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标准版)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概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以增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公众的监督。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是一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旨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有效预警食品安全风险和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中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等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监测数据报告。
监测数据报告是指对食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中的食品进行检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以便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
•食品伪劣产品公告。
食品伪劣产品公告是指要求监管部门向公众披露食品伪劣产品信息,以便消费者警惕这些伪劣的食品,防止被欺骗。
•其他报告和通报。
除上述报告之外,监管机构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问题进行报告和通报,如紧急事件、季节性和流行性疫情等。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是针对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要求而制定的制度,目的是加强公众监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可信程度公示。
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管理水平和违规记录等方面,对食品企业的可信程度进行评估,并进行公示。
•监督抽检数据公示。
监督抽检数据公示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对食品产品进行抽检,并把检测结果公布于网站或其他媒介,供消费者查询。
这样消费者就可以了解所购买的食品产品的质量,保证自身的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信息公告牌。
通过在超市、商场等消费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告牌,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
•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监管机构还需公布一些提醒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的信息,如有毒有害食品的种类、使用禁用药物的食品等。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
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食品信息员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送的品种及目录一、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存在被检测物本底值的,检出非食用物质超过本底时。
二、预包装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副溶血性弧菌、阪崎肠杆菌等致病微生物超过标准规定时。
三、检出河豚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超过监测项目参考值时。
四、检出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总量(B1、B2、G1、G2)、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衍生物、赭曲霉毒素A、展青霉素、伏马菌素、T-2毒素、15乙酰基-DON(15A-DON)、3乙酰基-DON (3A-DON)、米酵菌酸等生物毒素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监测项目参考值时。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

海晏县经济贸易局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放心食品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海晏县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局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五条在得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除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第六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6)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送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2、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立即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对发生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阳泉市质监局稽查分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为目标,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组长:赵俊如副组长:侯国强成员:苏惠鹏、王志龙、杨海平、黄敬德三、工作制度(一)风险信息监测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监测制度,做到“早发现”。
收集风险信息。
分局要指定人员对国内外主要媒体网络、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境外和总局通报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要通过下厂监管、专项检查、调查等,了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尤其是行业潜规则。
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认真筛选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送。
对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分局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整理。
3.组织明查暗访分局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明查暗访,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信息筛查和报送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做到“早报告”。
1.核准信息分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包括境内外媒体、公众关注程度)等,根据分析筛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重要风险信息须按照《意见》要求报送。
2.筛查标准(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信息——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背景介绍食品安全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过去的几年里,中国曾经发生过多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面对着民众的质疑,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机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被引入,帮助消费者保证食品安全,为食品行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的整个流程中,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制度。
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推行下,消费者能够获得关于食品的有效信息,促使食品公司进行更好的自我管理,同时确保消费者获得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特点1.信息透明度高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推行可以增加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使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和安全信息。
同时也能够促使食品公司自我管理、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
2.系统性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中,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组织都具有参与的权利和责任。
各方合作协作,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
相互配合,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3.信息共享性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推行依赖于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传递,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互相补充,共同发挥协同效应,提供更全面、准确、实时的信息公布服务。
4.社会监督力度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实施,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加有效地推动食品行业的自我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增强了行业的社会信用。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意义1.保障消费者健康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实施后,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了解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信息,更明确地知道自己购买和食用的是否是安全的食品,从而为自己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报告主体1. 食品生产、经营者;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3.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4. 食品行业协会;5.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告内容1.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信息;2. 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情况;4.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5. 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情况;6.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四、报告程序1. 报告主体发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4. 报告主体应按照要求,将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报送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5.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汇总报告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五、报告要求1.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2. 报告应及时、迅速,不得延误;3. 报告主体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4. 报告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六、法律责任1. 报告主体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 报告主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附则本报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报告程序(续)6.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报告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分析,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
7. 对于涉及跨区域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一)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三)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一)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三)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2023年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
2023年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篇1第一条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中掌握的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食品经营主体的违法信息,包括资质不合法和行为违法等信息。
(二)食品的内在质量、包装标识(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商标广告等违法信息。
(三)食品质量抽查检测信息。
包括合格食品信息、不合格食品信息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实行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公示机关名称、公示内容、公示时间等,其中食品质量监测信息还应包括食品名称、经销单位名称、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以及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的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内容。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程序为:(一)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的范围收集信息。
(二)对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被列为公示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示。
(四)对已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为:(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其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随时公示辖区内食品监管和食品质量等相关信息。
同时,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的设置及信息公示工作。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应当设置在醒目的位置。
(二)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中所涉及的不合格食品可能波及到本辖区以外地区的,公示机关应当将公示的信息向有关地区工商机关通报,接到通报的工商机关应当将该公示信息予以转公示。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一、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本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和透亮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公布程序,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供应真实、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报告范围和要求1.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生产、销售的全部食品产品;2.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全过程;3.报告要求:对于与食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报送。
三、报告程序1.发现问题:任何员工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刻向上级主管报告;2.上级主管责任:上级主管应及时核实并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并确定是否需要报告;3.报告指定人员:如问题属于需要报告的范围,上级主管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报告;4.报告内容:食品安全问题应认真记录,包含问题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内容;5.报告时限: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对于属于重点风险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四、食品安全信息公布1.公布范围:本企业将及时公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召回、质量问题处理措施、食品检测报告等;2.公布方式:信息公布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企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内部公告等;3.公布内容:公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包含问题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处理措施等;4.公布时限:对于属于重点风险的问题,应当及时公布,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5.公布结果追踪:本企业应确保公布的信息能够被公众及时取得,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问;6.食品安全事故公开调查:对于发生的重点食品安全事故,本企业应搭配有关部门的调查,并乐观供应相关信息,以便解决问题和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评估1.内部监督:本企业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公布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员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把控和反馈;2.外部监督:本企业将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搭配;3.定期评估:本企业将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公布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进行改进。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第一条为及时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有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全县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县*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活动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由县*、食安办、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各部门信息发言人由其主要或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县食安委发布全县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全县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重要行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县统一抽检结果等;食安委发布全县食品安1全信息;卫生部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分析及预警、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认证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结果等;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种植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初级水产畜牧产品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等检测信息;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第五条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书面向县食安办备案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凡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监管的内容必须事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食安办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或作限制性发布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在主要新闻媒体报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在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专题栏目,每月报道食品安全相关情况一到两次;2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召开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会;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通过网站发布信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其他发布方式第九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和办法;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检验监控情况;食品安全现状和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第十条新闻发布会形式新闻发布会分为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即3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予以发布第十一条新闻发言人职责本部门需要对外发布的食品安全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或进行宣传,并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县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由县食安办报县*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食安办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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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标准版)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
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一)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县政府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3、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4、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
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
(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
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六)各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舆论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
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理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依照本制度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3、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九)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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