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合集下载

吴芳芬、沈秀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芳芬、沈秀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芳芬、沈秀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9【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芳芬;沈秀清;冯学利【当事人】吴芳芬沈秀清冯学利【当事人-个人】吴芳芬沈秀清冯学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芳芬【被告】沈秀清;冯学利【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一审法院对于沈秀清、冯学利与吴芳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吴芳芬是否应返还沈秀清、冯学利借款41560元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此本院不再赘述,故一审法院判决吴芳芬返还沈秀清、冯学利41560元并无不当。

其次,吴芳芬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其向沈秀清、冯学利借款的事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判决具有合理性,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芳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哎呀,民间借贷这个话题,真是说起来没完没了的。

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本来就是个“你情我愿”的事,可偏偏一到了法院里,就变成了“你打我,我打你”的一场官司。

前几天刚办完一宗民间借贷案件,哎哟,整个过程简直就是一场“你来我往”的较量,心情也是五味杂陈的。

说实话,当时有时候真想笑,有时候又想哭,反正心里一团乱麻,最后也算是有了一个结果,大家心情都松了一口气。

说到民间借贷案件嘛,最头疼的其实就是“借”字和“还”字了。

大家好像都忘了借钱之前,口头上的承诺多么甜美,借出去时多么豪爽;可是等到要还钱了,哎哟,表面上看起来一切正常,背地里可就各自有各自的算盘了。

特别是那种没有合同的借款,哇塞,光是口头上的“我借你钱”就能让整个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记得当时案件一立案,我就听见一方当事人说:“我根本没借钱给他,都是他自愿的!”听到这句话,我心里一咯噔,心想这案件的麻烦程度绝对不小。

我当时就觉得,哎,真的是“眼见不一定为实,耳听不一定为虚”啊。

借贷关系没有书面证明,那可真是“谁能说得清”了。

你说对方没借过钱,咱能信吗?又没证据,咋整?后来还是依靠一番详细的调查,才摸清了事情的真相。

中间还发生了好几次“冷战”——一方完全不配合,另一方几乎快要急死了。

你说吧,民间借贷这些事,关键就看“嘴皮子功夫”了,有些人能把话说得天花乱坠,甚至有些账目完全瞎编。

处理这个案件时,我真是“被逼无奈”地想:要是大家都能把事情写清楚,不就省得这么麻烦了吗?可是现实总是让人失望,尤其是那些说好借钱就好借,结果拖得连影都没见着的人,真的是让人又爱又恨。

大多数人都是“自己吃得好,别人也别想不好”,结果不但没还钱,反而还“你死我活”地撕逼。

气得我当时差点要用“活雷锋”的心态去化解纷争,最后还是依法办事才有了点头绪。

要说这案件里,最让我感到“心酸”的就是一些老百姓,那些原本一心相信朋友、亲戚,想着小小的借款也不过是个互帮互助的举动,结果却被搞得昏天黑地,家破人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观后感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观后感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观后感最近看了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那真叫一个“热闹”又让人深思啊。

先说这些事儿就像一幕幕充满戏剧性的小短剧。

你看啊,好多人在借钱的时候,那感觉就像是朋友之间的一个小帮忙,轻松得很。

借条呢?有时候写得那叫一个随意,就像小学生写的小纸条,寥寥数语,啥关键信息都没写全。

比如说,光写个借了多少钱,啥时候还?利息多少?一概没有。

这就好比盖房子,只打了个地基,上面的框架都没搭全,这不就等着出问题嘛。

在这些案件里,我发现人性的复杂体现得淋漓尽致。

有些人啊,借钱的时候把胸脯拍得震天响,信誓旦旦地说啥时候一定还。

可真到了还钱的时候呢?就开始各种推脱,一会儿说自己最近手头紧,一会儿又说钱被别人骗走了,那借口就像变戏法一样,一个接一个地冒出来。

这让我不禁想起那句“借钱的时候是孙子,还钱的时候是大爷”,还真是这么个理儿。

还有那些放债的人,也不全是无辜的小白兔。

有些放贷的,利息高得吓人,就像一个隐藏在暗处的小吸血鬼,悄悄地把借款人往陷阱里带。

这种时候,我就想,这哪里是帮忙,分明是打着友情或者善良的幌子在谋私利啊。

从这些案件里,我也学到了不少教训。

咱要是借钱给别人,一定要把借条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就像签合同一样,每一个条款都不能含糊。

什么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式,甚至是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都得写上。

这借条啊,就是咱的保护符,万一哪天出了岔子,这就是咱在法庭上的有力武器。

要是咱自己要去借钱呢,也得谨慎再谨慎。

不能因为一时的急需就盲目地答应那些不合理的借款条件。

利息高得离谱的,那可得小心了,别到时候为了一时之急,陷入了还不清的债务泥潭。

这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情世故中的一些阴暗面,也给我们所有人都敲响了一记警钟。

让我们明白,在钱的问题上,不管是朋友还是亲戚,都得按照规矩来,不然啊,再好的关系都可能因为钱变得乱七八糟,最后闹到法庭上,那可真是得不偿失了。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范文最新推荐------------------------------------------------------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借条通常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

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写借条常会遇见的八大陷阱。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1 / 13(三)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

《民法典》背景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责任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背景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责任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背景下,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不⼀致时责任该如何认定?⾦融借贷中,由于实际借款⼈资质不符、信⽤差等多种原因,通过名义借款⼈的名义办理贷款、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借名贷款”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原因,还款责任较难认定,增加了⾦融机构贷款追偿的难度。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融借贷纠纷中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不⼀致时,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典型案例原告襄阳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农商⾏)与被告陶某、付某于2017年11⽉15⽇签订《个⼈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陶某、付某因个⼈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48万元,期限⼀年,执⾏固定年利率8.7%。

当天,原告分别与被告张某和夏某、赵某各签订⼀份《保证合同》,三⼈分别为本案贷款所产⽣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原告已向陶某发放贷款。

被告陶某、付某于2019年9⽉22⽇之后再⽆还款。

截⾄2020年4⽉8⽇,尚⽋借款本⾦431598.07元、利息和罚息31034.47元。

诉讼中,被告陶某称⽬前没有还款能⼒,且实际⽤款⼈是观⼭公司,款项⽤于公司周转,因以公司名义贷款审批流程慢,才建议以⾃⼰和丈夫付某名义贷款,称原告襄阳农商⾏也知道这个情况。

但付某称陶某是观公司的法定代表⼈,陶某找其贷款是要以两⼈名义贷款⽤于公司周转。

三位保证⼈亦不愿承担责任。

洞若观⽕本案中,当借款事实存在,⽽实际⽤款⼈却是观⼭公司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要求实际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陶某与付某是否还需要担责?根据《民法典》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意思表⽰⼀致时成⽴。

实践中,部分借款⼈因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情况等原因导致借款不能,名义借款⼈便与实际借款⼈商量由实际借款⼈代为办理借款⼿续,这就导致在借贷关系中出现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并存的情形,此情形可分为借款直接打⼊名义借款⼈账户及借款直接打⼊实际借款⼈账户两种情况。

卢解放、陈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解放、陈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解放、陈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豫96民终3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瑞泽孙东杰聂文峰【审理法官】王瑞泽孙东杰聂文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解放;陈天保;李红叶【当事人】卢解放陈天保李红叶【当事人-个人】卢解放陈天保李红叶【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卢解放【被告】陈天保;李红叶【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卢解放上诉请求增加支持2013年9月8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但一审中卢解放认可2013年3月8日出具借条时并未写明利息,卢解放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天保亦不予认可,故卢解放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卢解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42:0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6日,陈天保给卢解放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卢解放现金叁万元(30000),利息叁分。

王浩、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浩、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浩、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豫96民终6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存智孙东杰聂文峰【审理法官】黄存智孙东杰聂文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浩;郭攀峰;郝娟娟【当事人】王浩郭攀峰郝娟娟【当事人-个人】王浩郭攀峰郝娟娟【代理律师/律所】陶传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传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传霞【代理律所】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浩【被告】郭攀峰;郝娟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强制执行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在的,陷阱,民间,借贷,当事人,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借条范本中查看更多范文。

民间借贷,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

但有时借条背后会隐藏的诸多玄机,令人防不胜防,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

在借条中的名字书写会存在哪些陷阱?又应该如何救济呢?下面范文网小编整理了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

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

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

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出借人与借款人可能关系密切,或是亲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

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

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

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

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在客家语言中都读王。

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
由此引发了黄某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

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

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借条中名字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
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当借贷关系出
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

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
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

三、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

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

那么,一张正规的借条应包含哪几个部分?如何写借条才能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是名称。

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二是当事人。

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昵称或者绰号。

三是金额。

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确保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以大写为准。

四是时间。

一般应写清与借款有关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

五是利息。

如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2)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在的,陷阱,民间,借贷,当事人,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借条范本中查看更多范文。

六是签名。

应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留下联系方式。

七是语言文字。

借条的书写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语句有无歧义。

八是担保。

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让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名。

法律关于抵押权的成立有特殊规定,如房地产抵押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拿着借款人房产证不产生抵押效力。

九是交款证明。

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才能使借贷关系生效。

一般来说,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发生.但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应保留出借人给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证明,如少量借款直接以现金交付的,可在借条上载明借款人已收到该款项以银行转账等有记录凭证方式交付的,应保管好该凭证。

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

谢谢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