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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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70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纳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待遇标准对缴清费用人员,每人每月发给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

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271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271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271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9]38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原“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简称“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和条件的确定“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的确定,除《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外,以下情形按下列原则掌握:(一)户籍迁出我省的“五七家属工”,在迁出时已达到或超过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可纳入参保范围;在迁出时未达到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不纳入参保范围;(二)户籍在省内进行迁移的“五七家属工”,符合条件的,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保;(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驻辽军队单位所办企业单位中的“五七家属工”可纳入本次“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

(四)1972年1月1日至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期间,曾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以及城镇社街办集体企业职工,符合“五七家属工”参保条件,且能够提供相应工作经历原始证明材料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五七家属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审报(一)申报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五七家属工”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原则上由其最后一个企业单位申报。

原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原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五七家属工”本人可直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按要求填申报审批表。

(二)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1、《**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1),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确认,并粘贴本人l寸近期免冠照片。

2、符合参保人员名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大人社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47号2012年3月15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3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联合成立大连市“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负责中省直、部队属企业及市直企业“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认定工作。

各地区也要相应成立“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负责当地所属企业“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并定期将审核公示后的结果上报市“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经市“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认定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市“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的认定结果,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相关信息,建立个人缴费账户,核定缴费标准并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

三、因企业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失去缴费条件或企业主管部门确无能力缴费的,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原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武汉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武汉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武汉市未参加集体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
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
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加集体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0】169号),现制定我市未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身份认定办法。

一.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认定范围:本市统筹范围内未参保市、区、街及街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是指:按国发【2000】8号文件的规定,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多年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及退休人员。

原“五七工”、“家属工”是指:城镇居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五七”连、组、厂,或者进入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他们中既有本市城镇居民,也有职工家属,未被劳动部门录用,不具备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二、上述人员身份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市城镇户籍,户籍取得时间早于本认定办法出台时间。

2、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3、曾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同类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身份认定。

部分在汉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身份认定。

城镇国有企业原

城镇国有企业原

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甘人社通[2010]375号)精神和2011年2月22日省人社厅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布置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法》实施,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好我市城镇国有企业中原“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根据甘人通[2010]375号文件规定精神,按照自愿申请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国有企业为重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坚持低进低出、有弹性、可选择,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采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三、主要政策(一)参保范围与对象截止1994年12月31日前,曾在我市城镇国有企业中工作过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在参保交费后纳入全省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管理。

1. 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2. 1994年12月31日前,曾在我市城镇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二)参保方式与办理时限1. 参保方式。

按照自愿申请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原“五七工、家属工”所在企业(主办、主管单位,下同)负责,曾在多个城镇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由最后一个企业负责;企业及主办单位不存在的由所在市、县区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 办理时限。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由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三)缴费方式与标准1. 缴费方式。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一次性缴纳。

实际劳动年限满20年以上,按照个人40%、企业60%的比例缴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内人社发[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经自治区2010年第8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将原“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就“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和条件在自治区境内的原城镇国有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及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以下简称“五七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一)补缴年限。

“五七工”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七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以缴费年度各盟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各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处 | 发布时间:2011-4-15 8:59:32 | 浏览量:2144
各相关人员:
根据省《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我校将配合洛阳市开展此项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愿自费的原则,申请纳入洛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履历、自愿申请按政策纳入社保、联系电话等内容);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式3份),户口簿原件及户主页、个人页复印件1份,
人事处
2011年4月14日
一、参保条件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洛阳市城镇户籍;
2、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工作满10年;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3、对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学校将按照参保要求行文上报。
4、上级社保部门审批后,个人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具体要求
此项工作涉及到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的切身利益,希望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实事求是,认真对待。为顺利完成认定、公示、行文、报批等系列工作,符合条件人员请将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于2011年4月22日前交至人事处工资与社保科(河南科技大学西苑校区南院3号楼三楼333室),联系电话:64231426。
3、1寸免冠相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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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
(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
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

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
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

相应年度
的指数分别为0.6、0.8、1.0。

2、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

相应年
度的指数分别为0.8、1.0。

3、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

相应年度的指数为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

利息以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
率按复利计算。

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与当时当地对应时段企业职工的记账办法相同。

(四)1995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业单位,1995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期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规模,按照本行业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办法执行。

三、待遇计发
(一)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补费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

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计发,从应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到位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三)参保补费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后顺延缴费至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时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至参保当月,从次月起可申请改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

其中,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他问题
(一)使用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参保资格审核、退休审批和待遇领取手续办理等工作;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本人提供证明自己符合本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各种原始资料。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出生时间认定原则上以其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无记载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行业单位的原“五七工”、“家属工”,随其主体参保。

(四)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六)参保前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遗属生活补助费不再发放。

五、工作要求
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既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又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工作部署,加强工作一线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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