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养老保险局详解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政策
“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制度探讨——以黑龙江省为例

' l l a e B o i l e r E c o n o m y A n d C u l t u r e N o . 6 . 2 0 1 3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 “ 五七工” 、 “ 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 施细则 》规定 :考虑到该群体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2 0 0 9 年7 月 1日 前年满 7 5 周岁及 以上人员,按 1 0 0 0 0 元标准缴纳 ; 7 5 周岁以下人员在 1 0 0 0 0 元的基础上 , 按与 7 5 周岁每相差 1 年 ( 不足 1 年的, 按1 年计算)增加 1 5 0 0 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缴费额 度的 8 0 %由个人承担 , 2 0 %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 、系统企业承担。 根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 3 6 8 元, 月; 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 4 5 元, 月御寒津贴 , 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也应当享受这一待遇,因此这部分人员纳入后 实际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为 4 1 3 元, 月。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4 1 3 元阴 ( 含4 5 元/ 月御寒 津贴 )标准 核定基 本养 老金并 实行社 会化 发放 ;鉴 于 “ 五七 工 ” 、 “ 家属 工 ”这一 群体 的 特殊性 ,在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核 定 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 , 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 定额调整 ,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 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 3 ) 政府及相 关企业 的责任 这部分人员在历史上曾为我省作出一定的贡献 ,由于未享受到制度性养老保障 ,没有固定收入 , 年龄 又较大 ,生活 比较困难 ,为体现政府关怀及企业 、个人责任 , 缴费额度 的 8 0 %由个人承担 ,2 0 %由各级政 府 和相 关 中直行 业 、系统 企业承担 。其 中市 ( 地) 、县 市、区) 纳入人员缴费额 度 中政 府承担 部分 由同级 财政承担 , 并纳入下一轮省对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项 目之中, 省直企业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 部分 由省级财政承担 ,省农垦总局纳人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 由省农垦总局或所属企业承担 ,中直 行业企业纳人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本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承担。 ( 4 )基金及人 员管理 以上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全省 “ 金保工程 ”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纳入人员 的基本养 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 ,在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折或银行卡 , 并 按月将基本养老金划拨到户。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政府及相关企 业承担部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各市 ( 地) 、县 ( 市) 、省农垦总局 、省森工总局纳 人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及政府和相关企业承担部分 , 征缴后全部上缴至省级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发放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 2 0 0 9 年当年由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据实一次 性拨付 ,以后年度纳入各地基本养老保险支付。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 中支付 , 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 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 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其丧葬补助金 由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范围基金支付 ,标准与其他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一致。 2 . “ 五七工” 、 “ 家属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 ) 申请 程序 复杂 、认证难 对于申请人员来说 ,由于历史跨度时间较长,大部分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 已倒闭或消失 ,能够证 明其 “ 五七工” 、 “ 家属工”身份的原始资料因年代太过久远收集十分困难 , 这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材料审核工作增加了难度。对于那些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劳动保障、纪检监 察 、公安 、企 业 主管及 工会 、信访 等部 门将共 同甄 别认定 ,但如何 甄别认定在政策 中并无 相关细则 。同时 , 部分人员因原始材料不全、或无任何原始材料而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 , 这种缺乏诚信的作法更增加了 各�
五七工家属工政策解读

(三) 关于缴费比例
按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四)关于补缴金额
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 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 1601元×60%×20%(费率)×12(月) ×15(年)= 34581.6元; 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 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 1920元×60%×20%(费率)×12(月) ×15(年)= 41472元; 相差:41472元一34581.6元= 6890.9元
(一)关于补缴年限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 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在特殊时期 采取的特殊政策,补缴年限一律确定为 15 年,不存在认定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问题。 确定 15 年缴费年限,即能保证参保人 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使参保人员 缴费额在适当的范围内。
一是制度模式: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是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工资的 60%- 300%; 三是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四是缴费年限:最低15年; 五是领取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六是待遇计发:按鄂劳社文[1996]169号文件规 定:即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能够参与企业退休人员险政策规定,缴费基数是以参保缴费 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发 [2010]87号)规定,缴费基数是在全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 100%、150%、200%、250%、300%范围 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2019年人社局五七工家属工未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文件

2019年人社局五七工家属工未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文件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所谓五七工,指的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而五七工家属,可以理解为他们的配偶,同样是因为没有养老保障,退休生活困难,需要纳入养老统筹。
他们在年轻的时候,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的建设做出了贡献,退休后享受国家的关怀,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五七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样的呢?纳入“五七工”政策范围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补缴完养老保险费用之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并且享受养老金的正常调整了。
我们看看今年辽宁对于五七工家属的养老金调整政策:定额调整部分: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挂钩调整部分;退休(职)人员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部分: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再看看甘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定额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70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5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集团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中平会纪…2011‟88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会议纪要》,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转发人社部…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0‟35号)、《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集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进行调查并建立参保档案㈠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人自愿。
㈡个人申报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张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张(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一寸彩色近照3张,到所在申报单位领取并自愿填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A4纸一式3份)。
为保证基础资料准确规范,申请纳入人员申报资料需单面A4复印纸复印。
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20日。
㈢申报单位初审并建立参保档案申报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对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工作经历、城镇户籍、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资料进行审查。
在提供工作经历资料时,应遵循历史性、真实性原则,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工资调整表或工资发放表、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历史资料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为申请纳入人员补建参保档案。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大人社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47号2012年3月15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3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联合成立大连市“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负责中省直、部队属企业及市直企业“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认定工作。
各地区也要相应成立“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负责当地所属企业“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并定期将审核公示后的结果上报市“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经市“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认定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市“五七家属工”参保审核审批工作组的认定结果,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相关信息,建立个人缴费账户,核定缴费标准并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
三、因企业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失去缴费条件或企业主管部门确无能力缴费的,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原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20fc14866fb84ae45c8d5d.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
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
城镇家属工五七工保险政策

城镇五七工和家属工保险政策
此次所称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具体指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且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与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即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供补缴人员自行选择:一档标准补缴总额62130元,可月领养老金601元;二档标准补缴总额50350元,可月领养老金492元;三档标准补缴总额38560元,可月领养老金383元。
以上补缴额度为目前55至60周岁人员标准,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我县的规定及办理要求
1.年领界定,2010年12月31日之前,女年满55岁,男满60岁。
2.必须是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平阴县城镇户口。
3.必须1995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
4.必须有集体企业和五七工时的原始档案,工资表、考勤表、招工登记表。
5.本人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档案资料及复印件。
到人社局415房间,填表,认证。
市人社局认证通过后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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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养老保险局详解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政策
同时与其他退休人员一样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如调资、丧葬抚恤金等。
该类人群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十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按照2011年现行标准,根据这个计算公式,此类参保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约为580元。
记者:有些市民担心一次性补缴了15年(即37800元)的养老金,而不幸中途死亡,自己就吃亏了。
真是这样的吗?
张辉:市民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对于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办法规定,在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养老保险金,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2011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如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可以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为26783.25元,这一标准也将根据每年的标准不同而调整。
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记者: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否划分年龄段?
张辉:本次补缴养老保险费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分年龄段,待遇发放也不分年龄段。
记者:参保需办理哪些手续?
张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登陆十堰政务网、十堰人社网阅读十社发[2011]44号、十养保[2011]5号文件,并在附件下载有关表格,按要求准备材料,上报市养老保险局。
申报材料有:1、《身份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4、个人申请5、原始证明材料6、卷宗封面、卷宗目录。
记者:原始证明材料怎么采集?
张辉:原始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申请人曾经在其单位工作过的原始材料,如档案、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工资发放花名册、各种证书、奖状、工作证、会员证等。
如果确实因为时间过长无原始材料,由申请人同期工作过的
5位同事出具证明,证明人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
记者:所有材料齐备后怎么办?
张辉:所有材料齐全后,报市养老保险局身份认定办公室,待审批后到养老保险局缴费大厅缴费,再持《身份认定登记表》和缴费凭证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领取待遇退休审批手续。
记者:申报身份认定所须表格材料在哪里领取?
张辉:由于本次参保人员情况特殊,我们的文件无法印发到各单位,因此所涉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到《十堰人社网》
(/SY/zwgk/2011/06/content_49716.html)、《十堰政务网》(/SY/zwgk/2011/06/content_49715.html)上查阅相关文件,下载相关表格,并根据文件要求填表申报。
十堰市养老保险局未参保人员身份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8465508、846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