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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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五七工家属工政策解读

五七工家属工政策解读

(三) 关于缴费比例

按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四)关于补缴金额
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 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 1601元×60%×20%(费率)×12(月) ×15(年)= 34581.6元; 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 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 1920元×60%×20%(费率)×12(月) ×15(年)= 41472元; 相差:41472元一34581.6元= 6890.9元
(一)关于补缴年限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 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在特殊时期 采取的特殊政策,补缴年限一律确定为 15 年,不存在认定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问题。 确定 15 年缴费年限,即能保证参保人 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使参保人员 缴费额在适当的范围内。

一是制度模式: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是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工资的 60%- 300%; 三是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四是缴费年限:最低15年; 五是领取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六是待遇计发:按鄂劳社文[1996]169号文件规 定:即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能够参与企业退休人员险政策规定,缴费基数是以参保缴费 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发 [2010]87号)规定,缴费基数是在全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 100%、150%、200%、250%、300%范围 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浅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浅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浅析养老保险科孙全海汇报提纲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费方面的政策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政策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方面的政策四、其他政策未参保的企业固定职工参保补费政策陕劳社发〔2002〕77号: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固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若本人要求将在原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应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

长临工参保补费政策陕社保函〔2006〕126号:与已参保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在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费(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超龄人员补费政策陕社保函〔2009〕42号:曾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人社部13号令: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的待遇政策●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对其遗属有三项待遇:1.丧葬费●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8〕82号。

●支付渠道: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最新标准: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的待遇政策2.一次性抚恤金●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13〕6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0]10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0.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

(人社部发[2010]107号 2010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但于由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额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

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201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201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陕人社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3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7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10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陕劳社函〔2007〕710号),实施三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的种类、功能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为更好的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需求,我们在原有辅助器具项目的基础上,新增项目30种,并对部分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进行了适当调整提高,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2010)》。

二、工作要求做好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根本需要。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统筹企业,要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切实做好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和行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

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处 | 发布时间:2011-4-15 8:59:32 | 浏览量:2144
各相关人员:
根据省《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我校将配合洛阳市开展此项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愿自费的原则,申请纳入洛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履历、自愿申请按政策纳入社保、联系电话等内容);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式3份),户口簿原件及户主页、个人页复印件1份,
人事处
2011年4月14日
一、参保条件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洛阳市城镇户籍;
2、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工作满10年;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3、对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学校将按照参保要求行文上报。
4、上级社保部门审批后,个人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具体要求
此项工作涉及到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的切身利益,希望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实事求是,认真对待。为顺利完成认定、公示、行文、报批等系列工作,符合条件人员请将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于2011年4月22日前交至人事处工资与社保科(河南科技大学西苑校区南院3号楼三楼333室),联系电话:64231426。
3、1寸免冠相片1张;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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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
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纳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
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待遇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每人每月发给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

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其中,县
级及以下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含符合条件的中央属、省属企业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情况,应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收缴发放
市、县政府可书面委托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缴个人需缴纳的费用及按规定发放相关待遇,并对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经认定的超龄人员,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费用,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社会化发放养老补贴。

个人所缴费用发放剩余部分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资金管理
各市对上述人员缴纳费用和发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费用及省、市、县承担的养老补贴资金全部进入市级财政专户。

各市收缴费用不能保障发放时,市县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分担办法由各市政府规定),省财政承担其余50%资金。

省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所需资金,并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正常发放。

七、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政策规定和档案记载及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积极宣传政策,使原“五七工”、“家属工”准确理解政策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此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待国家出台新规定后,将按其规定进一步完善。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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