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宣传提纲_文件通知政务公开黑龙江省__
“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制度探讨——以黑龙江省为例

' l l a e B o i l e r E c o n o m y A n d C u l t u r e N o . 6 . 2 0 1 3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 “ 五七工” 、 “ 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 施细则 》规定 :考虑到该群体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2 0 0 9 年7 月 1日 前年满 7 5 周岁及 以上人员,按 1 0 0 0 0 元标准缴纳 ; 7 5 周岁以下人员在 1 0 0 0 0 元的基础上 , 按与 7 5 周岁每相差 1 年 ( 不足 1 年的, 按1 年计算)增加 1 5 0 0 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缴费额 度的 8 0 %由个人承担 , 2 0 %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 、系统企业承担。 根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 3 6 8 元, 月; 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 4 5 元, 月御寒津贴 , 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也应当享受这一待遇,因此这部分人员纳入后 实际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为 4 1 3 元, 月。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4 1 3 元阴 ( 含4 5 元/ 月御寒 津贴 )标准 核定基 本养 老金并 实行社 会化 发放 ;鉴 于 “ 五七 工 ” 、 “ 家属 工 ”这一 群体 的 特殊性 ,在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核 定 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 , 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 定额调整 ,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 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 3 ) 政府及相 关企业 的责任 这部分人员在历史上曾为我省作出一定的贡献 ,由于未享受到制度性养老保障 ,没有固定收入 , 年龄 又较大 ,生活 比较困难 ,为体现政府关怀及企业 、个人责任 , 缴费额度 的 8 0 %由个人承担 ,2 0 %由各级政 府 和相 关 中直行 业 、系统 企业承担 。其 中市 ( 地) 、县 市、区) 纳入人员缴费额 度 中政 府承担 部分 由同级 财政承担 , 并纳入下一轮省对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项 目之中, 省直企业纳入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 部分 由省级财政承担 ,省农垦总局纳人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 由省农垦总局或所属企业承担 ,中直 行业企业纳人人员缴费额度中企业承担部分由本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承担。 ( 4 )基金及人 员管理 以上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全省 “ 金保工程 ”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纳入人员 的基本养 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 ,在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折或银行卡 , 并 按月将基本养老金划拨到户。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政府及相关企 业承担部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各市 ( 地) 、县 ( 市) 、省农垦总局 、省森工总局纳 人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及政府和相关企业承担部分 , 征缴后全部上缴至省级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发放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 2 0 0 9 年当年由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据实一次 性拨付 ,以后年度纳入各地基本养老保险支付。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 中支付 , 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 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 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其丧葬补助金 由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范围基金支付 ,标准与其他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一致。 2 . “ 五七工” 、 “ 家属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 ) 申请 程序 复杂 、认证难 对于申请人员来说 ,由于历史跨度时间较长,大部分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 已倒闭或消失 ,能够证 明其 “ 五七工” 、 “ 家属工”身份的原始资料因年代太过久远收集十分困难 , 这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材料审核工作增加了难度。对于那些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劳动保障、纪检监 察 、公安 、企 业 主管及 工会 、信访 等部 门将共 同甄 别认定 ,但如何 甄别认定在政策 中并无 相关细则 。同时 , 部分人员因原始材料不全、或无任何原始材料而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 , 这种缺乏诚信的作法更增加了 各�
五七工家属工政策解读

(三) 关于缴费比例
按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四)关于补缴金额
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 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 1601元×60%×20%(费率)×12(月) ×15(年)= 34581.6元; 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 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 1920元×60%×20%(费率)×12(月) ×15(年)= 41472元; 相差:41472元一34581.6元= 6890.9元
(一)关于补缴年限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 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在特殊时期 采取的特殊政策,补缴年限一律确定为 15 年,不存在认定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问题。 确定 15 年缴费年限,即能保证参保人 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使参保人员 缴费额在适当的范围内。
一是制度模式: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是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工资的 60%- 300%; 三是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四是缴费年限:最低15年; 五是领取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六是待遇计发:按鄂劳社文[1996]169号文件规 定:即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能够参与企业退休人员险政策规定,缴费基数是以参保缴费 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发 [2010]87号)规定,缴费基数是在全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 100%、150%、200%、250%、300%范围 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70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纳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待遇标准对缴清费用人员,每人每月发给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
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20fc14866fb84ae45c8d5d.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
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五七工”、“家属工”落实2011年特殊调整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五七工”、“家属工”落实2011年特殊调整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14
•【字号】黑人社函[2011]212号
•【施行日期】201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五七工”、“家属工”落实2011年特殊调整政策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1]212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根据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规定,“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因此,“五七工”、“家属工”应与全省其他退休人员一样享受特殊调整政策。
请各地抓紧按照黑人社发[2011]21号文件待遇调整程序,为这部分人员中70周岁以上及在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做好相应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相关地市“小三线”按“五七工”、“家属工”政策执行人员中符合特殊调整政策的一并调整。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0]1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2【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要求,妥善解决我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决定从2010年下半年在我省部分县(市、区)和省直部分行业、企业进行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为组织完成好这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通过将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使其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缴费和待遇低进低出;坚持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是开展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试点内容、范围和对象试点内容:按试点政策界定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试点范围:全省9个市(州)各选择1个县(市、区),省直选择1个行业、1户企业,开展五七家属工、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各相关人员:
根据省《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我校将配合洛阳市开展此项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愿自费的原则,申请纳入洛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履历、自愿申请按政策纳入社保、联系电话等内容);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式3份),户口簿原件及户主页、个人页复印件1份,
人事处
2011年4月14日
一、参保条件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洛阳市城镇户籍;
2、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工作满10年;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3、对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学校将按照参保要求行文上报。
4、上级社保部门审批后,个人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具体要求
此项工作涉及到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的切身利益,希望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实事求是,认真对待。为顺利完成认定、公示、行文、报批等系列工作,符合条件人员请将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于2011年4月22日前交至人事处工资与社保科(河南科技大学西苑校区南院3号楼三楼333室),联系电话:64231426。
3、1寸免冠相片1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宣传提纲一、什么是“五七工”、“家属工”?“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个别行业企业结合他们的工作性质,在本行业内还有另外一些称呼,比如石油行业企业曾把他们称做“会战家属”,也有的行业企业在组织这些人员劳动时结合当时的政治形势,提出了“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思想革命化”的口号,因此又把他们称为“三化工”。
“五七工”、“家属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临时工。
首先,他们多数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计划用工不足时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一般都与企业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关系,并且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被企业录用。
其次,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在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后期有的行业或部门出于政治需要有意识地创造或保留了这一群体。
第三,改革开放以后全国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诸如“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思想革命化”这样的政治口号不再提倡,据统计这部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980年以前。
二、“五七工”、“家属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有何区别?“五七工”、“家属工”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之间有本质区别。
前者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而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是国家正式纳入用工计划统一管理的人员,因此他们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过去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企业效益不好,没有能力为这些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平衡角度出发没有积极引导他们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按照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发[1995]6号文件、国发[1997]26号文件,他们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群体,将他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等于将他们早已拥有的参保权还给他们。
而“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劳动部门的招工手续,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与保障一体化的体制下,劳动部门按照计划指标给了某人招工手续,就等于同时给予了他的养老保障权益,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并没有赋予他们养老保障权益,从理论上看他们的养老保障权益在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精神,我们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扩展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这些人员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溯及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实施初期。
三、为什么要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障问题既有历史意义,又有现实意义。
第一,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步骤。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因此,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不把这部分群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起码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不健全的。
第二,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保障民生的需要。
农村人口一般有土地作为养老保障,尽管土地保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遇到了很多困难,但确能给广大农民提供最起码的基本生活保障。
而“五七工”、“家属工”作为城镇人口,他们没有土地作为养老保障,也没有制度性的养老保障。
第三,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清盘”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拉动内需、刺激我省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四、采取什么方式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比较合适?据调查了解,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北京、重庆、新疆等市解决了“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
以上省份有的通过补缴相应费用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有的是通过由政府为这部分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我们在借鉴这些省份解决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和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趋势,探索了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适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通过广泛调研,我们认为在保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前提下,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解决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有效途径。
五、为什么要求“五七工”、“家属工”工作满三年以上?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用工一般先从学徒开始,学徒期一般为一年至两年左右,之后可能转为长期工或正式工。
所以一般的“五七工”、“家属工”工作年限至少应该在三年以上。
六、为什么“五七工”、“家属工”必须具有我省城镇户口?对“五七工”、“家属工”采取特殊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各级政府首先要承担20%的补助,如果将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支付困难,各级政府还要承担管辖范围内人员支付的相应责任。
另外,我省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而其它省市的“五七工”、“家属工”不由我省管辖,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所在省市也会有相应的解决措施。
七、具有外省户籍的原是我省“五七工”、“家属工”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具有外省户籍的原是我省“五七工”、“家属工”原则上是不允许享受我省的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相关政策。
但是考虑到这些人员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对我省做过贡献,对于那些户口已经转移到外省,但没有享受外省的制度性的养老保障的“五七工”、“家属工”,如果他们再将户口转移到我省从理论上说是可享受我省的相关政策的。
由于这种情况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问题较多,我们需要在大批的“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工作结束后,再研究这些人员是否可以纳入、如何纳入问题。
八、中直行业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如何纳入?中直原行业统筹企业中有的企业跨越到外省。
比如哈尔滨铁路局横跨内蒙、吉林、黑龙江三个省份,对于他们在内蒙境内和吉林境内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管辖范围,应当将他们纳入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对中直行业企业在省外的“五七工”、“家属工”纳入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要严格把关,相关档案材料必须齐全。
将这些人员纳入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同样要提供他们在外省没有享受该省制度性养老保障的相关证明。
比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在当地已经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享受了当地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政策,等等。
九、农垦、森工系统的“五七工”、“家属工”如何纳入?由农垦、森工系统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由本系统内企业和有关部门成立的审核工作小组进行预审和初审,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合格人员由系统内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数据录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基本养老金发放。
十、为什么以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由于“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只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五七工”、“家属工”原所在企业大多早已解体或不存在,因此只能按照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十一、“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测算,从1996年1月1日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08年,以历年全省社平工资为基数,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今,缴费年限为13年,不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满15年的规定;考虑到这部分群体绝大多数都已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剩下两年的缴费以2008年全省社平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按以上办法每个人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6474元。
考虑到”五七工”、“家属工”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
其中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承担。
十二、政府和企业为什么要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政府和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定的补贴,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在历史上曾为我省做出一定的贡献,与纯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一定的区别。
这部分人员由于未享受到制度性养老保障,没有固定收入,年龄又较大,所以他们大多数生活比较困难。
由各级政府承担补贴,主要是为了体现当地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承担最终责任;相关企业给予补贴主要是考虑这些企业仍然存在,他们是解决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责任主体,这也可以说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责任。
十三、“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金是怎么核定的?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以“统账结合”后历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含按2008年工资基数趸缴两年部分),共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6474元。
按照这一缴费额度,根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368元/月;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45元/月御寒津贴,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也应当享受这一待遇,因此这部分人员纳入后实际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为413元/月。
十四、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鉴于“五七工”、“家属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在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
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所有纳入人员执行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的相关倾斜政策执行。
十五、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在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折或银行卡,并按月将基本养老金划拨到户。
十六、何时能领到基本养老金?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需逐级申报、认定、审核、审批、录入,各级政府要做大量的工作。
因此这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从今年7月1日开始计发,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