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第九章

(三)制定法
1,制定法的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三)制定法
2,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形式上区别大;其来源和缔造者不同; 制定法的比重比如判例法;效力上是制定法高于判例法;制定法在社 会改革和法律改革层面的作用更大2,学说: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国王立法和国会立法 代表为:1215年《大宪章》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17世纪中叶——19世纪 30年代)
1,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 2,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议会主权原则确立 3,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4,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具有新的资产阶级意义
(四)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1,工业革命的完成,最强大的工业国和殖民帝国地位 2,经济的发展、新阶层利益要求、功利主义学派的影响,带来了英国在19 世纪的法律改革:
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1,选举制的改革:1832年,《选举改革法》,公民权扩 大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1875的司法法, 划时代的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峙的 局面,统一司法体系。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的发祥地
二、普通法系: (一)普通法系的形成:殖民扩张 (二)普通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二、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英国法的发 展
1066年法国贵族诺曼公爵威廉率军侵入英格兰,他在镇压各地反 抗之后,加冕为英国国王,是为“威廉一世”。 诺曼征服对于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法律史学 家梅特兰称之为是“一场决定整个英国法未来历史的巨大变革”。 1.普通法的形成 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普通法(Common Law)是指12世纪中 后期亨利二世法律改革以后出现的、普遍适用于英国全境 的法律与司法规则。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Equity)是继普通法之后在英国出现的另外一套法律 体系,它由以大法官(the Chancellor)为首的衡平法院法官 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 为基础,目的旨在弥补普通法的缺陷,故而得名。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Statute Law)即成文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 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规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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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苏格兰法的形成与发展
1707年以前,苏格兰与英格兰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王国,苏格 兰有着独立的议会、政府组织与司法机构。 直到19世纪为止,罗马法一直是苏格兰最强有力和唯一的外在影 响因素。 到11世纪时,阿尔班王国马尔科姆二世(Malcom II)通过战争、联 姻等方式统一了整个苏格兰。 到戴维一世(David I,1124~1153年在位)统治时期,苏格兰全面 确立了封建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爵位制度、郡长制度、自治市 制度等各项国家管理制度也逐渐得以建立。 自13世纪起,在普通法与罗马法的双重影响下,苏格兰开始出现 最早一批法学著作,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部:《君主统治》 (Regiam Majestatem)与《附属之法》(Quoniam Attachiaments)。 1603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逝世后,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 继位为英格兰国王,史称“詹姆斯一世”,自此,两个独立王国 处于同一国王的掌控中,形成“共主联邦”(Union of Crown)的独 特景象。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概述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诺曼底征服之前的法律概况(5世纪~1066)1.最早居民为凯尔特人(Celts),公元1世纪~公元5世纪。
罗马人入侵,主要适用罗马帝国的法律。
2.公元5~11世纪,日耳曼人入侵,建立若干王国,主要适用的是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法律。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威廉入侵对英国法律史的影响:①建立强大王权,重视中央集权,设立法院,实行巡回审判,逐渐形成普通法。
②实行领主制,但领主力量非常有限,为了对抗王权,领主与各阶级联合。
③王权相对强大,社会稳定,经济较早发展,形成上百个城市,导致工商业兴起,市民阶层形成。
英国国会形成,导致制定法产生。
④14世纪开始,经济发展,普通法不足,制定法有限,产生了衡平法。
1.普通法(Common Law)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是指11世纪威廉征服大不列颠之后,设立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在回到伦敦威斯敏斯特集中办案时,经互相磋商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汇集在一起,逐渐形成的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条件①威廉征服和王室法院的设立,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②巡回审判的实施、巡回法官的活动,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③各地存在的分散的习惯,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源泉;④中央集权的体制,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保障。
普通法的特点:①以习惯法为基础,重具体,轻一般、重形式、轻内容。
②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征。
(令状制度)③普通法的救济方式非常有限,主要是“损害救济”。
④表现形式为“判例”。
普通法的重要原则:普通法的主要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2.衡平法(Equity law)衡平法的概念:是指13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普通法逐渐不能满足需要。
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传统向国王提出申诉,由国王交给大法官(the chancellor)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加以处理,这种判例至15世纪前后逐渐形成与普通法并行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外国法制史0901

第九章英国法英国法是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中的一支——英美法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英国法的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诺曼征服后形成于13世纪的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也奠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光荣革命后,英国在世界范围内最早确立了近代宪政制度。
议会主权和以司法为中心的法治模式是英国宪政的主要特点。
法官和律师在英国法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法律传统的国家。
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其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在本土习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只是在很少的一些方面受到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影响。
13世纪英国建立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律传统后,这一传统一直沿着自身的轨迹发展而没有中断。
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于演变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
自5世纪中叶起,在日耳曼人大迁徙的过程中,日耳曼人的支系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裘特人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西撒克斯、南撒克斯、东撒克斯、麦西亚、诺森伯里亚、东盎格里亚和肯特王国。
除肯特王国外,前6个王国均为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建。
827年,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由西撒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此为英国史上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1017年,丹麦人征服了英格兰,丹麦国王卡纽特(1012——1035)把英格兰与丹麦、瑞典、挪威都置于统治之下,形成一个不巩固的“帝国”。
卡纽特死后,盎格鲁撒克逊的贵族恢复英王统治。
新王爱德华(1042——1066)曾长期流亡诺曼底并曾与诺曼底公爵联盟。
爱德华死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借鉴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建立了英国的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在本质上与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重大区别。
尽管如此,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也还是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其原因是盎格鲁撒克逊和裘特人皈依了基督教,不少熟悉罗马法的神职人员在王国担任要职,参与立法;大陆各日耳曼国家普遍开展的法典编纂活动也给不列颠带来影响。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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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 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 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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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 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 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 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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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 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 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追随法律。 衡平追随法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平等即衡平。 平等即衡平。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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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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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 英国法

第六章英国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其特殊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
英国制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地位和效力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步提高。
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
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掌握英国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特殊性,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制度和观念,理解英国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贡献。
重点掌握: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陪审制的运用及其意义。
第一节英国法律制度概述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5世纪初,不列颠成为罗马的一个省。
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大迁徙,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827年,诸王国由西撒克斯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广泛确立了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各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受到罗马法的一些影响。
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
盎格鲁撒克逊诸王都重视立法,主要法典有:600年左右,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伊尼法典》;卡纽特国王制定的《卡纽特法典》。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1066年,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
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管辖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
11—14世纪,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同时,各种形式的制定法也发展起来。
13世纪中叶,国会成立。
国会立法成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14世纪后,衡平法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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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平法院的基本原则: (1)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 (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2)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 personam)。 (3)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 (4)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 (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
英国宪法
• 近代宪法之母 • 不成文宪法:“各国宪法,纸上之宪法; 独吾英,则为人心之上宪法。” • 英国的“自由”,是从贵族与国王的抗衡 开始的。 • 只有在英国,国王和贵族始终不分上下, 谁也难以彻底制服对方,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形成长期的 抗衡。各种政 妥协。治力量在经历革命的 激进与复辟的回潮中,在理性的基础上
英国契约法中的对价制度
• 对价的定义: (1)对价的作用: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 力。 (2)对价的构成:诺言、行为。进一步说, 对价既可以由受诺人的积极行为,也可由 消极行为(比如不与诺言人在商业上竞争) 构成;既可以由受诺人向诺言人提供的利 益构成,也可以由受诺人自己蒙受的损害 构成。
• 对价的原则:
大宪章的意义
• 将国王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 未解决谁应是法律的制定者。 • 历史上往往有一些事,它对后世产生影响 并不是它本来的意义,而是因为后人对它 的理解或附加的意义。 • 英国历史发展中的明显特点“以传统作为 改造传统的依据,同时对传统作出符合时 代需要的解释。”
《权利法案》
• 第一条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 停止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立法权) • 第三条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 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司法权) • 第四条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 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 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征税权) • 第六条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 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军事权)
衡平法
• 含义: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 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 的法律体系。衡平法遵行的原则是“公平” 和“正义”。又称“大法官法”。实际上 是由大法官作出特殊审理的案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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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普通法墨守陈规,诉讼程序受程式主义
的严重束缚,令状制度刻板、僵化结果。
产生: 申请国王或大法官审理的情形:不能获得皇家法院审理、 对皇家法院审理决定不服 大法官的审理 A审理的依据:罗马法和教会法原则 B审理程序:秘密、无陪审团参加、书面审 “三个普通法法院在大厅的一边,大法官法院则在另一 边。在大法官法院中实行衡平法。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 得不到正义,就穿过大厅去寻求大法官的救助。”
遵循先例的适用:
• 前提条件:足够多的公开的案例可供法官 援引以审理案件,二是明确的法院层级体 系以使法官援引案例时可以判断各个法院 所确立的先例的效力,严格意义上的遵循 先例原则是在19世纪司法改革后形成的。 规则:见书164-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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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令状”制度:
• 令状的内涵:所谓令状,乃是国王发布的一种 所谓令状, 所谓令状 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的签名, 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的签名,其主要内容在于 命令那接受令状的人去作或不作某事。 命令那接受令状的人去作或不作某事 例:奉天承运英国国王诏曰:牛津地区地方首长知 悉;我命令你处理abingdon修道院院长之水闸, 被stanton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 生侵害其权利之事件。否则以罚金10磅作为惩 罚。Ralph秘书长于西敏见证。
英国法概述
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端: 5世纪-1066年盎格鲁撒克 逊法律 • 英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英国法的真正开始 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以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的姿态,向其 新臣民保证,承认先前的人们所留下的各种法律、习 惯。这样作的好处是一方面增强了自身政权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又能维持业已有效的地方治理;不利之处就 是使得中央集权只能以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1.末日审判书: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
《王位继承法》
• 内容:对王权做了进一步限制,并把包括 王位继承和任命法官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掌握在议会手中。 • 结果: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 独立于王权的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 位。行政全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 立法权负责。 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 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 “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 程序先于权利:
“每一项令状意味着特定的原始程序、特定的中间程序、特 定的最终程序,或者特定的答辩、审理、执行模式。” [18]比如,就当事人称谓而言,有的令状中称原告为 demandant,有的则为plaintiff;就保全程序而言,有的令状 规定仅仅是传唤被告出庭,有的则可强制被告出庭;就审 理而言,有的令状规定可就被告不出席的场合做缺席审判 (judgement by default),有的则不行;就诉讼代理而言, judgement default , 有的令状规定可采用律师代为出庭,有的则必须亲自出庭; 就证据模式而言,有的令状(如债务令状)规定使用古老 的方式,例如宣誓采证法(wage of law)的起诉,有的 (如权利令状)则授权原告可以选择使用陪审制;就判决 结果而言,有的令状仅规定赔偿一种形式,有的则规定返 还原物、监禁被告甚至剥夺被告公民权等其它形式:总之, 不同的令状意味着不同的诉讼形式。
英国法
审判之德
• 很难从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角度去理解英国 法制史,离开具体的历史背景,普通法的 发展更像是一团乱麻,无从下手。我们必 须牢记密尔松的指点:“普通法是英格兰 被诺曼人征服以后的几个世纪里,英格兰 征服逐渐走向中央集权和特殊化的进程中, 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副产品” 。换言 之,普通法的早期发展仅仅是中央集权的 一种需要,一种技术性手段。
契约法
• 概述:在中世纪的英国法中,并没有形成合同的概念,最 初出现的,只是所谓的诺言之诉,即当诺言人违背了其诺 言时,受诺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诺言。普通法院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奉行的原则是:仅仅作出一项许诺并不 能创造出一项诉权;诺言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仅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此种效力。后在与教会法 院和衡平法院的管辖权之争中,普通法院尽管取得了胜利, 但是,普通法院对诺言的执行管辖也扩大了其范围,最初 是承认蜡封的字据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通过15世纪和16 世纪的一系列判决,终于在16世纪末确立了强制执行诺言 的一般依据,即诺言人以对价的存在为条件,对受诺人承 担了义务。
• 合法的婚姻仪式:
教会仪式:必须在授以特权的教会内举行仪式,由圣命书 记主持,并须有两个证人在场。 非教会仪式:1836年《婚姻法》,选择在政府部门登记。
婚姻的效果:
互负同居的义务:夫应工作抚养其妻;妻却不必工作抚养 其夫。因此,夫所负义务较大,有权决定家庭的处所及生 活的标准;然妻可以任意使用其个人的金钱。 夫妻财产关系:分别财产制 夫对于妻所订契约,或所为的侵权行为所负的责任:除非 参与其事,妻对于夫的契约及侵权行为是不负责任的。按 普通法,妻没有定契约的权利,也不负契约的责任。其所 为侵权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所为的侵权行为, 应由夫个人与妻共同负责。
• 第八条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选 举权) • 第九条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 自由,不应再议会之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 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言论自由) • 第十三条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 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集会权) 把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 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
①对价无须相等:“一粒胡椒子也可以作为对价” 也就是说,对价的价值不必与诺言的价值相等。 “名义上的对价” ②对价必须发生在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过去的 对价又称为道德上的对价,是诺言人出于道德上 的考虑,在受诺人为其提供一定的利益后,为了 对受诺人进行某种补偿而作出的。16世纪中叶, 英国法院采纳了一项一般原则:过去的对价不能 作为合同的对价。这一原则从属于一项例外,即 如果诺言人对受诺人负有“道德上的义务”其诺 言就可以得到强制执行。如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 务的同意履行的诺言。
• (2)普通法中区别的技术:
①区别的技术是普通法的基本技术,普通法系法律人的培养 就在于掌握这一技术 ②区别: A判决的主要根据(ratio decidendi):必须遵守 B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仅具有一定的说服性,说服力 大小取决于法官的声望,分析的正确性和案件的特殊情况 C这种区别工作是由法官在判决推理中完成的——普通法中 法律推理的技巧就在于这种区别的技巧 D区别技术的目的——确立越来越精确的新规范而非实施事 先存在的规范。判决理由,即特定判决中所包含的的具体 法律原则。在实际上,很少有可能原封不动地照搬现存的 法律原则。通常情况是把先前判例中的法律原则适用于新 的基本相同的案件,通过对案例中的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 进行区分,通过类推,创制出新的法律原则。
• 对对价的限制 ①蜡封文书:表明了当事人郑重其事地接受 文书中规定的条件的意图。 ②对诺言发生依赖的后果:不得自食其言原 则。
亲属法
• 夫妻
性质:婚姻为未婚男女二人,以灵肉上永久及排 他的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为之合法结合。 婚姻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但不同于一般契约。 1.必须经过某种法定仪式,表示国家之参与。 2.婚姻的效果及条件,不得由当事人合意变更,事 先明示也无效。 3.婚姻不得仅以协议离异; 4.时至今日,婚姻所加于当事人的某些权利义务, 不独相互负责,且应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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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作为资 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结果,在法律 上继承了英国封建时期的法律传统和特 点,保留了封建时期的法律形式和司法 机关。革命在法律上的成果主要体现在 宪法领域。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成为确立君主 立宪制度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