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一)(一)
秩序行政,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篇一: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1)秩序行政。
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就领域而言,如警察行政、交通管理、税务行政等;就表现方式而言则为各种对当事人不利的行为,如征税、征兵、治安处罚、即时强制等。
(2)给付行政。
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如民政行政、社会保障行政等。
在具体措施方面,指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举办职业训练、给与经济补助及提供文化服务等措施。
(3)计划行政。
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行政计划的存在,适应了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作前瞻规划并筹措资源,具有引导和实现行政目标的功能。
计划行政在德、日等国特别盛行,②在我国计划行政也是大量的,如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开发计划、教育计划、产业计划等。
但我国行政法学尚未将计划行政纳入研究范围,行政法也很少涉及。
计划行政也应属行政法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应是我国行政法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就行政法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来看,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定位在这样一个框架下: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与民法和刑法等部门相并列并与之相联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且问题仍在进一步探讨之中。
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及商法)、诉讼法。
在每一具体部门法之下还可再划分为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即次级部门法)。
在这些法律部门中,其中宪法是龙头,是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①而行政法则是在宪法统帅之下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人将民法与民事诉讼并称为民事法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称为刑事法律,从而认为在宪法之下只有三大部门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定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在我国,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较大的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较大的市)、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法的灵魂1.法律创制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二)合理行政原则指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主体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比例原则含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历史: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概念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源的涵义
“渊源”
张树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 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
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 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 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支配性 5、公共性 6、服务性 1﹒部分立法权和非法律规范制定权。 2﹒法律、法规、规章和非法律规范的适用权。 3﹒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权。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manage,look after 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 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 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 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 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 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国:《人权宣言》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是一种与国家有关的法律形式,它涉及国家主管部门对行政活动的规定和管理。
它是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管理国家机关活动的重要手段。
与现行的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的内容一般比较复杂。
行政法的制定目的是国家有效管理行政活动,以便有序和整洁地实施行政活动。
因此,它的内容涵盖了管理行政机关的结构和权力,行政机构担任公民自由权利、行政经济职能、行政程序、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等问题。
行政法有三个主要特点。
其一,行政法涉及国家机构活动的密切关系,因此,它的权力分配和使用越来越严格。
其二,行政法针对某一类行政活动实行专门管理和规制,旨在最大限度地促进行政机构和行政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其三,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聚焦于实现国家战略,即以社会的繁荣为主要目的,并依据道德规范和市场机制实施。
行政法的制定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法。
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责任原则:政府和行政机构应承担与行政活动相应的责任。
因此,行政法制定者需要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进行考量,以确保政府和行政机构在实施行政法时具有恰当的责任感。
(3)保护原则:确保行政活动的正义和公平,保护参与行政活动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法制定者需要把握行政法制定的目标,处理好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平衡。
(4)保障原则:确保行政法的有效性和统一性,保障各类政府和行政机构活动的顺利实施。
行政法为国家实施秩序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治理理念,而且促进了国家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完善行政制度,推进行政法的制定,推行有效的行政法,国家有必要对行政法的权力进行明确和重新调整,行政法的实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国家实施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应注重行政监督,切实领导行政活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政府服务能力的建设。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国家有效管理行政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应认真贯彻法律原则、责任原则、保护原则和保障原则,加强行政监督,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选择)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论述)(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选择)(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学概述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法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第一编 绪论

本编的主讲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问题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赵某、杨某无计划生育案
1995年8月5日,赵、杨二人自愿登记结婚,经四川省 巴县双新乡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生育指标未被批准。 杨于96年9月10日生育一男孩。赵、杨所在的单位四 川省针织厂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停发一年奖金,并 在3年内取消晋升工厂领导资格的决定。双新乡人民 政府认定赵杨二人未取得生育指标和领取准生证情况 下,便生育孩子,违反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 规定,作出征收赵杨夫妻超生费2048元,收取计划外 怀孕费360元的处理决定。 问:本案中,针织厂和乡政府对二人的处罚行为有 何不同?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或标准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部行政法规范之中,能够集中体现行政法的根 行政法的根 本价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 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 本价值 行政法的主要矛盾 法治国家的宪政精神,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与 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 律准则。 1.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法的正义价值 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哲学家罗尔斯的观点: 形式正义 法的正义 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
他律的、公益的规范的法;私法:个人的、经济的、平等的、自律的、私 益的规范的法。)
2.目的不同。 3.手段不同。 4 .救济途径不同。
某政府大楼和某事业单位的行政科
私行政是指由私法所调整的,私人机构对其自身 事务的管理活动;公共行政则指由公法所调整的, 国家和其他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私行政。 (二)行政法上的行政 形式意义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公行政 实质意义的行政(非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一)(一)
近几年来,行政法学界有感于我国行政法基础研究薄弱,行政法理论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严重不足,争相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提出不同观点和主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争鸣气氛。
笔者也拟就行政法的目的、实现行政法目的的手段以及应当确立的行政法体系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一)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
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
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
行政法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及行政法的功能等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但又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法的目的是界定其他概念的其他。
例如,完整的行政法概念至少应包含行政法的内容、形式及目的,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行政法概念的内涵之一,而且行政法的目的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
由此可见,行政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法的概念就会含糊不清,行政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如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等也很难理论上得到解决。
第二,是确定行政法发展目标的需要。
我国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并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中共中央“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但是,行政法的走向如何?行政法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行政法目的的深层研究和把握。
只有从理论的高度把握行政法的目的,才能确定行政法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避免因盲目发展而导致的成本的提高和不必要的损耗。
第三,是构筑行政法体系的依据。
行政法体系是指具有各种不同功能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的整体,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了行政法体系的构成。
例如,将行政法的目的确定为控权,那么对行政权的控制可分解为对行政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的规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行为的控制以及对行政权违法后果的补救三部分,相应地,行政法体系是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构成。
第四,有利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
行政法学体系常常是以行政法的目的为研究的起点,以行政法的内容为主线展开的,这都需要从理论上弄清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
行政法的目的何在?学者们虽然很少直接面对这一问题,但在不同观点的表达中,字里行间都反映出对行政法目的的关注,有的文章外包装是理论基础或其他问题,实质上却在探讨行政法的目的。
以下对平衡论与控权论中有关行政法目的的主张作些分析。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1]。
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和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办法应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
反映在行政法上,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是平衡的2]。
由此可见,平衡论主张行政法的目的就是平衡,即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上的平衡状态。
笔者认为,视平衡为行政法的目的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平衡本身缺乏明确的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属平衡状态,什么情况下属不平衡状态,难以判断和把握,当然也就不能为行政法的发展指明方向。
第二,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的权力责任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无法平衡的。
两者不仅属不同的概念范畴,而且由人民全权理论3]和现行我国的宪政体制所决定,公民的权利是固有的,第一位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派生的,第二位的。
行政权力的大小是由人民来决定的,因此,两者之间根本无平衡可言。
第三,平衡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功能之一,并非为行政法所独有,因此不宜将其确认为行政法的目的。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控权,实现依法行政。
控权论对行政法目的的认识有其合理的一面,易于操作,但有极强的消极色彩,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目的既不是平衡,也不是控权,而是保权——保障公民4]的行政权益。
行政权益是笔者引入的一个新概念,与民事权益、政治权利相对应,指公民在行政管理及其救济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外利益。
公民的权利按其活动空间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即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行政权益。
其中行政权益包含那些内容,它的应然状态如何,需要详细分析。
有学者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将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益归纳为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隐私保密权;合法、正当、平等保护的权利;协助行政权;建议、批评、控告、揭发权;复议、申请、诉讼和申诉权以及补偿、赔偿权等5]。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及民主的要求来看,行政权益应当包含三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为行政实体权利,具体又包括:1.人身权和财产权。
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两项权利,不仅受民法的保护,行政法也要保护。
在行政活动中,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遭其他民事主体及有关机关的侵害,还要积极为公民创造条件,提高公民的生命健康水平,并使其财产增值;另一方面,任何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都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择业自由权等。
公民的发展权是行政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民个人的发展,为公民创造更多的机遇和发展条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
3.行政参与权。
包括对行政事务的了解权、公民直接作为公务员参加管理或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管理的权利。
行政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观。
4.社会保障权,包括隐私保密权、物质帮助权等。
5.平等权。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地受行政机关的保护,不受性别、民族、身份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6.行政救济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侵害时,有权获得补救,如撤销违法决定,或造成损失的得到赔偿。
第二部分为行政上的程序权利。
具体分为:1.行政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如知情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不利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权利以及听证权等。
这些权利既是实体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2.行政救济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包括复议申请权、起诉权、请求救济权以及在救济程序中法定的各种程序权利。
第三部分为行政利益,也就是公民在行政中应得到的一些方便和好处。
例如政府机构设置整齐、简洁、行政效率高,则意味着公民以较小的负担获得较大的效益,这对公民来说,当然是一种利益。
再如,修建高速公路、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的就学条件都是法定外利益。
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为公民创造各种行政利益;另一方面,对公民某些既得的行政利益不能随意取消。
以上所分析的行政权益是就应然状态而言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民的许多行政权益既没有为法律所确认,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值得指出的是,行政权益与常常出现在行政法有关著作以及行政法律规定中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一方面,合法权益指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一种实在状态,而不是应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