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合营企业分类
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是指 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 体。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 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有 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 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 同事业的经济组织。合营各方不是以股份形式出资, 也不按股份分担风险和盈亏,而是根据合营契约的 约定对企业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 对其所出资产保留其合伙的权利。
(二)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 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 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 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 上通常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 在法律上,—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但 中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 仅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
(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独资子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英文直译 为完全归外国人所有的企业。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 在东道国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 资本的企业。事实上,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 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认为,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 企业;而有的国家则严格限定在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所有的才是外资企业,例如中国。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部分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学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1,资本的定义资本与分配密切相关。
《辞海》上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指投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在会计学上,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
2,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1)直接投资:区别于“官方投资”,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投资者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经营企业的活动;间接投资:金融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专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外资合资经营;与外资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国际合作开发;外资并购;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3,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接受资本进入的国家→东道国;输出资本的国家→投资国。
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一国人均收入超过3000美元,就有输出资本的基础与“蠢蠢欲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主要的资本输入国;2011年吸收外资1160亿美元。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和GDP的大量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0年累计2588亿美元;至2012年累计5319、4亿美元、。
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5090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累计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同期吸收外国直接投资1175、86亿美元,同比增长5、25%。
2013年,中国GDP总额9、3万亿美元,人均GDP 6767亿美元。
(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人向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2011年9月6日第15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新闻发布会在厦门召开,会上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2010年对外投资688、1亿美元,同比增长27、1%,占当年全球对外投资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十七位。
国际投资法的国别和区域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

,如新能源、先进制造等。
审批制度
日本对外资实行审批制度,要求 外资在进入某些领域前需获得政
府批准。
知识产权保护
日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外 资企业遵守当地的知识产权法规
,保护创新成果。
新兴市场国家投资法规特点
政府主导
新兴市场国家往往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吸引外资 ,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国际投资法制的趋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逐渐趋同,采用相似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以适应全球化背景 下跨国投资的需要。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加强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投 资协定、建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共同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发展。
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趋势
03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概述
发达国家投资法规
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较高
发达国家通常对外资持开放态度,允许外资进入大部分经济领域 ,且对外资的持股比例和经营范围限制较少。
法规体系完善
发达国家的投资法规体系相对完善,包括投资准入、外资监管、税 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强调市场竞争原则
发达国家的投资法规通常强调市场竞争原则,防止外资对市场造成 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非洲地区投资法规的挑战与机遇
非洲各国投资法规概述
非洲地区的投资法规发展相对滞后,许多国家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但同时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 投资机会。
投Hale Waihona Puke 准入与待遇非洲各国在投资准入和待遇方面的规定较为宽松,鼓励外国投资者进入非洲市场。然而,一些国家存在政治风险和社 会不稳定因素,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

课程框架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二、国际投资的分类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四、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担保制度五、国际投资协定六、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外资在中国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仅为1 211.97亿,而在2011年,这一数字还高达3 269.81亿;五年时间,下跌了62.94%。
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在迅猛增加。
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仅为600.7亿美元,2016年已达到1 701.1亿美元,较国内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高出440亿美元,这是中国首次出现投入到国外的资金规模超过国内利用外资的规模。
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投资”这个概念,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实际上它包括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两个是作为名词的解释,另一个是作为动词的解释,指为获取收益而取得财产或其他资产所付出的花费,这是投资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由于这个代价所获得的资产。
第三层含义指将资本或金钱投入某种打算,确保从其利润当中获取收入或利润的途径或活动,主要体现为一种行为。
所以,在国际投资的条约当中通常谈到对国际投资相关的待遇,比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等。
在这些方面它至少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界定投资者,谁是投资者,通常是以他的国籍以及居所作为判断的因素。
在投资者身份认定之后,就要认定什么是投资,主要指财产形态。
接下来还会涉及到投资活动。
3.国际投资——资本的盛宴超越国境,通常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国籍因素,投资者本身具有与其他投资所在地不同的国籍。
因此,他的投资被看作外资或国际投资。
其次,就是资本跨越国境的流动,就是我们刚才在投资概念中提到的两个层面,不管是花费还是资产,都是跨越国境的。
尤其是花费的环节,它是跨越国境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场合,当一个投资者在他的本国,即他的国籍所在国,进行投资时,如果他所做的这个投资来自于境外,那么这个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第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
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
动。
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
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
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
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
国际投资发生与发展的原因:资本的本性是觅利,哪里有
能取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就投入到哪里。
而各个国家在自然资
源、科学技术、金融和市场等方面的差异,促使那些具有竞
争优势的企业向海外发展,以求取得新的市场和高额利润。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和作用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消极性和积极性这两重。
国际投资法

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2) 国际法是指调整两国或多国间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投资条约 (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 以及有关国际 投资的惯例(又称国际投资惯例)。
• 4.从法律内容看,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 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国际投资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外国投 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投资企业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经 营, 投资本金、收益及利润的汇出, 投资的鼓励与优惠措施, 国有 化及其补偿, 投资争议的解决等。此外, 由于投资与资金、生产与 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 因此东道国的外资立法还涉及东道国的金融 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11.2.1 国际投资法主体
• 在国际直接投资形成的法律关系中, 作为外国投资者的本国和吸收外 来投资的东道国当然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适用主体, 前者更关心本国投 资者海外的权益保护问题, 后者更注重外来投资的管理与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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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法律关系
• 和企业法人一样, 外国自然人具有投资者的地位, 各国法律均承认 其投资法主体的地位。国际投资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 国际投 资者均以公司法人形式进行投资。
• 3.从法律渊源看, 国际投资法包括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方面: • (1) 国内法是指东道国(资本输入国) 的有关保护、鼓励与管理
外资的外国投资法和投资国(资本输出国) 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法 规。由于国际直接投资具有一切投资活动都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特点 , 因此,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主要是东道国的外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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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综观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结构, 外国投资体系主要是由这四类法规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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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资股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7.章程: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是企业的组织及活动章程。
8.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9.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并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10.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跨国公司的概念: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12.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子公司一般是东道国的法人,东道国对其既具有属地管辖权又具有属人管辖权。
13.母公司:凡在子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14.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根据主要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15.绝对豁免:是指不问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限制豁免:只对外国的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其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认为若对国家的司法行为给予豁免,就会使外国政府同于之发生经济,商业关系的个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不足以保护个人权益。
16.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及效力。
17.外国投资法:又称外资法,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4.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以便控制该公司的行为。
25.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
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
26.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际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27.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28.重新协商谈判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经过共同努力,统一在通常订立合同所确定的范围内对合同做重大变更。
29.契约条款法:认为契约本身创设了一个独立的法律秩序,构成当事人契约关系的根本法,毋需在契约之外另找准据法。
30.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31.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协议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事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32.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3.税收饶让:是指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国外收入,由于收入来源国实现税收优惠措施而见面的税额,也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免征。
34.避税是指跨国收入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
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35.外商投资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能继续存在的事实出现而终止其经营活动,称为解散。
简答:1.合营企业的特点?(1)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合营双方共同投资(3)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1)公司(2)合伙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由一定数额的中外股东依法定条件设立(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且外资股应占25%以上(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4.合营企业的作用?(1)对海外投资者来说:a.可以减少或避免政治风险。
b.有助于取得新市场。
c.可以取得多重优惠和各种方便(2)对于资本输入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来说:a.可以在不增加国家债务负担的情况下利用外资,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b.有利于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c.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渠道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d.有助于东道国对企业的管理控制5.合作企业的种类?(1)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2)合作经营企业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2)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3)以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7.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法人式合作企业(2)非法人式合作企业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作用?(1)可不受国内配套投资资金的制约(2)外方能保本,我方也有利(3)灵活方便、适应性强9.外资企业的特点?(1)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2)其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3)为独立实体10.外资企业的法律的性质?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1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批准的其他责任形式12.外资企业的作用?(1)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a.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b.有利于控制企业的先进技术,保证某些高精技术不落入当地企业手中,以维护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c.有助于实现母公司的战略目标。
(2)对于东道国来说:a.可以在不出资,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外资企业引进外国资金。
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本国企业和经济的发展b.可以通过向外资企业征收税款和费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c.可以增加本国人员的就业,提高本国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d.可以要求外资企业利用当地某些产品,带动本国其他行业部门的发展。
13.投资合同的种类?(1)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合作经营合同(3)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14.中外合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的基本内容?中外合营企业合同的基本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方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及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8)财务、会计、审理的处理方法。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违反合同的责任。
(11)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2)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的基本内容:(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2)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5)合作各方受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8)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9)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10)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1)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3)合作各方之间争议处理。
(14)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15.合作营企业章程、合作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章程的基本内容?合营企业章程的基本内容:(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4)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5)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6)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7)解散和清算。
(8)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作企业章程的基本内容:16.国际投资的分类?按投资者主体分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按投资时间长短可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投资方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7.投资环境及其评估?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投资环境分为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意识环境)18.国际投资法的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不包括政府间或国际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