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河桥小学及周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3年7月1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正谱2013年7月29日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我市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弓长岭区(以下称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是我市五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我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辽阳县、灯塔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部门可以书面委托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非营利性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征收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对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房屋征收。
第六条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接受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南陵县一小周边棚户区改造.doc

南陵县一小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求,需对南陵县一小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
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一、征收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东至环城东路、南至陵阳中路、西至惠民北路、北至环城北路(具体见现场公布的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3、《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南陵县一小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签约、腾空、拆除阶段。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1、住宅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计划的通知》(建保〔2016〕64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六、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1、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分户评估为准。
经征收双方同意,房屋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计算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永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18〕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2.永州市冷水滩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3.永州市零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4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103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正文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2011年1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城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24〕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2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当推动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赐予公允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托付,担当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征收补偿项目备案等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确定;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住建、城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物、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安排。
第六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调查登记,各街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协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政发〔2021〕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政发〔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市政府2011年5月27日印发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于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破坏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空间环境,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
必要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组织征收。
二、对于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
必要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组织征收。
三、对上述房屋实施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提出征收申请。
申请时提供项目腾退或者改造实施方案、征收资金来源、安置房源落实证明以及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房屋征收四至范围的意见。
其中,被征收房屋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由区文物部门出具申请事项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意见;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申请事项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意见;破坏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空间环境,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的,由相关保护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出具申请事项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意见;经鉴定属于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搬出意见。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周边道路退线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周边道路退线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厦翔政征〔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周边道路退线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翔政征〔2024〕119号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新溪尾小学周边道路退线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店街道溪尾社区。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新溪尾小学周边道路退线绿化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园绿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4188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集体,仍由村集体经营、管理。
其中涉及征收新店街道溪尾社区水浇地1.1384公顷,园地0.0515公顷,其他农用地0.158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01公顷,水域0.0308公顷。
(四)补偿标准、社会保障1.征地包干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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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河桥小学及周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条实施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征收范围为保障迎河桥小学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顺利进行,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拟对迎河桥小学及周边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该区域范围东至123医院西侧,西至规划线,南至喜迎门小区,北至燕山路,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确定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二条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领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
(1)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m2-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标准、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
(2)除住改营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住改营房屋,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①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计算;②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③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④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⑤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⑥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就地安置,被征收入按以下标准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1)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高层,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
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安置房差价基数为200元/m 2。
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②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含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户型设计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价基数为1000元/m 2;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政府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条件的,安置时也可以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
③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④低保户被征收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①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O %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②、③目标准结算。
⑤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单位:元/m 2)被拆迁房屋结构框架 砖混 砖木(瓦) 简易 单价增减 -30 0 +30 +50 ⑥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单位:元/m 2)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楼层总数 单价增减所在层1 0 -10 -5 0 0 0 02 +10 -10 -5 0 0 03 +15 -15 -15 -15 -204 +20 -10 -10 -155 +25 -5 -56 +30 +57 +35⑦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2)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征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条符合独立计户款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②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支付差价款。
(3)非住宅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相互结算差价。
②因安置房的房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入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支付。
③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1、搬迁补偿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O元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支付2次搬迁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1次搬迁费。
2、非经营性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征收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3%计算;其它非经营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5%计算。
临时安置费的分配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将临时安置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征收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
临时安置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征收人。
3、装修附属物补偿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蚌埠市政府26号令附件(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生产、商业经营性房屋(含住改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本条规定,向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停业损失费。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O.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损失费。
征收生产、商业经营性租赁房屋,其停业损失费的分配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将停业损失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征收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
停业损失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安置就近安置喜迎门小区。
第三条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该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第四条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征收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征收部门提供。
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五条补助和奖励(一)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还应按下列标准向其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1000元/m2)×10m2非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20%对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二)奖励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推迟1天,每平方米奖励费递减10元。
第六条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住宅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被征收住宅符合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然经公证、判决,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征收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合并作为一户,享受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二)住改营房屋的认定征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使用性质由非经营性改作经营性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视为住改营房屋: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或属1996年以前(含1996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2、有与房屋座落相符的有效的营业执照;3、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年限达2年以上。
住改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的年限,应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内计算。
同一住改营房屋分不同时段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间隔不得大于1年,否则,间隔期以前的经营时间不得计入延续经营年限。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最后一次所办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间隔1年以上的,不得视为住改营房屋。
(三)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的确定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确定,先签定征收合同,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选安置房。
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在安置现场张榜公示。
安置时,甲方将提前一周,在《蚌埠日报》刊登及安置现场张贴安置通告。
若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来选择安置房,甲方届时有权代乙方选择。
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