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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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

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

70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文|张乾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王某驾驶小型营运汽车在重庆市永川区至九龙坡区之间往返通行。

在驾车由九龙坡区某收费站ETC 车道驶出过程中,王某发现当紧跟前车并在自动栏杆尚未落下时快速驶出,ETC 只对前车进行收费,遂产生跟车闯关逃交通行费的想法。

其间,王某从ETC 车道正常上道,准备下道时,趁前方车辆扫码通过,自动栏杆尚未落下之机,采取紧跟前方车辆,从ETC 车道快速通过的方式,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449次,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1万余元。

2018年8月7日,王某在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那么,如何准确界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跟车逃交ETC 通行费侵害何种法益?机器是否具有认识和处分意思?争议和分歧审查起诉阶段。

对于此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存在六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某驾车通行和高速路收费站的收费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不按合同规定交费,属于恶意逃债的民事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不应纳入刑法规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王某采取紧跟前车“偷偷溜走”的秘密方式窃取财产性利益,达到盗窃罪数额入罪标准,应定性为盗窃罪。

近年来,高速路逃费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有效遏制此类新型犯罪,司法机关运用刑法予以有效打击。

但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对高速路逃费案的性质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抢夺罪。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夺罪的对象,王某以跟车闯关的方式逃交ETC 通行费,具有公然性的特点,且公然侵害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秩序。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以跟车闯关的方式逃交ETC 通行费,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王某驾车驶入高速时,就与高速公路经营者之间订立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

论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罪与罚

论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罪与罚

论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罪与罚在现代社会,随着交通行业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但是,在这个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一些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的行为却屡屡发生。

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危害到了人们的安全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此,本文将从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罪与罚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是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一种行为,它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是对现有纪律的蔑视。

首先,高速路是在道路法规中规定的一种道路类型,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必须缴纳过路费。

如果司机冒然冲卡逃费,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一种行为,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不仅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其次,从司机逃费的危害方面来看,司机逃费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不受到惩罚,那么其他司机就会仿效,这就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形成了极大的危害。

同时,高速路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资金,而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维护。

如果司机冲卡逃费的现象越来越多,那么这些成本就将成为不得不摊派到其他司机身上,而这将进一步助长逃费的现象,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实际上,这种恶性循环还可能导致高速路无法正常运转,这是非常危险的。

所以,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危害是极大的,需要严格制止。

最后,从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罚则方面来看,司机冲卡逃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和条例明确规定,司机冲卡逃费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扣分等责任,甚至还包括吊销驾驶证、牢狱之灾等种种惩罚措施。

除此之外,对于多次逃费的司机,还可以进行相关法律的诉讼处理。

我们必须认清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威胁,必须坚决地打击和惩罚这种行为。

总的来说,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而且危害了人民安全,还对社会健康运转造成了影响。

我们应该将这种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来对待,必须严格打击和惩罚这种行为。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8期编者按:2017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出台了《关于整治冲卡逃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的通知》,为有效打击冲卡逃费行为,北京市公安局针对此类行为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

2017年8月以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了多起在收费公路实施冲卡逃费行为的审查批捕案件,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案件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冲卡逃费行为的定性问题,涉及到罪与非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等诸多争议,司法实务部门对此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

本期“案例工坊”选取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定期举行的“万柳法治思辩”之“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如何认定”,期望通过深度剖析问题,妥善解决分歧,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统一。

(一)无暴力因素的闯卡逃費类案例2013年11月12日至2017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京牌小轿车在北京市多处高速收费站,以尾随前车或直接闯卡(收费站收费口处系推拉式横杆,该车辆直接冲开推拉式横杆后离开收费口,逃避缴费)的方式,前后偷逃高速费共计202次。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7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存在暴力因素的闯卡逃费类案例2017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某高速收费站进京出口,为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过路费,紧随前面已缴费车辆过岗后逃跑。

由于前方堵车,收费站工作人员张某及王某上前阻拦,犯罪嫌疑人刘某不顾站在车前的工作人员张某安危驾车强行变道到公交车道欲逃跑,该过程中刘某所驾驶车辆将张某右膝盖撞伤,后张某、王某两名工作人员用橡胶棍将嫌疑人刘某所驾驶车辆两侧反光镜砸坏并将该车辆逼停。

后张某趁嫌疑人刘某开启车窗时将右手伸进车内拽住嫌疑人并找机会准备将车门打开时,嫌疑人刘某迅速将车窗向上升,将张某胳膊多处夹伤(张某称由于伤情不重不要求做伤情鉴定)。

浅谈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谈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谈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李卓英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1(000)039
【摘要】近年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取得飞速发展,但同时部分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不仅给各收费经营主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干扰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营运管理秩序,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运行格局。

【总页数】1页(P194-194)
【作者】李卓英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42.4
【相关文献】
1.防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困境 [J], 王博;刘渤;王永顺
2.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刑法规制 [J], 许桂敏;王晓辉;钱钧杰
3.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预防及法律规制 [J], 刘明勋
4.刍议化解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件困境之策--兼评《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J], 肖仕刚
5.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刑法规制 [J], 郑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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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
陈某驾驶轿车在某市区之间往返通行,在下高速公路时,紧跟前面扫码过ETC的车辆,趁自动栏杆尚未落下的时候,加速通过ETC车道,以逃交通费,经核查陈某两年间共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约4万元。

【分歧】
对于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立诈骗罪。

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采用跟车的方式,趁机加速通过高速路口的收费站,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使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不对其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骗取钱财约4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盗窃罪。

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跟车“秘密”通过高速路口,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不被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察觉、和平的方式获取财物,窃取了钱财约4万元,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财物,均可以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秘密”的同时也是采取公开和平的方式进行的,也可按照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高速公路逃费管理与应对研究

高速公路逃费管理与应对研究

高速公路逃费管理与应对研究高速公路逃费是指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未按照规定缴纳过路费,而采用其他方式逃避收费的行为。

近年来,高速公路逃费现象越来越普遍,给高速公路的安全、通行、管理和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和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管理和应对。

高速公路逃费现象的危害不容忽视。

首先,逃费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同时,逃费行为也严重妨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和安全,给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此外,逃费行为还会导致大量的收缴成本和管理成本,给交通管理部门带来巨大的负担和压力。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和管理措施。

首先,引入高科技手段,加强技术装备和物理设施,如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摄像头、电子眼等,加强逃费监控和管理。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不间断且精准的数据记录和车辆识别,从而有效遏制和打击逃费行为,提高收费效率和管理质量。

其次,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

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大众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引导公众按照规定缴纳过路费,珍惜公共财产和资源。

同时,加强警力和执法力度,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严格打击,不断提高处罚的力度和效果,让违法者付出合理的代价和惩罚。

最后,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便捷、安全和高效的服务。

同时,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规范管理和现代化建设,提高收费站运营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优化收费服务,实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无纸化、互联网化,提高收费系统的可控性、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总结起来,对于高速公路逃费现象的管理和应对,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引入高科技装备和物理设施,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高速公路逃费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入罪分析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入罪分析

朱 某每 次 上 高速 的 具 体 位 置 .根 据 规 定 要 按 照 全 程 收 不限于秘 密窃取 ……刑法理 论必须面对现实 .承认 公
费。朱某家属共计补 交高速费 15390元 。…
开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 于此 .朱某的行为事实
二 、分 歧 意 见
上 是 一 种 公 然 窃 取 行 为 .即 窃取 了 应 缴 纳 的 过 路 费 。
该种 方式闯卡逃 交高速 费 56次.直至第 57次被抓
法 理 上 是 一 样 的 ”[3
被抓 获后 .朱某对犯 罪事 实供 认不讳 。顺义公安
第 四种意见 :盗窃罪 。该 观点认 为 ,盗窃罪并不以
分局 以朱某涉嫌 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 留 因不 清楚 秘密 窃取为 必要 .如张 明楷教授 便主 张“盗 窃行 为并
2018/05● (经 典 案例 ) 总第 2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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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解
责任编辑 陈冰
偷 逃 高 速 通 行 费 的 行 为 分 为 很 多 种 .典 型 的有 冲 岗逃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并 寻 求 充 分 的 理 论 依 托 。 由 于 第
关 于 高 速公 路 闯卡 逃 费行 为 .一 线 司法 实 务 部 门
第五种意见 :破坏生产经营罪。该观点认为“高速公
有 过 不 少探 讨 .观 点 莫 衷 一是 .由 于缺 乏 权 威 学 术 观 点 路公 司属 于提 供 高速 公 路通 过 服务 之 主体 .其 收取 费 用
支 持 .司 法 解 释 亦 未 明确 规 定 。因 此 ,对 其 定 性 问 题 一 提供 过 路权 的行 为无 疑 属 于生 产经 营 活动 以逃 避缴 纳

高速公路逃费处罚规定

高速公路逃费处罚规定

高速公路逃费处罚规定高速公路逃费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用的行为。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各地政府制定了相应的逃费处罚规定。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高速公路逃费处罚规定:一、逃费处罚标准1. 超载逃费:对超载车辆逃费,罚款金额为车辆应缴未缴费用的三倍,并处暂扣车辆的处罚措施。

2. 逃费行为:对逃费车辆罚款金额为车辆应缴通行费用金额的100%至300%之间,并视情况暂扣车辆。

3. 多次逃费:对多次逃费车辆,罚款金额逐次增加,并视情况暂扣车辆,同时可以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二、逃费处罚程序1. 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在车辆逃费时,应及时通过收费系统记录车辆信息,并通知执勤人员拦截车辆。

2. 执勤人员应立即驱使车辆进入专门的待处理区域,并对车辆进行登记和录像,以作为逃费处理依据。

3. 逃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全额支付逃费罚款,并承担相关责任。

如车主不在场,可以让驾驶员代为支付罚款。

三、逃费处罚后续措施1. 罚款缴纳:逃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罚款金额的3%作为滞纳金。

2. 暂扣车辆:对于复发逃费行为的车辆,可以对其车辆进行暂扣,以提醒及警示违规行为的惩罚。

暂扣期限根据情况确定,期满后必须缴纳罚款方可解车。

3. 限制通行:对于恶意逃费或逃费次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使用高速公路。

四、追究刑事责任1. 假冒他人车辆逃费:对于故意假冒他人车辆逃费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联系被冒充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相应处理。

2. 待票逃费:对于未购买通行票的车辆逃费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车辆及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高速公路逃费处罚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道路安全。

同时,这也是对逃费行为的有效打击和有效惩罚,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逃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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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指采用欺骗、暴力或其他手段,不交或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

文章分析探讨了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我国相应的立法文件进行检讨,旨在为遏制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责任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各地的逃费现象并没有就此打住,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逃费行为也更为花样百出。

这不仅给国家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由于目前针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刑事立法缺失,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对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逃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时,罪名多样,分歧较大。

一、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所涉罪名的法律分析
总结司法实践和刑法学者的观点,目前对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刑事责任的认定,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诈骗罪
该意见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河南天价过路费案。

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常用本罪名来定性各种骗逃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学界中持该种观点的人数也最多,如刑法学者赵秉志即是其一。

(二)合同诈骗罪
该意见认为,高速公路的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应当依法按照车型、通行里程或者载重缴纳通行费。

如果公路使用者通过荷重造假、甩挂、转货、倒卡、假牌等方式欺骗经营者,以达到不交或少交通行费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

逃费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逃费行为系其在履行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有偿服务合同期间实施的,在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有别于普通的诈骗案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和司法人员也不在少数。

(三)盗窃罪
该观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高速公路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将应当依法支付给高速公路经营者的金钱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
该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高速公路大多是收费公路,高速公路经营者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管理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行为人以欺骗、强行闯关、非法私设出口等方式逃避收费,其行为破坏了高速公路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时,即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五)破坏交通设施罪
该类行为认定时应区分情况对待。

第一,高速公路使用者与他人共谋,破坏高速公路设施,达到偷逃车辆通行费目的的,二者构成共同犯罪;如果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同时还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从重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第二,如果没有共谋,高速公路使用者仅仅是利用了被他人破坏的交通设施逃费,并没有参与实施破坏行为。

在此情况下,应当对根据偷逃的数额对逃费人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人区别不同情况定罪处罚,二者不能以共犯论处。

(六)其他罪名
如果行为人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采用聚众堵塞收费站,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
序罪定罪处罚;强行冲卡、冲岗损坏收费设施,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以构成故意毁坏公私罪。

为拒缴通行费,行为人持刀械等殴打收费人员,造成收费人员伤亡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与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人员合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逃费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本文认为,对各种骗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加以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行为人通过倒卡、甩挂、转货、调换车牌、荷重造假、假冒军车或“绿色车辆”等方式隐瞒自己车辆的真实信息,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放弃了属于国家或自己的财产权益,而由行为据为己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合同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较大数额的款、物为目的犯罪行为。

在逃缴通行费的过程中,并不存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交付款、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也就无从谈起。

二、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刑事责任立法文件的检讨
(一)关于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责任立法文件的现状
由于立法的缺失,司法实践对各种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责任的定罪和量刑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即不利于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打击,也有损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到目前为止,我国规范高速公路收费行为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法》依法确立了收费公路制度,但对偷逃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没有直接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规范收费公路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其规定只能作为对逃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民事赔(补)偿的依据,没有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权限。

2.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

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认可了通行费可以作为侵犯财产构成诈骗罪的对象。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2款增设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 地方立法及其检讨近几年,针对偷逃公路通行费的刑事责任,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省级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发布了相关的实施意见。

2008年3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列举了偷逃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类型,明确了立案标准和刑事责任。

意见第3条规定:“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偷逃车辆通行费犯罪人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为偷逃车辆通行费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对于组织、教唆他人多次偷逃车辆通行费的,以及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收费人员履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之后,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等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或办法。

上述意见或办法的实施,为法院审理恶意逃费行为的案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对省级公安和司法机构联合出台的法律解释的效力,有学者提出了质疑。

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所以,上述法律解释,涉嫌超出法定职权的范围,显然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直接依据。

(二)完善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针对新型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法,通常会采取两种立法形式,一是增设新罪名,二是出台司法解释。

1. 在刑法中增设“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诈骗罪”鉴于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愈演愈烈,偷逃金额也越来越多,因此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诈骗罪”。

偷逃过路费的定罪标准应当比照偷税罪要高,以二万元为起点较为妥当,地方意见规定的二千元的立案标准过低。

2. 出台关于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司法解释。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

解释应当明确偷逃通行费犯罪行为的类型、罪名、量刑标准(具体起刑数额可以由省级地方立法机构或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确定)。

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比较而言,第二种办法目前更切实可行。

准确定性是正确适用法律、有力惩治犯罪行为的前提。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为了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触犯刑法其他罪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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