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变化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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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

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

实 施 细 则 》 五 条 规 定 : 一 项 销 售 行 第 “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货 物 又 涉 及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务 , 混 合销售 行为 。除本 细则 为 第六条 的规定 外 ,从事货 物 的生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企 业 、 业 性 单 位 和 企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销 售 行 为 , 为 销 视 售 货 物 ,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 他 单 位 应 其 和个 人 的混合销 售行 为 , 为销 售非 视
售 额 与 营 业 额 ,依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二 、 工 程 总 承 包 人 不 再 是 营 业 税
说 , 程 总 承 包 人 应 当 以 分 包 人 或 转 工
劳务又 涉及 货物 ,为 混合销 售行 为。
包 人 提 供 的发 票 作 为 总 承 包 人 营 业 额
分 包 或 转 包 额 应 当 组 成 总 承 包 人 的 营 业税 计税依 据 , 且 总承 包人 为营 业 并
税 ,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的 营 业 额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 分 别 核 算 的 . 主 管 税 未 由
务机 关核定其 货物 的销售 额: 一) ( 销 售 自产 货 物 并 同 时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行为 ; (二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财 国
行 为 , 当 分 别 核 算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和 应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的 营 业 额 . 根 据 并 其 销 售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人 销 售 自产 货 物 提 供 增 值 税 劳 务 并
同 时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正 是 属 于 混合 销 售 的 例 外 情 况 之 一。 也 就 是 说 。 提 对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同 时 销 售 自产 货 物

2024年建筑安装企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

2024年建筑安装企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

2024年建筑安装企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建筑安装企业改征增值税成为了税务改革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背景及必要性、改征增值税的影响、税务筹划与风险管理、技术与管理创新、行业发展趋势以及结论与展望等方面,对建筑安装企业改征增值税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及必要性建筑安装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建筑安装企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税收链条不完整等问题。

为了消除这些问题,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改征增值税成为了必然选择。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具有税基广泛、税收中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建筑安装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助于企业规范化运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还能促进产业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改征增值税的影响改征增值税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改征增值税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由于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企业可以在购进原材料、设备等方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其次,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这将有助于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

然而,改征增值税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同时,增值税的征收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资金运作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税务筹划与风险管理面对改征增值税的新形势,建筑安装企业需要积极开展税务筹划,降低税收风险。

首先,企业应充分了解增值税政策,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合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申请税收优惠等。

其次,企业应加强成本控制,规范财务管理,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税务合规意识,防范税务风险。

四、技术与管理创新改征增值税为建筑安装企业提供了技术与管理创新的动力。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计征,建筑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其中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

一、营改增带来的机遇1.减轻税负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减轻了税负,可以实现对纳税人的减负,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

受营业税影响较大的建筑业的安装、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均不再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的企业可以减少一定的成本。

2.适应市场需求营改增后,建筑业在税负优惠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优惠。

相信税负的减轻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可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推动行业升级营业税在建筑行业实际缴税中的占比较大,这样一来,在税制改革后,建筑行业可以适当调整业务模式,提升建筑服务的质量、形式和水平,推动建筑行业的升级和发展。

1.企业注册资本需求增加由于营改增后,税负减轻,很多企业注册资本需求也随之增加。

这对于中小建筑企业而言,使得维持资本金成本变得更困难,甚至会超出企业财力范畴,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2.验收和监管成本增加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验收和监管,而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企业所面临的验收和监管成本也相应增加。

这样一来,企业的经营成本将会上升,加大财务负担。

3.破坏行业竞争在“营改增”后,所有企业的营业税被取消,因此就没有了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比起以前在营业税中拥有优势的企业,在增值税中的优势会减弱。

这将会打破该行业用营业税作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从而对行业市场利润压力加大。

三、应对之策为了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建筑行业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应对。

1.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需要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采用更优的产品和服务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为此,需要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的紧密结合,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优化经营管理为了控制营销成本,建筑企业可以选择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效率和经济效益,这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关键。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研究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研究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研究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新政策的影响下,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调整纳税筹划策略,以更好地应对税收改革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背景、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现状、纳税筹划的概念和目标、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建议等方面展开,探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税收政策背景“营改增”是指将原来商品和劳务两部分分别征税,合并为一种税种,即增值税,适用于建筑安装、房地产销售和其他服务行业。

2012年上海试点实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改革,2016年5月全面推开。

这一改革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规范了税制,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的落地意味着纳税筹划将发生重大变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采取相应的筹划措施,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现状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是按照营业税征税。

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的营业收入,税率一般为3%至5%不等。

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的增值额,税率一般为3%至17%不等。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增值税征税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增值税采用了逐级扣抵的方式,可以抵扣企业的原材料、设备和服务等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增值税系统也有较强的防逃漏税功能,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了企业的风险。

增值税的税率调节也更加灵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更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可以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税负,提升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

三、纳税筹划的概念和目标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利用各种合法的手段和方法,以达到降低纳税负担,提高纳税效益的一种管理方法。

其目标是合法地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纳税筹划的关键是通过合法手段和方法,合理降低纳税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工程施工企业增税税率

工程施工企业增税税率

工程施工企业增税税率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安装、维修等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施工企业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工程施工企业增税税率成为了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施工企业增税税率进行分析。

一、工程施工企业增税税率的历史演变1. 增值税的引入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制度,将原来的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增值税。

工程施工企业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增值税政策的影响。

在增值税制度实施初期,工程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 税率调整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工程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也经历了几次变化。

例如,2009年1月1日,我国将增值税税率从17%调整为13%,这也使得工程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3%。

3. 营改增政策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工程施工企业作为建筑服务行业的提供者,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工程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二、工程施工企业增税税率的影响因素1. 行业特点工程施工企业具有项目周期长、资金密集、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占比较高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工程施工企业在税收政策调整时,对税率变化较为敏感。

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工程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

2. 政策导向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曾多次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这些调整体现了政策导向,旨在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创新、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市场竞争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工程施工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调整工程施工企业增值税税率时,需要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竞争态势。

三、工程施工企业应对增税税率策略1. 加强财务管理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准确计算增值税税额。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篇)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建筑安装工程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规模逐年扩大。

本文将从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特点、投资构成、投资风险及投资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特点1. 投资规模大:建筑安装工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土建、装饰、设备安装等,投资规模相对较大。

2. 投资周期长: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周期较长。

3. 投资风险高:建筑安装工程受政策、市场、技术、自然等因素影响较大,投资风险较高。

4. 投资回报稳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回报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构成1. 工程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等。

2. 工程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等。

3. 预留费用:包括不可预见费、预备费等。

四、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风险1. 政策风险:国家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变化等可能对投资产生影响。

2. 市场风险:市场竞争激烈,可能导致投资回报降低。

3. 技术风险: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可能导致投资成本增加。

4. 自然风险:自然灾害、天气变化等可能对施工进度和投资产生影响。

5. 施工风险: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增加。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策略1. 合理规划投资规模:根据市场需求、企业实力和项目可行性,合理规划投资规模。

2. 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分配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预留费用,降低投资风险。

3. 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进度、降低施工成本,降低投资风险。

4. 关注政策变化:密切关注国家政策调整,合理规避政策风险。

5. 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投资成本。

6.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投资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7.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融资渠道,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回报。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一、概述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税负变化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建筑业也经历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重大转变,即“营改增”。

这一税制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建筑业主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的全额征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动力。

而增值税是一种基于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税种,它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并非完全积极。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相对复杂,需要企业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业涉及的产业链较长,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税负转嫁和抵扣问题也较为复杂。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筑业企业需要积极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以应对可能的税负增加和风险挑战。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及其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影响。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本研究将揭示“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实施效果,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本研究也将对如何优化增值税制度、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1. 研究背景与意义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税收政策的变革不仅直接关系到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也迎来了“营改增”的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旨在优化税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由于建筑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税负结构复杂等特点,“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税负变化及行业发展的影响也呈现出独特的复杂性。

在此背景下,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税负的具体影响,可以揭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成效与不足,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建安行业涉税分析

建安行业涉税分析

建安行业涉税分析建安行业是指建筑安装行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

建安行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建安行业中,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规定,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对建安行业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建安行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是建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建安企业应按照成交额的17%进行缴纳。

另外,建安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简化征收政策,即按照固定比例的销售额进行征收。

此外,企业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建安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个人所得,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其次,建安行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享有一定的特殊政策。

例如,建安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建筑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即将增值税留抵用于后续工程的抵扣。

此外,建安企业还可以享受建设项目所需设备购置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在购置建设设备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建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在建安行业中,税务风险也是需要重视和防范的问题。

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存在一些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

例如,一些建安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这对于企业的信誉和发展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安企业应加强税收合规管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同时,建安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和税务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税收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最后,对于建安企业而言,还应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寻找合法的避税方式。

例如,建安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配置企业资金、降低成本、优化经营结构等方式来减少纳税负担。

另外,建安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避税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相关法规和税收政策,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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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变化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影响
莫新瑜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从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个方面分析税收政策变化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影响。

【关键词】混合销售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时间
2009年1月1日执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下面具体谈谈这些方面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影响。

1.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与旧政策相比其变化如下:1.1明显扩大了纳税人范围,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从事销售货物为主业和从事建筑安装业为主业的纳税人,旧规定强调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才能分别缴税。

1.2对纳税人放宽了限制条件。

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资质的规定,而旧规定要求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3取消自产货物的限制性规定。

?旧规定对自产货物有明确而严格的要求,新政策不再强调自产货物的范围。

1.4分别财务核算要求。

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该具体规定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中除了施工劳务外,很大一部分是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按新政策可以分别核算其建筑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能够解决建筑安装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同时取消建筑安装资质和自产货物的限定,实际上也是为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更宽泛的适用政策。

2.新政策调整了建筑安装企业分包、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营业税计税依据。

2.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所规定建筑工程分包的计税依据与旧条例的变化如下:(1)取消了建筑工程转包扣除营业额的规定,
纳税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其转包的营业额不能扣除,纳税人应就其全部工程营业额计税缴纳营业税,该规定对于市场上建筑行业转包后再转包行为的否定。

同时也是控制转包带来一系列的建筑施工质量风险问题。

(2)放宽了对可抵扣分包营业额的纳税人的限制,新条例取消了只有总成承包人分包行为可以抵扣分包营业额计税的规定,将分包营业额抵扣法不再限制在一级承包分包,扩大为只要是建筑工程分包均可抵扣分包营业额计税。

(3)严格规定分包对象,新条例规定分包对象为个人或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能抵扣分包营业额计税。

该条款是针对旧条例“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中的个人分包对象进行限定,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或者从事建筑业的个体工商户,建筑质量没有保障危害性很大,这也是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法的规定。

2.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行为)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该新规定对建筑劳务营业额调整相对于旧政策变化如下:(1)新政策取消了关于建筑、修缮、安装的说法,统一称作“建筑业劳务”。

(2)建筑劳务营业额无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新旧政策都规定营业额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但新政策强调设备价款也包含在营业额内,只是区分设备由谁提供,如果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则该设备价款不包括在建筑劳务营业额中;如果设备是施工方提供的,则该设备价款应当计入营业税计税额中。

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严格控制原材料本和其他物资成本,提高原材料和物资动力的使用效率,降低施工总营业额,才能为企业达到节税目的。

2.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将装饰劳务做了例外处理,即不适用该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的规定。

新旧政策产生了很大的差别。

旧的政策是将装饰工程作业和从事建筑、修缮同样适用“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

相比新政策纳税人的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中可以不包含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价款。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是对建筑业营业额的特殊规定,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是建设方提供的,这部分价款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装饰劳务营业额的确定不适用这样的特殊规定,则应该适用营业税第五条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其营业额只应包括其提供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而在装饰业劳务中,建设方自行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施工方并不会
因此收取任何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建设方提供的这部分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需要并入纳税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相对旧政策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建筑安装分包行为计税营业额可抵扣分包营业额相连接,既然分包的营业额不包含在建筑劳务营业额中,则同样其扣缴义务人被取消。

在实务中对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扣除分包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而开票,则需要就全部劳务向建设方开具。

扣除分包的营业额是以分包发票作为依据,不能提供分包部分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全额缴纳营业税。

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强调建筑业纳税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预收款的纳税义务为预收款的当天。

另外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
项。

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简单的说纳税义务时间如下:建筑业应税劳务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不论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如果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上诉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与旧政策相比变化较大,旧政策中“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在付诸实施方面难以把握,新政策有利于实践操作上征管双方都便于理解和执行。

50财税金融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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