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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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企业税种

工程施工企业税种

工程施工企业涉及的税种及优惠政策概述工程施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工程施工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并概述相关优惠政策。

一、工程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1. 增值税: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等活动,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其他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 企业所得税:工程施工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其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 个人所得税:工程施工企业的员工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工程施工企业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5. 教育费附加:工程施工企业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教育费附加。

6. 地方教育附加:工程施工企业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7. 房产税:工程施工企业拥有的房产,需按照房产计税价值缴纳房产税。

8. 土地使用税:工程施工企业使用土地,需按照土地使用权面积和适用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9. 印花税:工程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取得贷款等活动时,需按照合同金额或贷款金额缴纳印花税。

二、工程施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1. 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提供的一些特定服务,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给予增值税减免优惠。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一些特定项目,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3. 税收优惠地区:国家在一些特定地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工程施工企业在这些地区投资兴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按规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工程施工企业的税率

工程施工企业的税率

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施工、安装、维修等工程活动的企业。

在我国,工程施工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企业的税率及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我国对商品和劳务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消费税,工程施工企业作为提供劳务的企业,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9%。

这意味着工程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施工、安装、维修等劳务时,需要按照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工程施工企业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但为了鼓励企业发展,我国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了优惠政策,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降至20%以下。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工程施工企业的员工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税率从3%至45%不等。

工程施工企业的员工根据其所得水平,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费除了上述主要的税费外,工程施工企业还需要缴纳其他一些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这些税费的税率分别为7%、3%、2%等,具体计算方式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五、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工程施工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可以降至较低水平;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降至15%以下;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可以降至15%以下。

此外,政府还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等方面给予了税收优惠。

总之,工程施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多种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在了解各类税费的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工程施工企业可以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工程施工报税流程

工程施工报税流程

工程施工报税流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了解并熟练掌握报税流程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报税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二、税率及税目1.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

2. 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3. 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4. 城建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报税流程1. 按月申报纳税:建筑安装企业应在每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上月税收。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开发票或者去税局开票结算工程款。

2. 自开发票报税:企业自开发票时,应根据开票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开票时缴纳税收。

每月15日前,企业还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月报表》等相关资料。

3. 去税局开票结算工程款:企业在去税局开票时,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提供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等信息,计算应纳税额,并要求企业在开票时缴纳税收。

每月15日前,企业还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月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1. 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确保税收的合法合规。

2.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税资料,确保报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企业应妥善保管与报税相关的各类凭证、报表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4. 建筑安装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因违反税收法规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工程施工报税流程是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掌握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税收工作的合法、合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工程安装合同的税率

工程安装合同的税率

工程安装合同的税率工程安装合同的税率通常遵循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在撰写合同时,应明确指出适用的税种、税率以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税率范本:一、增值税1. 甲方提供的工程安装服务,按照国家现行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2. 若甲方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9%。

3. 若甲方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率为3%。

4. 增值税税额将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明,并由乙方承担。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1.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的7%征收。

2. 此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并在工程款项结算时一并计入。

三、教育费附加1.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的3%征收。

2. 此费用同样由甲方代扣代缴,并包含在最终的工程结算款中。

四、地方教育附加1. 地方教育附加通常按增值税额的2%征收。

2. 该费用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并与工程款项一同结算。

五、其他相关税费1.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出现其他相关税费,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 所有税费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确保双方对税费的责任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

在撰写工程安装合同的税率部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保持与国家税法的一致性:合同中的税率应符合最新的国家税法规定,避免因违反税法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明确税费责任:合同应明确指出各项税费的承担责任,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 注意税率变动:税率可能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合同中应有相应的调整机制以应对这种情况。

- 保证透明度:所有税费应在合同中清晰列明,确保双方对费用的构成有充分的了解。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建筑安装业发展迅速,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于xxxx年起,对建筑安装服务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本文将对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行具体介绍和分析。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2.1 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在过去,建筑安装服务业征收的是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率较高:建筑安装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相对偏高;•税负过重:由于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计算,不考虑成本、利润等因素,导致营业税对企业的负担较重;•容易发生重复征税:由于建筑安装服务业涉及多个环节,比如设计、施工,可能导致在不同环节重复征税。

2.2 增值税的优势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具有以下优势:•分档征税:增值税是按照商品和劳务增值额计算税款,根据不同的税率分档征税,可以更好地考虑成本、利润等因素;•减少重复征税:增值税采用的是逐级抵扣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在不同环节的重复征税。

因此,将建筑安装服务业的税收政策从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规范税收征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政策3.1 税收征收主体建筑安装服务业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3.2 税收征收对象建筑安装服务业的增值税纳税对象为具有经济独立性、具备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3 税收计算方式建筑安装服务业的增值税计算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以销售额减去购进成本、费用和税金之差为应纳税额。

3.4 税率政策建筑安装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17%,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为销售额的3%。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4.1 对企业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建筑安装服务业的企业有以下影响:•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的分档征税方式,相对于营业税的简单计税方式,可以更好地考虑企业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税收征管:增值税的逐级抵扣方式可以减少重复征税的可能性,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

施工合同涉及什么税

施工合同涉及什么税

施工合同涉及的税费解析一、引言建筑施工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税收政策的调控。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多种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涉及的税费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对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等方面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应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报价中已经包含了营业税。

三、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增值税改革,施工企业由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施工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率(一般为9%)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报价中不包含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对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等方面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应按照营业额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价内税,即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报价中已经包含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指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对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等方面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费。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应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属于价内费,即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报价中已经包含了教育费附加。

六、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对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等方面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费。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应按照营业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价内费,即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报价中已经包含了地方教育附加。

七、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所得,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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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营业税一、纳税义务时间新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老的政策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054号]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它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五)未采取上述四种办法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已完工程收入实现的当天。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从以上政策变化,我们可以发现,财税[2006]177号文的上述规定与国税发[1994]159号和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相比都不尽相同。

国税发[1994]159号文的规定比较偏重于按工程价款的结算时间确定纳税义务,财税[2003]16号文的观点则似乎偏向于权责发生制。

国税发[2006]177号文的规定介于两者之间,表现为: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预收工程价款不征税的规定(仅在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在工程开工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

二、营业额的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005号]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6]244号]第十三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业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省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设备价值在内。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包括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限于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三)纳税人的自建行为或提供建筑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

三、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免税规定对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具体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由省建库办下发的中央直属粮库建设初步设计批复、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给予免征。

五、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1、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2、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从上面可以看出,若是只购买苗木,不进行种植,种植苗木由建筑方自身种植的,必须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

在检查房地产企业时若发现企业帐上有苗木增值税发票时,应当询问种植方是谁,是否存在以不合规定的票据入账的问题。

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税问题根据《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对施工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施工企业涉及的材料价款由建筑安装企业承担相应的营业税款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在检查中应根据项目要求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和完工结算单,看清每个工程中的甲供材的处理情况,如有必要应对相关的房地产企业进行核查。

因为现阶段对甲供材房地产企业的处理按照现行政策和发票管理办法无法对其进行处罚,一般要求就是对建筑企业延伸检查处理,所以在检查建筑企业时更应当补好税款,否则就造成税款的流失,在检查到房地产企业时后悔不已。

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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