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由各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
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采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2.矿行政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经营生产计划。
3.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采纳入到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瓦斯治理与采掘工程要做到“三超前”,即超前设计、超前施工、超前使用。
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采掘工作面不得投入生产。
4.矿要制定年度抽采计划,计划要逐月落实到具体地点,并上报公司。
5.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
二、瓦斯抽采管理规定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和高瓦斯区域,其穿层、顺层抽采必须使用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移动泵只能作为辅助抽采设备,否则视为抽采能力不足。
6.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抽采需要。
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抽采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
设计能力要有15~2.5的富余系数。
7.矿井要选择适应各开采煤层的有效抽采工艺和方法,坚持高低浓度相结合,临近层抽采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采边抽、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
8.规范抽采设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
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应编制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
泵站、管路、计量装置等安设必须符合规定,备用泵能力不小于运行泵。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2篇)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提升公司瓦斯抽采工作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各煤业公司、煤矿进行瓦斯抽采或对瓦斯抽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抽采设计第三条矿井瓦斯抽采设计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抽采设计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分期施工。
生产矿井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采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瓦斯抽采矿井必须编制采区及采掘工作面抽采设计,并制定年度抽采计划。
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机电部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年度瓦斯抽采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煤业公司批准。
煤业公司将所属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汇总成文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对煤业公司所报瓦斯抽采年度计划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抽查,主要依据是抽采后实现的安全煤量能否满足矿井采掘接替要求,做到抽、掘、采平衡。
所有采掘活动都必须在抽采达标范围进行,不得超越达标范围进行采掘。
第五条抽采达标的定义。
抽采达标的标准是,经过抽采后,突出煤层在采掘前吨煤残余瓦斯含量要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对于高瓦斯和其它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____)的要求。
第六条进行瓦斯抽采设计前,必须实际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原始瓦斯含量、钻孔瓦斯流量和衰减系数,并测定各种抽采条件下不同时间段的瓦斯抽采有效半径、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基础参数预测采掘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第七条瓦斯抽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种抽采条件下的钻孔布置方式、钻孔孔底间距、孔口间距,封孔方式、封孔长度、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设备、封孔工艺;明确封孔管材料、直径、测气嘴、阀门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管路连接方式、流量计量方式、放水和排渣装置的型号、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事故避险和应急救援本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地下矿山企业及其管理负责人、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介绍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防灭火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通风系统、矿井排水系统、运输系统和供电系统。
第二章防灭火系统第四条防灭火设施建设1.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的防灭火设施,包含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防灭火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及时可靠的灭火效果。
第五条防火安全教育1.矿山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定期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演习,确保灭火器使用技能的娴熟和适时有效的处理本领。
第三章瓦斯抽放系统第六条瓦斯抽放设施建设1.地下矿山应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包含瓦斯抽放井、瓦斯抽放管道等。
2.瓦斯抽放设施应具备可靠性和高效性,确保对瓦斯的及时抽放,实现安全掌控标准。
第七条瓦斯抽放管理1.矿山管理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瓦斯抽放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通风系统第八条通风设施建设1.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的通风系统,包含通风井、通风道等。
2.通风系统应满足矿区内空气流通、氧气供应和有害气体排放的需要。
第九条通风管理1.矿山管理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通风系统的管理和操作。
2.通风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工作。
第五章矿井排水系统第十条矿井排水设施建设1.地下矿山应建设科学合理的矿井排水系统,包含排水井、排水管道等。
2.矿井排水系统应保证矿山内涌水及时排出,保持矿井的干燥状态。
第十一条排水管理1.矿山管理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瓦斯抽放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第一条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放工作,建立专职抽放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条实行计划管理,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瓦斯抽放计划,包括抽放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放量。
第三条抽放瓦斯专职人员对抽放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循回检查,每班及时排放积水,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放瓦斯浓度、抽放负压和孔板压差等抽放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井下抽放泵站应设在进风区域,通风区安人正常设点检查瓦斯,泵站内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未端附近20m 范围内空气中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75%。
第六条抽放泵站内流量计、负压表、压力表、高浓度瓦斯传感器等各种计量装置必须安设齐全,并经常维修调校,保证正常使用。
第七条泵站司机要按时测定泵站内的各项抽放参数,并将测定情况向矿调度所、通风调度中心、抽排区值班人员汇报清楚,同时要认真填写记录牌板和记录手册。
第八条抽排区及有关钻孔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联系安装工区对井下抽放管路进行安装或拆除回收。
第九条有关单位要爱护抽放管路及抽放设施,对损坏管路及设施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规范技术管理第十条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掘进工作面每分钟大于3m3,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第十一条在编制需抽放的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考虑抽放工作,使抽放设计与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同步,以保证有3个月以上的预抽时间。
第十二条凡是进行局部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设计内容应包括:①工作面概况;②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和预抽时间;③抽放方法与抽放工艺;④安全技术措施等。
(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7-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三、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一)瓦斯抽放: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二)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三)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四)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五)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六)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
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七)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八)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九)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者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十)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法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十一)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二)瓦斯储量: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2023年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瓦斯抽采系统是指煤矿中用于抽采瓦斯的设施和设备,包括瓦斯抽放孔、抽放机组、瓦斯抽放管道等。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体系,制定瓦斯抽采系统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瓦斯抽采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瓦斯抽采系统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瓦斯抽放孔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通畅和安全。
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七条:抽放机组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抽放瓦斯的效果达到要求。
第八条:瓦斯抽放管道应选用耐磨、耐腐蚀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防止泄漏和堵塞。
第九条:瓦斯抽采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包括瓦斯浓度、氧气含量、风速等参数的监测,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瓦斯抽采系统应设有报警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或其他异常情况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对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档案,并进行相关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的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各级煤矿安监部门应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责令停产整顿或暂时关闭煤矿。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一、引言矿井瓦斯抽放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矿井瓦斯的抽放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矿井工作面开采方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以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减少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
本文档旨在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明确瓦斯抽放的各项要求,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二、瓦斯抽放设备瓦斯抽放设备是矿井瓦斯抽放的重要工具,包括瓦斯抽放管道、瓦斯抽放泵、瓦斯抽放井等设备。
以下是对各项设备的要求:瓦斯抽放管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 材质坚固,抗压能力强; - 耐腐蚀,能适应矿井内多变的环境条件; - 管道直径和布局应根据瓦斯分布情况和抽放量进行合理设计。
2.2 瓦斯抽放泵瓦斯抽放泵是矿井瓦斯抽放的核心设备,应具备以下特点: - 抽放能力强,能快速有效地抽取瓦斯; - 运行稳定,故障率低; - 电气安全性能良好,能适应矿井内的爆炸危险环境; - 方便维修和保养。
2.3 瓦斯抽放井瓦斯抽放井是瓦斯抽放的重要手段,应具备以下要求: - 井筒直径和深度应根据瓦斯赋存条件和抽放量进行合理设计; - 井筒结构牢固,能承受瓦斯抽放泵的工作负荷; - 底部应设置瓦斯抽放孔,保证抽放效果; - 井口设置密封装置,以防止瓦斯泄漏。
3.1 瓦斯抽放计划矿井应制定详细的瓦斯抽放计划,包括瓦斯抽放设备的布置、使用方案、维护保养计划等。
计划要求: - 根据矿井覆岩条件和瓦斯赋存情况,确定瓦斯抽放井的位置和数量; - 根据矿井工作面开采进度和瓦斯产量,确定瓦斯抽放泵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 确定瓦斯抽放管道的布置方案和截面尺寸。
3.2 瓦斯抽放监测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监测要求: - 监测系统应包括瓦斯抽放井的监测、瓦斯抽放管道的监测和矿井内的瓦斯浓度监测; - 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和反馈,方便对瓦斯抽放进行调整和优化。
3.3 瓦斯抽放调整和优化根据瓦斯抽放监测数据,对瓦斯抽放设备和管理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瓦斯抽放效果。
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条实施瓦斯抽放工作的规定1、生产矿井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1)一个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m3,且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量0.4~0.6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年产量0.6~1.0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量1.0-1.5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凡符合以上条件,要建立(地面抽放站)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3、矿井新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统,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报省煤炭厅备案,经审批的抽放设计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符合抽放规定,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条件的,应建立井下采区抽放系统或建立局部抽放系统(移动抽放泵站)。
5、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放工作面的正常衔接。
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工作负责。
抽放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集团公司、矿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第二条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规定1、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遵循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并要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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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矿井瓦斯抽放第163条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1、改扩建瓦斯抽放系统或两个独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联合抽放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瓦斯投放矿井的主干系统或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新水平和新采区的管路延长,由通风区提出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抽放瓦斯的采区、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的管路延长和拆除,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5、高、突矿井回采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15#煤综放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
新采区移交前,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完成抽放工程,具备投放条件。
6、矿井中个别瓦斯涌出量大的区域需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矿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64条瓦斯抽放管理:1、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000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2、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和尾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供电,特殊情况下,如处理落山角瓦斯等,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敷设抽放管路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各矿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牌板上,每次观测都要按时填报抽放日报,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4、各矿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主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每月要对全矿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凡因巷道积水进入抽放管路,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放量大幅度下降的,从工作面尾巷或落山角第一次瓦斯超限起,即停止该工作面生产,直至巷道积水排完恢复正常抽放系统时为止。
5、在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区或其上邻近层抽放瓦斯时,必须控制负压、减少漏风,并经检查和掌握co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
6、抽放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四种牌板:(1)工作面进度牌板;(2)钻孔(岩巷)位置牌板;(3)钻孔(岩巷)观测牌板;(4)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设在工作面回风距机尾40m范围内,用以记录工作面进度,最后一个抽放孔(岩巷)号,尾巷、回风落山等处的瓦斯浓度等。
当采用走向高抽巷抽放时,只使用第(3)种牌板,其它可不使用。
7、抽放矿井应填报以下几种报表:(1)试漏气记录报表。
(2)钻孔施工记录班报。
(3)管路工程记录班报。
(4)钻孔观测记录班报。
(5)抽放泵站(含临时泵站)观测记录班报。
(6)瓦斯抽放日报。
(7)瓦斯抽放台帐,其内容包括:矿井瓦斯抽放量,各个工作面抽放量,各钻孔抽放量。
8、进入工作面尾巷的绝缘软管或其它联接抽放系统的软管。
其断面不得小于被联接管路断面的80%。
第165条瓦斯抽放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1、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否则不预验收和放限。
2、回采工作面的抽放方法(倾斜高抽,走向高抽或钻孔)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当采用普通钻孔抽放易严重切孔、堵孔时,必须采用套管或高抽巷、大直径钻孔(φ200mm)抽放。
(1)回采工作面采用钻孔法抽放时,钻孔间距要根据瓦斯涌出量确定,但必须控制在下表规定的范围之内。
开采煤层落煤方式钻孔间距距切巷20米范围内布孔8#、12#综采10 至少2对高低孔8#、12#普、炮采15 至少1对高低孔3#综采15 至少2对高低孔3#普、炮采20 至少1对高低孔其它20 至少1对高低孔(2)回采工作面采用倾斜高抽巷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200m,采用大直径钻孔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100m。
倾斜高抽巷或大直径钻孔之间,可施工数量适宜的普通钻孔配抽,以提高抽放效果。
(3)15#煤层综放面上邻近层没有开采时,或上邻近层已开采,但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 m3/min时,必须采用走向高抽巷进行抽放,严禁采用倾斜高抽巷。
走向高抽巷的布置要满足以下要要求:A、走向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顺槽的水平距离要根据高抽巷到15#煤的距离而定,一般应掌握在25m――1/3工作面采长之内,高抽巷距15#煤越近,应越靠近工作面回风顺槽。
B、走向高抽巷垂高的确定:走向高抽巷以一定的水平布置。
10#煤缺失时,高抽巷距15#煤的距离以8-10倍的开采高度为宜。
12#煤层已采时,一般应布置在12#煤层的底板与K3灰岩之间,但距15#煤层不应小于35m,且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的水平距离要选择下限。
C、走向高抽巷的尽头,距切巷煤柱侧的水平距离应为20――25m,距15#煤的垂直距离应为35――40m。
(4)15#煤层工作面上邻近层已采且瓦斯涌出量小于15 m3/min时,可利用12#煤采空区的有效巷道进行抽放并辅之以层间正向调压来邻近层及围岩瓦斯。
3、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抽放钻孔的角度吊挂、钻孔的结束,必须由机长、组长或队长签字。
钻孔角度误差不大于±1°,开孔位置误差不大于±2m。
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
不得随意改变钻孔设计参数,若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并报通风处备案。
4、抽放工作面瓦斯管路,要依据预计的抽放混合量选择,当抽放混合量小于40 m3/min时,选用φ226mm管路;40――100 m3/min时,选用φ380管路;100m3/min以上时,选用φ510管路。
5、抽放工程结束后,由矿分管通风或安全的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验收(包括高抽巷、钻孔参数、钻孔个数)。
钻孔的抽查率不小于20%,合格率不低于90%,合格率低于90%时,必须逐孔检查验收。
高抽巷要全部验收。
验收合格后要提出验收报告,并报通风年备案。
6、凡未验收或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时,不予验收。
7、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时,工人有权拒绝施工,各级监督、检查、业务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8、瓦斯抽放钻孔的封孔,应采用胶皮涨圈封孔器或聚胺脂封孔法,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m,禁止采用黄泥封孔。
9、瓦斯抽放钻孔的联接必须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且必须超前工作面两个钻孔联接,并把气门打开。
10、抽放钻孔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计量装置)和气门,气门尺寸不得小于50mm。
11、投放钻孔的拆除,必须经主任工程师或抽放技术员批准,任何人不提擅自拆除。
12、工作面进行抽放钻孔观测时,应一并观测工作面落山角、回风流、尾巷风流等处的瓦斯浓度和工作面进度。
第166条抽放瓦斯风机管理:1、正常抽放系统瓦斯风机的更换,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风机有计划的停运,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如因停电等原因瓦斯风机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区调度站值班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瓦斯风机的启动,要经通风调度值班长批准,并汇报矿调度室。
任何情况下,瓦斯检查员或司机都不得私自决定启动瓦斯风机5、停止和启动瓦斯风机,都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抽放瓦斯泵房要有专人检查风机出口瓦斯浓度,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
不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7、瓦斯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及时向通风区调度站汇报,通知煤气公司,并增加检查次数,至少每15分钟检查一次。
同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抽放瓦斯浓度下降到25%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风机运转。
并于低浓度抽放,要制定专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后方可执行。
第167条进行抽放的回采工作面,尾巷必须就位并在切巷对应位置施工最后一个横贯。
第168条各矿每半年要绘制一次抽放系统图,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第169条不断改进抽放技术,提高抽出率,3#煤邻近层抽出率不低于50%(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矿井除外),12#煤邻近层抽出率不低于70%。
第170条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报省煤管局备案。
并执行如下规定:1、用于局部瓦斯投放的移动泵站(或抽出式风机,下同)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站前后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
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
工作面开采前,沿回风巷铺设一趟抽放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80mm,并每隔20-30m预留一个三通。
工作面开采后,对管路采用“迈步管理”,即:下一个预留三通及管路进入落山2m 后及时与抽放管路联通并同时切断该三通以里的管路,以保证良好的抽排效果和抗自燃能力。
2、移动泵站必须有直通通风调度的专线电话,并搁专职司机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半小时观测一次有关参数,每两小时汇报一次调度站。
当移动泵和地面泵站串联运行时,泵站出口正压要控制在100mm水柱以内,地面瓦斯泵站因故停运时,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移动泵站停运。
移动泵站用于抽放工作面落山角瓦斯时,其电源必须与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联锁,一旦泵站停运,能够立即切断被联锁电源。
移动泵站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出风口上风侧5m、下风侧30m处各设置全断面栅栏,悬挂警戒牌。
移动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m 以内将其浓度混合到《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
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下风侧栅栏外5m以内。
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