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请程序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基本程序是:(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学习解读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学习解读教育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讲义)为鼓励吸引更多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近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订印发了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对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聘请程序、组织管理、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指导性文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职业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职业学校也迫切需要更多的来自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实施,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对部分省份、部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整体情况及有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同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完善,并征求了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单位)、相关国有企业、部分职业学校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最终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印发。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C20XX〕14号)和《XX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X教人发〔20XX〕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正式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兼职从事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教学任务的校外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驻校产教融合项目企业导师和学生实习企业指导师傅不在此办法规定范围,按合作协议和运行方案执行。
第三条为节约经费确保教学质量,聘用兼职教师遵循“急需必须”原则,兼职教师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需要。
第二章聘用范围、条件及岗位职责第四条聘用范围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岗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规守纪,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心存教育情怀,无不良社会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聘用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聘用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段以上学历、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高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企业培训I师、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若被聘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中确实具有特殊技能或实用技能突出(如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行业技术骨干、技术能手等),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业资格条件,教学部要提报使用理由,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
职业学校临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临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了完善我校临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和调动临聘教师的积极性,建立一支高水平并相对稳定的临聘教师队伍,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临聘教师任职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在本行业的专业领域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经验,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员,经教学部和教务科考核合格,方可聘任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第二条临聘教师的聘用程序(一)各教学部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半个月确定下学期拟临聘教师承担的课程、人数,报教务科。
(二)教务科负责对拟聘教师进行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应聘教师,协同教学部以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教学能力的测试,共同确定临聘教师人选。
(三)教务科负责将应聘者的基本资料存档。
具体包括:1.应聘教师填写的《临聘教师登记表》和《临聘教师个人简历》。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职称证书复印件。
4.在读研究生的学生证复印件。
5.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四)教务科将《临聘教师登记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
(五)经学校批准的临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各教学部及教务科应及时了解临聘教师讲课情况,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并签定《兼职教师协议书》,若教学效果差者,则不聘用。
(六)特殊情况下,各教学部在告知教务科并经同意后,可先试聘临聘教师上课,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临聘教师的职责(一)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按质量完成教学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学工作考核。
(二)按规定备课、按时上课,及时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实习、技能训练。
(三)参加本课程的教具、教学设备的设计、维修与管理。
(四)参与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的研讨,提出完善专业课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五)参与专业实训大纲、实训指导书编写和实验室规章制度编制等工作。
(六)不定期参加相应学科的教学、教研活动。
第四条临聘教师管理(一)对临聘教师的管理实行教学部和教务科双重管理的方式。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职业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
二、职责与权利1. 兼职教师有权按照学校安排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2. 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持教学纪律,积极与学校教职工保持沟通和合作。
3. 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兼职教师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需求的建议,并协助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三、选拔与聘用1. 学校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兼职教师,择优录用,并与其签订兼职教师协议。
2. 兼职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进行审查和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解除合作关系。
四、薪酬与福利待遇1. 兼职教师的薪酬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教学课时费和绩效奖励等。
2. 兼职教师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如教师培训、医疗保险等。
3. 兼职教师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与其工作质量和业绩挂钩,表现良好者将得到相应奖励。
五、工作管理1.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 兼职教师应按时提交教学计划、教案和教学反馈,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指导。
3.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学总结和经验交流,促进兼职教师间的互动与学习。
六、兼职教师奖励与处罚1. 学校将根据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奖励,如表扬、荣誉称号等。
2. 兼职教师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教学失职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聘、解除合同等惩罚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执行,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2. 兼职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遵守学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3〕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七条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四)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职业学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职业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
第三条兼职教师是指在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专职教师,包括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等。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资格与聘任第四条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发展趋势;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新技术、新工艺等纳入教学内容;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 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兼职教师需求;2. 兼职教师应聘者向职业学校提交相关材料;3. 职业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4. 职业学校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第六条兼职教师的管理:1. 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明确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2. 职业学校应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其能力建设;3. 职业学校应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兼职教师的考核:1. 考核内容:教育教学质量、专业素养、师德师风等;2. 考核方式: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校领导评价等;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兼职教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待遇与激励第八条兼职教师待遇:1. 职业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兼职教师合理的薪酬待遇;2. 职业学校应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九条兼职教师激励:1. 职业学校应将兼职教师纳入学校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等激励机制;2. 职业学校应鼓励兼职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职业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各职业学校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中等职业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企合作的纽带和桥梁,聘用兼职教师是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的有效途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支持、鼓励和规范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根据教育部等《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X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一般不超过30%。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二、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技能型教师一般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执业医师等级证书,专业理论扎实,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课程。
特殊学科及师资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需报分管校长审批。
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3.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具有所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
4.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5.经试教获得通过(有三年以上任教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免)。
6.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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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技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
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请程序
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
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
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职业学校要制订兼
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目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