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云政发[2007]165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云政发[2007]16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云南省2004年土壤侵蚀现状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分布在我省红河流域、澜沧江流域、怒江流域和伊洛瓦底江流域等西南诸河流域范围内,涉及红河、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大理、保山、德宏、怒江和迪庆9个州市的30个县市区。
其次包括滇池、抚仙湖、洱海、程海、阳宗海、异龙湖、星云湖、杞麓湖、泸沽湖等9大高原湖泊环湖区和松华坝水库水源区、渔洞水库水源区等重点水源保护区。
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
该区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要实施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二、重点监督区广泛分布在我省6大流域和16个州市,共涉及66个县市区。
本区目前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该区要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08-12 16:04 28473次字体:大中小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九条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四)泥石流易发区;(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27•【字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防治,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有关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落实水土保持资金,吸收社会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从事水土流失的治理。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防治区采取不同措施进行防治。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31•【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在农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取水的;(三)其他零星少量取水的;(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湖泊,水资源费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依照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在本办法附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征收标准。
第七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
第八条水资源费按取水设施的实际取水量计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量水设备。
无量水设备的,可以按取水设施的量大取水量计收。
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淮│├────┼────┼───────┼──┼─────┼───────┤│铁矿│元/吨│0.5~0.80 │石灰│元/吨│0.30~0.50│├────┼────┼───────┼──┼─────┼───────┤│铅锌矿│元/吨│1.50~2.00│水泥│元/吨│ 1.00~2.00 │├────┼────┼───────┼──┼─────┼───────┤│铜矿│元/吨│2.00~2.50│烧砖│万块│10.00│├────┼────┼───────┼──┼─────┼───────┤│锡矿│元/吨│2.00~2.50│烧瓦│万块│5.00│├────┼────┼───────┼──┼─────┼───────┤│磷矿│元/吨│0.30~0.50│取土│元/立方米│0.30~0.50│├────┼────┼───────┼──┼─────┼───────┤│采煤│元/吨│0.50~0.80│采石│元/立方米│0.60│├────┼────┼───────┼──┼─────┼───────┤│其它采矿│元/吨│O.80~2.00│采沙│元/立方米│0.30│└────┴────┴───────┴──┴─────┴───────┘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磷石膏渣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磷石膏渣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目录1前言11.1企业现状11.2磷石膏渣场建设意义和必要性21.3方案的编制过程31.4磷石膏渣场根本情况32方案编制总如此42.1方案编制目的和意义452.2.1法律法规52.2.2部委规章52.2.3规X性文件62.2.4规X标准62.2.5技术资料773渣场概况9 3.1渣场工程量、投资与规模113.1.1渣场工程量、投资113.1.2建设规模123.2渣场设计123.2.1 工艺流程123.2.2堆筑工艺13323渣场库容与服务年限13324磷石膏特性与输送工艺143.3渣场各项工程概况163.3.1初期坝163.3.2渣场排水与防渗173.3.3防洪排洪173.3.4渣场管理站173.3.5进场公路183.3.6排渗与安全监测183.3.7渣场占地183.4渣场环境影响194项目区概况22224.1.1地形地貌224.1.2地层岩性与工程地质234.1.3水文气候234.1.4 土壤244.1.5 森林植被244.2水土流失现状254.3社会经济条件25275渣场建设水土流失预测............................5.1水土流失分析原如此275.2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275.3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分析285.4弃土弃渣量预测28285.5.1预测方法与时段285.5.2原生水土流失量分析295.5.3渣场建设与运行过程中水土流失量预测2931325.7.1预测结果325.7.1综合分析326水土流失防治方案346.1方案编制的原如此和目标346.1.1指导思想346.1.2编制原如此346.1.3防治目标35366.2.1渣场区366.2.2直接影响区36366.3.1项目划分366.3.2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功能设施综合评价373839496.5.1 进场公路406.5.2截洪沟416.5.3拖甲黑沟排洪隧洞以下沟段416.5.4堆渣坡体与渣库服务期满后的表层 416.5.5管线开挖区436.5.6 渣场管理站436.5.7施工过程的临时防护措施44446.7水土流失监测46464747487水土保持投资概算与效益分析49494949505358585859598方案实施保障措施6161628.3明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渠道,保障资金来源62639结论与建议646465图件:附图1 渣场平面布置图附图2 水土流失责任防治X围图附图3 水土保持方案总体布局图附图4 谷坊〔截水沟〕设计图附图5 渣库〔服务期满〕覆土造林典型设计图附图6 堆渣斜坡面〔磷石膏子坝〕覆土植被绿化示意图1刖言1.1企业现状**某某公司〔原**磷肥厂〕始建于1966年,经过多年屡次技术改造和改扩建,现已开展为国家大型一档化肥生产企业。
云计价格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46号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四、征地管理费标准: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收取;二征用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收取;三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收征地管理费,标准为元/平方米;五、征地费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及地方政府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得计入征地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征地费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六、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四对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五对于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得再在成交价外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征地管理费;七、征地管理费实行哪一级征地哪一级收取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发198846号中有关征地管理费等相关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十、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2.22•【字号】云计价格[2002]167号•【施行日期】200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7号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省要逐项核定并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收取。
二、降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一)昆明市的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4‰收取;昆明下辖的其它县(市、区)、玉溪市红塔区、曲靖市麒麟区、楚雄市、大理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全省其它县(市、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2.10收取。
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原省物价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2]294号)附件“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表”中第10项关于“直接承担的工程质量监测收费”按照建安工作量,大城市按不超过2%。
收费、中城市按不超过2.5‰收费、小城市按不超过3‰收费的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每份3元降低为每份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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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
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7.01.17
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17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发布)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
(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
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其中: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即用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增植与补值,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等,县(市区)、地(州市)级不得低于90%,省级不得低于80%。
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即开展水土保持的宣传、培训、技术服务;水
土保持监督监测设备、通信设施的购置和维修,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应用,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的补助和有功人员的奖励等,县(市区)、地(州市)级不得超过10%,省级不得超过20%。
第六条收费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该两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专项使用,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截留或挪用。
征收标准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重复收取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接到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缴费通知单一个月内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逾期不缴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过去有关收费规定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