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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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

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六条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

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四川水土保持定额

四川水土保持定额

四川水土保持定额摘要:一、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背景和意义1.四川水土流失问题严峻2.水土保持定额的概念和作用3.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重要性二、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具体内容1.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制定过程2.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主要内容3.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特点和亮点三、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实施和成效1.实施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举措2.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实施成效3.四川水土保持定额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四、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启示和推广1.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经验借鉴2.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推广意义3.四川水土保持定额未来发展方向正文:四川水土保持定额是在四川省政府领导下,为解决四川水土流失问题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四川水土流失问题严峻,长期的水土流失不仅导致土地资源减少,还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如洪涝、干旱、泥石流等。

为此,四川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定额,以期通过科学合理的定量管理,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多年的调查和研究,结合了四川省水土流失现状、生态特点、经济发展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最终确定的水土保持定额,明确了各类工程项目应遵循的水土保持标准和措施。

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壤流失控制指标、植被恢复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要求等。

这些内容旨在通过定量化的方式,指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确保项目的生态环境效益。

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通过定额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土壤流失,提高了四川省整体的水土保持水平。

另一方面,四川水土保持定额的推广和应用,促进了四川省生态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经济增长创造了新的动力。

总之,四川水土保持定额为我国其他地区解决水土流失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
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
1 / 1。

成都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成都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
同上
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2)93号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3年。
33.
三.土地闲置费
1.出让地
2.划拨地
出让金
平方米
20%
10-30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4.
四.耕地开垦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
1-2倍
同上
35.
五.土地复垦费
平方米
损伤40
死亡60
损伤40
死亡80
10
5
损伤4000
死亡8000
1.5倍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
成价发(1996)99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川价字非(1992)107号
成价发(1996)99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砍伐者缴纳
1.修剪以每个断口粗度计算1元/厘米古树名木的修剪按移植标准计算
2.棉花种子全项
3.农作物种子单项
4.棉花种子单项
样本
样本
93
95
收费点公示
收费点公示
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技监局川价字非(1992)151号
10
四、卫生监测费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测、检验费)
收费点公示
川卫计发〔1996〕65号
川府办发电〔2003〕31号
川府发电〔2004〕43号
建委
11.
建设项目报建费[含城市基础
29.
二.市政设施赔偿费
设施重置价
120-150%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
30.
三.城市道路挖掘费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川水函[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函[2015]128号各市(州)水务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经商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认真学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严格依法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对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因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尚未出台而暂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川财综〔2014〕6号和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的规定补征。

各地应在2015年3月底前征收到位。

三、由水利部或省水利厅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矿产资源项目(除石油、天然气外),在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水利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现场查勘核定后直接征收,按省级征收项目的比例解交各级国库。

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应从四川省水土保持局领取。

2015年1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1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落实省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决定,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位一体”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有力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政府要在生态补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利益主体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理顺生态补偿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厘清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促进生态保护社会成本内部化。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立足生态补偿各领域各区域的不同特点,分类细化落实生态补偿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各领域、各区域间协调配合,促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协调发展。

坚持因时施策、稳步推进。

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生态环境破坏轻重程度和保护紧迫性急缓情况,适时调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川价非[1995]118号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川价非[1995]118号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发布川价非[1995]118号1995年9月1日)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收费标准(一)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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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
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0.5~2元。

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三)证照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其最终收取标准为10元/证(含合格证、表册),各市、地、州、县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

由地、市、州和省管理的水土保持设施,其补偿费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的治理。

五、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七、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管理,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提出用款计划,具体开支范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
草种籽和栽植与补植的补助;
(二)水土流失的普查,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三)水土保持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
(四)水保工作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
(五)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等以及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开支。

所收费用的80%用于上述(一)、(二)项,20%用于(三)至(五)项。

县级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上交省、地、(市、州)各为10%;80%留县(市、区);地、市、州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上交省10%。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可连续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水保工作,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提取的水保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自行掌握,建立专账,其水保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验收。

八、凡应纳入防治费、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同时不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对无故拒交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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