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关于核定年进口废五金电器
关于核定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

企业》 进行考核。
( ) 省 ( 、 ) 境 保 护 厅 ( ) 将 考 核 情 况 在 本 地 三 各 区 市 环 局 应
对在定 点企业核定工作 中弄 虚作假的 , 一经发现 , 我部
将 严 肃 查处 并 通 报 批 评 。 联 系人 : 境 保 护 部 污染 防治 司 杜 科 雄 环
环办[0 0 12号 2 1 ]1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 局 : 根据《 国务 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 2号 ) ( 1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现就 2 1 年 01
进 口废 五金 电器 、 电线 电缆 和 废 电 机 ( 废 以下 简 称 “ 五 金 电器 类 废 物 ”定 点加 工 利 用 企 业 ( 废 ) 以下 简 称 “ 点企 业 ”核 定 工 作有 定 ) 关 事 项通 知 如 下 :
3进 口废 五 金 电器 、 电 线 电缆批 准两 个 以上 园区开 展“ 区管 理 ” 圈 的省
( 、 )区外 不 予 增 加新 的定 点 企业 。 区 市 , ( ) 我 部 批 准 开 展 进 口废 物 “ 区 管 理 ” 省 ( 、 二 经 圈 的 区
请企业进行考核 。 o 9年 1 20 月一2 1 0 0年 6 月期间 , 定点企业
未 实 际进 口废 五 金 电 器 类 废 物 的 , 照 《 核 标 准 — — 新 建 按 考
各级环保部 门要高度重视定点企业核定工作 , 强组织 加 领导 , 安排专 门力量 , 落实责任 , 严肃纪律 , 明确时限, 保障工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企业的管理 ,0 年核定工作继续实 21 1 行 总量控制 、 推进“ 圈区管理 ” 的原则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11月23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金融债券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基金。
为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2012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缴纳基金。
第一批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具体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
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二、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
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三、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50元人民币。
四、海关征收基金应出具《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其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科目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五、基金的征收缴库按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2012年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8.27•【文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施行日期】199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31•【文号】外经贸贸发[2001]283号•【施行日期】200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公司:为完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的审批工资,简化进口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结合废物进口工作实际,现就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和废塑料(以下简称“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对“五废”进口经营公司实行备案制度,并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废物进口审批工作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不再受理“五废”进口企业经营资格申请和公布“五废”进口核定公司名单。
二、申请经营“五废”进口的企业,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括与“五废”相关的大类商品,要符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相关规定。
三、此前经外经贸部核定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自动获准备案,继续享有相关废旧物资的进口经营资格。
但如发现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其“五废”进口申请。
四、获得备案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具有全国代理权,不再受代理地域限制。
五、本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五废”进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4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4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第四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7•【文号】环函[2004]186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4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第四批)的公告(环函[2004]186号)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现公布2004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第四批)。
特此公告。
附件:2004年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第四批)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附件:2004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第四批)┏━━━━━━━━┯━━━━━━━━┯━━━━━━━━━━━━━━━━━━━━━━━━┓┃│序号│定点利用单位┃┠────────┼────────┼────────────────────────┨┃1、广西│1│梧州励安资源再生有限公司┃┠────────┼────────┼────────────────────────┨┃│2│梧州市赛力工贸有限公司┃┠────────┼────────┼────────────────────────┨┃│3│梧州桂海铝业有限公司┃┠────────┼────────┼────────────────────────┨┃│4│北海市德华废物再生有限公司┃┠────────┼────────┼────────────────────────┨┃│5│柳州环兴资源利用有限公司┃┠────────┼────────┼────────────────────────┨┃│6│防城港市中港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7│广西梧州黄正物质再生有限公司┃┠────────┼────────┼────────────────────────┨┃│8│钦州市铧鑫塑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钟山县金源五金塑料再生制品有限公司┃┠────────┼────────┼────────────────────────┨┃│10│北海深润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北海神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2、山西││┃┠────────┼────────┼────────────────────────┨┃│1│山西泰元铜业有限公司┃┠────────┼────────┼────────────────────────┨┃│2│太原铜业公司┃┠────────┼────────┼────────────────────────┨┃│3│太原华通兴铜业有限公司┃┠────────┼────────┼────────────────────────┨┃│4│太原四润铜材有限公司┃┠────────┼────────┼────────────────────────┨┃3、云南││┃┠────────┼────────┼────────────────────────┨┃│1│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昆明鼑立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3│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4、江西││┃┠────────┼────────┼────────────────────────┨┃│1│江西华冶进口物资回收熔炼有限公司┃┠────────┼────────┼────────────────────────┨┃│2│奉新县特种铸造厂┃┠────────┼────────┼────────────────────────┨┃│3│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4│贵溪冶炼厂铜达新产业开发公司┃┠────────┼────────┼────────────────────────┨┃│5│江西江州造船厂┃┠────────┼────────┼────────────────────────┨┃│6│都昌县内燃机械厂┃┠────────┼────────┼────────────────────────┨┃ 5、内蒙古││┃┠────────┼────────┼────────────────────────┨┃│1│内蒙古电缆厂┃┠────────┼────────┼────────────────────────┨┃│2│呼和浩特市汇利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序号│定点利用单位┃┠────────┼───────┼─────────────────────────┨┃6、湖南││┃┠────────┼───────┼─────────────────────────┨┃│1│湖南省金属回收公司┃┠────────┼───────┼─────────────────────────┨┃│2│长沙弘奥铜业有限公司┃┠────────┼───────┼─────────────────────────┨┃│3│湖南省旧物经营有限责任公司┃┠────────┼───────┼─────────────────────────┨┃│4│汨罗铜材总厂┃┠────────┼───────┼─────────────────────────┨┃│5│湖南绿意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7、河南││┃┠────────┼───────┼─────────────────────────┨┃│1│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2│河南康鑫集团有限公司┃┠────────┼───────┼─────────────────────────┨┃8、湖北││┃┠────────┼───────┼─────────────────────────┨┃│1│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2│荆州长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新疆││┃┠────────┼───────┼─────────────────────────┨┃│1│新疆西北金属熔炼有限责任公司┃┠────────┼───────┼─────────────────────────┨┃│2│乌鲁木齐市力士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10、吉林││┃┠────────┼───────┼─────────────────────────┨┃│1│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2│长春市物资回收总公司┃┠────────┼───────┼─────────────────────────┨┃11、山东││┃┠────────┼───────┼─────────────────────────┨┃│1│青岛广振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烟台万德富实业有限公司┃┠────────┼───────┼─────────────────────────┨┃│3│山东龙口研磨体集团公司┃┠────────┼───────┼─────────────────────────┨┃12、广东││┃┠────────┼───────┼─────────────────────────┨┃│1│佛山市南海金广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10•【文号】环函[2004]344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4]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根据进口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对进口废物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总量控制、结构合理”,以及促进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要求,2005年,我局不受理新增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申请;各省进口废物加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外的废五金电器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总数不再增加;各省园区外定点单位申请进口废五金电器总量不得超过2004年的实际进口总量;沿海省市的定点单位不予批准外省市进口口岸,内地省市的定点单位不予批准广东、浙江口岸。
二、各省环保局(厅)必须对2004年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包括园区内的企业)和园区内新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1、2。
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不予批准为2005年定点单位。
三、各省环保局(厅)必须对本省申请2005年定点单位的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于2004年12月1日之前将2005年定点单位名单及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报送我局审批。
未予公示的企业,不得批准为2005年定点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广西2012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广西2012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11]3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广西2012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
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
(桂环办函〔2011〕336号)
梧州、北海、钦州、贺州市环保局,各定点加工利用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核定2012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环办〔2011 〕105 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12年度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2012年度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的企业,请认真填好《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附件1),于2011 年9月3日前
(以邮戳为准,一式两份)报送我厅固体废物管。
【法规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法规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颁布日期】19981005【实施日期】19981101【所属分类】全国法律法规库|部委行业规章库|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产产旧强境海理强贸管充产经经检口济署外机济产产验外疫作署产对贸总署海口旧济外易境机口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来,旧机电产品进口无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一、为加强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详见附件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的旧机电产品(包括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仍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旧机电产品,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产必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外,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文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办法办理,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211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
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211号2000年5月22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些海关提出,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中有关进料加工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应予明确,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现补充通知如下:
国有企业进料加工和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与来料加工同属加工贸易管理范畴。
进口时,亦应按照[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文件第四条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规定,由海关实行监管。
特此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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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关于核定年进口废五金电器
关于核定2010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核定2010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环办〔2009〕109号)、省环保厅《关于对2010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进行初审的通知》(鲁环函〔2009〕228号)要求,我局将于2009年9月中旬,对我市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进行核定,请各关联单位对照《评估标准》提前做好迎检准备。
附件:1.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2.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
3.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壹: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
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类别:1.“圈区管理”区内企业□2.“圈区管理”区外企业:
2.12009年从事过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
活动□;2.22009年未从事过进口废五金电器类
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2009年定点单位,是否变更法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否□
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我已认真学习且熟悉关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据我所知,本申请书及所附材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日期: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电子邮箱:
以下受理机关填写
省级环保部门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受理□不受理□
环境保护部填写:
材料接收经办人:
材料接收日期:
说明:
1.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邮寄或送达所于地省级环保部门。
2.申请单位填写前应认真学习关联政策法规。
关联政策法规可参见环境保护部网站:。
3.申请单位应于提示处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和单位公章完全壹致。
4.申请书及附带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申请单位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书壹式俩份,由省级环保部门留存壹份,报送环境保护部壹份。
且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6.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申请单位须于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和原件相同”字样,且注明日期。
7.2009年定点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1)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申请;(2)所于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3)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且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于壹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壹、基本情况
二、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三、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情况(“圈区管理”区内企业和使用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圈区管理”区外企业,可不填写表内相应栏的详细情况,但应说明依据)
四、运营规章制度情况
五、2009年度废五金电器类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情况
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环保部门考核情况(由所于地省级环保部门填写)
附件二: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
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评估标准
(试行)
企业名称序号电话
注:位于进口废物加工园区内的企业,若园区有统壹的电子地磅、废水处理设施且对不可利用的废物进行统壹管理的,考核标准中涉及的项目可视为达标。
企业负责人签字:日期:
考核评分人签字:日期:
考核单位:(章)
附件三: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
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
(试行)
企业名称序号电话
注:位于进口废物加工园区内的企业,若园区有统壹的电子地磅、废水处理设施且对不可利用的废物进行统壹管理的,考核标准中涉及的项目可视为达标。
企业负责人签字:日期:
考核评分人签字:日期:考核单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