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文字版).doc

TSG R4002-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亚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亚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围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围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办理程序及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办理程序及要求一、基本条件1)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2)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适用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压力容器罐体或者钢制无缝瓶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瓶式容器)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罐式或者瓶式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除走行装置或者框架外,其范围还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
同时适用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1);(2)罐体或者瓶式容器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注1-2);(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瓶式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3);(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4)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5)的液体(注1-6)。
注1-1: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2: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或者瓶式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 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
TSG RXXXX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文字版)

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亚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TSG R400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pdf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注;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件B。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本)。
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注;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件B。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本)。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一、背景介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指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行为进行许可和鉴定的评审过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储存和运输液化气体等危险物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与标准的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为,评估其安全性和合规性,制定本《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二、评审范围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的企业和组织。
评审涵盖以下内容: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制造商、型号、规格、使用范围等;2.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的描述和评估;3.充装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培训情况;4.充装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5.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的设置;6.充装记录和检测数据的保存;7.充装后的检测和验收记录。
三、评审要求1.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企业和组织应提供完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包括制造商、型号、规格、使用范围等。
所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和用户手册,并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2. 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企业和组织应提供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的详细描述,并保证其能够满足充装要求。
充装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充装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确保充装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 充装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培训情况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应包括充装操作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知识。
企业和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定期对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充装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充装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提供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企业和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保障充装现场的安全。
5. 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的设置企业和组织应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和充装要求,设置适当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以警示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注意安全风险。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办理程序及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办理程序及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办理程序及要求一、基本条件1)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2)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适用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压力容器罐体或者钢制无缝瓶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瓶式容器)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罐式或者瓶式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除走行装置或者框架外,其范围还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
同时适用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1);(2)罐体或者瓶式容器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1MPa(注1-2);(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瓶式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3);(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4)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5)的液体(注1-6)。
注1-1: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2: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或者瓶式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 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 引言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具有运输机动性能和使用灵活性的压力容器。
由于其具有运输性能,因此在充装过程中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运输对容器的影响、充装场所的要求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等等。
为此,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要求也相对严格。
本文将会分别从充装许可鉴定的定义、充装场所、充装条件、技术文件的要求等方面来介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2. 充装许可鉴定的定义充装许可鉴定是指对于压力容器的充装过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达到要求的评估过程。
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充装场所符合要求。
如:场地平整、通风良好、没有杂物等。
•充装过程中需要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
如:气瓶充装速率、压力、温度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
•充装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 充装场所的要求充装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应平整稳定,不应有任何凹坑、坑洼或下陷等现象•场地应通风良好,不能有火源或静电等危险物品。
•充装场所应配置充气机、压缩机、储气罐及其它必要的设备。
并且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充装条件的要求充装条件的要求包括充装时的压力、温度、时间和气体种类等方面。
其中,各项要求如下:•气瓶充装的容积应不超过规定容积的0.9倍。
•气瓶充装时,气瓶内气体的压力和温度均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充装时间和压力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充装气体种类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过程要进行实时监控,以保障充装过程的安全性。
5. 技术文件的要求充装许可鉴定的技术文件应具备如下要求:•技术文件应包含下述内容:压力容器和容器运输车辆的资料,充装计划及报告、测试结果记录等。
•技术文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且应在容器充装过程结束后的48小时内,提交至有关单位。
6. 结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过程的评估,需要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概念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中。
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
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使用的重要环节,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
二、关于充装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目前,该项许可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工作。
按照本法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二)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验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残夜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陈勇2011年8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A 充装许可资源条件附件B 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件C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D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附件E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制定的过程简介09年1月24日公布,09年5月1日实施新《条例》,第22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起草任务。
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杭州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09年5月,起草组在第一次工作会议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制定的过程简介09年7月,特设局以质检特函[2009]46号征求有关单位及其专家的意见。
09年10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
09年11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经过修改形成报批稿。
11年5月1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特点,规定了充装单位的许可程序以及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等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充装许可工作。
一、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为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2009、5、1实施)第22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
(三方面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定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什么样的特定活动需许可??)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二条所列事项,下列法律、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
1、法律;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3、国家院决定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4、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不超过1年的行政许可。
具体规定: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五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了《规则》适用的范围。
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注: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条具体细化了《规则》适用的范围,明确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种类和充装介质的要求。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本条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职权。
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本条对评审机构确定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七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
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
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本条规定了充装单位的资格要求。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个方面):(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要求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
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本条规定了充装许可的程序。
在起草过程中也曾考虑过试充装过程。
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目录)各一份。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本条规定了受理的要求。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本条规定了不予以受理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并对未完成评审工作的情况申请要求。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三)单位概括说明;(四)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六)《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七)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和充装事故应急预案;(八)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九)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单位已经通过发证机关的网站提交的电子资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从发证机关的网站获得,不需要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资料。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本条规定了鉴定评审工作要求及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满足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本条规定了鉴定评审结论。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的;(五)申请单位有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机构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质监部门)。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在规定的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和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出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不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本条规定了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发证的时限。
《充装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充装单位名称;(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三)充装许可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和充装介质名称);(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证书编号。
《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E。
本条规定了充装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
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地址变更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