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 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按民政部门文本样式执行。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设施和老年人使用的餐具、被褥、衣服等物品进行检查、维护、消毒和清洗,保持室内外整洁。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设立由管理者、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等组成的评估机构,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诂,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按照一人一档的方式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8;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设立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通畅。配置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时维护消防设施、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养老服务呼叫网络”和老年手机、物联网等技术,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提高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应当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

资料,并及时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信息录入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禁止歧视、虐待、体罚和遗弃老年人。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民办养老机构,产权归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在其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投资属于举办人所有,机构中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的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在机构存续期间由机构支配,用于自身的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民办养老机构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投资者外,增值部份,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投入。

民办机构终止时,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国家政策优惠部分的财产,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和老年人入住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相应星级认定并发放星级养老机构证书。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虚报入住老人数量获取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录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省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 28001-2001,定义3.16] 3.3特种设备special type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注:改写AQ 7002-2007,定义 3.8。 3.4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 28001-2001,定义 3.10] 4、安全管理体系 4.1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4.2.1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4.2.1.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

居家养老管理制度

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阅览室是供社区老人学习和查找相关资料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单 位是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二、阅览室实行统一管理,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负责开门、 关门,打扫卫生,整理图书、报刊、资料等有关工作。 三、阅览室开放时间:每日上午9:00—16:00 四、凡进入本室活动的人员必须做到: 1、保持室内干净、整洁,杜绝吸烟、随地吐痰,吃零食、乱扔纸 屑和杂物等不文明现象。 2、爱护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不得涂改、撕毁、偷窃。 3、爱护室内公物,不准随意搬动室内设备,对损坏公物的要照价赔 偿。 4、阅览室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可以自行在书架上寻找所需图书、报 刊、资料,但阅览后必须放回原处。 5、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者,阅览室管理人员有权暂停其阅览资格并予 以批评教育。

阅览室管理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一、阅览室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重点消防部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 行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二、区域内配置适量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检查,严格 保管,熟练操作。 三、阅览室禁止存放一切闲杂物品。 四、明显部位设置“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使用有无异常情况,如有异常及时报告,并及 时消除隐患。 六、阅览室禁止使用电炉或电热器具。 五、下班应将照明关闭,切断电源、水源方可下班;禁止电气设备无 人监控的情况下工作。

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活动室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 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活动室为社区老人提供活动的场所。 三、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 四、凡来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1、不超过规定时间,。 2、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3、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4、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 牌桌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5、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申办养老院的手续和流程

申办养老院的手续和流程 内容摘要: 申办养老院的手续和流程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申办养老院的手续和流程 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 请。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 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 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 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 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 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 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卫生许可证;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章程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管辖区的孤寡、特困、空巢和高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 和法律的规定,特制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地点为**。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以非营利的服务机构,致力于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打造老年人家庭式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老敬老、以诚相待、真情沟通、 服务周到。 第五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服务、助餐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机构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担任; 监事会由**担任。

第十条. 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有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定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等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活动策划、安排和执行;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申请养老机构办理流程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 (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 (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 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和服务项目评估;负责制订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和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负责服务资助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

上海市地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详]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来源:中国社会福利网时间:2010-08-31 11:49 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前言 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为了逐步满足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张凡、朱海燕、李传福、薛春萌、姚爱伦、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史雅民、张大建、黄勇、赵伟丽、荣伟。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Elderly Home Care in Community)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服务。 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Elderly Home Care Agency in Community) 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3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Elderly Day Care Center) 日间集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Elderly Dining Service Center in Community) 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 3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原则。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民办养老院申请书3篇

民办养老院申请书3篇 民办养老院申请书一:北京爱心阳光乐园(敬老院)筹建申请书 金三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漷县镇政府及民政科王科长、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社救处领导同志: 遵循北京市政府“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精神,促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长足发展,以便利占全国总人口十分之一的老龄化社会安定和谐,我们作为中国人要为国家分忧。 我们的办院宗旨是:为社会家庭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 办院承诺是:以人为本,亲情服务。 拟设置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我们申请筹建的敬老院是远离市区喧闹和城市污染,是老年朋友颐养天年的好场所。 我们地处北京东南面,在京津、京津唐、京哈高速公路干线网络中,交通便利。从北京站到“天下第一城”公交938路途经此处,中巴车、小公汽车直达本院附近。

中国农贸城、多家银行、邮局、电信(联通﹒移动)、超市、二级甲医院、公安派出所、大小规模饭店、宾馆、公交汽车站等等,都在附近。 这里原是觅子店乡政府所在地,门口有双石狮把守,院内绿树环绕、鸟语花香,有园林处登记注册的古梧桐树18棵,仿古平房十六栋,全部坐北朝南的正房。每排房均有封闭庭园,栽有花木,或葡萄架、或樱桃树、或种植蔬菜,可自行采摘。每排独立庭院各有域名,如蘭园、玫瑰园、芳草园、驿馆院、御膳房农家院、等等。设标准间、夫妻间、三人间等,每栋房设有卫生间。太阳能热水器供热水,房间内有空调或电扇、彩电(有线电视)、冰箱、沙发椅、个人衣柜,每排房都设有坐便器和洗浴间,卧室是地板地,备有综合医院的床头呼叫系统。还设有老年康复训练室、阅览室、休闲棋牌室、文化补习教室、卡拉ok厅、演出排练室、书法绘画声乐教室、手工艺作品陈列室、茶道联谊会,等等。我们拥有乐器种类多、高档,拟组建老年艺术团,活跃大家文化生活。 大食堂及厨房设置可以为百余人就餐服务,同时还备有数个小包间对特殊休养人员配餐服务。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oc

谢谢聆听 ICS03.080.99 A 12 DB2301 哈尔滨市地方规范 DB 2301/ 0039—2017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 2017-08-04发布2017-08-04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哈尔滨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志宏、张义利、李景霞、张永辉、张志君、高祥涛。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刘菊英、吴中旸、王小溪、杨楠、常明晶。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一种或若干种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 3.2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 经过专业培训,专职或兼职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人员。 3.3 无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 为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3.4 低偿服务(自己购买服务) 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基本养老服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

申请养老机构办理流程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

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民办培训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管理制度章程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和学校基本管理工作。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教研室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助理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相应的职责,并按照学校关规定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三、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五、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长春新区城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

长春新区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 服务设施用房配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建和管理,进一步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管辖区内新建(含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项目)住宅区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建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城市社区内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服务的养老用房。 以下将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统称为社区配建用房。 第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新区规划、国土、城建、房管、社会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等单位和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建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维

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统筹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分期开发建设,规划总户数1200户以上的,分期建设的社区配建用房单套或连套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0平方米。新建住宅区规划总户数1200户以下的,应在首期一次完成社区配建用房建设。 按照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区社区配建用房总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经所在地开发区社会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在对配建房屋评估作价的基础上,由开发建设单位以货币折抵配建面积,折抵资金专项用于为该社区购买社区用房。 新建住宅区户数达到管辖规模且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社区配建用房尚未建成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临时社区用房。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社区配建用房应建设在市政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地段,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和开展活动,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民办养老院项目立项申请书

某养老院建设项目项目申请报告 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高层论坛”上获悉:“十一五”期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60岁以上老人将从2005年的1.47亿增加到2010年的1.74亿,老龄化逐渐显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的压力进一步加大。随着近几年中国老龄事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按照社会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中国老龄事业仍存在问题:城市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农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贫困人口中老年人的比例仍在增加;老年福利服务基础设施短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老龄产业发展滞后;老年人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条块分割、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老年群众组织建设不够规范,总体上来说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老年人生理功能的逐渐衰退,心理状态的日益颓变,退休后的失落感,孤独感、消沉感等等,严重影响到老人们的身心健康。服侍、照顾发好老人,让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成立专门为老年人康复、疗养、活动、娱乐为一体的服务机构,让老年人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是现代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完善xxx县社会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好场所,不仅使老年人晚年生活丰富多彩、快乐幸福,也为孤儿等困难弱势群体提供一个温暖幸福的大家庭,xxx县城内xxx养老院拟建xxx养老院项目。本项目的投资系社会福利性公益事业投资,对外界、对社会、对政府暂不讲其经济效益。以监护、助护和生活护理为主,为老人提供生活、休 息、保健、娱乐、医疗为一体的服务中心。(1)替天下儿女尽孝心,为社会家庭解忧悉。(2)老人至上、服务至上、诚信至上(3)让入住老人满意、让家属子女放心(4)让老人宾至如归,感受家庭温暖,尽享天伦之乐切实解决全县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更好地履行“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愁”的宗旨。(1)社会背景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之一,据统计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为4214万,1996年第二次普查时为4243万人,1982年第三次普查时,达到7675万,1990年第四次普查时增加到9725万人。199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2亿,占总人口的9.76。到2007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49亿,占总人口的11%以上。养老服务问题日益突出。(2)文化背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广大老年人都具有落叶归根的想法,家庭观念比较浓厚。因此,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给予老年人更多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慰,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的晚年,让所有孤儿等困难弱势群体都能享受家庭的温暖,是当前社会倍受关注的焦点。 xxx养老院建设项目 2、xxx县城内xxx养老院,是由xxx县个体经营者xxx筹建,注册于2008年12月9日,主要求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提供住宿、饮食服务等。(1)《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2)《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4)《老年公寓和养老院设计指南》(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2010 (6)《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河北省消防条例》(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通过精致典雅的建筑风格,为来此居住的老人们营造出一个浪漫而温馨的老年家园。 (2)通过高起点、高标准、优质服务、争创一流的专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达到环境园林化,服务宾馆化,生活家庭化,护待亲情化,管理规范化的老年服务机构。 xxx县西关村裕华街北侧,此处阳光充足、环境清静、空气清新、交通便利。项目拟占地1548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建筑面积可达6192平方米可安置接纳332名老人。项目总建筑面积6192平方米,主要包括:老年寝室、健身房、活动室、接待室、食堂及餐厅、洗衣房、浴室、办公室库房以及其他附属用房,另外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等。经估算,本项目建设共需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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