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5.04施行日期2015.05.04文号鄂政发〔2015〕24号主题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信心,竞进有为,全力确保投资目标任务完成(一)以“竞进”的精神状态争取投资新作为。
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总要求,牢牢把握“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坚定不移把稳增长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把扩大有效投资作为稳增长的关键和“牛鼻子”,扎实开展“有效投资项目建设竞进年、项目储备提质年、社会投资促进年”活动,加快形成新一轮扩大有效投资和项目建设高潮,力争今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以上,投资总额达到29万亿元。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大力促进投资便利化(二)精简前置审批,优化审批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后续监管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除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外,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严格执行《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清单之外的其他前置服务一律不得收费。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发改委(局)、编办、民宗委(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物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大)队: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释放投资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标准化(一)统一审批事项清单。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附后),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鄂政发〔2016〕32号文件,负责对本行业内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和督促整改,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明确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权限划分等。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统一审批材料清单。
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整合、优化,对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清单进行规范、合并。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附后)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
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8a59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91.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体目标,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进一步发挥省重点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抓好省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面临着既要做大经济总量,又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任务。
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力量。
抓好省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打造湖北经济升级版,夯实发展基础、提升产业竞争力、改善社会民生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扩大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抓手,把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战场,形成抓投资、抓项目、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强大气场;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和制约项目建设的问题,为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利条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成绩和经验,营造全省上下抢抓发展机遇、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省重点项目分级负责制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最新)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拉动作用,根据X省开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继续精简审批程序,着力强化融资服务,努力降低企业成本,加大产权保护力度,持续优化政务环境,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市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激发民间投资拓展有效空间,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开放力度,着力拓展民间资本发展空间。
1.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方向。
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基础设施和新兴产业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享受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X区、工业园区、X区管委会分别负责)2.积极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
在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期工作具备一定基础、投资回报机制明确的项目,集中向民间资本推介。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X区、工业园区、X区管委会分别负责)3.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将项目入库管理,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发布推介项目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X区、工业园区、X区管委会分别负责)4.推动民间资本有序参与PPP项目。
重点选择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策科学合理、回报机制清晰明确、合同规范、使用者付费为主的PPP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合理设定社会资本方选择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运营经验丰富、商业运作水平高、创新创造能力强的民营企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3•【字号】鄂政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抓住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及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利用外来资金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新要求(一)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沿海资本和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态势明显,为湖北引进外来资金和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发展先机,牢固树立“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观念,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努力营造大招商的社会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全省“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我省经济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
积极引导内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使外来资金成为发展和壮大这些产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坚决杜绝引进“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二、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和布局(三)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区域。
在引进外资方面,“巩固港台、发展日韩、开拓欧美”;在引进内资方面,突出“长三角”、“珠三角”,重点抓住广东外资企业和浙江民营经济向内地转移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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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应坚持“有需则让、不与民争利”。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电信、市政公用、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和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
积极落实国家对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上网电价的补贴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的各项政策。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积极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电分开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
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建立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市场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落实铁路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民营企业投资符合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税费缴纳、贷款、企业开办、财政补贴、收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依法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民航湖北安监局、武汉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鼓励设立政府参股、民间投资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
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省通信管理局、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
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林水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蓄引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高标准农田、森林经营等项目。
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林水项目,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补助政策。
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有关要求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政策性住房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领域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民营医疗机构可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允许离退休医务人员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原单位不得扣减其法定的离退休费等待遇。
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经同意可以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
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和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
受政府委托分担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
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用地、产权和社保等政策。
民办学校可用教育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办学校举办者以不动产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等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依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畴。
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土地、税费减免等相关支持。
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并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上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
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
依法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政策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
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现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报批。
民办养老机构供养或收养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老人,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
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推行养老服务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质量体系认证,确保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物复仿制品、古玩收藏与艺术品业、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影视基地等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