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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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委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

公司改制委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

公司改制委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公司改制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以下公司改制法律服务:(1)协助甲方进行公司改制的可行性研究,包括法律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等;(2)协助甲方制定公司改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结构、股权结构、管理层调整等;(3)协助甲方进行公司改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4)协助甲方进行公司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文件起草、审查、修改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劳动合同等;(5)协助甲方处理公司改制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股权转让、资产评估等;(6)协助甲方进行公司改制后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合同管理、劳动管理等;(7)其他与公司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

1.2 乙方指派具有丰富公司改制经验的律师组成项目组,负责具体提供法律服务。

项目组成员名单及分工将在双方协商确定后予以明确。

二、服务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个月。

2.2 乙方应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服务期限,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服务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公司改制法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3.3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为:____期支付。

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2.2.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2.2.7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首先,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是保障企业法律权益。

国有企业
改制是一项涉及到大量法律事务的复杂任务,需要处理合同、劳动法、公
司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问题。

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审查、起草和修订各类法
律文件,并确保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在国有企
业股份制中,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制定股权转让合同,并确保股转过程中的
合法性与合规性。

其次,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是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评估。


改制过程中,律师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
合规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法律问题。

例如,律师可以审查企业
的资产状况,评估企业资产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律
师的专业法律意见,企业可以及时了解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决策,
避免潜在法律纠纷。

此外,律师还可以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提供法律纠纷解决的支持。

改制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如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

律师可以
代表企业参与谈判、调解和仲裁,协助企业解决法律纠纷。

律师的专业法
律知识和经验可以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律师的概念是什么

公司法律师的概念是什么

公司法律师的概念是什么公司法律师的概念就是指以公司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的执业律师,因为在律师的这一领域其实和医生都是大同小异的,比如说有专门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也有专门代理房地产案件的律师,那还有一部分律师主要就是钻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公司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的。

▲一、公司法律师的概念是什么?公司法律师,是指以公司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的执业律师,公司法律师的出现时律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司法律师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公司律师,是指为公司提供公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其业务类型一般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公司诉讼、公司投资、公司融资、公司改制、公司上市、公司破产、公司清算、公司法律顾问等。

▲二、公司法律师的业务范围按照诉讼与非诉讼的角度划分,公司法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有:非诉讼方式1、资产的运营和处置法律服务1)企业投资,并购目标企业的治理结构,资产法律状态调查2)顾问律师定期访问企业3)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企业产权交易5)产权纠纷调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清算6)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资产管理咨询2、站在改制企业的角度、企业控制人的角度提供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重组中的法律服务7)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8)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9)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职工安置3、项目咨询代理10)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特定业务,进行法律调查,提供咨询意见11)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建设、经营提供全程咨询服务12)就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兼并与收购、合并与分立等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代理服务13)作为企业代理人,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参与谈判14)作为项目代理人,审查或代理起草合同,章程的文件;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进行法律调查,提供咨询意见4、站在收购方角度或者被收购方角度为企业兼并和收购提供法律服务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2)企业兼并等的方案设计、文件制作、谈判、申报审批等律师都有着自己比较擅长的专业,那公司法律师的相关工作始终都是围绕着公司法的。

国企改制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国企改制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国企改制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国企改制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份形式严谨、结构缜密、分析准确、论证精当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律师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作指南,同时也是律师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宏观驾驭能⼒和微观操作技巧的充分展⽰。

根据笔者执业经验,法律意见书应达到如下基本要求:1、形式严谨,结构缜密。

⼀份法律意见书,就是⼀篇完整的⽂章。

虽⽆强求⼀致的格式,但属专业⼈⼠撰写的专业⽂章,⽤于当事⼈某⼀特定⽤途,⾸先形式上要严谨,要遵循⼀般写作格式。

同时在⽂章结构上要缜密,通篇甚⾄是某⼀⽀点问题上应按提出问题、摆明事实、分析问题、找准依据、解决问题、得出结论这⼀阐述⽅式进⾏。

2、内容完整,详略得当。

律师通过对委托⼈所提供的材料、⾃⼰调查取得的材料进⾏由表及⾥、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深⼊掌握后,对事实部分进⾏⽐较完整的叙述。

只有完整的事实,才能有完整的分析。

但要注意把握表述重点,注意选材和剪裁,剔除多余事项,写出必要情节和关键细节,同时注意重点的变化,精准把握整个事情脉络和分析重点,这样容易解决问题。

3、尊重事实,严格依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作者最起码的要求。

出具法律意见书时,要辩明真假虚实,尊重法律事实,同时⾔之有据,运⽤现⾏法律法规和法理进⾏客观分析,不要⽆原则地迎合委托⼈的⼼理。

运⽤法律时,要对不同法律渊源、不同效⼒等级、不同适⽤范围的相关法律⽂件进⾏细致分析,从⽽为解决核⼼法律问题提供正确的分析意见,出具最优的操作⽅案。

4、语⾔规范,结论明确。

出具法律意见书,尽量使⽤规范的法律语⾔,且⼒求⽤词准确、⾏⽂简约。

通过对问题的论证分析,得出的结论应该是明确的。

如果得出的是模棱两可的结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具有指导性,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

当然在证据材料不完整,事实不⼗分明确的情况下,可在结论前增加有基础、有倾向性的假设;在不便于做出肯定性结论的前提下,可以出具保留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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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9月3日施行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6个副省级城市体改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精神,各地体改委(办)及相关部门正抓紧进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工作。

总的说来这项工作进展是顺利的,但也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给规范工作带来困难。

现就解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公司设立方式问题
此次重新登记,按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要求,要明确设立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的规定和公司发起行为已在《公司法》生效前完成的实际,公司设立方式不再做根本性的修改。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条“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设立可以归纳为募集方式。

因此,在重新进行公司登记时,定向募集公司的
设立方式应按募集方式设立处理。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问题
公司非经营性资产未剥离的,要认真进行剥离。

这些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分为三类:一是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派出所、交通队、社区政府等;二是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占用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三是为公司自身经营服务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研究所、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倒班宿舍、娱乐设施等。

第一类非经营性资产,在规范时必须从公司中剥离出去。

第二类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予以剥离,有困难的企业应先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交由政府管理。

第三类非经营性资产,如数量较少,原则上可以不剥离。

凡进行资产剥离,涉及公司分立、合并,增减股本,国有股权变动等事项的,要依法办理审批事宜。

非经营性资产在本次规范中或以前已经剥离的,该资产所需的支持费用,不得再由公司负担。

三、关于对不符合续存条件公司的处置问题
对于那些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达不到公司条件的,可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中股本总额不足1000万,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续存和转为有限责任公司都有困难,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置:一、与其他公司合并;二、引入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三、对于不愿意与其他公司合并,又无力增加法人股东的公司,也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四、关于重新验资问题
对原有公司进行规范,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以重新登记的上一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进行验资。

五、关于公司上缴管理费、监管费问题
一些公司目前仍被要求向原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向相关部门交纳监管费。

本次规范中重申,公司与政府之间不存在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主管部门,公司不再向政府部门上缴管理费;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能,公司也不向该机构交纳监管费。

六、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问题
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由董事会聘任。

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再任命以上人员,亦不对公司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

有关组织和机构可在履行法定程序前,对国有股股权代表拟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人选表示意见。

七、关于处理国家公务员兼职的问题
本次规范中,处理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事宜,难度较大,进展缓慢。

这里重申,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某些机构中,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宜判断的,应由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国家公务员凡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的,必须或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或辞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务,两者不可兼任。

国家公务员出任公司职务的,必须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为董事、监事,或董事会聘任其为经理后,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

八、关于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富余人员的安置费用问题
一些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将原企业中的大批不该进入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富余人员的安置费用转给公司承担。

通过本次规范,这种状况应予终止。

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在这次规范中,要重新确定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的去向,凡公司成立时,不应进入公司的离退休人员,要明确其养老、医疗及安置费用,由原企业资产所折股权的股份持有单位承担。

九、关于法人股个人持有的处理问题
在定向募集公司中,有一部分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实际上是发向社会公众,也就是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自然人。

它的主要特征是:从股份发行的批文中看,明确的股权性质是法人股,发行对象是法人。

从发行结果看,有三种情况,一是股份持有人是自然人,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是法人;一种是股份持有人是自然人,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也是自然人;还有一种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是法人,但后面列有自然人名单。

对以上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处理,可采取如下方法:一、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该股份;二、由法人股东收购。

公司或法人股东无回购或收购能力的,按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要求,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

十、关于符合公司条件的企业选择其他企业形态的问题
具备《公司法》条件的企业拟从公司形态退回原企业形态,一般是不允许的。

如股东会议决议退回原企业,须依据《公司法》,办理公司终止手续。

公司终止只能采取破产和解散两种方式。

公司破产和解散,应履行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要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不履行破产或解散程序,公司不允许退回原企业形态。

转自:企业改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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