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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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已经提出了多种观点,但其矛盾和复杂性仍然存在。

针对这一问题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找到最适合的改造方案。

一、罪犯应否改造罪犯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人,其行为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全和犯罪事实的存在。

不管其罪行大小,是否应该对罪犯进行改造,这是一个道德和伦理问题。

从道德层面来说,罪犯必须接受改造,这是一种修复社会秩序、重建正义的机会。

所有的罪行都应该受到道德的制裁,这可以帮助大众维护公正和正义,缓解社会压力。

罪犯接受改造不仅有利于其自身成长,还可以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和重新融入社会。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罪犯的改造也是必须的。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和设法给予帮助,罪犯也不例外。

改造可以有助于罪犯摆脱罪恶,并掌握更多有意义的技能和知识,帮助他们重建新的信仰和生活方式。

二、罪犯能否改造虽然改造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每个罪犯都能接受改造。

改造的成功取决于罪犯的心理和其他因素。

有些罪犯会拒绝改造,进而继续犯罪。

因此,判断罪犯是否能够成功改造,必须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罪犯的个人素质:个人素质是影响罪犯是否可以改造的一个重要因素。

获取有效的自我教育的能力和思维水平都可以影响一个罪犯是否能接受改造。

2、罪犯的性格特点:罪犯的性格特点对于改造的成功与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如果罪犯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又有一定的自制力,那么改造就会比较容易。

3、改造的管理方式和考核标准:如果改造的管理和考核没有得到合理的安排,也会影响罪犯的改造效果。

4、罪犯面临的犯罪等级和时间问题:罪犯犯罪等级较高,且刑期较长的,大多情况下改造难度会比较大。

三、如何改造罪犯改造罪犯是一个长期、复杂和困难的过程。

为确保改造会得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采用全面和科学的方法,同时注重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改造。

1、心理咨询和治疗:改造罪犯的第一步是帮助罪犯掌握自身的心理需求,以便更好地修复他们的心理状态,并从中发掘治疗的途径。

劳改改造的规章制度

劳改改造的规章制度

劳改改造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改改造管理,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重返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改改造是对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劳动教养的罪犯进行改造、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劳改改造的目的是帮助罪犯认识错误、自我反省、学习工作和生活技能,最终实现社会融入。

第三条劳改改造应遵循依法管理、依法教育、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罪犯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劳改改造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四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结构,配备合格人员,提供必要设施和条件,开展教育、劳动等改造工作。

第五条罪犯在劳改改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劳改改造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提前解除劳教。

第六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罪犯教育、劳动、康复等制度,鼓励推行科学、文明、法治、人性化的改造方式,为罪犯的改造提供有力支持。

第七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注重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健康的人格品质。

第二章罪犯接待和调查第八条罪犯被送往劳改改造机构时,应当进行接待登记、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等工作,确保罪犯的基本信息和健康状况得到准确记录。

第九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依法对罪犯进行个人档案归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犯罪事实、案件处理情况、家庭背景等资料,并加强保密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罪犯调查机制,对罪犯的犯罪行为、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调查,为后续改造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罪犯在接受劳改改造前,应当接受入所体检和心理评估,确保身体健康和心理稳定,为后续改造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章罪犯管理和教育第十二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制定罪犯管理制度,明确罪犯行为规范和惩罚措施,加强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罪犯在劳改改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机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违反规定行为,保持纪律,争取提前解除劳教。

罪犯基本管理制度

罪犯基本管理制度

罪犯基本管理制度一、罪犯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是指对罪犯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道德道义、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期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法制教育和文化教育,学会遵守法律法规,矫正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念。

罪犯教育改造的目的是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并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到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1、法律法规教育:监狱应当加强对罪犯的法律法规教育,让罪犯了解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法律后果,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提高罪犯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道德道义教育:监狱还应当对罪犯进行道德道义教育,让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的伤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3、职业技能培训: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特长和兴趣,对罪犯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二、罪犯思想引导罪犯思想引导是指对罪犯的思想进行引导和疏导,帮助罪犯明白自己的罪行,认识到改过自新的重要性,通过引导和疏导使罪犯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接受教育改造。

思想引导的过程中,监狱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罪犯内心的善良品质,引导罪犯认识到错误并勇于改正。

1、心理疏导:监狱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罪犯排解内心的痛苦和压力,找到自我改造的动力和信心。

2、精神激励:监狱也应当对罪犯进行精神激励,帮助罪犯树立奋斗目标,激发罪犯的内心动力,使其产生改过自新的决心。

3、家庭关怀:监狱还应当关注罪犯的家庭情况,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家庭关怀和支持,帮助罪犯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从根本上消除罪犯逃避社会问题的心理借口。

三、罪犯心理疏导罪犯心理疏导是指对罪犯的心理状态进行诊断和疏导,帮助罪犯排解心理压力,改善心理状况,使其身心得到全面的恢复。

在监狱中,罪犯处于特殊的心理环境中,面临着种种心理问题,需要得到及时的疏导和治疗。

1、心理测试: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为罪犯提供个性化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规范罪犯改造活动方案

规范罪犯改造活动方案

规范罪犯改造活动方案罪犯改造是刑罚执行的重要任务之一,旨在通过教育、培训和心理疏导等手段,引导罪犯熟识错误,改变思想观念,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实现有效的社会融入。

为了规范罪犯改造活动,确保其有效性和持续性,以下是一份详尽的改造方案。

一、确立改造目标制定明确的改造目标是罪犯改造活动的基础。

改造目标应包括罪犯的思想观念转变、道德品质培育、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

同时,应依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犯罪类型和个人特点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改造目标,使其更加符合罪犯的实际状况。

二、建立科学的改造机制建立科学的改造机制是保证改造活动顺畅进行和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改造机制应包括罪犯改造工作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等。

同时,应重视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改造活动的公正性和透亮度,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操作。

三、完善改造活动内容改造活动内容应多样化、全面化,以满足罪犯多方面的改造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心理疏导: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方式,救助罪犯熟识自己的错误,解决心里的困扰,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道德品质培育:通过道德教育、品德修养等方式,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培育诚信守信、友善公正等优良品质。

3.法律知识教育:通过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加强罪犯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降低再犯率。

4.职业技能培训:依据罪犯的个人特长和爱好,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强改造活动评估改造活动的评估是检验活动成效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包括定期对罪犯进行改造效果的评估,准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还应加强对改造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改造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五、加强改造活动宣扬改造活动宣扬是提高大众对改造工作认知和支持的重要手段。

应通过多种途径,如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宣扬改造活动的目标、内容和成效,增。

罪犯改造法促进罪犯社会适应和再教育的法律规范

罪犯改造法促进罪犯社会适应和再教育的法律规范

罪犯改造法促进罪犯社会适应和再教育的法律规范罪犯改造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旨在促进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必要的教育和改造,以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在实施过程中,罪犯改造法有着严格的法律规范,以确保罪犯得到公正、合法和有效的改造。

一、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刑罚执行机关作为罪犯改造法的执行主体,承担着保障罪犯权益和推动罪犯改造的重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合理安排罪犯的学习、劳动和思想教育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改造条件。

此外,刑罚执行机关还需要定期评估罪犯的改造情况,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改造计划,确保罪犯得到全面而系统的改造。

二、罪犯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为了促进罪犯的社会适应和再教育,罪犯改造法对罪犯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普通罪犯需要接受法律知识、职业技能、道德伦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养和技能水平。

对于一些特定犯罪类型的罪犯,还需要根据其犯罪特点和改造需求,开展专项教育和培训。

此外,政府和社会机构还可以提供适当的心理咨询和康复辅导,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三、改造计划和措施的制定与执行罪犯改造法规定了改造计划和措施的制定与执行程序,确保罪犯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制定改造计划时,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和改造需求,确保改造计划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改造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程序,杜绝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歧视。

四、教育改造成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为了确保罪犯改造工作的效果,罪犯改造法规定了教育改造成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改造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罪犯,帮助他们了解自身改造情况和进步成果,激励他们更好地参与改造活动。

五、出狱后的社会适应和再教育罪犯改造法强调出狱后的社会适应和再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教育改造罪犯是司法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在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部制定了系统、全面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一、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教育改造罪犯不仅是对罪犯个体的挽救和改造,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维护。

通过有效的教育改造,能够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概率,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同时,这也是体现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关怀的重要举措,彰显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二、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教育改造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应有的惩处。

2、因人施教原则每个罪犯的犯罪原因、性格特点、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等都有所不同。

因此,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每个罪犯的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改造方案。

3、综合施策原则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和方法,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健康辅导等,全方位地对罪犯进行改造。

4、注重实效原则教育改造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以罪犯的思想转变、行为规范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为衡量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教育改造方法。

三、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1、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增强悔罪意识。

2、文化知识教育针对罪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情况,开展基础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为其接受其他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3、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社会需求和罪犯的自身特点,开展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具备一定的就业能力,自食其力,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4、心理健康辅导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对存在心理问题的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

四、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和途径1、课堂教育设立专门的教室和课程,由专业的教师或管教人员进行授课。

罪犯行为规范

罪犯行为规范

罪犯行为规范罪犯行为规范是指在监狱或刑事处罚场所中,针对罪犯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罪犯的行为,维护监狱秩序。

下面是一份罪犯行为规范,共1000字。

一、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罪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秩序原则:罪犯必须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维护监狱秩序。

3.自律原则:罪犯应该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

二、个人行为规范1.诚实守信:罪犯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2.遵守纪律:罪犯应该遵守监狱纪律,不得违反规定。

3.爱护财物:罪犯应该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或盗窃。

4.保持卫生:罪犯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保持监狱环境卫生整洁。

5.尊重他人:罪犯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威胁或伤害他人。

6.正当行为:罪犯应遵纪守法,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7.文明用语:罪犯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粗俗或侮辱性语言。

三、日常生活规范1.作息时间:罪犯应按照监狱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活动,不得私自熄灯或提前起床。

2.劳动安排:罪犯应按照监狱的劳动安排参与劳动,不得推诿或拒绝。

3.饮食规范:罪犯应按照监狱规定的饮食标准合理膳食,不得浪费食物。

4.卫生要求:罪犯应按照监狱要求保持宿舍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5.照顾弱势群体:罪犯应照顾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6.健身锻炼:罪犯应按照监狱规定参加健身活动,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

7.宗教信仰:罪犯有宗教信仰的,可以参加监狱组织的宗教活动,但不得进行宗教极端行为。

四、行为纪律规范1.言论自由:罪犯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宣扬暴力和恐怖主义。

2.禁止吸烟:罪犯在指定区域可以吸烟,但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吸烟。

3.禁止私自携带或储存违禁品:罪犯不得私自携带或储存违禁品,如手机、毒品等。

4.禁止暴力行为:罪犯不得使用暴力或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5.禁止赌博:罪犯不得参与赌博活动,不得进行赌博交易。

抓规范,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抓规范,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丰富教育手段、探索改造模式,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今年以来,在监狱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四大队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省局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监狱工作方针,突出以教育改造为中心,完善教育改造工作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人人参与的教育格局,扎实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工作的治本功能,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确保监管安全与稳定,不断提高改造质量。

我做为四大队副教导员,主要分管改造,在大队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依托监狱工作思路,立足监狱现状和大队实际情况,高度重视教育改造工作,在工作中贯彻“三个一”的教育改造模式,既“坚持一个中心:贯彻落实省局《决定》;致力一个目标: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探索一种道路:丰富教育改造手段”。

一、以贯彻落实省局《决定》为中心,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学习提高。

随着省局《决定》的出台,在监狱统一部署下,我大队积极组织本大队改造口民警认真学习省局《决定》,在学习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使民警意识到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是更好地贯彻监狱工作方针的需要,也是监狱工作继续发展的需要;思想教育功能、狱政管理功能、劳动生产功能如何做到有机结合,当前教育改造工作在新形势下必须有新的发展、新的突破,从而使广大民警认识到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特别是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如何将《决定》的相关精神与基层的工作实际有机结合,既是上级领导对基层押犯单位的要求,也是我们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要积极探索和学习提高的。

《决定》出台后,我大队重视学习、重视理解、重视体会,明确了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的中心工作、中心任务,要集中主要经历和主要力量去共同抓好,以确保监狱安全,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目标,以具体行动响应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开展教育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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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0.11.06
•【文号】司法部令第十二号
•【施行日期】1990.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协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发布日期:2004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二号发布)
第一章基本规范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改造机关制定的各项监规,服从管理教育。

第二条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
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
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
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博;
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
信活动;
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
不准恃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
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

第三条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

遇有特殊情况,要听从管教人员指挥,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列队行进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

第二章生活规范
第六条听到起床号令,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要棱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

第七条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八条按规定时间、地点、方法有秩序地就餐。

不准敲击餐具、嬉闹。

第九条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

不准浪费粮食和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条不准设立小灶,多吃多占集体食物,不准喝酒和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一条节假日或工(课)余休息时间应当在允许范围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听到就寝预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听候点名。

不得喧哗、耳语、走动。

第十三条就寝前,要抓紧时间上厕所,洗漱、铺放被褥。

脱下的衣服整齐地放在枕头一边,鞋放在床下摆成一线。

第十四条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

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看书写字,不准影响他人睡觉。

第十五条生病应向管教人员报告,由管教人员或指定人员带领去医院(或卫生所)就诊。

第十六条看病过程中,要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病情,听候医生处置,不得无理取闹。

不准指名要药,不准索要休息诊断书。

第十七条病犯要积极配合治疗,遵从医嘱,按时用药;隔离治疗的,不许到规定范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按指定地点休息。

第十八条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喝生冷脏水,不吃腐败变质食物。

保持餐具完好和卫生。

第二十条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劳动时着工作服,定期进行休验,严禁带病上灶。

第二十一条除1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

第二十二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室内装饰和谐适度,门窗洁净,洗漱用具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脏物、废物、果皮、纸屑,不准损坏、践踏花草树木。

第二十四条一律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记,不准私自改变囚服式样、颜色和标记。

夏季在监室内可穿标记明显的背心或汗衫。

第二十五条劳动过程中应该穿用操作服,佩戴标记。

第二十六条监管改造机关配制的“值星员”等标记,要按规定部位佩戴,
不准私自转借、涂改、损坏。

第二十七条不准私藏或倒换服装,不准穿或暂时不穿的服装要交管教人员统一存放。

第二十八条收发信件,邻取汇款、包裹等邮件,依照规定接受检查。

通信中不得泄露监管改造单位秘密或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

第二十九条会见家属、亲友时,不准使用隐语、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第三十条按规定时间听广播、看电视。

收听、收看时,坐姿端正,不准从事其他活动,不准闲谈走动,不准擅自开闭、选台。

第三十一条3名以上罪犯走路要排成纵队或靠右侧行走。

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

第三章生产劳动规范
第三十二条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服从分配,参加劳动。

有病不能劳动的,要有医生诊断书并经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听到出工号令,按规定的时间、编排的位置,到指定地点列队,听候点名。

报数要全神贯注,声音清晰洪亮,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生产劳动过程中要坚守岗位,遵守纪律,不准乱走乱窜,大声喧华,谈笑打闹和睡觉。

不准做私活。

第三十五条努力学习操作技术,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注意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定额和作业计划。

废、次品不得超过规定指标。

第三十六条爱护设备、工具、器具、厉行节约,杜绝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七条不损坏庄稼、花草、果木及其它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爱护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田间设施。

第三十八条搞好文明生产,厂房内外保持卫生整洁。

必须遵守车间定置管
理规定,做到各类工具部件摆放整齐。

第三十九条听到收工号令,迅速擦试、清理、保养机器设备或其它劳动工具,打扫现场卫生。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交接班。

第四十条按带队干部口令,在指定地点列队集合回监舍。

不准将各种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四章学习规范
第四十一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阅读有关政治书刊,紧密联系实际,勇于认罪悔罪,加速思想改造。

第四十二条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听讲,认真记录。

有疑问时要举手示意,得到允许后起立发问。

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

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

遵守考试纪律,争取优良成绩。

第四十三条努力学习生产技术,钻研科学知识,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争当生产技术能手。

第四十四条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争取掌握一技之长,为出监后的就业谋生和参加“四化”建设做好准备。

第四十五条上课时坐姿端正,不准脱鞋、跷腿,不准赤膊、光脚,冬天不准戴口罩。

第四十六条尊重教师,上、下课时要起立致意,同时进入教室时,要让教师先行。

第四十七条认真爱护教室的桌椅和教学用具,不准乱刻乱画。

第五章文明礼貌规范
第四十八条说话和气,举止文明,说真话、实话,不说粗话、脏话,不准做低能下流动作,严禁同性恋。

第四十九条有求于人时,用“请”、“您”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
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没什么”、“别客气”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您”、“麻烦您了”等谢词。

第五十条罪犯间一律互称姓名,不得叫绰号、起外号,不准称兄道弟,不得使用入监前在社会上的邻里、亲友家庭称呼。

第五十一条尊重国家工作人员。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称呼职务,对职务不明的工作人员统称“队长”。

对直接参加劳动的工人称“师傅”。

外来提审时要有礼貌地回答问题,不得顶撞争吵,无理取闹。

第五十二条当管教人员进入监舍时,要自动起立,不得躺卧偎坐(生病者除外)。

第五十三条听到管教人员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并迅速到管教人员两米处站好,听候指令。

管教人员问话时,要立正回答(正在操作无法离开等特殊情况例外)。

接受管教人员指令后,立即答“是”。

管教人员讲话过程中,不准随便插嘴抢话。

向管教人员陈述或回答问题时,不准指手划脚。

第五十四条有事需要进管教人员办公室时,应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野外劳动现场有事必须找值勤人员时,应在5米以外止步报告。

第五十五条与管教人员同一方向行进时,不得与管教人员擦肩并行。

在较窄的路上相遇时,要自动停步,靠边让路,放下手持的工具,待管教人员走过5米后再起步。

第五十六条遇有来宾参观和支队以上领导干部进入监舍视察时,应停止一切活动,起立问候;对客人、领导的问话,要立正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尾随、围观、评头论足。

非经允许,不得擅自贴近、攀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言行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进行评审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所有罪
犯都必须严格遵守,付诸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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