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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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诊断证明的出具和管理,确保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的出具1.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在我院,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2)严格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3)熟悉本专业诊疗规范和诊疗技术。

2. 诊断证明的出具程序:(1)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诊断;(2)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检查结果,填写诊断证明书;(3)诊断证明书应规范、完整,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依据、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4)医师应在诊断证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三、诊断证明的管理1. 诊断证明的保存:(1)诊断证明应妥善保管,患者可随时查阅;(2)诊断证明的电子版由医院信息管理部门统一存储,确保数据安全;(3)诊断证明的纸质版由患者自行保存或提交给相关部门。

2. 诊断证明的审核:(1)医院设立诊断证明审核小组,负责对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2)审核小组对诊断证明的出具过程、诊断依据、诊断结果等进行审核,确保诊断证明的合法性;(3)审核小组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医师反馈,并督促整改。

四、诊断证明的用途1. 诊断证明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患者因病休息、病假、工伤鉴定、交通事故处理、司法鉴定等;(2)各类保险报销、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3)办理入学、入学体检、入学转学等;(4)其他需要提供诊断证明的场合。

2. 诊断证明的用途应限于患者本人,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1、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体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

严禁开人情假。

急诊病人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2、诊断证明盖章时须持挂号证 (或门诊病历) 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3、凡属特殊诊断证明 (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4、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等),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二人以上签名。

5、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三、管理内容1.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指患者因疾病就诊时,由医师出具的用于证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医疗文书。

2. 医师在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诊断证明内容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

3.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分为通用诊断证明和专用诊断证明两类。

通用诊断证明适用于所有门诊疾病,专用诊断证明适用于特定疾病或特殊情况下的诊断证明。

4. 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院方注册。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地点不符的诊断证明。

5. 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

特殊情况需要出具的,应当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并在患者出院后及时补开。

6.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使用院方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患者如需复印或复制诊断证明,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7.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为患者就诊之日起一年内。

过期诊断证明无效。

8.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监督管理1. 本制度由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并成立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所有。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审核、归档、使用等全过程。

三、诊断证明书出具1. 诊断证明书由我院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出具,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签发。

2. 患者或用人单位向我院职业病防治科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患者身份证、劳动合同、职业史等相关证明材料;(2)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检查报告、病历资料等。

3. 职业病防治科收到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安排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4. 职业病诊断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职业史、检查结果等进行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诊断证明书审核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出具后,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人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1)诊断依据是否充分;(2)诊断结论是否准确;(3)诊断证明书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3. 审核合格的诊断证明书,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诊断证明书归档1. 诊断证明书出具后,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归档管理。

2. 归档资料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2)患者或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3)诊断医师的签字和盖章。

3. 归档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存放。

六、诊断证明书使用1. 诊断证明书仅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2. 患者或用人单位可持诊断证明书向相关部门申请职业病待遇、赔偿等。

3. 我院不得随意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诊断证明书内容。

七、监督管理1. 我院设立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诊断证明书出具、审核、归档、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院职业病防治科负责解释。

医院诊断书管理制度

医院诊断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诊断书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诊断书的定义、开具流程、保管要求、使用范围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四条诊断书是指由我院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治疗经过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

第五条诊断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患者住院期间,医师根据病情变化出具的病情变化诊断书;(二)患者出院时,医师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出具的出院诊断书;(三)患者转院、转科时,医师根据病情变化出具的转院、转科诊断书;(四)患者死亡时,医师出具的死亡诊断书;(五)患者需要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需要提供的诊断证明。

第三章开具与审核第六条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有权开具诊断书。

第七条开具诊断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诊断书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不得伪造、篡改;(二)诊断书应当载明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检查结果、治疗经过等;(三)诊断书应当由开具医师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诊断书的审核:(一)医师开具诊断书后,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确保诊断书内容准确无误;(二)审核通过的诊断书,由医院病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编号、归档。

第四章保管与使用第九条诊断书的保管:(一)诊断书应当由病历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确保诊断书的安全、完整;(二)病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诊断书进行清点、核对,防止遗失、损毁。

第十条诊断书的使用:(一)诊断书仅限于医疗、保险、司法等相关部门使用,不得随意泄露患者隐私;(二)使用诊断书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伪造、篡改诊断书的,由医院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各部门及从事疾病诊断证明出具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疾病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于患者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

第二章疾病诊断证明的出具第四条疾病诊断证明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出具。

第五条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病情为依据,确保诊断准确、客观、完整;(二)严格按照疾病诊断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诊断范围;(三)诊断证明内容应与病历记载相符;(四)诊断证明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

第六条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时,应签署本人姓名,并由科室负责人或主治医师审核签字。

第七条诊断证明须加盖医院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疾病诊断证明的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疾病诊断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疾病诊断证明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疾病诊断证明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诊断证明出具日期;(三)诊断结果;(四)出具医生姓名、科室;(五)审核签字;(六)医院公章。

第十一条疾病诊断证明的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扣押疾病诊断证明。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诊断书管理制度篇1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

病房:(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过1个月;(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诊断书管理制度篇21、目的:为加强我院对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工作。

2、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3、适用范围:全院4、职责:4.1.我院对诊断证明书按照出院诊断证明书和门诊诊断证明书,实行分类管理。

4.2.病房医生、门诊医生均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具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开具要求5.1.我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生均按照统一格式填写。

5.2.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在我院办理出院手续时,由主管医生填写好出院诊断证明书后交由患方,由患方持医生填写好的诊断证明书,到出院处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5.3.门诊诊断证明书:5.3.1.医生为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需由患方持相关单位的介绍信原件,并在我院建立门诊正式病历后方可开具,开具时应当一式两份,交患者一份,我院留存一份,患方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在门诊分诊台处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5.3.2.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患者本人应当亲自就诊,否则医生无法开具诊断证明书;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院,但患者曾在我院有过就诊病历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生可以按照以前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诊断证明,但须在证明书上备注患者本人上次在我院就诊日期及本次诊断证明的用途:5.3.2.1.患者本人身故的',代办家属应持公安、民政或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患者死亡证明书、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代办家属身份证明方可办理;5.3.2.2.患者本人因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来院的,代办家属应当持有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患者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等情况证明(或在上述介绍信中予以说明),以及患者本人同意家属代开诊断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代办家属身份证明方可办理;确因身体原因患者本人无法书写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提交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5.3.2.3.公、检、法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需要我院出具患者诊断证明书的,办案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在我院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街道、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政府照料的无家属孤寡老人代开诊断证明书的,经办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以前在我院的就诊病历记录开具;5.3.3. 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介绍信原件以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均应在患者的门诊正式病历中存档。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患者就诊过程中重要的医疗文件,对于患者病情的诊断、治疗以及后续的康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使用和管理。

三、诊断证明书的定义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书是指由本院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出具的,证明患者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的医疗文件。

四、诊断证明书的出具1. 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应当由本院执业医师亲自诊查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出具。

2.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确保诊断准确、依据充分,不得出具与患者实际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书。

3.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信息。

4.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医疗术语,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五、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本院医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自转让、泄露或用于非法用途。

2. 患者在取得诊断证明书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或篡改。

3. 患者在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向本院医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使用。

4. 患者在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循其规定用途,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六、诊断证明书的监督和责任1. 本院医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

2.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循医疗规范和程序,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负法律责任。

3.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出具虚假、错误诊断证明书的医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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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并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二、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医学诊断书的内容应记录在门诊或住院病历中。

四、出具医学诊断证明需要的材料:①患者本人要求开具的,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②患者近亲属要求开具的,应提供患者和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双方关系有效证明材料;③其它要求开具医学诊断证明的情况,由医务部进行审核、登记后再予出具。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原则上,休假证明的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特殊情况不超过2周。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恢复工作(学
习)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仅出具在我院死亡的有关死亡证明文件。

八、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该医师的手工签字,并在医学证明诊断书的“医生建议”栏最后出具医师必须输入“本证明仅限于XX使用”或“本证明仅供用人单位参考”的字样,否则视为无效,盖章部门不予盖章。

九、一般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由医院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盖章人员应对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的时间、医师签名、内容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方可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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