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来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煤矿关于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定

煤矿关于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定煤矿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涉及到矿工的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煤矿必须对外来人员入井进行严格的管理。
外来人员包括访客、供应商、承包商、专家等。
为了明确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一、外来人员准入要求1. 严格甄别:外来人员在进入煤矿之前,必须进行身份甄别和核实,包括核对身份证、工作证、签证等证件。
确保其身份真实可靠,并且与进入矿区的目的相符。
2. 安全教育培训:煤矿必须对外来人员进行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煤矿的安全规范、风险防范、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确保外来人员了解煤矿工作环境的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3. 健康检查:外来人员还需要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适合进入矿井工作环境。
特别是对于需要进入井下作业的外来人员,必须进行更加严格的健康检查。
二、外来人员入井手续办理1. 登记备案:煤矿必须建立外来人员入井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外来人员在进入矿井之前,必须向煤矿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填写相关的入井手续。
2. 责任协议签订:对于需要进入井下作业的外来人员,煤矿必须与其签订工作责任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外来人员的职责和权益,以及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3. 安全装备发放:外来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之前,煤矿必须对其进行安全装备发放,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尘口罩等。
确保外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足够的个人防护。
三、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控制1. 限制访问区域:煤矿必须设立限制访问区域,并对外来人员进行管控,确保其只可进入特定区域进行工作。
同时,必须明确外来人员进入矿井的时间和工作内容,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 实施监控措施:煤矿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对外来人员进出井口进行监控和记录。
确保外来人员的进入和离开能够被及时追踪和追责。
3. 随行监护人员:对于一些需要井下作业的外来人员,煤矿必须安排专人进行随行监护,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外来人员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人员入井安全管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保障外来人员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矿井进行作业、参观、考察、检查等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外来人员入井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外来人员入井安全。
第二章入井前的准备第四条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培训,了解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井下作业环境、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外来人员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患有不适合井下作业的疾病。
第六条外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穿着胶靴,携带矿灯、自救器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条外来人员必须了解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三章入井程序第八条外来人员入井前,需填写《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经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井。
第九条外来人员入井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带班人员进行陪同,并在带班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作业。
第十条外来人员入井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带班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二)严格遵守井下作业规程,不得违章操作;(三)不得进入非作业区域;(四)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撤离作业区域,服从带班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井下作业环境及安全操作规程;(三)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四)矿井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入井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外来人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目前各级管理、监管部门各种监督、检查、检测以及各单位之间的交流学习日益增多,为确保矿井的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搞好服务,对外树立良好的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1、单位外来人员,应根据性质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入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来人员下井,未从事矿山监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准下井。
2、单位外来人员确需入井时,应提前向安监部提出申请,并在安监部签字备案。
3、外来人员下井,必须有承接单位熟悉井下情况的专业人员或干部全程陪同,入井前在安监部逐一签字。
4、外来入井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体力充沛,严禁体质虚弱、心脏病、高血压、耳目失聪、肢体不健全或其它严重疾病等不适宜入井的人员下井。
5、外来入井人员必须按要求穿着符合标准的工作服,佩戴合格的矿灯、安全帽。
6、入井前陪同人员应在安监部向相关人员讲解入井须知、下井的基本知识,下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7、入井前必须接受井口检身站的检查,检身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防引火物品入井。
8、严禁非矿用设备、器材带入井下。
检测、维修所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器材,必须符合井下使用的相关规定。
9、外来人员井下行走、参观、检查、检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开闭风门,注意各种警示、信号,谨慎行走。
10、外来入井人员必须服从陪同人员安排,不得脱离队伍,陪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沿途要随时注意清点人数,并讲解注意事项,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拐弯、分叉、巷道变矮、有障碍物等)必须提前发出警示,合理处置。
11、外来人员升井后,陪同人员应及时请点人员按既定路线升井,尽量减少井下逗留时间,升井后相关人员到安监部签字并回报相关情况。
12、各级监察、管理部门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时,相关单位必须全程陪同,对井下各种状况作出明确解释,并对各级领导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查出的各种问题做好记录,报安监部备案,由安监部指令相关单位整改。
13、党政办公室及陪同人员应做好服务工作,对各级领导及外来人员提出的要求,应妥善办理。
煤矿外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煤矿外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矿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煤矿从事施工、维修、运输等工作的外来队伍。
三、管理职责
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队伍的安全管理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和指导。
2. 外来队伍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队伍遵守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 煤矿各部门、班组负责对外来队伍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制度
1. 入矿手续:外来队伍进入煤矿前,需向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质证明、人员名单、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
2. 安全培训:外来队伍进入煤矿后,必须参加煤矿统一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安全技术交底:煤矿各部门、班组在安排外来队伍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
4. 安全防护用品:外来队伍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等。
5. 安全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外来队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
6. 事故报告:外来队伍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并配合调查处理。
7. 安全奖惩:煤矿对表现良好的外来队伍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
事故的外来队伍进行处罚。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最新版】

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范外来人员入井程序,保证外来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来人员是指入井参观学习、技术服务及工程施工等人员。
第三条入井程序规定:1、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牵头科室负责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将车集煤矿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贯彻学习。
2、外来人员来矿入井,由矿牵头科室负责签署外来人员入井申请卡,从公共信息网自行下载;3、申请卡内容必须注明外来人员的单位、姓名、来矿入井原由及陪同人员单位和姓名等情况,由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4、办理完申请卡,凭经批准的申请卡由陪同人员联系服务公司安排更衣、发放入井牌,并到安检科信息站登记,领取临时矿灯牌;5、矿灯房见到临时矿灯牌,发放矿灯和自救器;6、外来人员第一次入井,必须由我矿牵头科室或单位指定人员陪同,确保外来人员入井期间的安全;7、外委单位施工前应由牵头科室依据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到安检科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申请卡,必须注明施工时间、施工地点,牵头科室必须每班掌握外来人员入井考勤,指定具体负责人每班入井前到信息站登记人员信息;8、外来人员升井后,由陪同人员或施工负责人到信息站登记升井时间并交回临时矿灯牌;第四条外单位集体来矿参观学习,不需办理入井申请卡,由陪同人员提前到信息站登记外来人员信息。
第五条责任追究规定:1、未按要求办理入井申请卡,私自允许外来人员入井的,对责任人及牵头科室科长每次罚款1000元;2、未对外来人员贯彻我矿有关管理制度,入井前未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的,对牵头科室分管负责人每次罚款300元;3、外来人员在信息站签字和入井人数不一致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4、外来人员升井后未到信息站登记升井时间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5、外来人员违反矿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对牵头科室进行责任追究:(1)外来人员施工期间出现不安全行为的,按照《车集煤矿不安全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煤矿人员流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人员管理,规范人员流动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员工的流动管理,包括入职、调动、离职等环节。
第三条人员流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四条新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门应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确保员工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入职时,员工应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历证明;3. 健康证明;4.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如有);5. 入职申请书。
第六条入职后,人力资源部门应为新员工办理以下手续:1. 办理劳动合同;2. 办理社会保险;3. 办理工作证;4. 办理住宿手续(如有)。
第三章调动管理第七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申请调动,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调动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九条调动手续办理:1. 员工填写调动申请表;2. 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办理调动手续;3. 办理工作证变更;4.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如有)。
第四章离职管理第十条员工因合同到期、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提出离职,应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离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离职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十二条离职手续办理:1. 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2. 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办理离职手续;3. 结清工资及各项费用;4. 办理社会保险终止(如有);5. 办理工作证注销。
第五章人员流动监控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人员流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人员流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矿规定。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人员流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矿领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人员流动相关制度第十七条员工流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工作证;2. 不得私自离职,擅自离岗;3. 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4. 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外来人员进矿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外来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矿井的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观、考察、施工、培训等。
三、职责1.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外来人员遵守本制度。
3. 门卫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审查、发放通行证,并负责外来人员的出入管理。
4.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
四、管理规定1. 外来人员进入矿井前,需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
2. 外来人员进入矿井时,需在门卫处登记,并领取通行证。
3. 外来人员进入矿井后,应遵守以下规定:(1)服从矿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矿井。
(3)严禁在矿井内吸烟、饮酒、赌博等。
(4)严禁破坏矿井设施,不得随意触摸电气设备。
(5)遵守矿井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4. 生产技术部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外来人员在矿井内发生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奖励与处罚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外来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通行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3.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煤矿人员流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人员流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流动人员,包括新员工、离职员工、外派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人员流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人员流动管理流程第四条人员流动申请1. 员工因工作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提出流动申请,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
2.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五条人员流动审批1. 人力资源部对受理的流动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员工流动的原因、时间、去向等。
2. 需要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人员流动手续办理1. 申请人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离职手续、转正手续、劳动合同变更等。
2. 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流动手续进行审核,确保手续齐全、合法。
第七条人员流动档案管理1. 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流动档案,包括流动原因、时间、去向、手续办理情况等。
2. 员工流动档案应妥善保管,以便查询。
第三章人员流动管理要求第八条人员流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矿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纪律。
第九条人员流动过程中,员工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流动过程顺利进行。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人员流动的管理,确保流动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人员流动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矿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遵守本制度,积极推动人员流动工作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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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外来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0篇)煤矿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为加强外来入井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外来入井人员及矿井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人员的范围外来人员指本矿在册人员以外的团体和个人,包括集团公司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检查人员、来矿参观及技术经验交流的团体和个人、厂家技术服务和维修人员等。
二、外来人员的入井、接待及陪同程序(1)凡到运河矿井下参观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和陪同,接到外单位人员到运河矿下井的通知后,根据下井人数,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并确定下井陪同人员。
(2)外单位人员到矿后,对口业务科室要及时通知安全监察科。
(3)牵头科室根据下井时间和路线,及时通知有关区队和职能科室做好现场准备工作。
(4)陪同下井人员按预定的下井时间提前换好衣服在安全监察科信息站等候;外来人员在澡堂更-衣后,由负责陪同的职能科室在安全监察科信息站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办理《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见附件),然后到井口考勤并接受检身,最后按预定的路线到井下参观或工作。
(5)下井参观(工作)路线及程序:澡堂更-衣→信息站入井培训→信息站办理入井通知单→上井口考勤→入井检身→下井口考勤→参观或工作地点→原路返回→上井考勤→地面。
(6)接待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程序如下:矿领导(办公室)安排或外来人员通知入井→请示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监察科→办理入井手续→更-衣→井口信息站培训→签字下井→全程陪同至升井。
三、对外来人员入井的要求(1)所有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矿井概况、井下避灾路线、瓦斯基本知识、自救器使用方法、入井须知、乘坐猴车注意事项、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每位外来入井人员必须亲自签字。
上井后,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要进行上井考勤,并到信息站汇报登记。
(2)外来参观、检查人员到矿确定下井时间后,由对口业务科室安排足够数量的人员陪同下井,并指定1名中层以上的负责人负责入井安全培训和办理入井签证,先签证后培训。
(3)所有陪同人员必须熟悉矿井概况,了解采煤、综掘、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等基本情况,讲话表达能力强、语言流畅。
(4)被参观或检查的区队接到通知后,必须积极做好现场准备工作,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
(5)井口检身工要对参观人员进行入井、出井检身,使用礼貌用语。
(6)参观人员乘坐猴车或人车时,矿陪同人员负责在上下车地点进行监护,确保参观人员的乘车安全。
(7)有关区队必须派1名副区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陪同参观或工作,负责解答有关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方面的问题。
(8)其他规定:①带队人员必须是技术员以上的管理干部,且熟悉本矿、本单位的安全环境,责任心强,安全意识强。
②所有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取得部门分管领导的.同意,经安全监察科允许,由接待部门负责办理入井手续。
③没有分管矿领导签字,澡堂不予提供更换衣服。
④带队人员未对外来人员培训合格,外来人员不得签字。
⑤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未到信息站登记,或未接受检身工检身,或未进行入井考勤,检身工均不得放行入井。
⑥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都必须亲自到信息站登记签字,不得代签,否则,后果由带队人员和检身工负责。
⑦《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一式两份,信息站和井口各一份。
⑧井下出现事故需抢险救灾、设备在夜间出现故障、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等特殊情况,必须经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调度指挥中心安排。
四、接待及陪同职责分工(1)来矿参观、检查人员的接待工作由矿长办公室或矿领导指定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参观、检查前后的座谈会、参观人员的就餐和休息、派车接送等工作;下井陪同工作由接待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安排陪同人员、入井前的安全培训、入井登记、出入井检身、乘坐猴车安全监护、召集会议、就餐休息等。
(2)厂家技术服务人员下井的接待和陪同工作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
(3)科研院所人员下井进行科技项目研究的接待陪同工作由对口业务科室和部门负责。
(4)后勤科负责为外来人员下井提供工作服和更-衣箱。
(5)通防工区负责为外来人员下井提供合格的矿灯、便携式瓦检仪、自救器,牵头部门要提前通知通防工区,以便通防工区提前准备好矿灯、便携式瓦检仪和自救器。
(6)调度室负责外来人员井下乘坐人车或猴车的调度工作。
五、接待及陪同责任追究(1)外来人员的入井人身安全、出入井考勤登记,由接待部门全面负责。
(2)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的落实与考核由安全监察科负责。
(3)所有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带领外来人员入井,出现一次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井口把钩工在未收到《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的情况下,严禁一切外来人员入井,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5)所有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上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出现违背制度的情况,追究带队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
煤矿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2为加强外来参观学习、厂方技术服务等人员入井期间的安全管理,实现对其个体行为的全程安全监控,保证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由相关部门、单位先到安检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登记内容为需要入井人数、入井人员姓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陪同入井人员姓名。
在安检部申请登记后,相关部门、单位方可安排外来人员入井。
2、外来参观学习下井的人员,由安检部组织进行入井前的安全知识和入井常识培训,入井时必须由专职安检员全程陪同入井。
外来厂方技术服务人员,需要到井下现场指导工作时,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进行入井前的安全知识和入井常识培训,入井时必须指定一名管理人员或安全技术素质较好的'职工进行全程陪同,陪同人员主要负责外来人员的安全监护,对其不安全行为给予及时纠正或制止,确保其人身安全。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及厂方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常识、入井常识、自救器的使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内容。
培训期间要做好培训学习记录,培训结束后外来入井人员必须签名,并经相关负责人认可,方准入井。
否则,严禁外来人员入井。
3、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矿方陪同人员到调度室进行登记,说清所要到达的地点,入井人数。
由调度室开具入井通知单,矿灯房按照调度室开具入井通知单配发矿灯。
由陪同人员统一领取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4、矿方陪同人员在安全信息站登记外来人员下井人员统计台帐,即入井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情况。
5、外来人员下井后,陪同人员必须寸步不离,做好全程的安全陪护工作。
直至学习参观或工作结束,升井至地面后,监护工作随即结束。
6、调度室、安全信息站、矿灯房做好出入井人员的清点工作,做到出入井人员统计数字“三对口”。
7、各队对所属区域内的运输转载点、煤仓上口等危险位置,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止人员误入和坠落的设施,保证设施安全可靠。
8、外来人员下井期间,矿陪同人员必须坚持每班向所在单位值班人员或调度室进行汇报,入井后、作业中及工作任务完成后各汇报一次。
汇报内容:本人所在位置、交接班情况、现场有无安全生产隐患、作业情况等。
9、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跨越皮带、刮板输送机的地点,必须设置行人过桥,人员跨越时,必须走行人过桥。
同时,对所有人员途经有危险的地点或设备必须悬挂警示牌,例如:“严禁通行、严禁跨越、严禁触摸”等字样。
10、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外来人员入井事宜未在安检部进行登记而私自安排下井的,一经发现,对相关部门或单位安全第一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1、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3为了加强我矿后勤管理,规范相关岗位工作,更好的辅助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定如下:一、后勤人员考勤规定1、每月考勤以30天为满勤,不得随意请病假事假,凡是请假人员必须煤矿后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否则视为旷工,凡请假人员必须书面申请请假(请假内容必须写明请假去处、请假时限、归厂时间,一般情况请假不得连续超过两天,如请假时间到了,人员并未到岗上班的,除不计发工资外,一天处罚50元)。
请假考勤不足的按天数进行扣取工资。
2、签到到地点在煤矿调度室,签到时间早上为7点50前(若有其它改变临时通知),下午签到时间为6点,在签到以前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处于工作状态,下午未按时进行签到,无特殊情况的一律按早退处理,罚款50元。
调度人员负责监督签到人员的签字时间,到时间调度员必须将考勤表收好,若到时间不收起考勤表的,按晚一分钟罚款一元钱,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签到人员未按时签到的,在半小时以内按迟到处理,罚款50元。
超出半小时又未进行请假按旷工处理,决不允许代替别人进行签字,一经发现,代签人一次罚款50元,委托人罚款100元(除不会写字外)。
在上班时间内,一律不允许做任何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一次罚款30元。
3、在煤矿上班期间,严禁各级值班人员酒酒,发现喝酒上班的一次处罚50元。
若造成后果的一次处罚100元。
4、地面各岗位后勤人员,在上班期间,严禁脱岗,20分钟内不见人,监督人员可按旷工处理,同时一次罚款50元。
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各自岗位进行工作,严禁窜岗,当班工作未按时做完的,一次处罚50元。
若被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因后勤岗位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罚款,当班岗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应承担罚款的15%。
二、“三不准”原则1、不准打架斗殴。
发现打架斗殴者,双方罚款1000元,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2、不准酗酒闹事。
一次罚款500—2000元,严重者开除;3、不准偷盗。
发现管理人员偷盗或者协助偷盗者,罚款2000元并开除,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瓦斯监控员管理办法(1)瓦斯监控员不允许有漏岗、脱岗现象,更不准随意跑动,确因特殊情况时向值班领导请假,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缺勤处理。
如果是因为离岗脱岗造成损失或上级主管部门罚款,须承担罚款的10%。
(2)对上一班遗留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了解并询问有关人员对此情况是否进行处理,并作好信息的反馈工作。
(3)严禁对监控主机一些系统设置进行更改,更不允许将主机上的文件进行删除,严禁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
(4)地面监控中心主机的运行状态要仔细关注,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给调度室和值班领导,并把原因处理情况写入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的记录表中。
(5)认真对监控系统软件的运行状况作好记录,填写在中心运行记录本上,正常情况下不用记录,但每两个小时查一次,异常情况每半小时作一次记录。
(6)每天要对机房的卫生和机器外壳进行打扫,保持机房和机器的干净整洁,使计算机有良好的环境,延长其使用寿命。
(7)负责每天对监控系统各测点日常运行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说明。
(8)按时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相关记录。
四、装载车司机管理办法(1)熟悉、掌握装载机性能,定期对装载机进行检查,并定期对装载机油路、水箱进行加油、加水,保证装载机处于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