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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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

律师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过程中被引进,经过百年洗礼,已经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做为执业律师,应当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如果一个执业律师对自己所从事的律师职业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发展历史都不够了解,那就很难掌握这个制度的内涵。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当时统治者推行法律改良的直接动因是为了消除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以重整治权。从大量的资料显示,清末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正式列入立法议程。民国时期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发展的重要时期。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废除封建专制制度、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同时,也仿照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确定了全面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的蓝图。其中包括改革司法审判体制,建立律师辩护制度。

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

在清朝时期,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拉开了中国引入现代律师制度的序幕。这一过程最初是从租界开始的。1843年上海开埠,标志着中国近代租界史的开端。1845年,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尔福依据《中英南京条约》,胁迫上海道台宫慕久签订了《上海土地章程》,在华设立了第一个租界。随后英、美等国殖民主义者在租界内逐步建立几乎具有国家机器全部职能的统治机构,甚至还设有监狱、法院。法院建立后采用租界国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这为外国律师进入租界创造了条件,外国律师也因此进入了中国。

外国律师通过租界进入所在城市其他地区,其影响的扩大则是借助“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形式上是租界内由中外双方共同管理的领事法庭(实际完全由租界国管理),其前身是1864年设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起初它只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本国侨民的民刑事案件,后来发展为对发生在租界内的他国侨民和中国公民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也就是先是对属人管辖,后来发展为属地管辖。据悉1866年已经就有了外国律师在“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出庭的记载。1869年4月生效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对于会审案件的审理,更是明确规定要逐渐引进律师辩护制度。这就是律师辩护制度在我国领土的开始。

会审公廨在名义上属中国衙门,但实际运行中却一步一步地变成了完全由外国领事主审的针对租界内中国居民的“领事法

庭”。会审公廨的设立为外国律师在中国的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治外法权又为他们的恣意妄为提供了法律保护,于是一些外国律师适时适地来到中国开办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活动。据统计,1915年仅上海这个地方在会审公廨登录的外国律师就有37人,涉及10个国家和地区,到1923年时已近70人,其中以英美两国居多,基本左右了租界内的讼案。外国律师的进人和中国的被迫接纳是西方殖民主义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和在租界内设立审判机关的直接结果。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在一个传统的封建帝国里出现了一种专门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个人权益的行业,这或多或少动摇或者打破了专制制度下独裁审判所固有的“平衡”,也为经历了几千年封建制度的中国,提供了一种有律师参与的全新的审判方式,加速了司法制度除旧布新的步伐。

外国律师的进入,使中国人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加深了对律师这一执业的认识,由此开始了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确立和发展的曲折历程。有人认为,中国出现的第一部“律师法”是1900年在台湾产生的《辩护士规则》。笔者认为这充其量可以说是中国领土出现的第一部“律师法”,而不是中国的第一部“律师法”。甲午战争后,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为了强化殖民统治,占领者在岛内大肆进行“制度”输出。1900年,由日本人担任的台湾总督以法律形式颁行了《辩护士规则》,直接将其

本国的律师制度移植到台湾。这是现代律师业在中国得以正式确立的最早例证,它开启了中国律师制度立法的先河,并直接影响到大陆地区清王朝的政治统治。

伍廷芳、沈钧儒二人曾经都是律师

当时,律师业在租界内外的兴起,社会各界对改革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强烈呼声,很大程度上源于治外法权,消除治外法权是晚清变法、引进律师制度的直接动因之一。律师参与诉讼,打破了传统纠问式审判固有的平衡,动摇了专制统治的神圣基础。从外部因素看,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就必须消除治外法权,要消除治外法权,就务必要变法制以适应“西方文明”。1902年清政府与英国续订的《通商航海条约》,是为废除治外法权首次宣布准备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于是,清政府开始派人出国考察,开办法律学堂,积极为变法作准备工作。自1905年开始,清政府也多次派人出访欧洲,考察政治法律制度。

根据资料记载,在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宣传方面,著名法学家伍廷芳起到了重要作用。伍廷芳为清末著名法律改革家,留学欧洲,熟悉西方各国近代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1874年至1876年在英国伦敦林肯律师学院学习,是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1902年,伍廷芳被清政府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与沈家本一道,主持晚清修律活动。在修律过程中,他竭力主张

全面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南京临时政府各部门也纷纷行动,从管制、立法、舆论等方面为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创造条件。

早期的律师之中还有一个重要人物就是沈钧儒,他在民国时期,也曾经做过律师。1905年秋,沈钧儒得以新科进士被清政府派赴日本,入东京私立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政治部学习,后继入补修科,于1908年4月毕业回国。建国后,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主席。

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共五章二百六十条,其中第四章“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专列“律师”一节,共九条,规定了律师资格、注册、登记、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的公堂办案等内容。1909年、1910年,清政府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给律师以“存在”的权利,使律师的法庭活动有了法律保证。中国律师第一人曹汝霖,就是在清末时期就开始了律师这个职业,并且担任了“侍郎律师”,而且还是我国第一位正式取得律师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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