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案件中的案例
赣州市章贡区烟草无证经营罪陈石龙案例2011年

赣州市章贡区烟草无证经营罪陈石龙案例2011年2021年X月至X月期间,被告人XX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X、X等地收购香烟在X县范围内销售,销售金额合计64.2万余元。
2021年X月,被告人XXX从X 省X县上家处购买了150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准备到X县销售,在运输途中被查获。
案发后,民警在XXX承租的仓库内查获671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及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的12瓶五粮液白酒。
结合鉴定意见和XXX的实际销售价格,XXX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和假冒伪劣酒水价值共计人民币20.1167万元。
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XXX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和假冒伪劣酒水,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1、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苏商户吴某被控非法经营烟草犯罪一案的辩护

江苏商户吴某被控非法经营烟草犯罪一案的辩护(本文档由山东知名刑辩律师窦荣刚根据自己办理的案件整理贡献)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吴某,男,1963年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在山东省高密市经营有一家卖百货的店面。
2006年5月26日因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被高密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07年1月21日因无证运输烟草被高密市烟草专卖局罚款,2008年3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500元。
2011年6月25日因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2011年3月至6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依托他在高密密水街道经营的百货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从渠道外非法收购香烟267条储存,准备销售牟利,香烟价值11万余元。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我担任吴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经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与吴某会谈,辩护人得知吴某在高密市经营有一家百货商店,店里主要销售烟、酒和饮料,并且合法办理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
一般来讲,他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购烟草零售,但是,由于烟草专卖局每次只给很少的货,店里经常缺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吴某通过向其他店铺收购烟草的方式囤积了这些烟草,但他收购烟草的价格比从烟草公司进货反而更高一些。
今年年初,我曾接受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郝某某亲属委托赴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为郝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烟草犯罪一案进行辩护。
郝某某的情况与吴某有相似之处,比如经营的都是真烟,不是假冒伪劣烟草,都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但也有不同之处,比如郝某某是将香烟大量批发给其他人,而吴某是少量收购然后进行零售。
当初在郝某某一案中,我曾有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打算,但是由于后来我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专门的文件,明确规定在该省审理的此类案件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才不得不放弃做无罪辩护的想法,同时考虑到我的委托人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了半年多,当时正值年关,为了让他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在开庭前一天的那个下午,我在宾馆房间里艰难做出了为他做情节辩护的决定。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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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 查的; 8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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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
案例分析
1.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 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
第五十五条 (二) 有下列情形之的,没收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知识点
2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
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
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 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国家利益至上 消费者利益至上
中国烟草
**县烟草专卖局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国家利益至上 消费者利益至上
中国烟草
学 习 内 容
一、行政复议法相关概念 二、行政复议法案例分析
案例
2010年1月26日,A县烟草专卖局查
获林某无证运输国产卷烟20件,价值4万元, 经查证后,林某配合调查的态度较差。
A县烟草专卖局因林某配合调查 的态度较差,于2月5日依据《烟草专 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 项第3目的规定作出没收该批卷烟的处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2008-2009)1、【案情】2007年10月16日14时许,北京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A县零售户张某销售非法卷烟,随即派稽查一中队进行查处。
该中队到达张某商店说明来意后即对张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及住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软“石林”40条、软“红梅”60条,共计100条卷烟,该中队即向张某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
案发当天,A局批准立案并组织李某等三名专卖稽查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男,36岁,A县持有合法有效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所登记保存的100条卷烟系当事人张某于2007年10月15日晚从该县烟贩王某处购进,购进金额共计3800元,该批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
10月22日承办人员拟定对本案的案件处罚呈报表送局领导,案件处罚呈报表认定当事人张某非正规渠道购进卷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违法购进总额10%的罚款计380元,将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退回。
局领导同意后,10月24日承办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当事人张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
10月25日,稽查员李某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张某。
10月26日,张某到A县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烟草专卖局出具了当场罚款收据。
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在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1)执法检查未出示检查证;(2)超越执法权限对张某住所进行检查;(3)先行登记保存要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4)定性名称不规范;(5)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混同使用;(6)7日内应对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7)处罚未经事先告知;(8)申请复议期限不对,应为60日;诉讼期限未告知。
(9)处罚决定书送达为1人,应为2人以上;(10)程序上未实行罚缴分离。
烟草非法经营判罚案例

烟草非法经营判罚案例烟草非法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针对烟草非法经营的判罚案例屡见不鲜,相关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也持续加大了打击力度。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展示烟草非法经营的判罚情况。
案例一,某市场上的烟草非法经营者因违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被判罚。
某市场上的一家小烟草店,因为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被相关部门查处。
经过调查,该店铺销售的烟草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有一些烟草产品的包装上都没有合法的生产日期和QS标识。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烟草行业的形象。
最终,该烟草店的经营者被判罚款数万元,并被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二,一起跨省烟草非法经营案件的审判结果。
某跨省烟草非法经营团伙,通过非法手段大量购进低价烟草产品,并在其他省份高价销售,牟取暴利。
该案件经过多方协作,最终在警方的严密监控下成功抓获了涉案人员。
在法庭上,团伙成员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对于跨省烟草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案例三,一名个体烟草商因违法收购烟草叶被判罚。
某个体烟草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私自收购了大量的未经合法渠道购进的烟草叶,并进行加工销售。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烟草收购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
在相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该烟草商最终被判处罚款并被吊销了烟草经营许可证。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了烟草从业者,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烟草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对违法者绝不手软。
烟草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合法经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烟草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秩序。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涉及非法销售香烟】事件概述:时间:2009年5月7日地点:某市A区市场事件详情:2009年5月7日,某市A区市场发生了一起涉及非法销售香烟的案件。
当天早晨9点,市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市场内有商户非法销售高价走私香烟。
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在到达市场后,执法人员首先对该市场进行全面搜查。
在一家小型杂货店内,他们发现了大量来自未经授权、非法走私的香烟。
这些香烟既没有烟草专卖局的标志,也没有精确的产地标识,有的甚至还是假冒国内知名品牌的冒牌货。
该小型杂货店的店主李某对这些非法香烟的来源供认不讳。
李某声称自己的朋友从境外走私了这些香烟,并以较低价格卖给他。
李某知道这些香烟的来源是非法的,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他故意销售这些走私香烟。
在执法人员的检查中,还发现了一套销售精美烟盒和香烟的设备,这表明李某以销售这些储存在地下室的非法香烟为生。
经过初步核算,李某涉案的非法香烟总价值约为50万元。
执法人员成功将李某抓获,并对他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声称为了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对社会负有极大的责任。
法律点评:这起案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中关于非法销售香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销售未经授权的香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该法案,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个人,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情节较重者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单位,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李某故意销售未经授权的非法香烟,数量巨大,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烟草专卖法的出台和执行,为保护国内烟草市场的正常运作,打击非法销售香烟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今,与本案类似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已大幅减少,烟草市场的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烟草行业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经营: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如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专卖品等。
2.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如假烟、走私烟、非烟草专卖品等,以次充好,以牟取暴利。
3. 走私烟草专卖品:通过非法手段,走私烟草专卖品,如走私进口烟草专卖品、走私出口烟草专卖品等。
4. 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如非法运输进口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出口烟草专卖品等。
以上是烟草行业违法犯罪的几个方面,为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强了监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许可证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打击力度等。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积极参与到烟草监管中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南京刑事律师: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香烟缓刑案例

原文链接:南京刑事律师【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玄刑初字第号【案件情况】被告人阮某甲,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
年月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阮乙,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阮乙犯非法经营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请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潇涵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阮乙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欲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条南京(红)香烟(价值人民币元),阮某甲通知阮乙至本市建邺区中和村村委会旁边的马某某的仓库拿货,阮乙遂指使其子阮丙驾驶牌号为苏×××××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场,在现场尚未交货付款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阮丙驾驶的车内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后民警在阮某甲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台园小区幢室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在阮某甲女儿王某的牌号为苏×××××号的车内查获红杉树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上述所查获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阮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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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案件中,如何去认定承运人的刑事责任?在实务中可能面临的几种情况各做何种处理?在承运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有什么样的区别?
本题50分
应从承运人是否在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卷烟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然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且案值超过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追究承运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在明知所托运的物品为卷烟,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运输,已构成一个犯罪整体,应当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实务中可能而临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仍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仍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且“情节严重”,追究承运人的刑事责任。
承运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的区别: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刑事责任要比行政责任更严重,而且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转换为包含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情节轻微,根据烟草专卖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行政责任转换为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2、在市场检查中,烟草经营户可能存在哪几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在这些违规、违法经
营行为中,如果要认定经营户或者无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在涉嫌的各罪名上,证据证明的重点分别是是什么?(本题50分)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走私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非法收购卷烟
2、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构成犯罪有关的(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可证批发烟草制品,重点:一次销售50以上卷烟的证据;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重点:其经营的卷烟进货凭证,或卷烟配送喷码;销售走私卷烟,重点是销售卷烟是否是走私卷烟,如外国卷烟外包装有无“中国烟草专卖总公司专卖”字样,国产卷烟外包装有无“专供出口”字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重点在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重点: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收购卷烟,重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收购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