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地安置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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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政策

留地安置政策

留地安置政策
留地安置政策是指中国政府针对农村土地征收、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和经济利益补偿问题而制定的政策。

该政策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转移就业,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住房安置。

根据留地安置政策,政府会对被征收的农村土地进行评估,并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生活补贴等。

农民有权选择接受现金补偿或者等值的土地安置。

政府会提供住房、基础设施建设、就业机会等配套措施,以确保农民顺利转移居住和就业。

留地安置政策也强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鼓励他们参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经营和权益保护,确保他们在土地利用和收益分配中能够享有合理的权益。

留地安置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避免了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和贫困问题。

然而,该政策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例如土地评估不公、补偿不足、违法用地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实施和监督,确保留地安置政策能够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留用地安置政策分析

留用地安置政策分析

留地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法理分析所谓留地安置政策,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以此解决失地农户的生活与就业问题。

该政策最早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近年来在各地方广泛推行,许多地方政府由此出台了当地的留地安置政策。

一、留地安置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留用地政策作为一项安置失地农民的制度性安排,能够使失地农民更直接更持久地分享土地开发的成果,因而被农民称为“政府给我们养了一只会下蛋的母鸡”。

但是,综观各地留地政策实施情况,还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效力问题。

目前留地安置政策还属于一些人地紧张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影响其实施的强制性和稳定性。

由于农业用地和地方工商业发展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这使农民有两大担忧:一是地方政策的稳定性,怕今后土地越来越紧张,政府给农民的留用地会打折扣甚至落空;二是由于留地政策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证,农民怕留用地会被政府第二次征用掉。

如温州用地非常紧张,许多产业项目都在排队等土地,因此影响了一些区县的经济利益,非农利益集团希望政府允许村集体把留用土地出让给工商业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民的留用地是否必须保证没有明确规定,规划、土管部门常常对留用地不及时加以规划和安排用地指标,进而产生矛盾与纠纷,引起农民不断上访。

第二,留用地所有权主体设置的不合理问题。

目前各地政策一般规定留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如《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留用地指标只核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

留用地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村属全资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

”这至少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已征地农户与未征地农户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因为被征地农户普遍认为那些未被征地的农户无权享有留用地,由此产生村民间的矛盾冲突;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谁来代表,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大会,或少数村干部?现已经发现一些地方村干部以权谋私或不作为问题,如在我们调查的村就出现村委会干部迟迟不去规划部门、土管部门申请用地指标,造成可以按政策规定取得的二、三产用地拖了5、6年还没有落实,村民损失巨大,好政策没有起到应有的好作用。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是指在城市土地征收或改造过程中,用于安置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建设单位或居民的一种承诺和保护措施。

在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旧城改造的进行,留用地安置制度成为解决土地征收后居民安置问题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问题。

留用地安置制度的核心是要为被征收方提供一个新的生活场所,让其能够继续稳定生产和生活。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留用地被闲置、废弃的情况,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这既是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也是对城市规划的不合理。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安置质量和公平性问题。

由于留用地安置面积、位置等因素的限制,安置单位或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往往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留用地与征收地差距过大的情况,被征收方的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这表明,留用地安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公平性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管理问题。

留用地安置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同作战和统一管理,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充分,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留用地安置工作难以高效有序进行。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留用地安置制度进行不当牟利,损害被征收方的利益。

加强留用地安置制度的管理是必要的。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进行以下方面的探索和反思:加强对留用地的规划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应该科学合理地确定留用地规模和位置,并建立健全留用地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留用地的监管,防止出现闲置、废弃等问题。

提高留用地安置质量。

要加大对留用地安置的投入力度,确保安置单位或居民居住条件的实质改善。

要注重留用地安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就业机会,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加强留用地安置制度的管理。

要加强留用地安置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留用地安置的工作机制。

要加强对留用地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出现不当牟利、违法违规等问题。

留用地安置方案

留用地安置方案

留用地安置方案背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城市拆迁需要进行相应的土地安置,而留用地安置是其中的一种方案。

留用地安置指的是在拆迁过程中保留部分被拆迁的土地,用于周边居民的安置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等目的。

因此,留用地安置方案是城市拆迁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留用地安置的意义、优势和实施方法,分析留用地安置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案例,提出可行的留用地安置方案,以期为城市拆迁和土地管理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意义与优势留用地安置有以下的意义和优势:1.有效减缓土地资源的浪费:通过留用地安置,能够在拆迁过程中保留原有的土地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破坏。

2.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留用地安置能够提高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科学性,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关爱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留用地安置,能够为被拆迁的居民提供合适的居住环境和就业机会,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促进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通过留用地安置,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建设公共设施,如道路、公园、广场等,提升城市的整体功能和形象。

政策法规与案例分析留用地安置是在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规的指导下实施的。

同时,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也有所不同。

以上海市为例,自2017年起开始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划拨指标对口安置”政策,将集体建设用地的划拨指标与留用地安置紧密结合起来,既满足了群众基本生产和生活需求,又提升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

留用地安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留用地安置方案需要根据被拆迁地点的不同、居民需求、土地规划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以下是留用地安置方案的一些常见做法:1.建设居住小区:将留用地用于居住小区的建设,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

2.建设公共设施:将留用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如学校、医院、市政广场等,提升整个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

3.建设商业物业:将留用地用于商业物业的建设,如商场、超市、写字楼等,刺激就业和经济活力的增长。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1. 引言1.1 引言留用地安置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重要议题,它关乎着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利用压力的增大,留用地安置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变得尤为迫切。

本文将就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进行探索与反思,希望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方向,为建立更加健全的留用地安置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留用地安置制度是一项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多方面的制度安排,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方共同参与和协调。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留用地安置存在种种问题,如安置标准不明确、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留用地安置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稳定。

有必要对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和改革,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在探索和建立更加健全的留用地安置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应充分吸取国内外相关经验,还需结合中国国情,科学制定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留用地安置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推动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此处内容500字】2. 正文2.1 当前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的现状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是指政府征地后,在用地建设用途尚不明确或暂不实施工程建设的土地,临时留作农田或园地等用途。

目前,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在征地时,政府部门并未能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留用地安置,导致此类土地被长期闲置,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给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带来了障碍。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由于相关规定和法律的执行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留用地安置工作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缺乏科学规划和精细管理的情况。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是指对于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土地资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留用地安置,以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切实利益。

留用地安置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安置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中,留用地安置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产生与当地政府和开发公司之间的争议。

一些地方政府会将留用地安置的范围扩大,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但这样做可能会侵犯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合理补偿标准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中,被征地拆迁人口的补偿标准普遍过低,无法真正反映土地价值和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利益。

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在留用地安置过程中存在侵害被征地拆迁人口利益的情况,如将留用地安置的补偿款用于其他用途,导致被征地拆迁人口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督导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中,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留用地安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督导机制。

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公司可能存在对留用地安置不履行或不落实的情况,导致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存在公众参与不足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中,公众参与留用地安置的机会相对较少,被征地拆迁人口的意见和诉求无法得到充分的反映和解决。

这不仅侵犯了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升级。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国需要深入探索和反思留用地安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和路径。

应明确留用地安置范围,避免滥用留用地安置权限和侵犯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合法权益。

应根据土地价值和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利益,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口的基本权益。

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督导机制,确保留用地安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应增加公众参与留用地安置的机会,充分听取被征地拆迁人口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对留用地安置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一、留用地安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留用地安置制度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于需要留用的耕地和林地进行规划与管理,以保持农村居民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并为其提供相应的生计保障。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具体实践中,留用地安置制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保障,例如对农民进行转移就业安置、提供相应的补偿和社会保障、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可以缓解农民的生活压力,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留用地安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执行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由于政府部门对于留用地安置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制度执行的监督和管理也存在一定的薄弱。

这就导致了一些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

2. 补偿标准不统一。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留用地安置制度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这就导致了不同地区农民收到的补偿款额度不一,存在较大的差距,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社会保障缺失。

在一些地方,由于对于留用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没有做到位,导致一些农民面临失地失业、生活无着等困境。

这就凸显了制度的不完善和缺失,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三、优化与完善留用地安置制度的思考1.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留用地安置制度的重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统一补偿标准。

在制定留用地安置制度的补偿标准时,应该尽量统一,避免不同地区补偿标准的差异性,从而保证农民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和合理的保障。

3. 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于留用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避免因为失地而导致生活的不稳定性和困难。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探索与反思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我国土地使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在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的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了国家或城市,而土地征地拆迁所产生的留用地问题也随之成为了一个热点。

我国留用地安置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立的,通过合理的土地安置和利益分配,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在实践中,留用地安置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反思。

一、留用地安置制度的成立和发展我国的留用地安置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国家开始推行城市化政策,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用于城市建设。

为了解决因土地征用而无地可种的问题,国家开始尝试对被征用的农民进行土地安置,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2007年颁布的《国土资源法》更是正式确立了留用地安置制度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土地被征收后的留用地必须进行安置,并且规定了相关的安置标准和程序。

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后,我国的留用地安置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和体系,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

一些地方政府和知名企业也纷纷设立了留用地安置基金,用于对被征收农民进行土地安置、资金补偿和职业培训等,以此来提高农民安置的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留用地安置制度的问题和反思留用地安置制度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探讨。

有关部门对农民留地安置的政策执行不力,导致很多被征收农民的土地未能得到合理的安置,陷入了无地可种、无法生计的窘境。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留用地安置中存在着强行安置、不合理安置等问题,导致很多被征收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导致社会稳定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传统的农耕生活已经无法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留用地安置制度在满足农民生计的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在留用地安置制度的实践中,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反思,提出一些合理的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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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法理分析所谓留地安置政策,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以此解决失地农户的生活与就业问题。

该政策最早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近年来在各地方广泛推行,许多地方政府由此出台了当地的留地安置政策。

一、留地安置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留用地政策作为一项安置失地农民的制度性安排,能够使失地农民更直接更持久地分享土地开发的成果,因而被农民称为“政府给我们养了一只会下蛋的母鸡”。

但是,综观各地留地政策实施情况,还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效力问题。

目前留地安置政策还属于一些人地紧张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影响其实施的强制性和稳定性。

由于农业用地和地方工商业发展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这使农民有两大担心:一是地方政策的稳定性,怕今后土地越来越紧张,政府给农民的留用地会打折扣甚至落空;二是由于留地政策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证,农民怕留用地会被政府第二次征用掉。

如温州用地非常紧张,许多产业项目都在排队等土地,因此影响了一些区县的经济利益,非农利益集团希望政府允许村集体把留用土地出让给工商业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民的留用地是否必须保证没有明确规定,规划、土管部门常常对留用地不及时加以规划和安排用地指标,进而产生矛盾与纠纷,引起农民不断上访。

第二,留用地所有权主体设置的不合理问题。

目前各地政策一般规定留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如《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留用地指标只核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

留用地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村属全资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

”这至少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已征地农户与未征地农户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因为被征地农户普遍认为那些未被征地的农户无权享有留用地,由此产生村民间的矛盾冲突;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谁来代表,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大会,或少数村干部?现已经发现一些地方村干部以权谋私或不作为问题,如在我们调查的村就出现村委会干部迟迟不去规划部门、土管部门申请用地指标,造成可以按政策规定取得的二、三产用地拖了5、6年还没有落实,村民损失巨大,好政策没有起到应有的好作用。

三是在深化户籍改革后,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别,被征地农户实际上已经市民化,一些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都将名存实亡,造成这些规定的合理性、持续性与可操作性问题值得研究。

四是原来的土地是被农民承包的,被征用的承包户的损失最大,如果留用地的钱要由被征地农户出,而土地又属于村集体,被征地农户的利益损失如何解决,这样是否公平?第三,留用地的开发利用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即其意是要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业生产,限制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经济建设土地。

但现在各地政策规定留用地主要用于二、三产,而非用于农业。

这样的留用地安置政策是否会破坏我国土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导致一些农户为脱离农业而积极主动要求土地征用,进而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危害。

另外,在留用地的开发利用中,是要让农户当开发商、还是股东或者房东?如温州市有一个村的村民由于在留用地开发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决定要将该留用地转让,而村干部则私下四处导找买家想低价转让自己从中获利。

有调查发现,某县有18个村集体被征过地,其中有3个村集体有留用地,结果这3个村主任和村党支书都出了问题。

又如留地安置住房政策:有的农户原已有宽敞的住宅,土地征用后又分到土地再建,成为一户多宅;还有的农户不想建(或无钱建)又不能转让,只好撂荒,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征地农民应得利益损失。

再如广东省2006年出台的《广东省关于农民经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办法》试图让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可以流转可以交易,这个做法虽然对农民有利,使广东省兴起了农用土地入股的风潮,但问题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对政府的规划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第四,留地安置中的程序问题。

目前的留地安置程序还不规范,国土部门与规划部建设部门没有很好地衔接,存在规划相对滞后、优惠政策不明现象,造成农民对留用地看不懂、不放心,给征地工作带来难度,而且留地安置对象难以把握。

如某县留地政策中规定了“商业用地必须村级开发经营,非商业用地用于无房户安置”,但这项政策在实施中有一定的难度。

很多地方本来留给集体的留地在具体安置分配过程中,成了层层“分地”、层层“争地”,县里分到村里,村里分到组里,组里分到户里。

承包土地多的,家庭势力大的得到了安置,真正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却得不到安置,因此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另外,各地在留用地管理上也缺乏统一协调,有的将留用地征为国有,有的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上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较快,交易频繁,给土地的产权管理、规划管理和市场管理增加了难度。

第五,留用地政策适用范围问题。

调查发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征地中,留地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政府、集体和农民的欢迎。

表现在:(1)留地安置中政府的主要投入是政策支持,而不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稳定;(2)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和经营,可以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发展基础,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3)在人多地少、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具有良好的区位条件,土地的资产价值十分明显,因而留地安置政策能有效地弥补了法定安置费不足的缺陷,间接提高了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

但是,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和远离城市地区,留地安置难以发挥作用,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留地安置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难发现,世界各国征地补偿的方法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但考虑到在土地评估技术不尽完善和地价上涨、被征地人所获得的补偿费难以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下,一些国家也相应规定了一些例外的非现金补偿方式。

比如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德国也有代偿地的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

这些非现金补偿方式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被征地人的不满情绪,是现金补偿之外有效的辅助补偿方式。

显然,我国留地安置政策作为一种非现金补偿方式而存在,也有其合理性。

不过,我国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层次繁杂,既有宪法规定,也有法律、行政法规、各种规章、地方法规甚至其他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如留用地安置补偿仅以政府政策形式出现就是最好体现),表面上看体系比较完备,而实际情况是低层次规定往往成为征地的主要依据。

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不明,又缺乏违宪审查机制,各项征地规定不尽一致,导致许多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并没有统一、权威的规定,有关规定稳定性差,容易被朝令夕改。

同时,补偿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往往只重视赋予权力而忽视对权力的限制,只重视行政机关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这容易造成公民的补偿权利被虚置。

严格地说,这种做法有悖于宪政与法治的基本原理。

征地补偿关系着私人财产权的保障问题,根据法律保留原则,理应由宪法和法律来规范。

在现代法治国家,征地和补偿的设定都是始于宪法,终于法律,且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并受到议会、法院、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的严格监督。

反观我国,留地安置政策出台的目的是好的,但这些规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却存在很大问题。

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而设计的,一项制度的优劣,惟一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兼顾公平和效率。

在实现生活中,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条件。

土地征用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政府、开发商、集体土地所有者等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其具体制度的设计更需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兼顾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一般认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组织,是公共利益的化身,其公共权力必须面对所有公共问题,维持社会各方利益均衡。

但公共选择理论说明,政府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利益阶层,也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目标与行为偏好。

例如,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担当的是城市强势集团的代言人,政府的决策导向、制度构建与资源配置(宪法秩序、权力、权威、组织等)主要都是赋予城市居民的特权以及农民的弱势地位,加上城市居民的利益表达能力、渠道和强度都远胜于农民,使他们凭着政治压力上的优势而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而农民作为弱势集团则无力阻止那些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出台,无法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倾斜政策。

而且,因为政府既是征用主体,又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和二级市场的管理者,三重身份很难保证政府在制定土地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留用地安置政策)时的超脱性,制度的不公正是必然的。

由此决定了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错位的可能性,导致农民应有权利得不到维护,法定权利得不到实现。

留地安置是被征地农民原本应当拥有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给予的失地农民优惠。

因为地方政府有义务在征用土地发展本地经济与保障失地农民利益两者中寻找最佳途径;仅从农业安全的角度来说,法律也须规定政府不得以牺牲农民利益来发展工商业。

所以本质上说,留地安置政策是在现行土地基本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的一种选择,是在当前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实行高度垄断的情况下,赋予农民一定的参与城市土地开发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不过,在政策制定上,必须清醒认识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局限性,严格界定政府在征用土地方面权力的范围、内容、方式,特别是在事关农民生存与发展权问题上,应当减少政府单方面的决策权,让广大农民广泛参与地方政策制定过程,依法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决策投票权,以及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民权。

三、留用地安置政策的公平与效率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征用是以国家意志无条件实施的,但所有者财产损失并不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故国家在实施征用土地时,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给予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以全额补偿。

这种补偿通常包括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和对被征用地块剩余部分因征用给其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被征地者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显然,在这些国家,土地征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它因特定的主体(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的特定需要(即经法定程序所认可的公共利益)而发生,但必须按被征用土地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征地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征地法规有关征地补偿规定均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性与非公共利益性的征地行为,也没有因此设置不同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而仅仅是简单地基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价值规定一个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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