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江苏省是中国东部沿海省份之一,以其丰富的农业资源闻名。
农村河道是农业灌溉和水源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缺乏有效的治理措施,许多农村河道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退化问题。
为了改善农村河道的现状,江苏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治理政策和措施,但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有必要对江苏省农村河道的现状进行调查,并提出有效的管护对策,以期尽快改善农村河道的环境质量。
一、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1. 污染严重据调查显示,江苏省农村河道普遍存在着水质严重污染的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农田农药和化肥残留物等排放直接导致了农村河道水质的恶化,严重影响了农田灌溉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2. 淤积严重江苏省农村河道的淤积问题也比较严重。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科学的河道管理和维护,农村河道中的泥沙较为严重的积聚,导致河道水位下降,水量减少,灌溉效果差,甚至造成严重的洪涝灾害。
3. 管护薄弱农村河道治理存在严重的管护不力的问题。
许多村民为了方便生活,会随意向河道中倾倒垃圾,或者在河道旁种植果树,这些行为不仅容易造成污染,还会直接影响到河道的通行和灌溉功能。
二、有效管护对策1. 完善农村河道治理政策江苏省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河道治理的政策力度,加强对农村河道治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治理标准和措施,为农村河道的治理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2. 推动科学的农村河道治理技术江苏省政府需要积极推动科学的农村河道治理技术,包括生态修复技术、水资源保护技术、河道清淤技术等,以降低农村河道面临的污染和退化问题。
3. 完善农村河道的监督管理机制江苏省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河道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河道的日常管理,以保障农村河道的通行和灌溉功能。
4. 加强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江苏省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启发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其理性利用和保护农村河道。
5. 加大对农村河道治理的投入江苏省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河道治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河道治理工作的落地和落实。
江苏省河道实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
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
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摘要】江苏省是中国农业大省,农村河道治理对农村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对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的调查及分析发现,存在严重的水污染、河道淤积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提出有效的管护对策,包括加强河道清淤工作、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推动农村环境保护法规的完善等。
通过实施这些对策可以有效改善农村河道治理现状,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结论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农村河道治理的发展方向,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存在问题、有效管护对策、结论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研究背景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农村河道治理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河道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正确认识和解决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工作存在不少难题和挑战。
一些农村河道治理工作滞后,治理设施陈旧,维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农村河道治理缺乏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存在部门间协调不畅、责任不清等问题;农村河道水质污染、废弃物堆放等问题仍然严重,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探讨有效的管理与维护对策,为江苏省农村河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解决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中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目的即在于深入了解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管护对策,为进一步推动农村河道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实践指导。
通过本研究,我们希望能够全面了解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探讨有效的解决对策并提出相应建议,以实现河道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和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2019)-苏政办发〔20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保障农村河道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河长制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净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既是流域、区域性河道在农村的延伸,也是整个河网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农村河道包括县级河道和乡镇级河道。
县级河道指县域范围内跨乡镇的骨干河道;乡镇级河道指镇域范围内的跨村河道。
第四条农村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农村河道总河长,农村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农村河道管护中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江苏省是我国农业大省,在农村地区,河道起着非常重要的农田排水、灌溉和生态保护等功能。
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农村河道治理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进行调查,并提出有效的管护对策。
我们进行了对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的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河道普遍存在着水土流失、水污染、河道淤积等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农田流失和农业生产活动引发的。
农民在耕种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常常在河道旁种植作物,导致了水土流失现象的加剧。
农田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也会通过冲刷到河道中,引发水污染问题。
由于河道管理不善,河道中的杂草、垃圾等物质没有得到及时清理,导致河道淤积,损害了河道的排水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有效的管护对策。
农村河道治理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农民的监督和管理,禁止农民在河道旁种植作物,并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力度,增强他们对农田保护的意识。
农田的耕种方式需要改变。
农民应该采取合理的种植方式,比如轮作制度和梯田耕种等,减少水土流失。
政府还应该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扶持政策,帮助农民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推行绿色农业。
农田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应该控制使用量,减少对河道的污染。
政府可以提供有机肥料和生物防治技术的培训,鼓励农民使用更加环保的农业生产方式。
政府需要加强对农村河道的管理和维护。
定期清理河道中的杂草和垃圾,加强河道的维修和加固工作,确保河道的畅通和正常运行。
农村河道治理是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改变农田的耕种方式,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加强河道的管理和维护等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好江苏农村的河道资源。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4【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发展的快速推进和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江苏省农村河道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水质问题。
为了有效治理农村河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深入了解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并制定有效的管护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污染严重:农村河道经常被农田农渣、家庭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染物所污染,导致水质污染严重。
2. 生态破坏:河道两岸乱倒垃圾,乱堆柴草,捕捞水生物等行为较为常见,破坏了河道的生态环境。
3. 维护不力:由于农村河道治理责任不明确,河道维护不到位,导致河道水位不稳定、淤积严重,甚至出现堤防溃决等安全隐患。
为了有效治理江苏省农村河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加强污染治理:加大对农田农渣、家庭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体系,严惩对农村河道进行非法排污行为。
2. 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大垃圾清理力度,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确保农村河道两岸环境清洁。
3. 强化河道维护管理:明确河道的管理权和维护责任,加强农村河道巡查力度,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加固河道堤防,确保河道安全和稳定。
4. 加强公众意识教育:开展农村河道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农村河道的重要性和保护水资源的意义,增强公众对农村河道治理的意识,提高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5. 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加大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向非污染性产业转型,减少对农村河道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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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
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
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二)分级负责。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共同投入。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资本等多种形式投入到河道长效管护。
(三)分步实施。
按照先完成全面疏浚一遍,再根据河道复淤情况进行轮浚的要求,对直接影响生产生活、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河道限期疏浚整治,其他河道因地制宜按计划分步实施疏浚整治。
第六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由水利、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一)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规划的编制、审核;
2、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核;
3、负责工程实施组织管理,指导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
4、负责工程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
5、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
6、配合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7、开展河道疏浚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规划的审定;
2、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年度计划的审定;
3、负责工程资金筹措及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4、负责工程概决算审核;
5、负责工程资金管理,实行河道疏浚整治财政补助经费县级报账制;
6、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绩效评估;
7、参与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以县为单位编制总体规划,由市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市水利、财政部门核备。
第八条县(市)水利、财政部门以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总体规划和省相关部门下发的年度项目指南及省补资金控制额度为依据,于每年10月中旬编报下年度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年度计划,经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查汇总,报省水利、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省水利、财政部门依据市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河道疏浚整治年度计划,按照当年预算安排及有关补助标准,下达年度省级补助资金计划及应补额度80%省补资金。
第十条县(市)水利、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经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报省水利、财政部门核备。
经批准的年度疏浚工程实施方案是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市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项目所在地公示制。
建设单位将河道疏浚项目名称、工程标准、资金筹集、实施时间、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等在项目所在地相关媒体或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以财政投入为主导,省级补助按照省确定的补助政策,依据土方工程量进行综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总额,苏南、苏中、苏北按不低于省补资金的1、0.8、0.4比例配套,不足部分由受益乡镇和群众投资、投劳解决。
第十三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土方工程,包括排水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农村河道沿线坡面种草费、小型水工建筑物维修改造补助等。
第十四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由省在省级补助经费中按照2.5%的标准统一提取后下达,各地不得再从省补资金中提取,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河道疏浚施工合同以及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工程量完成情况审核意见是县级财政报帐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设立专帐,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省相关规定管理,具体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完工市级验收前必须完成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70%的报账,凡报账不及时、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市级验收结论,作为扣减省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省水利、财政部门依据市级验收结论和抽验结论,可以在一个市范围内对应补额度20%省补资金进行调节下达;省水利、财政部门抽验结论与市级验收结论有较大差距的,则按比例扣减该市下年度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省补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河道管护实行分级考核制,省级农村河道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51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水农…2010‟26号)文件执行,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护引导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组织管理。
县乡河道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模式,按照河道等级和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组建。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县级相关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由该部门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接受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招标实行预审制,具备相关施工设备以及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和企业预审合格可参加投标;未达到限额的可由相关部门组织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中标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格式可参照•县乡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合同书(样本)‣,村庄河塘可将有关村民委员会增列为第三方,负责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协调处理施工中有关地方矛盾。
第二十四条县乡河道疏浚整治推行项目监理制,村庄河塘可推荐项目所在地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与全过程监督,做好工作日志,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县级水利部门应安排专职统计人员,按照省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统计报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年度工程4月底前完工,工程竣工应及时验收,5月中旬完成县级自验,5月下旬完成市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工程验收包括检查档案资料、现场抽查河道疏浚整治情况、走访受益群众三方面。
县级自验各类农村河道现场检查全覆盖;市级验收县级河道现场抽查全覆盖,其他农村河道抽查不少于1/3土方量或不少于1/3河道数量;省相关部门依据市级验收结论,对全省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进行抽验。
省级抽验以一个县(市)范围内为主,重点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核,不断提高农村河道疏浚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验收资料包括:(1)项目批复文件;(2)组建项目法人批复文件;(3)项目公示资料;(4)招投标资料;(5)相关合同文本;(6)监理资料;(7)筹资凭证;(8)报账凭证;(9)疏浚前、中、后影像资料或照片;(10)工程决算及县级审计部门审核意见;(11)县级自验小结;(12)长效管护责任合同;(13)市级验收意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技术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度,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制”,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群众来电、来访认真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对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计划及补助经费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县乡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合同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