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

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0.

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

2.0.

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0.

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2.0.

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

2.0.

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

2.0.

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0.

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0.

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

2.0.

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3 规划内容

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

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

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

3.0.1.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

地块控制标高;

3.0.1.6 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 3.0.1.7 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8 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9 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10 提出绿化配置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

3.0.1.11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12 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3.0.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

3.0.2.1 规划文本:用文字形式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文件。规划文本的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

3.0.2.2 规划图纸:用图象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1/l000-l /2000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2.3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4 一般规定

4.0.1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远离城市的开发区应先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与城市毗邻的开发区在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考虑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协调,必要时可先行编制分区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直接在其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若需对原规划作重大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审查机关审批后方可继续编制。

4.0.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程管网规划必须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对于无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工程管线规划,或虽有规划但缺少坐标、标高、管径等主要设计依据的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必须按分区规划或单项工程规划深度要求予以补充。该补充规划,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范畴,其工作量另行计算。

4.0.3 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应控制在l00ha左右,大于200ha时,应按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单元完成。

4.0.4 地块划分:地块分街区(坊)和基本地块两级,前者一般由城市道路系统中的支路或其他因素分隔形成,是街区(坊)图则的成图单元;后者在街区(坊)基础上细分并赋于各种指标要求的地块。

4.0.4.1 基本地块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2)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限;

(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4)有利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5)满足标准厂房、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需要;

(6)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里巷和消防通道等要求;

(7)山区应重点考虑建筑间梯道、通道、挡土墙、边坡等因素。

4.0.4.2 基本地块控制规模一般宜控制在l ha以内。为适应中小学、标准厂房及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新区可控制在0.25-2.5ha内,旧城改建区可控制在0.05-l ha,特殊情况下可再细分或合并,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4.0.5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区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小区以上级道路(≥15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4.0.6 用地分类、代码及设施图例

4.0.6.1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分类规定,分至小类,无小类的分至中类;

4.0.6.2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充细分类,其代码由R与该设施名称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合而成,如表4.0.6.2所示: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充代码表4.0.6.2

用地类别代码

托儿所用地 RT

幼儿园用地 RY

小学用地 Rx

中学用地 RZ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Q

4.0.6.3 综合性用地的分类代码按其主要用地性质的分类代码进行组合,如商业办公用地的代码为C21/C11;

4.0.6.4 地块内街区(坊)级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以图例符号表示,其图例符号如表4.0.6.4所示,表中未涉及项目,可沿用现行常规表示方法。

4.0.7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4.0.7.1 居住区、小区、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规模,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0.7.2 其它居住区、商住区、综合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居住人口数配套设置,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7.2规定;

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表4.0.7.2 设施

4.0.7.3 工业区、仓储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宜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设置,设置项目、规模视需要而定。如生产中心配建供电、供气等设施;服务中心配建单身公寓、餐饮、医疗、服务等设施。

4.0.8 土地级差划分

4.0.8.1 依土地使用性质、区位条件等因素分为三类六级:

(1) I类:商业(含商住)用地;

(2) II类:居住用地;

(3)III类:工业及其它用地;

(4)各类型再按区位因素细分为l、2两级。

表示形式为:I l、I 2;II 1、II 2;III 1、III 3。

4.0.8.2 区位因素:

(1)工商效益:服务性质、等级规模、集聚效益,与各级中心的距离等;

(3)交通条件:道路等级、交通通达性、交通时距等。

(3)服务设施条件: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娱设施等配套完善程度;

(4)建筑密度、空地率、污染程度等。

4.0.8.3 等级划分:

(1)I类(商业、商住用地):沿各级城市道路或位于商业街区内,其集聚效益好的为1级,次之为2级;

(2)II类(居住用地):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居住性质。服务设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较优者为1级、次之为2级。如按居住性质评价,低层别野与多层住宅、住宅小区与商住区、一般住宅与保留的市政设施较差的农村居民点,前者为1级、后者为2级;

(3)III类(工业及其它用地):根据其相应区位的适合度差异进行划分,高者为1级、次之为2级。

4.0.8.4 上述划分方法适用于一般商住区和各类综合区,工业区、仓储区等可参照此规定另行确定。

5 控制指标规定

5.0.1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指导性指标两类,两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5.0.2 规定性指标

5.0.2.1 用地性质:即上地的主要用途,其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4.0.6条执行;

5.0.2.2 建筑密度: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建筑密度的确定应考虑区位条件、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群体空间控制要求等因素。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5.0.2.3 容积率: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确定应考虑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因素。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5.0.2.2

类别城市中心区等重要地段一般地区老城区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

R低层住宅(别墅) 15-25 0.5-0.7

R多层住宅 26-30 1.2-1.8 20-26 1.0-1.6 28-32 1.3-1.8

R高层住宅 18-23 2.5-3.5 15-20 2.5-3.2

R自建住宅(低层) 30-40 0.9-1.5 35-40 1.0-1.6

C办公建筑(多层) 35-42 2.5-3.5 30-38 2.0-3.0 35-45 1.5-3.0

(高层) 28-35 3.5-6.0 33-36 3.0-5.5

C商业建筑(多层) 40-45 3.0-4.0 35-42 2.5-3.5 45-60 2.4-4.2

(高层) 38-45 5.5-6.5 32-38 4.5-6.0

C/R商住楼(多层) 30-38 2.2-2.5 26-32 1.8-2.3 36-45 2.0-2.5

高层 28-35 3.0-5.0 22-30 2.5-4.5

M标准房厂(多层) 25-35 1.7-2.4

(高层) 20-30 2.0-4.0

M普通厂房(低层) 30-60 0.6-1.5 40-60 0.6-1.8

(多层) 30-45 1.2-3.5 35-50 1.5-3.0

W普遍仓库(低层) 45-60 0.6-1.5

(多层) 30-45 1.2-2.5

注:表内未涉及类别,可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5.0.2.4 建筑控制高度:满足日照、通风、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H≤1.5(W十S) (1)

式中:H——路建筑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A≤L(W+S) (2)

式中:A一—沿路建筑以56.3度高度角,垂直道路投射在建筑后退线近道路一侧地面上的投影面积

W.S——意义同前

L一一一基地长度

5.0.2.5 绿地率: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0.2.5规定:

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5.0.2.5

5.0.2.6 交通出人口方位: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人口,机动车出人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大中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

(2)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人口)边缘不应小于5 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与立交道口的关系处理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出人口的开设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5.0.2.7 停车泊位:各地块内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必须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其控制指标参照表5.0.2.7执行。

停车泊位控制指标表表5.0.2.7

注:停车面积按室外 25-30平方米/车、室内 30-35平方米/车控制。

5.0.3 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5.0.3.1 人口容量:多层住宅居住人口按500-700人/ha控制,高层住宅区按1000-1400人/ha控制,低层住宅区按400-500人/控制,一般混合区按200-400人/ha控制;

5.0.3.2 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5.0.3.3 建筑色彩要求;

5.0.3.4 其它环境要求,

6 土地使用与建筑规划管理参考规定

6.0.1 土地使用

6.0.1.1 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是指各地块内允许建设、不允许建设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其范围控制参照表 6.0.l.1执行;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表6.0.1.1

6.0.1.2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0.1.3 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6.0.1.4 容积率奖励与补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平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对于提供某些公益性项目的,其地块容积率允许提高0.2一0.5;

(3)提供底层或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在建筑密度不变、不影响周围建筑日照间距及后退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其容积率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值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0.1.5 为适应开发单位或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基本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细分或合并应优先考虑同类使用性质的用地。

6.0.2 建筑间距

6.0.2.1 住宅建筑应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度一南偏西15度),避免西向布置,住宅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大城市不少于2h,中小城市不少于3h,旧城改建区不少于1h。不同形式的住宅建筑,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综合因素,其间距参照值如下: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平原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8倍,老城区不少于0 .8倍,山区不少于0.6倍(南向坡)和1.0倍(北向坡);

(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小于6m,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

(4)高层住宅建筑正面间跨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侧间距不小于13m。

6.0.2.2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连续2小时。

6.0.2.3 多层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20%。高层公共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侧间距不小于9m,侧面开窗时其间距不小于13m;

6.0.2.4 多层标准厂房和仓库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同时应考虑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6.0.3 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

6.0.3.1 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距离:

(1)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6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4m;

(2)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 0.3倍,最小12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m;

(3)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m,或按 6.0. 2 .2条执行;

(4) 毗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m。

6.0.3.2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6.0.3.2规定;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表6.0.3.2

6.0.3.3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表6.0.3.3规定;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表6.0.3.3

公路类别一般公路省道国道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m) 10 15 20

6.0.3.4 后退其它用地距离:

(1) 沿河流两侧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河道规划线)最小距离不小于6m;

(2)后退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20m,支线、专用线不小于I5m;

(3)后退架空电力线每侧距离(考虑最大计算风偏):3KV以下后退2.5m、10KV后退4m、35KV后退8m、110KV后退10m、220KV后退12m;

(4)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 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 专业工程与绿地景观规划规定

7.1道路交通及设施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7.1.1.1 根据地形条件、用地布局确定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7.1.1.2 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7.1.1.3 有利于地块划分、建筑群体布置以及各地块交通出入口的组织;

7.1.1.4 满足地下管线的埋设要求;

7.1.1.5 满足消防、日照、通风及采光的要求。

7.1.2 交通设施设置规定:

7.1.2.1 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 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占80%一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20%。

7.1.2.2 公共停车场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m2计,停车楼和地下车库每车位按30-35m2计;

7.1.2.3 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 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宜为50-100 m;

7.1.2.4 城市公共加油站服务半径宜为0.9-1.2Km,且以小型站为主,用地面积0.12-0.3ha。

7.1.3 道路交通及设施管理规定:

7.1.3.1 各级道路两侧建筑物必须后退道路红线,其后退距离参照6.0.3.2条、6.0.3.3条执行;

7.1.3.2 交通出人口限制,应符合5.0.2.6条规定;

7.1.3.3 各级道路必须种植行道树,主、次干路和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得低于 15%;

7.1.3.4 各级道路严禁作为其它用途;

7.1.3.5 道路施工宜与地下管线同步实施。

7.1.4 大型公共建筑或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最小宽度2.5m,最大纵坡2.5%。

7.2 给水工程

7.2.1 给水量计算标准

7.2.1.1 建筑给水量标准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1.2 工业用水量按国家有关定额选用;

7.2.1.3 市政用水量按道路浇洒面积与次数、绿地浇洒面积与次数计算。

7.2.2 消防用水量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 未预见用水量一般按总用水量的5—10%考虑。

7.2.4 给水管线及设施管理规定:

7.2.4.1 确定给水管在道路上的位置;

7.2.4.2 给水管在车行道下的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一般不宜小于0.7m;

7.2.4.3 给水管与其它管线的水平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4 给水管与建、构筑物最小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 .4 消防栓设置间距不大于120m。

7.2.4.6 消防站及车辆等配置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及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7.3 排水工程

7.3.1 雨水量按当地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7.3.2 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应与同一地区给水设计所采用的用水定额相协调;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计算。

7.3.3 排水管线敷设要求:

7.3.3.1 雨水管在车行道下的,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7m;

7.3.3.2 雨、污水管与其它管线水平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3 雨、污水管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现定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4.2.2 电力电缆与其它管线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4.2.3 电力电缆与建、构筑物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5 电信工程

7.5.1 通信线路位于主、次干路一律采用地埋电缆,进人街区后允许架空。

7.5.2 电信电缆敷设要求:

7.5.2.1 电信电缆与其它管线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5.2.2 电信电缆与建、构筑物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5.3 电话设置一般应符合以下标准:

7.5.3.1 电话普及率按35—50%;

7.5.3.2 公用电话亭主干路接300—500m间距设置一处,人流量大的公建集中地区适当增设。

7.6 供热工程

7.6.1 民用热负荷总量估算应符合表7.6.1规定。

7.6.2 工业热负荷估算,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7.6.3 供热管线敷设要求:

7.6.3.1 供热管线在道路上的敷设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7.6.3.2 供热管线与其它管线最小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6.3.3 供热管线与建、构筑物最小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7 燃气工程

7.7.1 燃气用量计算,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7.2 工业用气遵照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7.7.3 燃气管网敷设要求:

7.7.3.1 敷设方式、覆土厚度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7.7.3.2 燃气管与其它管线的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7.3.3 燃气管与建、构筑物净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8 环卫设施

7.8.1 人流集中地段,如商业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设施等,应设置公共厕所,一般地区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其外墙以外应保持3m分隔带;

7.8.2 小型垃圾收集站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四周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垃圾转运站根据需要设置。

7.8.3 其它环卫设施的设置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9 绿地与景观控制

7.9.1 绿地

7.9.1.1 绿地由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以及道路绿化等组成;

7.9.1.2 公共绿地内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面积的85%;

7.9.1.3 各地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相应设置建筑小品和其它休息、游憩设施,但总建筑面积不宜超过绿地面积的10%;

7.9.1.4 规划区平均绿地率应控制在25-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7.9.1.5 地块内绿地率包括水面后不足25%的,应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作补充,屋顶绿化按实际绿化面积、垂直绿化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5计入绿化总面积。

7.9.2 景观控制

7.9.2.1 景观控制要求:

(1)城市特色设计要求,即对特色街区、标志性建筑、城市广场、城市或社区中心、以及文物古迹等展示城市特色的区段或建筑进行控制的有关要求;

(2)建筑形体、艺术风格、外观、色彩控制要求;

(3)空间序列组织,包括空间形态、视廊的保护等要求;

(4)植物、水体等景观控制要求。

8 规划成果编制细则

8.1 规划文本

8.1.1 总则

8.1.1.1 规划背景;

8.1.1.2 规划原则、依据及目标;

8.1.1.3 规划区控制范围及用地规模、规划区性质、居住总人口数;

8.1.1.4 规划适用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权限。

8.1.2 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8.1.2.1 规定性指标: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

(3)容积率;

(4)绿地率;

(5)建筑控制高度;

(6)交通出人口方位;

(7)停车泊位。

8.1.2.2 指导性指标(根据用地性质选用):

(1)人口容量;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8.1.2.3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

8.1.3 地块划分及用地性质代码

8.1.3.1 地块划分原则;

8.1.3.2 地块规模及数量等;

8.1.3.3 地块界线划分及地块面积计算;

8.1.3.4 用地性质代码构成。

8.1.4 综合现划

8.1.4.1 用地规划:

(1)规划结构与功能组织;

(2)各类用地布局(附用地平衡表);

(3)交通设施规划

(4)竖向规划。

8.1.4.4 工程设施规划:

(1)给水排水:总量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设及管渠敷设控制要求等;

(2)消防:消防设施配置规定;

(3)电力电信:总量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设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等;

(4)供热:负荷预测、设施布设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等;

(5)燃气:负荷预测、标准选用、设施布设及管线敷设控制要求等;

(6)管线综合;

(7)环卫:环卫设施设置及控制要求。

8.1.4.5 绿化与景观控制规划:

(1)绿地组成与分布;

(2)各类各级绿地指标;

(3)景观组织与控制要求。

8.1.5 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8.1.5.1 各类使用性质用地适建要求(附规划区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8.1.5.2 建筑间距规定;

8.1.5.3 建筑物退让规定;

(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

(2)建筑后退相邻地块界线规定;

(3)建筑后退各类工程管线规定;

(4)建筑后退其它用地规定。

8.1.5.4 相邻地段的建筑物控制规定;

8.1.5.5 容积率奖励与补偿规定;

8.1.5.6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1)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2)工程管线管理规定;

(3)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8.1.6 图纸说明

8.1.7 实施管理

8.1.7.1 临时使用土地规定;

8.1.7.2 用地征用手续规定;

8.1.7.3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规定;

8.1.7.4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

8.1.8 附则

8.2 规划图纸

8.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必须包含以下规划图纸,图纸比例除注明外,均应采用1/l000-l/2000。

8.2.1.1 区位图:反映规划区用地范围、周围城市道路走向、规划区用地与毗邻用地关系、规划区距中心城区和附近城市距离等(图纸比例自定);

8.2.1.2 用地现状图:反映自然地貌、道路绿化、各类用地建设现状(用地分至小类和细分类),并附用地平衡表;

8.2.1.3 规划结构图:具体内容视需要确定(图纸比例自定);

8.2.1.4 土地使用规划图:体现规划用地布局、分类、性质、用地界线、设施布局、路网布局等;

8.2.1.5 地块编码图:标注各地块编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地块编码分街区(坊)及基本地块两级,用01-l系列数码从上至下、自左向右进行编码,前者表示街坊序号,后者表示基本地块序号;

8.2.1.6 公共设施分布规划图:标明各级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位置(图纸比例自定);

*8.2.1.7 规划建筑平面意向图:表达城市设计构思,检验地块规划指标体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8.2.1.8 绿化景观规划图:表达规划区公共绿地布局,重点街区特色设计意向等;

8.2.1.9 道路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组成形式及其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道路交叉口、变坡点座标、标高及曲线要素、道路交叉口形式及缘石转弯半径、停车场位置、道路横断面形式等;

*8.2.1.10 竖向规划图:标注路段长度、坡度、坡向、交叉口及变坡点标高、地块控制标高、地面排水主向及挡土墙位置等;

8.2.1.11 给水排水规划图:标明区内管网与城市水源或输配水干管的连结位置、区内输配水管网布局,加压站、高位水池、水塔等供水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范围,输水管管长、管径及控制点标高。标明排水分界线、汇水总面积及排水泵站等排水构筑物的位置及用地范围、排水管(渠)走向、管径、管底标高及出口位置(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8.2.1.12 电力电信规划图:标明电力线进线方向、电压等级、走向、回路数、敷设方式、管(沟)断面尺寸,变电站(开闭所)名称、数量、容量、电压等级,高压走廊电压等级及位置、用地范围等。标明电信线路敷设方式,主干管道、配线管道的位置及管(沟)断面尺寸,电信局(所)设置位置、规模及交换区界,电话交接箱的布置地点、容量(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8.2.1.13 燃气供热规划图:标明气(热)源位置、管网走向、管径、敷设方式,设施位置、规模及用地范围(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8.2.1.14 管线平面综合图:标明各类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平面位置(图纸比例自定);

*8.2.1.15 地价级差评价图:表示规划区内各地块土地级差效益(图纸比例自定)。

8.2.2 街区(坊)图则:反映各地块控制指标与控制要求,图内应包括以下内容:

8.2.2.1 街区(坊)位置示意图;

8.2.2.2 街区(坊)建筑布局意向图;

8.2.2.3 地块控制图:地块编码、地块界线、地块性质代码、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地块交点座标、交通出入口方位等;

8.2.2.4 地块控制指标表: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含兼容性质)、用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面积、居住人口、停车泊位数等;

8.2.2.5 图例、备注等。

8.3 规划说明书

8.3.1 概况

8.3.1.1 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8.3.1.2 开发建设条件及分析;

8.3.1.3 规划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8.3.2 用地布局规划

8.3.2.1 布局原则与规划结构;

8.3.2.2 用地分类及构成;

8.3.2.3 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工业(仓储)用地;

(4)绿化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8.3.3 道路及竖向规划

8.3.3.1 道路交通规划:

(1)现状道路交通概况;

(2)规划区道路系统规划;

(3)静态交通设施规划;

(4)机动车出入口限制规定。

* 8.3.3.2 竖向规划:

(1)竖向规划原则;

(2)地块竖向规划;

(3)土方量估算。

8.3.4 专项工程规划

8.3.4.1 给水工程规划:

(1)生产、生活、市政等用水标准选用及用水量预测;

(2)输水管网布置原则;

(3)加压站、高位水池、水塔的位置、数量、规模及占地面积。

8.3.4.2 排水工程规划:

(l)规划区在城市排水系统中的位置;

(2)排水体制;

(3)雨、污水排放量预测;

(4)排水管网布置原则;

(5)排水构筑物位置、设施规模及占地面积。

8.3.4.3 电力工程规划:

(1)供电标准选用及供电负荷预测;

(2)供电电源的确定;

(3)供电设施布局;

(4)供电线路布局;

8.3.4.4 电信工程规划:

(1)规划区内用户电信需求预测(合电话通信、市话业务、数据通信等);

(2)电信局、所(含模块局)的调整与设置;

(3)电话交接箱布局;

(4)电信线路布局;

8.3.4.5 燃气工程规划:

(1)供气标准选用及消耗水平预测;

(2)输配系统布局。

8.3.4.6 供热工程规划:

(1)供热负荷预测及标准选用;

(2)热力系统布局。

8.3.4.7 管线综合规划;

8.3.4.8 环卫设施规划:

(1)生活废弃物产生量采用标准及总量预测;

(2)收集、转运方式;

(3)公共厕所布局。

8.3.5 绿地系统及景观规划

8.3.5.1 规划原则;

8.3.5.2 绿地系统构成;

8.3.5.3 各类用地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控制标准;

8.3.5.4 景观组织;

8.3.5.5 历史文物、传统街区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8.3.6 土地级差评价

8.3.6.1 评价因子的选择及权值的确定;

8.3.6.2 评定标准的确定;

8.3.6.3 各类用地级差等级的确定。

8.3.7 规划建设实施建议

8.3.7.1 建设原则;

8.3.7.2 实施措施。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第1章总则 (2) 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 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 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 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 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 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 第8章环境景观 (21) 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 第10章计算规则 (24) 第11章技术指引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

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南川东胜北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重庆市南川区北固、东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书 一、规划范围 东胜、北固工业园区位于南川城区东部,总面积约11.58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2.2平方公里的工业片区已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次规划将对剩余的用地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北固、东胜工业园区(以下简称规划区)规划用地南以渝湘高速公路为界,北至工业园区起步区,西临花山,东以自然山体为界,总面积约为9.36平方公里。 二、现状概况及开发态势 (一)自然环境: 1、气象水文 规划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具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无霜期长、湿度大、春旱、夏热、秋多绵雨、冬季多雾的特点。据南川气象资料,多年平均气温16.93°C,极端最低气温-1.5°C(2000年2

月10日),最高气温41.4°C。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191.8毫米,但雨量在时间上分布不均,5—9月降雨量约占全年的65—70%,且多大雨、暴雨。多年平均最大日降雨量为94.4毫米。 区内河流较发育。位于规划区中部的龙岩河由南向北贯穿整个规划区,属常年性河流,由南向北流注入大溪河,为大溪河一级支流。河面最宽处25.0米,最窄处8.0米。在规划区南东侧土桥附近,常年水位533.28米,最高洪水位537.17米(1999年二十年一遇的洪水),多年平均流量4.73立方米/秒,平均纵坡降0.5%。 位于规划区西北部的凤咀江为龙岩河的一级支流,由南向北在规划区北西部的薜家嘴角塘注入龙岩河,属常年性河流。河面最宽处9.0~30.0米,最窄处5.0米。在规划区北西侧薛家嘴附近,常年水位497.87米,最高洪水位500.76米,多年平均流量2.05立方米/秒,平均纵坡率0.7%。 2、地形地貌 规划区属于南川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城三片中的东胜片区和北固片区,处于两山之间的盆地之内。 规划区南高、北低,区内海拔最高点位于南部观山顶,最高点高程为607.2米,最低点位于规划区内龙岩河的末端,最低点高程为490.3米。区内除有观山坡等三处集中的山体之外,其余用地均较为平坦,用地建设条件优越。 规划区内观山坡等山体植被情况良好,其余大部分为农地。 (二)社会经济环境: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前言 一、导语 199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首都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蓝图。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功能、城市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以及建设原则。为了进一步实施深化总体规划,更具体地控制城市的建设,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对本区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其目标与任务,是通过对用地功能进行再细划,对各类的建筑及道路、市政、绿化等各种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区特点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保护和弘扬古都风貌,为本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充分、合理的条件。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报告 一、朝阳区基本概况 1.历史沿革 朝阳区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秦至隋唐,该地区隶属于广阳郡,后属于幽州所辖的蓟县,辽时归属南京(即燕京)道析津府,金时属中都路大兴府,元代将中都路大兴府改为中都路大兴县。明清属京师顺天府,仍为大兴县辖。民国14年(1925)设东西南北四个郊区,此为设区之始,时称北京市东郊区。民国17年(1928)改称北平市东郊区。1945年将东郊区划分为两个区:以朝阳路为界,以北为郊一区,以南为郊二区。同年分别更名为第十三区和第十四区,将原通县所辖的驹子房村划归该区。1950年8月易名第十区,1952年恢复东郊区名,并将原八区所辖的德胜门至清河公路以东地区划入管辖。1954年将安定门外公路以东、转角楼以西、土城以南地区划出,归入东四区。翌年6月,将朝阳门关厢、东便门关厢划归东单区;广渠门关厢、福州义园北墙外土道以北地区划归崇文区。直到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正式更名为朝阳区。后又经过多次调整,1962年形成现今区域规模。 2.城市区位 朝阳区为北京市近郊区,位于近郊东部和东北部。东与通县毗连,西与海淀、东城、崇文、丰台四区接壤,北隔北小河、温榆河与昌平、顺义两县交界,南邻大兴县。区政府机关驻地神路街。 3.行政区划 朝阳区辖21个城市街道办事处──潘家园、劲松、双井、呼家楼、八里庄、三里屯、麦子店、六里屯、朝外、建外、团结湖、左家庄、香河园、和平街、安贞、小关、亚运村、垡头、管庄、酒仙桥、机场。 辖24个乡──小红门、十八里店、南磨房、王四营、高碑店、平房、东风、将台、太阳宫、大屯、洼里、来广营、黄港、南皋、崔各庄、孙河乡、东坝、楼梓庄、金盏、豆各庄、长营、三间房、管庄、黑庄户。

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概况 (1) 1.1 区位条件 (2) 1.2 自然与文化资源 (2) 1.3 核心区现状分析 (3) 第二章规划原则、目标和指导思想 (5) 2.1 规划编制依据 (5) 2.2 规划思想 (5) 2.3 规划目标与原则 (5) 第三章规划区功能与人口规模 (7) 3.1 环境容量分析 (7) 3.2 主体功能区规划 (8) 3.3 人口规模预测 (9) 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11) 4.1 布局原则 (11) 4.2 规划结构 (11) 4.3 用地规模 (11)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交通规划策略 (12) 5.2 道路网格局 (12) 5.3 对外交通规划 (12) 5.4 核心区交通规划 (12) 5.5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3) 5.6 停车场规划 (13) 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5) 6.1 居住用地总体布局 (15) 6.2 居住组团规划 (15) 6.3 居住建筑风貌控制 (15) 6.4 居住区配套设施 (15) 第七章公共设施规划 (17) 7.1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7) 7.2 商业用地布局 (17) 7.3 旅馆业用地布局 (17) 7.4 休疗养用地布局 (17) 7.5 文化娱乐用地布局 (17) 7.6 非市属办公用地布局 (18) 第八章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 (19) 8.1 景观格局 (19) 8.2 绿地系统规划 (19) 8.3 水系蓝线与防洪规划 (19) 第九章土地开发管理与控制指标 (21) 9.1 土地利用要求 (21) 9.2 开发时序 (21) 9.3 开发控制指标 (21)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23) 10.1 整体空间设计要求 (23) 10.2 建筑设计 (23) 10.3 环境景观控制 (24) 10.4 附属设施配置引导 (24) 第十一章度假旅游策划 (26) 11.1 整体旅游特色定位 (26) 11.2 度假旅游开发策略 (26) 11.3 旅游项目策划 (26) 第十二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8) 12.1 给水规划 (28) 12.2 排水规划 (28) 12.3 雨水规划 (28) 12.4 供电规划 (29) 12.5 通信规划 (30) 12.6 燃气规划 (30) 12.7 环卫设施规划 (30) 12.8 管线综合规划 (30) 12.9 消防规划 (31) I

连云港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

连云港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 城市中心区是市级公共设施相对集中、人流、物流活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是城市社会、经济和文化信息的中心,也是城市交通系统的焦点。 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的目的就是通过以人为本的理性设计理念,加强城市中心区的综合效益,创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中心区环境。 城市新区是集市级行政、文化娱乐、教育和地区性的商业、金融、居住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的新城市中心区。 规划从历史的演进角度把握住连云港“山——海——城”为一体的城市格局,突出“新城区、新形象、新人文”的规划主题,将绿色生态融入新区,塑造出具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充满人性空间的新城市形象,为新城区创造出新的人文环境。 一. 区域条件分析 规划新区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的东南侧,是老城区与新浦东区的结合部。规划范围东起宁连公路,西至瀛州路,南起海宁路,北至苍梧路,规划用地面积675.5公顷。 区内有三条东西向的城市主干道即苍梧路、朝阳路、海宁路,四条南北向的城市主干道即瀛州路、郁州路、科苑路和学院路,并有宁连公路从该地段东侧通过,苍梧路与宁连公路交叉处规划部分苜蓿叶型立体交叉,交通十分便捷。从区位角度分析,新区处在一个联系历史与未来城市空间的过渡地段;从环境景观概念角度分析,该区域是将连云港花果山风景区以及远处的凤凰山自然景观引入城市的纽带;从城市空间、城市轮廓线的角度分析,该区域作为新城区将是城市重心所在,将集中城市较多的高层建筑和公共活动场所。因此将该区域作为城市新中心区来建设,其区域条件是十分优越的。 二. 现状概况 新区内现状,已建成地区主要以居住用地为主,其中苍梧小区、博纳花园小区均是新建的居住区,其建筑造型、小区绿化环境、小区配套设施均体现了连云港市居住区的较高水平。沿瀛州路和朝阳路西端有少量行政办公用地,苍梧路两侧则以大专学校用地为主。现状用地范围内有体育运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正在建设的新海高级中学,苍梧路北侧还有连云港的最高 花果山及远处的凤凰山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doc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成都分院2008.02 1 第一章现状概况一、区位关系及规划范围 1、区位关系 **区位于**镇镇区东西两侧,是**镇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318国道穿境而过,西距天全12公里,东距雅安市区26公里。2、规划区用地范围 **区分为**片区和思经片区,**片区用地范围北至土地堂,西至**大桥,东至切山三级水坝,南至盐水岩,面积2.58平方公里。思经片区用地范围北至思经河,东到思经路,西邻思经乡,南到思经路,面积为0.33平方公里。 二、现状概况 1、**区基本情况。区属于山地丘陵地带相间地带,**片区自然地势总体呈北高南低,西高东低,地形整体起伏变化不大,局部有陡坎,平均海拔在650~720m,其用地大部分为农田。规划区内现有**110kV变电站,沿凤阳大道两侧形成汽车修配及商业小店铺。**城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已将**镇作为建材及食品加工区。同时工业区也是未来**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经片区现状用地属思经河冲击平地,主要为农田、村镇用地,现有思经乡政府、思经小学等单位,基础设施主要有思经水厂、35KV变电站等。

2、天全工矿企业基本情况:区内现有工矿企业有年产量70万吨的治权水泥厂、年产量为20万吨的二郎山水泥厂、琼雅工业硅等20多家工矿企业,年产值约2亿元。三、**区开发建设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1、有利条件 A、区位优势。**区地处雅安与**城的经济发展轴上,地理区位优越。 B、资源优势。**镇周边矿产资源丰富,同时区靠近天全河,取水方便,并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区内已建成**110kv变电站,电力得到保证。 C、依托旧镇,开发新区。**区配套的居住用地及生活服务设施由**镇统一安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D、用地较平坦,有满足区用地规模,且已有一定的基础设施。 2、不利因素 A、**区涉及部分拆迁企业和居民区,拆迁补偿投入资金较大。 B、**110kV变电站虽能对工业区开发建设有利,但高压线走廊对用地布局有一定影响。 第二章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送审稿)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2016.6.27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建设用地 (2) 第3章开发强度 (6) 第4章建筑间距 (9) 第5章建筑退让 (15) 第6章绿地控制 (20) 第7章环境景观 (26) 第8章综合交通 (31) 第9章特别控制 (40) 第10章单元控制 (44) 第11章配套设施 (47) 第12章附则 (56) 附录A:名词解释 (57) 附录B:计算规则 (61)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6) 附录D:附图 (77)

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

01-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前言 增城市石滩镇是广东省的中心镇,是广州市确定的2003年首批重点建设的五个中心镇之一,重要的地理区位和巨大发展潜力使其成为广州市近期发展的热点地区之一。 石滩历来重视规划工作,并十分注意规划的实施和安排,2005年8月份,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的《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已经通过广州市规划局的终审,进入实施过程中。目前,许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还在推进,石滩新城区的建设成为建设新石滩的重点。 为了切实推进石滩新镇区的城市建设,尽快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土地的开发,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受石滩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石滩镇新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在规划过程中,增城市石滩镇各级政府和领导都十分重视,给予项目组极大的方便和支持,同时,也为项目的规划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谨此表示衷心感谢。 第一章规划背景 石滩地处增城市南部快速发展区,北部紧邻增城市区,南部与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大市东莞一江之隔,是广州产业东移的主要阵地之一,直接接受广州,东莞的辐射。近年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石滩旧镇区位于广深铁路以北,增江河以西,增滩公路以东,由几个村庄聚合而成,镇区面积狭小,道路狭窄,功能混乱,村镇混杂,城市面貌落后,不能起到中心镇应有的服务和辐射功能,也不能满足新时期石滩经济大发展的需要。 另外,改造旧镇区涉及面广,成本高,且旧镇区不能充分体现石潍中心镇区的新面貌,因此,在合适的地方建设新镇区,提升石潍的中心镇功能,以增强石滩的辐射和吸引作用十分必要。 石滩镇总体规划已就石滩新城区的选址做了安排。新镇区位于旧镇区以北,增滩路东南侧,增江河以西,交通便利,有旧镇区的依托,且地势低平,景色秀丽。 目前,围饶新城区的开发,许多基础设施的建设已开展,如增江河堤,东西向主道和南北向主干道的建设等。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新城区的建设,建造21世纪具有石潍特色的新型城区,对新城区做控制性详细规划就且得既必要且迫切。 石滩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在此背景下展开。 第二章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6) 5.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7.《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2004-2020)》 第三章现状条件分析 一、区位分析 规划区位于增滩公路东侧,增江以西,北部与郑田工业区隔广惠高速公路相邻,南面与石滩镇元洲村隔江相望,规划范围约4.08平方公里。 规划区现状人口约3000人,其中仙塘村1230人,顾屋村1882人。 新区周边环境优美,地块分布较为完整,是理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且新区与旧镇区紧密相连,是旧镇区的自然延伸,易于接受旧镇区的辐射,形成新区。

XX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

目录 腾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说明 第一章规划概况 (1) 一、项目背景 (1) 二、区位 (1) 三、规划范围 (1) 第二章现状综合分析 (1) 一、自然条件 (1) 二、土地使用现状 (2) 三、现状基本特点 (2) 四、现状建筑高度 (2) 五、现状建筑质量评定 (2) 六、现状道路交通 (3) 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 (3) 八、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3) 第三章规划依据、原则、目标与重点 (3) 一、规划依据 (3) 二、规划原则 (3) 三、规划目标 (4) 四、规划重点 (4) 第四章规划范围、规模与功能定位 (4) 一、规划范围 (4) 二、规划规模 (4) 三、功能定位 (4) 第五章规划理念 (4) 一、基本单元理念 (4) 二、缓冲带理念 (5) 三、城市设计理念 (5) 第六章用地布局规划 (5) 第一节规划结构 (5) 第二节居住用地规划 (6) 一、规划原则 (6) 二、居住单元划分 (6) 三、居住人口预测 (6) 四、社区中心规划 (6) 五、中小学规划 (6) 六、表6-2-5 小学用地和建筑标准 (7) 七、幼儿园规划 (7) 第三节公共设施规划 (7) 一、规划原则 (7) 二、规划布局 (7) 三、便利中心的建设模式 (7) 第四节工业用地规划 (7) 一、工业布局原则 (7) 二、规划布局 (7) 三、就业岗位推估 (7) 第五节道路广场用地规划 (8)

第六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第七节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8) 一、物流用地 (8) 第八节绿地、特殊用地与其他用地规划 (9) 一、绿地用地规划 (9) 二、特殊用地规划 (9) 第七章工业产业发展规划 (9) 一、现状分析 (9) 二、工业发展指导思想 (10) 三、产业择定 (10) 四、产业布局规划 (11) 五、工业发展政策 (11) 六、都市工业发展理念 (12) 七、工业发展实施措施 (13) 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3) 一、规划原则 (13) 二、对外交通规划 (14) 三、道路系统规划 (14) 四、道路衔接规划 (18) 五、城市交通瓶颈解决措施 (18) 第九章绿地系统及水系规划 (18)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18) 一、绿地规划原则 (18) 二、规划措施 (18) 三、绿地系统规划 (18) 第二节水系规划 (19) 一、规划目标 (19) 二、规划布局 (19) 三、规划策略 (19)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19) 第一节城市设计原则 (19) 第二节城市设计控制要素 (20) 第三节景观规划 (20) 一、景观规划原则 (20) 二、景观带规划 (20) 三、景观节点规划 (20) 四、城市景观轴线 (20) 五、滨水景观建设 (20) 六、居住景观设计 (21) 七、工业区景观 (21) 八、标志系统 (21) 九、桥梁景观规划 (22) 第四节广告规划控制 (22) 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2) 第一节给水工程 (22) 一、现状概况 (22) 二、规划依据 (22) 三、规划原则 (22) 四、规划用水量 (22) 五、水源选择 (23) 六、给水管网规划 (23) 七、消防用水 (23)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一、形势和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做了进一步阐述: ”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近年来, 北京城市经济快速上升, 建设速度持续加快, 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发展期。要贯彻落实胡总书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开创性的先进理念在城市规划中加以体现并落实, 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和统筹兼顾的方法, 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去满足和适应各种新需求和新事物。一是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在京中央单位、首都各

项事业和功能发展, 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就业的需求在日益增加, 城市规划在努力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同时, 需平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长、短期利益, 统筹协调城市发展与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约束的矛盾。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方式和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必须不断加以改进, 适应市场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三是适应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要求深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传统的”精英”决策模式的矛盾逐渐突显。《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要求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 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需求, 推进社会和谐公平。 面对新的形势, 我们的任务是: 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城市规划, 首先是城市规划要尽快完成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转变。过去, 城市规划在编制过程中, 主要侧重于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而当前的矛盾往往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解决。其次是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多种利益主体的载体和协调者。第三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法规的相对滞后要求城市规划必须不

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案例分解

大寨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1.概况 1.1地理位置 杨陵区位于东经108°—105°07′,北纬34°12′—34°20′之间;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的西安—宝鸡的中间位置。杨凌东隔漆水河与武功县相望,西、北与扶风县相连,南以渭河为界与周至县相邻。 大寨镇位于杨凌区北部偏西,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相邻,西至隋文帝杨坚陵与五泉镇接壤,北以韦河与武功镇隔河相望,南以陇海线与李台乡相邻。 1.2历史沿革 大寨镇是杨陵区下辖镇。1984年建大寨镇。辖蒋家寨、周家村、官村、陈家沟、黎张沟、杜家寨、大寨东、大寨西、西小寨、孟家寨、东卜、西卜、南卜、梁氏窑14个村委会。 大寨镇属于杨凌区,杨凌地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我国农耕文明的发祥地。4000多年前,农业始祖“后稷”在这里“教民稼穑、树艺五谷”,开创了中华农耕文明的先河。在农业方面这里一直以来主产小麦、玉米、苹果、猕猴桃等。 1.3自然条件 (1)地质地貌 规划区地处鄂尔多斯地台南缘的渭河地堑,属渭河谷地新生代断陷地带。南侧为我国南北方地理分界秦岭山脉,北侧为横贯陕西中部的渭北黄土塬。区内属典型的河谷地貌类型。本区域系河流冲积平原,土地比较平坦,相对高差不大,地面平均坡度1.12%。 (2)水文气候 大寨气候类型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气候区,具有春暖多风、夏热多雨、秋热凉爽而多连阴雨、冬寒干燥等明显的大陆性季风型气候特征。东风和西风为区内常年主导风向,最大风速21.7米/秒。区内灾害性天气主要有干旱、连阴雨、大风、冰雹、霜冻、干热风等,其中干旱是本区最严重的灾害性天气。 杨凌水资源比较丰富,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8.7亿立万米。其中地表水资源28.2亿立方米,占水资源总量的98.26%;地下水资源0.34亿立方米,占我国水资源总量的1.18%;大寨镇内也有水系穿越,水资源相对也是比较丰富的。 (3)土壤植被 地面组成物质以第四纪黄土为主,其土层深厚,成土速度较快。土壤肥沃,耕性良好,灌溉方便,宜于农作物生长,属比较优质而宝贵的地资源。 大寨镇自然植被属森林草原带,自然植被几乎全部为人工植被所替代。植被类别主要是河滩堤岸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沟坡水土保持防护林、道路村镇防护林等。 2.现状综合 2.1土地利用现状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2-7-5] 审批依据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要求 公开方式 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目录 第一章概述 (4) 一、规划背景 (4) 二、规划内容 (4) 三、技术路线 (4) 第二章现状解析 (5) 一、现状基本情况 (5) 二、规划区现状土地利用概况 (5) 三、现状建筑评价 (6) 四、规划区发展特征及现状存在问题分析 (6) 第三章上位规划、相关案例解读及规划对策 (7) 一、上位规划要求及解析 (7) 二、相关案例解读 (8) 三、纯化镇镇区发展趋势判研 (10) 四、现状土地资源供给分析 (10) 五、规划对策 (11) 第四章规划总则 (12) 一、规划依据 (12) 二、纯化镇中心区范围 (12) 三、规划原则 (12) 四、规划目标 (12) 五、规划区功能定位 (13) 第五章土地使用规划 (13) 一、规划构思 (13) 二、规划结构 (14) 三、用地布局规划 ......................................................................................................................................... 14第六章综合交通规划. (17) 一、规划原则 (17) 二、对外交通规划 (17) 三、道路系统规划 (17) 四、交通设施规划 (18)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19) 一、绿地规划目标与原则 (19) 二、绿地系统布局 (19) 三、绿化种植 (20) 第八章道路竖向规划 (20) 一、规划依据和原则 (20) 二、竖向规划设计 (20) 第九章给水工程规划 (21) 一、编制依据 (21) 二、用水量预测 (21) 三、水资源现状及利用方案 (22) 四、供水水质与供水水压规划 (22) 五、供水系统规划 (22) 第十章污水工程规划 (23) 一、编制依据 (23) 二、编制原则 (23) 三、排水体制 (24) 四、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24) 第十一章热力工程规划 (25) 一、规划依据及原则 (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第一部分 管 理 通 则 太和县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

第1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太和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1.2适用范围 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控规体系 太和县构建“控规通则+单元管控+地块图则”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控规通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绿地配置、建筑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等控制要求。 “单元管控”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直接指导“地块控规”编制的基本依据。 “地块图则”是依据“控规通则”、“单元规划”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及控制性指标,是指导近期建设地块、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1.4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东至长征路南至沙河路西至国泰路北至团结路。 新区:其余地区。 1.5开发管理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

“地块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6实施管理 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县人大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太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太和县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1.7本通则由“管理通则”、“技术通则”两部分组成,二者一并使用,不可分割。 第2章建筑间距 2.1总体要求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2.2建筑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太和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控规)12.06.12

第一章概述 一、规划背景 商都县属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区,位于乌兰察布市东部,属后山地区。北部与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镶黄旗为邻,东北部与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接壤,东部与河北省康保县、尚义县相连,南部与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衔接,西部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毗邻。 商都县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地处冀、蒙交汇处,是连接京、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西部和北部以及东三省和蒙古的重要枢纽;是承接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环渤海经济圈”辐射大西北的前沿地带。集通铁路贯穿全境,呼满省际通道、商张、商集、商化、商土等级公路四通八达。 集通铁路及省际通道、商都—张北、商都—乌兰哈达、商都—土牧尔台、商都—化德五条公路干线穿过县城七台镇。依据《商都县七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城区规划总用地为28.5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为17.33平方公里,本次规划区位于七台镇城市建设用地及部分规划总用地范围内的12.76平方公里用地。 商都县有电力、重化工、农畜产品加工和矿产品四大主导产业。农村经济发展势头正劲,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以物流运输和商贸餐饮为重点的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社会事业不断进步,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不断加强。 2009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2亿元,同比增长16.3%;财政收入完成7088万元,同比下降38.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5亿元,同比增长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249元,同比增长1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54元,同比下降20.2%。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城镇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商都县在县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了城镇建设步伐.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2009年,投资4.1亿元,新建混凝土道路13条,面积7.6万平方米,同步铺设了排污管道6632延长米、供水管道。7900延长米、供热管道6000延长米;更新和栽植各类树木2.8万株,安装路灯332机,对街道两侧路林中毁坏枯死的树木进行了更换补植,新建道路全部实现了绿化亮化;在七台大街绿化带建防护栏4200延长米;完成了府前广场和文化公园广场改造任务;新建了华都、廉租房等住宅小区,实施了万福花园、新都佳苑等商住小区二期工程。城镇承载能力和聚集能力的增强,有效地促进了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全县全年实现第三产业增加值11.2亿元,同比增长24.4%。通过全方位建设,城镇吸引力,辐射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城镇人口由2008年的12.18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2.38万人,城镇化率由去年35.8%提高到今年的36.4%,提高了0.6个百分点。 2010年紧紧抓住全市“两个文明”现场会明年将在商都县召开的契机,大力开展以“兴城建、上水平、塑形象”为主题的“城镇建设年”活动,努力提高全县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旧区拆迁改造与新区扩容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实施好七台镇市政建设工程,以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为重点,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 为了进一步促进旧区更新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形象,落实商都县七台镇城市总体规划所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为七台镇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开展,特编制《商都县七台镇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二、上位规划要求 在上一轮《商都县七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中,论述商都县七台镇的城市总体空间发展目标是:以经济繁荣、生活小康为目标,解放思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在改革开放中走出一条加快发展的新路,把商都县建设为商贸繁荣,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城镇。构建以城市现状及自然地理条件,城市布局发展呈集中团状的空间布局形态。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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