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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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精算报告报表(略)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b.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b.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表2-5)6)再保险业务报告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a.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d.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a.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a.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b.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总体说明一、年度精算报告由七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

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

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附件: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保监发[2004]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保监发[2004]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2004年5月14日保监发[2004]51号)各寿险公司:为贯彻全保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我会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审批中和各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条款问题进行了整理,编写了《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以下简称《示例》)。

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示例》中列举的问题,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条款制定过程中考虑消费者的立场,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示例1.出现“保险期限”一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用语不符。

2.保险产品的定名不符合《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

3.保险条款中对仲裁条款的表述不符合我会已发布的《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出现“本合同签发地仲裁委员会”等语句,由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可导致仲裁条款实际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有一定的限制,但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或相关销售材料中没有对“保额限制”进行说明。

5.对“保险利益”的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定义。

例如,把收益免税看成是一种保险利益。

6.“如实告知”中出现“……对本公司的保险义务的产生有严重影响的……”的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7.分红保险没有按照《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6号)的规定,在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中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没有明确指出红利是不保证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分红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分红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成果,按照合同约定,将可分配盈余的一部分分配给投保人的人寿保险。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分红保险业务,应当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专业管理团队。

第四条分红保险产品设计分红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保险合同中关于分红的条款明确、合法、有效。

第五条分红保险的宣传和销售保险公司在宣传和销售分红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夸大其词或者误导投保人。

第六条分红政策的制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包括分红的计算方法、分配比例、分配时间等,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分红的计算和分配分红的计算应当基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分红的分配应当公平、透明,及时向投保人披露。

第八条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投保人披露分红保险的经营状况、分红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分红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本办法规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3《人身保险产品》真题卷五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3《人身保险产品》真题卷五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3《人身保险产品》真题卷五[单选题]1.A.都是无差别生命曲线B.都是选择生命曲线C.X为无差别生命曲线,Y为选择生命曲线D.X为选择生命曲线,Y为无差别生命曲线参考答案:C[单选题]2.以下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开发监管的出发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严格保护消费者的利益B.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C.作为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追求保险行业的利益最大化D.维护公平的经营环境参考答案:C[单选题]3.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由()承担。

A.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共同B.投保人与受益人共同C.保险公司D.投保人参考答案:D[单选题]4.关于保单现金价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定期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开始缓慢增长,最后等于身故给付②终身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开始缓慢增长,最后等于身故给付③定期返还型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开始缓慢增长,最后等于身故给付A.①B.②C.②③D.①②③参考答案:B[单选题]5.与寿险产品定价相关的精算假设有():①死亡率;②附加费用;③定价利率;④税率;⑤利润率。

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①②③⑤D.①②③④⑤参考答案:D[单选题]6.健康保险在定价过程中,需用到的风险测量依据是()。

A.意外事故发生率B.利率C.生命表D.疾病发生率参考答案:D[单选题]7.假设某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选择了两个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分别为X1和X2,投资单位价格分别为p1和p2,保单的账户价值为V,则下列正确的一项是()。

A.V=X1×p1B.V=X2×p2C.V=X1+X2D.V=X1×p1+X2×p2参考答案:D[单选题]8.分红保险中的()形成了最后的保单红利。

A.盈余B.盈余的70%C.自由盈余D.可分配盈余参考答案:D[单选题]9.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您应当提醒投保人详细了解该险种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投保人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寿险企业经营管理建议—保监局

寿险企业经营管理建议—保监局

以及犹豫期及退保
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的市场状况,保守地确定低、中、高三档演示利率。其
中,低档演示利率为该产品目前的最低保证利率
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
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在产品说明书、宣传折页的显著位臵中,应采用正文内容的最大号字体重点提
示:(1)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2)该万能保险产品的初 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以及退保费用等费用扣除的详细情况, 包括具体的费用扣除比例(或金额)、扣除时间等,并以示例的方式详细说明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3)该万能保险产品保单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4)该万能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5)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及犹豫期内
基本原则: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 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 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3
(1)监管规定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
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00]133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 [2001]6号)
27
(2)重点内容

监督管理,并对其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负责 明确规范标准

确保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 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不实比 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承担其他管理责任

28
(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1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7]200号)
案例: 某保险公司召开产品说明会,讲师由该公司营销员担任。 在产品说明会上,该营销员夸大公司分红水平,没有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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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二OOO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

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第十七条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一、投资收益状况;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分红保险产品;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应当事先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一、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二、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三、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四、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五、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六、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七、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八、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第八条、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三、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四、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

公布方式需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

第十二条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

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

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五、费用扣除办法;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第十六条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十七条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随产品一并上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发现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

第二十条销售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国保监会呈报投资账户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二、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四、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第二十二条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帐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

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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