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龙尚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学校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学校的名称为:_____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提高受培训者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地址为:_____。
第六条学校的审批机关为: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为:_____。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由举办者出资。
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开展_____培训课程;2、提供_____相关的咨询服务;3、组织与_____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次会议。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_____。
第三条机构性质:本机构为_____(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机构宗旨:以_____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_____的人才。
第五条机构地址:_____。
第六条机构的审批机关是_____,登记机关是_____。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举办者为_____,其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机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元,由举办者_____出资。
第九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一)_____;(二)_____;(三)_____。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由_____名理事组成,其中包括举办者代表_____名、职工代表_____名。
理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本机构的校长;(二)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本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举办者代表_____名、职工代表_____名。
杭州市萧山区星火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杭州市萧山区星火教育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学校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星火教育培训学校。
第三条培训学校性质: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努力提高我市中小学生的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五条培训学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培训学校自愿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学校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813号绿都世贸广场2楼。
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培训学校套内建筑面积1049平方米,主要开设一对一辅导及小班辅导,年辅导人数约250人次。
第八条办学层次:中小学课外辅导第九条办学形式: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
招生对象:中小学生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陈晓锋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第十一条培训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五年,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董事会成员3人。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培训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人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五年。
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中小学校章程备案意见书第181号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你校2015年10月20日校董事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我局备案的《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经区教育局学校章程审核工作小组审核,2015年12月3日区教育局准予备案。
备案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求,弘扬法治精神,改进学校管理,促进内涵发展,提升办学品质。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2015年12月3日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本章程修订稿经2015年10月20日校董事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2月3日经萧山区教育局同意备案,2015年月日经萧山区民政局核准)序言2002年8月“新塘民工子弟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筹办,租用新塘街道一都孙村一闲置厂房改建成立了。
2002年9月1日开学,第一学期开设8个教学班,招收157名学生,教职工10人。
2004年8月新塘民工子弟学校搬迁到原新塘初中的校址,经萧山区民政局、萧山区教育局批准正式成立“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
现在的新民学校占地12790平方米,校舍面积5700平方米,教职工71人,开设27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300余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住所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邮政编码311201;官方网址为/doc/2f5487eedc88d0d233d4b14e852458 fb760b386b.html 。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样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样表)XXX办学章程第1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为XXX,性质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公益性教育活动社会组织。
本校由于XXX出资300万元举办,是面向社会的业余培训机构。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服务于社会的有用人才。
第二章学校办学学校的办学层次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类别为文化艺术培训,办学范围为金普新区内,办学形式为业余培训,办学规模为300人,招生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成人或中小学生学员。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300万元,由于XXX个人出资。
出资人XXX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7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4人,教职工代表3人。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行使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等事项的决定权。
以上内容经过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文讲述了一所学校的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以及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的规定。
理事会有以下职权: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果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实行1人1票制,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理事会设有1名理事长,当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或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学校是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过批准设立。
本学校的目的是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青年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学校的任务是开展职业培训,推动教育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职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学校依法独立存在,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校训本学校的校训为:“敬业、创新、服务、卓越”。
第五条办学层级本学校办学层级为中层级。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进行学校日常管理。
1.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权力,由校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
校董事会决策事项有:学校的发展规划、法律财务事务、重大经营事项等。
2.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络,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落实校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学校机构第七条教务部门本学校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务工作。
1.教学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标准等与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和教师专业成长。
2.教务工作:负责招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管理、教材管理等教务事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行政部门本学校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1.行政管理:负责管理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协助校长进行学校的日常管理。
2.后勤保障: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校园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等。
第四章师资队伍本学校的师资队伍包括来自社会的聘请教师和本学校的专职教师。
聘请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师资配备本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合理配置师资,建立科学、严格的师资管理制度。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教成[2008]37号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教成[2008]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1193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ba.png)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教成〔2008〕37号)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各直属民办培训学校:《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杭府法审告〔2008〕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属地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根据《明确民办培训学校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杭教成〔2006〕23号,杭府法审告〔2006〕64号),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负责直接实施对属地民办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进行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和换发办学许可证等工作。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应配备专职民办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倡导行业自律等方式,促进全市民办培训事业良性发展。
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间接管理和指导。
通过出台鼓励民办教育培训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设立民办培训学校专项发展资金,培训校长、骨干教师等方式,积极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许可证管理,严禁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行为《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
萧山区成人教育培训机构

萧山区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萧山区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是提供教育学习和技能培训课程,满足成年人的学习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
本文将介绍萧山区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帮助人们了解该领域的发展情况。
萧山区作为杭州市的一个县级市,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企业入驻。
随之而来的就是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城市中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服务。
首先,在萧山区,有很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涉及各个领域,包括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培训等。
这些培训机构拥有专业的教师团队和先进的教学设施,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
其次,这些培训机构注重满足学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无论是大学生毕业后的职业培训,还是职场人士的提升课程,亦或是业余爱好的培训课程,这些培训机构都能够提供相应的课程。
再次,萧山区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非常注重教学效果。
他们会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并利用先进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帮助学员尽快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
此外,这些培训机构还注重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企业内训和培训项目。
他们会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培训课程,帮助企业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综合素质。
最后,萧山区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还重视学员的终身学习。
他们会为学员提供进修培训课程,帮助他们实现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目标。
同时,还会组织学员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和讲座,扩大知识面,促进学习交流。
综上所述,萧山区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满足学员学习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方面做得非常出色。
他们提供广泛的培训课程,注重教学效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同时也关注学员的终身学习。
这些机构的发展和进步,为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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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龙尚教育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杭州市萧山区龙尚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学校,学校由谢龙一人举办,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学校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杭州市萧山区龙尚教育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万达中路222号5层;邮政编码为:311258。
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谢龙个人出资100万元,占100%。
第六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从事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
以后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专业设置。
学校近期(指5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500人,远期(指10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1000人。
第三章:董事和校董事会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第十二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任期四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校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负责。
学校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陈迪宇。
召集人应在学校批准后的1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首次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董事分别为谢龙、刘关镠、徐传玺、任赟、蒋梦美,董事长由谢龙担任。
董事须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经研究教育、或从事同级或较高级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经验者。
第十六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举办者的决议;2、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3、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4、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5、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6、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7、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8、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9、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以及举办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开,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1、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2、校长提议、并有1名以上董事附议时;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
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董事长的选举、改选和罢免;2、校长的选聘与解聘;3、通过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和终止方案。
第二十四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章:校长第二十五条:学校聘任楼关镠为校长,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学校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7、提议召开校董事会临时会议;8、学校章程或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校长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学校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条:学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五章:教育管理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校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离。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学生完成学业,可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接受审批机关或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章:财产、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
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
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变更学校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终止的,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学校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3、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第五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四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章:修改章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七条:学校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学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校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