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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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谋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谋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谋划按照《关于做好今年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谋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2024年工作完成情况(一)强化工业运行监测调度,确保工业经济稳定增长。

一是围绕“保运行、稳增长”总思路建立监测分析机制,成立工业经济运行精准帮扶工作专班,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要素,分县分行业监测调度工业运行,适时开展复工复产日监测、日调度、日通报,全力稳定工业大盘,1-11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二是深入开展“千企帮扶”、“助企纾困解难达效”百日攻坚、局机关干部包片包县等活动,通过包联帮扶共帮助企业解决原料、用工、销售、运输等各类问题***余个。

三是强化规上工业企业培育,截至目前,预计1-11月份全市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家,其中,新投产入统企业**家,预计全年净增规上企业***家以上。

四是统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制定《***市精准统筹疫情防控和工业经济运行工作方案》等多个专项文件,为企业核发电子通行证***余趟次,发放市域内通行证***余张,向省工信厅筛选上报了***家白名单企业,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稳定运行。

(二)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继续在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中开展亩均评价工作,制定了《***市2024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对全市***家企业科学进行评价,全市参评企业中,A类企业较去年增加**家,达到***家,B类企业较去年增加***家,达到***家,C类、D类企业分别减少***家、***家。

《以“亩均论英雄”改革为突破口推动高质量赶超发展》工作经验被评为2024年全市“改革领跑者”。

1-11月份,按可比口径计算,全市亩均税收***万元,同比增长***%。

二是大力推进工业和技改项目建设。

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环境绩效激励措施》,对企业当年技改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环保绩效按高一级绩效管理,全年***家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

宁波市智能家电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3—2023年)

宁波市智能家电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3—2023年)
2.新挑战。新冠疫情防控进入新常态,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外贸环境复杂多变给高度依赖出口的 宁波家电产业带来新挑战;国内原材料、人工等成本的上升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及成本管控增加了难度;美丽中国 战略和“双碳”战略等对智能家电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前言
家电产业是宁波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之一。“十三五”以来,我市家电 产业以智能化为主攻方向,强化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以重大项目为支撑,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以重点企 业培育为抓手,强化企业梯队建设;以完善顶层设计为统领,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初步形成以慈溪、鄞州、余姚 和杭州湾为主的产业集聚区。
3.坚持政策引导和补位发展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聚焦优势领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引导项目、资金、 技术、人才、平台向集群集聚集中,不断提高产业集聚度。针对产业集群薄弱环节,以政策红利和产业发展优势 筑巢引凤,优化产业生态,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实现集群内的补位发展。
到2025年,规模效益稳步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产业协作更加紧密,品牌品质明显提高。
宁波市智能家电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2023—2023年)
浙江省宁波市的家电产业规划
01 前言
目录
02 一、现状基础
03 二、总体要求
04 三、发展重点
05 四、主要任务
06 五、保障措施
浙江省宁波市是中国家电四大主产地之一,家电产业是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之一。为进一步提 升家电产业集群能级、推动智能家电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9 月28日印发了《宁波市智能家电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1-2025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3.09.28
•【字号】浙经信服务〔2023〕215号
•【施行日期】2023.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
计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服务〔2023〕215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156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请、所在地经信局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决定认定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等54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杭州汉品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等9家工业设计企业为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第七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经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设计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加快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发展载体建设,持续增强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有效发挥工业设计对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创新支撑作用。

同时,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要不断提升设计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发展,打
造具有浙江特色的工业设计产品和品牌,助力我省制造业向设计数智化、技术高端化、生产绿色化、产品时尚化、品牌国际化的全价值链转型升级。

附件: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第七批)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8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pptx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pptx
附件: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附件预览
附件1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表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表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主要评价指标
说明: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企业认定评价指标 参照表2。
二、认定条件与程序
(六)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 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并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 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 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四)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 、逐步提升的原则。
(五)省经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材料汇总、审核推荐等工作, 协助省经信厅对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 材料受理初审、推荐上报等工作。
市经信局可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各设区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应及时报送省经信厅。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基地和工业设计企业。

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工业设计能力较强、设计成果产业化较多、设计服务水平较高,在工业设计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0日。

第二章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浙发改产业〔2019〕523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19〕523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重点工作决策部署,促进我省块状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牵头制定了《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7日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按照省政府重点工作决策部署,为促进我省块状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浙江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以迈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为目标,以长三角一体化和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为契机,以数字化为引领,加快块状特色经济集聚化、服务化、绿色化转型,强化关键领域补短板,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块状特色经济,把块状特色经济转化成为浙江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浙江块状特色经济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到2022年,我省块状特色经济综合竞争力更强,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步伐加快,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千亿级以上块状特色经济15个左右,产值500亿级以上的30个左右。

质量效益更好,“浙江制造”标准和品牌加快涌现,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7%左右。

创新动力更优,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8%,“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全国领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7.06•【字号】浙经信服务〔2023〕156号•【施行日期】2023.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156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和增值作用,助力“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两类。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以上。

二、申报程序(一)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选择相应栏目,点击“在线办理”,用“法人登录”进入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提供申报文档纸质材料和相应附件盖章后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局。

(二)地方初审。

各县(市、区)经信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网上初审,确定报送名单,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所在市经信局。

各市经信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并行文上报。

各县(市、区)、市经信局审核网址(https:///cas/login?service=https:///shiro-cas)。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开展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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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基地和工业设计企业。

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工业设计能力较强、设计成果产业化较多、设计服务水平较高,在工业设计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认定工
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0日。

第二章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近两年,获得授权专利20项以上,年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产值1亿元以上。

(四)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服务制造企业20家以上。

近两年,获得授权专利3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八条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省内块状经济和区域内相关制造企业提供设计服务平台,并得到所在地政府扶持的基地。

(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面积不少于3000㎡。

公司化运作、特色化定位、信息化服务,运营高效、管
理规范,有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

有为工业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提供服务和对接平台。

(三)集聚工业设计企业20家以上,与100家以上制造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基地内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0人以上。

(四)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设计成果转化产值5亿元以上。

第三章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第九条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竞争力。

(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服务制造企业10家以上。

近两年,获得授权专利2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企业(基地)通过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或《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基地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组织对申报企业(基地)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基地)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基地)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信委。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心名单,并在省经信委及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基地和工业设计企业,经省经信委批准,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及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
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须自愿申请复核,并填写有关材料,通过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3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经信委。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省经信委。

经省经信委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基地)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基地)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基地)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八条因第十六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直接向省经信申报的,暂停该省属企业或央企在浙机构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所在企业(基地)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经信委报省经信委备案。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直接报省经信委。

第二十条省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认定的,省经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并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从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经信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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