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上海沪籍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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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提要]《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公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要紧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要紧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文献参考:社会保险法名目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社会保险法保险关系,爱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固,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关心的权益。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差不多、多层次、可连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习惯。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形。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舞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差不多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沪府发[2011]2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 年过渡办法:2011 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 年度(当年4 月至次年3 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 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 年。

本市已有规
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社保之异地户口社保政策

上海社保之异地户口社保政策

上海社保之异地户口社保政策上海社保最低缴纳应该也是全国算最高的了吧,毕竟一线城市啊,想来我在上海缴纳社保还真是有点不划算的感觉。

我从2014年辞职不干后就一直自己在缴纳最低的社保,但在上海大多数人也不过是缴纳最低基数的社保,还是每年都在涨价的,今年四月又调高到1957.9元了,还不包括公积金,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这里面单位出1464.4元,个人出493.5元,公积金是和单位出的各一半。

我从2014年以来就是自己全额缴纳社保,毕竟在上海待着还是需要有保障的,没有退休之前都要缴纳的。

因为我是外地户口,所以我今天来写一份关于外地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的政策吧,我了解得非常清楚了,所以分享给大家。

缴纳社保是越早越好,跟理财和买保险是一样一样的。

在上海缴纳社保但却不一定能在上海办理退休的,因为外地人是从2009年才可以在上海交社保,那么有一部分人一直还没有交社保的意识,我身边就有很多亲戚不愿意缴纳社保,现在想要交已经为时已晚了。

上海对外地户口缴纳社保能在上海办理退休的条件有两个1、40岁之前在上海开始缴纳社保,并有了社保账户,这个账户就是一般账户。

2、必须在上海连续缴纳10年社保。

3、必须缴纳社保满15年(这个15年必须在退休的时候在上海缴纳了10年,其他5年可以是异地的)满足以上三个最基本的条件才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按照上海的退休工资保障得到退休工资。

如果在上海联系缴纳社保满10年也在40岁前建立社保账户的人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缴纳15年的可以继续在上海缴纳社保直到交满15年才可以申请退休。

那在40岁之后成立的社保账户就属于临时社保账户了,很惨的,哪怕是在你40岁生日后一天建立的社保账户都不行,这个是不是很惨?那你在上海交满15年退休还是要打回原地的。

这样个人账户就要回老家了,医保基本也就废了,因为医保是无法转移的(我问过我老家那边社保中心,说老家那边没有缴纳过医保的不好转)在上海交社保回老家拿退休工资简直是要差一半的退休工资啊。

外来人员在沪综保

外来人员在沪综保

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

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上述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
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沪人社养发

沪人社养发

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其中,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具有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二、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三、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过渡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规定执行。

四、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

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约有400万人。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1: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

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 0%,即1558元。

表1: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缴费基数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外来人员上海社保标准

外来人员上海社保标准随着上海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员选择在上海工作和生活。

然而,对于这些外来人员来说,他们对于上海的社保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困惑。

因此,本文将就外来人员在上海的社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适应上海的社保政策。

首先,对于在上海工作的外来人员,他们需要了解的是上海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方面。

上海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

这些保险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会根据外来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所不同。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外来人员,上海的社保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在上海取得户口的外来人员,他们可以按照上海本地居民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与上海本地居民相同的社保待遇。

而对于在上海工作但未取得户口的外来人员,他们可以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具体的缴纳标准和待遇会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外来人员来说,他们需要了解的是在上海参加社保需要缴纳的费用和具体的待遇。

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社保费用,具体比例会根据上海当地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而参加社会保险后,外来人员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方面的保障和待遇。

最后,对于外来人员在上海参加社保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参加社会保险时,外来人员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等材料,然后由单位帮助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手续。

同时,外来人员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及时了解相关的社保政策和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外来人员来说,了解和适应上海的社保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外来人员们对于上海的社保政策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能更好地适应上海的工作和生活。

希望外来人员们能够按照上海的社保标准,合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和待遇。

同时,也希望上海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保政策,为更多的外来人员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险服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沪劳保就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综合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下列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员工管理-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 精品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提要]《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中广网上海6月28日消息(记者杨静实习记者胡雯婷)《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上海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上海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

据介绍,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逐步跟城保的规则一致。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按照新的规定,上海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文献参考: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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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上海沪籍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社保分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共两部分。

非上海沪籍人员在上海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单位为员工缴费的总费用的55%可以转移到外地,员工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额转移。

外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2、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3、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4、参加上海市医保的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急诊就医费用回上海后如何报销?
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上海市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报销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
或医保卡、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住院需要出院小结及复印件和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

5、非上海沪籍人员如何将医保账户转移到外省市?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注销个人医疗帐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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