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
法律规定民间高利贷(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高利贷,又称地下钱庄、黑市贷款等,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个人或组织,以高额利息为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高利贷问题日益凸显,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对民间高利贷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民间高利贷的法律现状1. 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贷款人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高利贷合同,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其效力。
2. 高利贷的法律性质关于高利贷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属于非法借贷,其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但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3. 高利贷的法律风险(1)合同效力风险:如前所述,高利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2)财产风险:高利贷往往伴随着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借款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3)社会风险:高利贷的蔓延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我国民间高利贷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明确高利贷的定义和界限: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高利贷的定义和利率上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高利贷的认定。
(2)加大对高利贷的法律惩处力度:对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包括罚款、拘留、逮捕等。
(3)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鼓励民间借贷机构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2. 加强金融监管(1)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其将资金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2)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防止高利贷的蔓延。
3. 强化宣传教育(1)提高借款人风险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借款人了解高利贷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倡导合法借贷观念:引导借款人选择合法渠道借贷,抵制高利贷。
中国高利贷之我所见

中国高利贷之我所见“高利贷”是一个民间对高息民间借贷的一种统称。
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面向社会个个阶层放贷的民间组织或个人。
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这些经营民间金融的商人通常会成为舆论的攻击对象和被法律制裁者。
简单来说,公开的放出高利贷的人和组织是不被社会承认的。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
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
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
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关于中国“高利贷”,如果涉猎过一些影视作品或相关书籍的人,都会把它与黑恶势力联系在一起。
在中国历史上,高利贷存在的历史可能达上千年,可以说,他是一种非常原始的金融行为。
许多人不知道的是,高利贷在古代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为古时候对借钱这档事情规定得非常模糊,可以概括为“欠债还钱,天公地道”。
也就是说不论放贷者怎么算利息,只要你肯借,立下字句,到期就要还款,不然的话就得吃官司。
明清时期高利贷的认知与评判

明清时期高利贷的认知与评判明清时期,高利贷是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现代金融体系未形成、财富母市尚未形成完善的情况下,许多人只能通过借高利贷来获取资金支持生计。
因此,高利贷业在明清时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它的认知和评判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高利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人民生计困难的产物。
在明清时期,由于封建社会的严重剥削,社会贫富差距极大,广大的劳动人民在获得工资和生活补贴方面受到限制。
而高利贷一方面可以为生计所需提供资金,另一方面也可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时还能以此作为生计,这就成为许多人时常选择的手段。
高利贷的评判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有些人反对高利贷,认为高利贷是自私不仁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健康。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高利贷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切符合市场需求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他们认为,高利贷是一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尊重自主交易的行为。
他们认为,高利贷是一种个人自由和自主选择的表现。
在我看来,高利贷的评判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利贷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当人们的经济情况困难时,一些人只能通过借高利贷来保障生计。
这是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必然结果。
第二,高利贷应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以保证借款人的权利和利益。
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高利贷业务的开展,保证借款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高利贷人不能利用借款人的困难处境进行敲诈勒索。
如果高利贷人利用借款人不知情、手续不明晰等原因,使借款人支付过高的费用,那么高利贷就会受到谴责。
第四,高利贷行为应该合法、公正和透明。
当高利贷者借贷要求超出合理范围时,不能强迫借款人签下高额利息的合同。
同时,高利贷人应该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透明的费用结构,让借款人清楚地了解贷款金额、利息率和费用结构等信息。
总之,高利贷是一种需要评判和处理的问题,应该采取综合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只有在人们的共同努力下,高利贷问题才能得到逐渐改善,中国社会的经济状况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中民间高利贷的影响

农村经济发展中民间高利贷的影响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高利贷成为了一项非常普遍的现象,它对农村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我们将探讨一下农村经济发展中民间高利贷的影响,以期更好地了解这个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缓解这种现象。
一、民间高利贷对农民的影响首先,民间高利贷对农民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这些贷款往往在十分短的时间内就能吸取农民大量的利息,使他们负担沉重,进一步加重其已经不轻的生活压力。
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和困难家庭而言,民间高利贷无疑会使他们感到更为焦虑和无助。
其次,民间高利贷对农民的维权产生了很大的威胁。
因为贷款的借贷行为往往是靠口头约定或者是一些不可靠的证据来进行的,这样一来,农民的维权就会变得非常难以实现。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借贷者借钱后不履行借款合同,不回还贷款,甚至对农民进行威胁和打击,这种情况更加严重,给农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最后,民间高利贷会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首先,这些贷款会催生很多的经济活动,这些活动往往是非法的,而且违法的经济活动势必导致社会的混乱,损害了法治精神,还会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
其次,民间高利贷可能会削弱农民的经济活力,造成恶性循环,阻碍乡村经济的发展。
如果农村经济无法发展或者受到严重的限制,那么农村的整体经济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如何缓解民间高利贷对农民的影响从根本上说,缓解民间高利贷对农民的影响需要改善农民的经济情况。
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投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以避免经济压力使他们借贷。
此外,我们也需要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来加强对高利贷的监管和打击,切断高利贷的“生命线”,使高利贷无所遁形。
此外,需要出台更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民提供更为便捷和低息的信用。
这样一来,农民在需求贷款的时候,就可以通过更为合法和规范的渠道来解决问题,从而避免被民间高利贷所伤害。
三、总结综上所述,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而民间高利贷是一个现象,它对农村发展产生了很大的阻碍。
关于农村地区民间高利贷问题的思考——以科左中旗为例

关于农村地区民间高利贷问题的思考张英格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党校——以科左中旗为例摘 要:农村地区民间高利借贷由来已久,民间高利贷的产生有它与时代发展相对应的根源。
在文中,以科左中旗为了,分析了农村地区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原因,表现的形式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并提出了法律,金融和地方政府的齐抓共管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农村地区 民间借贷 高利贷早在春秋时期就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这种民间借贷在中国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隋唐时期有“合会”形式的民间集中融资形式,以后历朝历代高利贷现象生生不绝,到了明清两朝以及后来的民国时期,民间借贷更是昌盛一时。
无论是我国民法还是刑法都未给高利贷一词作出准确的定义,甚至没有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
司法实务中,通常以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界定高利贷的依据。
这一理解来源于 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后,超过银行利率的 4 倍作为认定高利贷的标准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得以延续。
一、民间高利贷的形式民间借贷被定义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方式,是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民间融资方式,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最基本、最朴实的民间互助活动,从刑法的角度而言是比较温和的。
在科左中旗地区较为典型的民间高利贷的形式为:1.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
随着经济发展,一部分人收入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提高。
老百姓手里的闲散资金,没有其他合适的投资方向和渠道。
而农村地区恰好有着特定的融资需求,高额的贷款利息能够带来可观的收益,供求关系则“水到渠成”般的建立了起来,薄弱的法律意识促使人们投身到了放贷大潮当中。
关于温州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的思考

关于温州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的思考一、标题:温州民间高利贷:经济社会背景与特征分析随着近年来加快市场经济的步伐,中国社会各阶层经济收入不平衡状况越来越突出,造成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民间高利贷现象,而温州则是众多民间高利贷的重要源头。
本文将在介绍温州民间高利贷现象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其经济社会背景以及特征等相关问题。
二、标题:温州民间高利贷:成因的剖析与问题的产生民间高利贷是由市场经济体制与非法资本活动的结合而产生的,温州民间高利贷现象的产生,是由众多经济原因打量而成的。
本文就将从经济体制改革、未成年人走私等问题进行全方位分析,力图解决温州民间高利贷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标题:温州民间高利贷:应对策略与实施效果民间高利贷现象威胁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对该问题成为一项紧迫、迫切且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全方位、多角度深入研究温州民间高利贷问题,通过引入各种有效的手段应对此问题,并对各个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检验。
四、标题:从借贷关系看温州民间高利贷风险控制温州民间高利贷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借贷关系上,贷款双方之间的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本文将从借贷关系的视角分析风险控制的方式,分别从完善监管制度、强化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建议和探讨。
五、标题:对温州民间高利贷的启示存在社会问题必然导致对其的思考与解决之道,经过多次研究,温州民间高利贷问题也呈现出了一定的启示。
本文将系统总结温州民间高利贷的启示,并对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产生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温州民间高利借贷案例:案例一:XX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引起社会恶劣影响。
经警方多方调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落实监管任务,手段不断加强借款公司。
目前,XX贷款公司的负责人已被拘留,其余人员则接受了严肃的处理,对该公司的资金以及负责人进行了冻结,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一家中小型企业为发展经营出现资金短缺,最终走上非法集资道路。
针对此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社会学视野下的乡村高利贷

在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中,民间金融的调剂是其延续及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高利贷一直在民间金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学术界和政论界对高利贷的研究颇多,涉及到高利贷的界定、对象、手续、运作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及社会经济影响等诸多方面(温铁军,2000;李金铮,2002;徐浩,2002)。
虽然近年来的研究开始逐渐意识到要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来公正地评价高利贷(李金铮,2002),但“将高利贷描写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的现象仍不在少数。
本文试图从社会学的视角,运用历史追溯的方式,从农民行为选择、宗族组织的影响及国家权力的渗透三个方面对乡村高利贷作出新的公正解释。
一、“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一个微观的分析视角对乡村高利贷借贷双方的分析直接涉及到对农民个体行为选择的理解,而对于怎样理解农民的行为选择,学术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与早期的社会学理论相联系的一种观点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即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一个具有高度认同感的内聚型的共同体,在社区内部“集体意识”或“集体良心”是社区成员共同的信仰和情操的总体,它要求社区成员将社区整体的安危放在最高位置,高于个人的利益,它所追求的是社区内部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当危机出现时,社区内部有义务提供互惠和庇护的关系等非正式的社会保障。
与之相反,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农民就象一个资本主义的“企业家”一样精于计算,他们有着现代人一样的理性判断,他们并非在意集体的规则与利益,而是关注自己的个人利益。
“道义经济”的观点以詹姆斯・斯科特为代表,而“理性小农”则以塞缪尔・波普金为代表。
斯科特在其力作《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通篇都极力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即剥削和反叛问题并不仅仅是食物和收入的问题,而是农民的社会公正观念、权利义务观察和互惠观念的问题。
长期处于“水深齐脖”状态下的小农通常是将生存作为目的,他们在规避经济灾难而不愿意冒险追求平均收入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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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的思考
温州的民间融资对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融通,与金融机构产生了互补的作用,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足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服务空白区域的融资服务,以下就是温州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的思考。
(1)垫资续贷行为掩盖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温州短贷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企业在贷款到期时由于资金链紧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这为一些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民间融资机构从事垫资续贷活动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0年上半年金融形势分析报告的数据统计,温州共有登记在册的担保公司150家,寄售类公司360家(据了解:无登记注册的公司远远多于注册数),而这些民间融资公司甚至与少数银行高管人员或客户经理合谋为企业进行垫资续贷活动,这种行为不仅容易诱发融资市场的逆向选择,使一些并不符合贷款门槛的企业顺利获得银行贷款,而且有可能使掩盖的风险在未来某个时期集中爆发,放大银行的系统风险,对区域经济合理稳定造成冲击,掩盖了信贷的风险。
(2)高利的趋向导致银行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加剧。
少数的银行高管人员或客户经理由于趋利行为,充当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掮客,在企业贷款到期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归还,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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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广西金融研究JournalofGuangxiFinancialResearchNo.6,2007GeneralNo.4102007年第6期(总410期)摘要:目前的民间高利贷现象呈现出范围越来越大、逐渐走向公开、借贷利息畸高、讨债手段凶残等新的特点。
出现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保障制度落后、生产资金稀缺、赌博之风盛行、监督机制欠佳,以及失业者的无奈等。
高利贷有帮助很多急需资金者解决燃眉之急的正功能,但其负功能是主要的。
因此,必须加强治理和引导,使之更好地发挥其正功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民间高利贷;借款;贷款;正功能;负功能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452(2007)6-0038-04收稿日期:2007-04-01作者简介:谢俊贵(1958-),男,湖南醴陵人,博士,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周华容(1979-),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2005级研究生。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学视角谢俊贵周华容(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一、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现状及特点民间高利贷在解放后一度销声匿迹。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我国多元化经济的逐渐恢复和发展,民间高利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又活跃起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高利贷又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一方面,高利贷借贷从农村逐渐扩展到城镇。
高利贷现象以往主要发生在农村,这类高利贷大多用于生活性消费,现在借贷已从农村扩展到城镇,借款用途除了用于生活消费还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另一方面,高利贷借贷由原来的个人贷给个人发展到个人、企业(单位)、团体之间相互借贷。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寻求保护伞,一些企业故意千方百计找当地重要国家公职人员借高利贷;为了获得高额回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积蓄、“灰色”收入,或借或摞其就职单位的钱作本钱,以其职务权利作保障,使得借贷双方“互惠互利”;也有一些单位领导不是为自己个人而是为其单位谋“福利”,利用公款放高利贷,有时解了别人的燃眉之急,得了个双面“顺水人情”。
与此对应的是,有些单位、机构人员冗多,入不敷出,为了发工资、奖金,连年外借高利贷;一些公安干警等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当铺等合伙经营发放高利贷。
这种高利贷涉及范围的扩大化,实际上也使得借贷双方主体复杂化。
(二)从隐蔽逐渐走向公开以前,在人们的心目中,高利贷的借贷活动往往不被人十分看好,高利贷的借贷双方,出于财不露白、保全面子或者信任关系,借贷行为通常都较为隐蔽。
高利贷借贷要么在相识者之间进行,要么在相邻者之间进行。
总之,以前的高利贷借贷活动多是暗中进行的。
当今的人们已对钱的问题不再避讳,即使是高利贷借贷行为的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
因而现在的高利贷现象已经从隐蔽走向公开。
尤其在当代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利用媒体的意识越来越强,在高利贷借贷活动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开始利用各种方式打高利贷借贷广告,他们或是在电线杆或过往人群较多地段贴小广告,或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或是利用报纸、网络,或是直接托人或雇人在繁华地段给行人发递或进入居住区挨家挨户投送传单“广而告之”,公开进行高利贷借贷活动。
(三)从小量逐渐走向大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积蓄,而民间资金需求量也日益增大。
这一情况,反映在民间高利贷借贷的问题上,便是造成了民间高利贷的“盘子”越做越大。
据调查,当前,在我国的某些地方,民间高利贷借贷金额规模三、四位数的已属“小打小闹”,几十万已是司空见38《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惯,几百万也屡见不鲜。
(四)借贷的利息高得出奇当前,高利贷的借贷利息很高。
其表现之一是先扣利。
一般借贷是利随本清,先扣利则是在借贷关系一成立即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全部本金和剩余利息仍要如数归还。
因提前扣除利息,就等于提高了借贷利息。
其二是交“见面钱”。
由于高利贷存在风险,对不了解或担心其届时归还不了的,放高利贷者要求借钱人请担保人担保。
不是自己的亲戚或关系很好的担保人就会收取金额不等的“见面钱”,这就变相地提高了利息。
其三是利息本身畸高,据笔者的调查,年息一般高达20%。
(五)计利隐蔽性越来越强我们知道,高利贷借贷按其本意来讲是要高利的,但这种高利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它要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制约。
现在的许多高利贷债主也知道法律规定超出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制约,许多高利贷借贷债主便把借贷凭证写成借条,根本不标明是高利贷借贷,更不标明借贷利息及计利方式,目的是增强高利贷借贷的隐蔽性。
到闹出纠纷对簿公堂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高利贷债主们往往能够回旋自如,轻易地逃过法律的制裁。
(六)讨债手段凶残、多样高利贷债主通常拥有黑、白两道后台。
当铺及个人贷款大多数有自己的后台。
他们对届时归还不了的债务人往往利用黑势力“一讨二逼三要命”(包括对肢体的伤残或强迫债务人出卖身体器官),出了问题也有后台撑腰、放行。
除了威胁债务人本人,有时还会找到债务人的亲友在其家里或单位进行威胁逼讨,要求他们代还,“你家某某借我钱,不还我就要将他......”,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甚至威胁到他们的财产乃至人身安全。
而出面讨债的往往不是债主本人,而是他们收养的“打手”或按讨回钱数提成的黑帮。
有的债务人因还不起债而被迫自杀;有的为了还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也有的为了躲债,常年漂流在外,有家不敢回。
这不仅扰乱了信用环境,也直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二、民间高利贷现象日趋活跃的原因(一)保障制度落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较为落后,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农民的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实行)、养老、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几乎空白。
本来收入就少的农民和许多失业市民,一遇到受伤患病、丧葬嫁娶、天灾人祸等不测事故或子女升学,就束手无策,只好去借高利贷。
(二)生产资金稀缺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确实富裕起来了,但还有许多地区和家庭还相当困难。
他们中有很多人也想通过自身创业,实现勤劳致富的目的,却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启动,只好去借高利贷。
许多中小企业也会经常遇到资金短缺或周转不过来,他们也只能千方百计去借高利贷渡过难关。
(三)银行门槛升高近年来,我国四大银行相继撤并了县及县以下的机构网点,基本上取消了县级分支机构的贷款权。
为了进一步规避风险,银行还要求在贷款之前进行抵押、担保、资产评估等。
这样的一些做法,对于银行管理来说,本也无可非议,但对于老百姓来说,一来要求颇高,二来手续繁琐,让许多贷款者望而却步。
(四)赌博之风盛行在一些地方赌博现象相当普遍,上至国家干部下至平民老百姓,赌博项目繁多:买地下六合彩(俗称买码)、在自家或在麻将馆打牌或麻将;在赌场聚众“押宝”赌博;利用大型足球赛赌博等。
由于赌者为了追求巨额回报、或扳回本钱,只好借高利贷,尤其在赌场,有人专门为他们提供高利贷赌资,可以说哪儿有赌场哪儿就有高利贷。
(五)监督机制欠佳目前,我国金融方面的监督机制欠佳,以至一些人设法去钻空子。
例如,一些中介利用银行信用卡在POS机进行虚拟消费、对信用卡违规操作套现发放高利贷;还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在高利贷的高利息诱惑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假公济私拿公家的钱去放高利贷,或以自己的“灰色”收入支持,从事高利贷活动。
(六)失业者的无奈我国人口众多,现阶段又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不少的人沦为失业者(或失地者)。
由于多种原因,少数失业者往往无法实现再就金融监管39《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业,但他们须得养家糊口,一些人便成为靠利用自己的积蓄或利用各种关系弄到的钱发放高利贷的专业“食利者”。
三、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社会危害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很落后情况下,尤其是人们迈不进“官方金融”门槛的时候,在亲朋那里借钱无门的时候,高利贷发挥自己门槛低,融资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的确解了不少人的燃眉之急,让一些人和单位渡过了真真实实的难关,促进了生产,发展了经济,解决了生活中的问题,发挥了它的正功能。
在调查中,就有一位为急救受伤儿子借高利贷的父亲这样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没有那高利贷,我孩子就没命了,我还得感谢他们呢。
”高利贷现象在发挥它正功能的同时,也有其负功能,而且其负功能是主要的。
具体地说,高利贷的负功能可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一)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再加上先交利息、利滚利、交“见面钱”等,变相提高利率,对借贷者形成了严重的剥削,增大了债务人的经济负担,使债务人陷于债务缠身的泥团中,制约了债务人进一步的发展。
(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的高低,自己的承受能力如何,只管先把钱借到手,且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缺乏制约保障机制,结果往往是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或根本就无法归还,从而容易导致亲属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一些人利用借贷款从事非法活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难度民间高利贷活动是一种自发的、盲目的、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正式的管理组织,使得大量资金流荡在国家调控的体系之外,致使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贯彻实施。
(四)助长了不正之风民间高利贷由个人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个人、团体、企业(单位)之间的借贷,为了追求高利贷的高额回报率,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营高利贷,或与其他高利贷发放者及社会黑势力勾结,助长了歪风邪气,不利于社会进步。
四、民间高利贷现象的治理思路长期以来,人们对高利贷的态度是,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高利贷者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有时导致亲属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所以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高利贷者,禁止民间金融。
如果我们冷静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若一味的打倒或禁止,要么就会提高民间借贷的风险成本,从而促使借贷利息进一步高涨;要么就会出现如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描述1936年时的苏南农民所说的那样,“以前我们至少还有个地方借个钱渡过危机,现在可连借钱的地方都没有了”的境况。
所以,权衡利弊,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来治理民间高利贷,尽量发挥其正功能,减少其负功能,使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为国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在高利贷问题的治理上,治理的根本在于为国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扩大就业,大幅度提高普通老百姓的收入以实现自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