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方式破解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抵扣难题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的抵扣内容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的抵扣内容融资租赁的进项税的抵扣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俗易懂地说,就是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但这部分的进项税金企业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
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未必由债务人负担利息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资本密集型的行业,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因此,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显然会对企业的融资方式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对贷款服务(如利息)所征收的增值税假设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则会造成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金直接进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
举个例子,假设利息需要支付1000万元,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为60万元(1000万元×6%=60万元),则由于利息的进项税金无法抵扣,所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为1060万元。
但是,在此对利息征收的60万元增值税却未必会由融资方来负担,因为假设银行并未对原有的利息定价进行调整,则在利息价税合计为1000万元的前提下,银行的不含税利息收入减少,其实际负担了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
目前,我国的情况大致如此。
但据笔者了解,金融机构已经进行了相关系统的更新,实行价税分离,因此,在未来也不排除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会作相应调整,即在不含税利息报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增值税。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困扰企业的问题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营改增过程中常常困扰企业的问题,其中增值税的原理非常清晰,税基便是不含税的价格,但在我国已习惯于含税报价,所以在此次调整中,假设原有的定价为不含税报价,则卖方会根据新的税法在不含税报价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税额,税金通常由买方负担。
但假设原有的定价为含税报价,此次营改增后总价不变,税率调增了,则税金通常由卖方来负担。
金融业营改增中无论是贷款服务还是其他的中间业务收入,金融机构在定价中均面临着以上问题的决策。
“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的涉税困境及处理建议

“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的涉税困境及处理建议一、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汽车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指定的供应方(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购买合同规定的车辆并交付承租人使用(或者由供应方直接向承租人提供车辆),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在合同结束的时候将该车辆的物权转让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两种:1. 直接融资租赁方式。
在该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汽车使用方(承租方)的要求采购汽车,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将购买汽车的增值税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汽车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赁费。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不上牌汽车。
由于不上牌汽车业务范围受限,因此该模式在汽车租赁业务中所占比重较小。
2. 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
在该模式下,承租方将从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购买的汽车以融资为目的将汽车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出租方)后,又签订租赁协议将该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
这种模式主要是适用于上牌汽车。
由于上路汽车必须挂牌经营,车辆使用权必须与车辆发票所有人保持一致,因此售后回租是汽车融资租赁最主要的一种模式。
在该模式下,由于出租方不能取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增值税销项税计算与进项税的抵扣成为“营改增”的热点和难点。
二、“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汽车融资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下面对两种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的涉税环节进行分析。
1. 在直租方式下,涉及增值税的环节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出租方从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处取得设备,第二个是出租方把设备租赁给承租方并按期收取租金。
在第一个环节中,出租方从出卖方取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而在第二个环节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具呢?是租赁开始时一次性开具还是约定收取租金时分期开具?根据财税[2013]37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浅析“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及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及措施作者:钟丽春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5年第20期钟丽春广州瑞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摘要:我国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也涉及到了融资租赁行业,这一改革的开展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但是因为税收方面的变动,也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相关的税收问题,本文为此提出了一些税收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税收问题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0-000215-01一、前言在现代融资租赁的五个阶段中,我国仅仅处于发展阶段的第一阶段,与肯尼迪等发展中国家处于第一阶段。
为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我国把“营改增”试点扩大到融资租赁行业中去,把融资租赁的税收纳为增值税的税收范畴。
国务院于2011 年正式下发通知开始实行全国的“营改增”试点改革。
并且把融资租赁归纳为现代服务行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去,作为营改增的一个试点改革对象。
我国的这一营改增的改革涉及到了融资租赁行业,以期能推动我国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扩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把融资租赁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改革,既有创新又有继承。
首先继承了先前营业税的差额征收的原则;其次是创新之处,我国在实行营改增的改革后,简化了融资租赁的税收计算方式。
相比于之前的税收计算方式,还多增加到两种税收计算方式,并且更为简便易算。
第一种税收计算方法是出租方根据所开的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向承租方抵扣税款,仅收取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
第二种税收计算方式是扣除百分之三的增值税。
针对税负超过百分之三的融资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在营改增试点实行前就签订好的合同,依旧按照营业税政策下交纳百分之五的营业税税款。
尽管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能较好的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展,可是在营改增试点实施过程中,依旧不能避免存在一些税收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会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使得融资租赁行业不能较好的从国家实行的营改增试点改革这一政策中得到好处。
融资租赁企业利息支出与销售额计算方法、问题、建议

融资租赁企业利息支出与销售额计算:方法、问题、建议王冬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际是两种方法:一种是大家熟知的扣税法,即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另一种是个别行业纳税人适用的扣额法,通过扣减销售额的方式,达到抵扣进项税的效果,如房地产企业允许自销售额中,扣减土地成本,融资租赁企业允许自销售额中扣减利息成本。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规定了扣减销售额的企业,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本文以融资租赁企业为例,分析现行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利息支出进项税的一般规定与变通做法二、融资租赁企业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计算三、现行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利息支出进项税的一般规定与变通做法尽管利息支出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融资租赁企业有变通的规定。
(-)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第6款之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也就是纳税人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6号文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附件2)第1条第4款“进项税额”第3项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J这就堵死了通过将利息变成其他支出项目抵扣进项税的各种可能。
(二)融资租赁企业的变通规定但是,附件2第1条第3款“销售额”,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销售额,做了变通规定:"一一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全面“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税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全面“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税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作者:严宁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年第3期摘要:本文通过回顾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从税目税率、销售额、发票开具及进项税抵扣等方面,对比分析了该行业从 2013年至 2016年三次重要的营改增文件,阐述了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在涉税方面的影响,同时也提出了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关键词:;税务处理一、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迁2013年 5月 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简称 37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行业以“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身份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就此拉开了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的序幕。
同年 12月 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以下简称106号文)发布,106号文就融资租赁行业的差额征税问题做出了重大调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2016年 3月 23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 36号文)规定自 2016年 5月 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就此营业税正式退出中国税制的历史舞台。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36号文是对 106号文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该行业前期涉税审批和后期税务稽查工作的难度,也有助于企业快速学习相关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实际操作问题。
二、全面“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1.税目归属的重新界定37号文的出台给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造成了巨大的重创,因为 37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且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之前计征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调整为计征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税率也由 5%调整为 17%(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并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必须全额开具发票,这样的调整一度使全国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都停止了售后回租业务,导致售后回租业务的市场份额重度萎缩,使中小企业陷入了“融资难、难融资”的尴尬局面。
两种方式破解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抵扣难题

两种方式破解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抵扣难题[编者注:原文题目是两种方式破解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难题,感觉题太大,而且容易误导别人。
本文提出两种方式,重点破解设备直接租赁过程中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第一种是信托方式,第二种是售后回租方式。
建议选择第二种,这样可以独立操作,减少中间环节。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购买设备的价款先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通过和实际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设备提供给承租企业使用,承租企业按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租赁价款。
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商务部或人民银行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取得了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无任何用处,而作为设备的实际使用方承租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无法取得出售方直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这一税收困境,2009年,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曾专门起草《关于将融资租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建议》。
(这个建议设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无论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纳税人为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而外购的设备或其他货物,视同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
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可以向承租人出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如果按上述建议操作,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会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从事融资租赁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适用税率将从5%提高到17%,这也极大地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针对设备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的税收困境,业界一直期待能出台新文件进行解决。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公告的规定,通过信托方式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来破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困境。
“营改增”中的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税负难题(2013年9月)

“营改增”中的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税负难题(2013年9月)一、“营改增”导致的融资租赁实际税负增加的难题"营改增"试点中,反映税负增加的行业,除了部分交通运输业,反差最大的当属融资租赁行业(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
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部分因为无法取得发票,通过试点的全国推行,这部分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但融资租赁行业的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可关注附件1:融资租赁行业流转税政策沿革)。
融资租赁业务,可大致分成直租和回租两种。
直租,就是租赁公司直接从设备供应商处,购买机械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
回租,则是租赁公司从承租人处,购买承租人自有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
直租业务税负上升,主要在于其部分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没有进项抵扣。
公司采取的办法是,要么变更供应商,尽可能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避免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提高承租人的服务费,但服务费也不能提得过高,只能和承租人共担增加的税负。
直租业务,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设备,有大量进项发票;而租金则是一期收取,销项发票金额较小,使得前两年形成大量留抵发票,基本不需缴纳增值税。
目前主要是回租业务税负大增。
由于针对本金和息差都要开票,税负明显上升。
回租业务出现税负上升,主要原因在于开票范围,不仅包括息差,还包括本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销售额,而销售额包含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且回租业务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根据2012年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的规定,自然,租赁公司在回租业务中,也无法取得资产进项发票,无进项税可以抵扣(可关注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件的出台背景)。
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

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通过租赁形式融资给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同时还可以提供大型设备、机器或其他资产的使用权。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存在着增值税抵扣政策,即租赁方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将租赁合同中包含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税负。
下面将详细介绍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文件,对于租赁方来说,可以根据合同中所列增值税税额来抵扣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式是将租赁合同中所列增值税税额减去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得到应纳税额。
实际上,这是提取出了租赁合同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额,返还给企业的过程。
而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来说,可以获得相同数额的应缴增值税的抵销。
其次,为了有效实施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国家税务局对于租赁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和条件。
首先,租赁方必须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
其次,租赁方必须具备独立财务会计核算能力,并能够计算出租赁合同中的增值税额。
再次,租赁方必须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进行报税和申报程序,以便顺利获得抵扣。
最后,租赁方还需要确保提供的租赁服务符合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并不仅适用于国内租赁合同,还适用于跨境租赁合同。
无论是国内租赁合同还是跨境租赁合同,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租赁方都有权利依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在税务申报时进行增值税抵扣。
再者,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和刺激市场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减少企业的税负,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同时,减少税负也可以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融资租赁也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
然而,虽然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较为积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实施,需要租赁方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核算能力,这对一些小微企业来说可能是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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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破解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抵扣难题[编者注:原文题目是两种方式破解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难题,感觉题太大,而且容易误导别人。
本文提出两种方式,重点破解设备直接租赁过程中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第一种是信托方式,第二种是售后回租方式。
建议选择第二种,这样可以独立操作,减少中间环节。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购买设备的价款先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通过和实际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设备提供给承租企业使用,承租企业按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租赁价款。
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商务部或人民银行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取得了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无任何用处,而作为设备的实际使用方承租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无法取得出售方直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这一税收困境,2009年,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曾专门起草《关于将融资租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建议》。
(这个建议设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无论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纳税人为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而外购的设备或其他货物,视同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
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可以向承租人出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如果按上述建议操作,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会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从事融资租赁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适用税率将从5%提高到17%,这也极大地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针对设备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的税收困境,业界一直期待能出台新文件进行解决。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公告的规定,通过信托方式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来破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困境。
●信托方式在没有足够资金购买所需设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和信托公司订立出售信托计划来购买设备。
出售信托的简要操作步骤:1.设备实际买受人与信托公司签订动产设备买卖信托合同,重点约定分期付款方式、最终付款期限及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条件。
2.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协议直接向设备制造商、销售商付款,设备制造商、销售商直接将增值税发票开给买受人,即设备的所有权在一开始就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动产设备的信托是以设备的制造者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委托人把动产设备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一定目的,对动产设备进行管理和处分,包括落实具体用户,并会同供需双方商定出售或转让信托动产的价格、付款期限等有关事宜,出租动产设备,代理委托人监督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动产设备信托一般根据动产的种类分为车辆信托、船舶信托、汽车信托、贵金属信托,一般是以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的信托方式进行信托。
动产信托有助于生产大型设备的单位及时收回货款,以便加速资金周转和进行再生产;而且还有助于使用大型设备的单位,筹措一部分资金即能使用上设备,这就有助于社会投资者找到可靠的投资对象,因信托机构的信誉卓著,风险较少。
按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式,可将动产信托分成下列三种类型:第一是管理行动产信托,即由信托机构对动产设备进行适当的管理,并将动产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所获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受益人。
(与传统的设备租赁相似)第二是处理型动产信托:即指信托机构在接受信托的同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动产出售给用户。
(类似于抵押贷款方式)第三是管理和处理结合型动产信托,即指将动产以出租的方式经营,信托终结时由使用单位购入的一种信托形式。
它结合了管理动产和处理动产信托的特点,信托机构不仅负责动产设备的出租管理,而且还负责出售设备。
动产信托的作用在于:1、为企业融通资金,提供信用担保。
在动产买卖、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因租赁方或买受方资金不足、取得担保困难以及卖方或出租方对其资信状况、信用等级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动产所有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将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获得融资或信用担保,信托投资公司则利用自己在金融领域里的地位,发挥信息和管理上的优势,监督、控制承租方、买受方的经济行为,最大限度的降低委托人的商业风险,最终实现动产租赁与销售。
这一信托品种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为动产设备的卖方或出租方提供信用担保,进而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臵。
2、处臵闲臵设备。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等行为,常导致仍具有生产能力的动产设备不适应新的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变现处理又难以取得满意的现金回报。
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将上述闲臵的动产设备按类组合,补充配套,开发功能,提升生产盈利能力,再进行出租或出售,即解决了动产所有人闲臵资产的浪费,节约了维护、储存等管理费用,又能创造新的价值。
这一信托品种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实现闲臵动产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相互调剂,互通有无。
对于管理型动产信托。
在这种信托方式下,信托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信托机构间签订信托契约的预定。
第二、信托机构与动产设备使用者间关于出租和买卖设备的契约签订的约定。
第三、与信托契约、租赁契约相伴的设备转移方法。
第四、转移之后,如果发现动产设备有毛病,制造商或出售商有在一定期间内无偿修理的义务和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信托机构不负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第五、转移之后,动产设备由于天灾、不可抗拒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或其他一切损害,除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机构负有责任外,使用者也负有责任(损害负担的规定)。
)3.为保护信托机构的利益,信托协议中可以约定买受方必须以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也可以约定自买受人首次付款至付清全部款项止,动产设备处于信托投资公司与买受人按份共有的状态,信托财产的价值随买受人付款而减少,同时,买受人在信托标的物上的价值份额相应增加。
4.信托机构以此设计信托证书和受益证书。
设计信托证书和受益权证书在设计时,应体现信托财产价值的这一变化过程,以便信托各方当事人以及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其他关系人正确行使权力。
5.由于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的信用优势,加之其中有设备抵押和设备制造商、销售商的商业信用为基础,其签发的信托受益权证书,信用等级大大增强,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凭信托受益权证书设立信托计划,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以获得融资。
信托方式实质是通过在原设备融资租赁方式中插入一个出售信托计划,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将融资租赁公司从设备抵押贷款的直接贷款人转变为信托产品的购买人。
对比融资租赁可以发现,在出售信托方式下,由于实际用户直接取得了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文件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该经营方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件为破解融资租赁税收困境又提供了一条思路。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再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件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比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可以发现,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设备由其实际使用人直接购买,然后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回。
因此,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存在设备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由于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实质征税原则,不判定该行为为真正意义上的设备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承租方出售设备的行为既未导致其任何税负的增加,又不影响其原先购买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分析融资租赁行为的实质,其实是设备需求方无钱购买设备,需要进行融资,但设备需求方可能无有效资产进行抵押获得贷款。
作为贷款方而言,如果直接贷款给企业,由企业购买设备,则设备的所有权归企业所有,贷款方只是因贷款而对企业享受债权。
如果企业破产,贷款方的债权只能按一般债权进行清偿,贷款方的风险非常大。
而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如果承租方破产,租赁公司可随时收回出租物,将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因此,融资租赁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设备抵押贷款。
在信托方式下,由于《信托法》有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即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因此,信托方式既有效破解了融资租赁的税收困境,又很好地兼顾了融资租赁对于实际贷款方提供有效的利益保护。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将原先融资租赁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先买后租”,变为设备实际使用人“先买再出售后回租”,既解决了设备增值税抵扣问题,又有效保护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
对比信托方式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在信托方式下,需要有信托公司的介入,相对于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缺点是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手续相对繁琐,放款速度相对较慢;优点是由于有信托机构介入,产品信用等级大幅提升,信托公司可以采用银信合作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通过银行渠道将信托产品向更大范围的不特定投资者发售,融资规模大大增加。
因此,信托融资方式在一些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企业项目建设中的应用将更加普遍。
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由于融资租赁企业本身资金来源比较有限,一般融资规模相对较小,优点在于手续更加便捷,放款速度更快,更符合企业个性化的贷款需求。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在企业购买设备需要融资的情况下应用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