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怎么开票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怎么开票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一般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三种形式。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解释》执行。
《应税服务范围解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依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管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按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税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浅谈“营改增”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现代经济信息浅谈“营改增”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胡朝进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更大的提升,在我国发展过程中,“营改增”的出现使得经济发展情况有了新的转变,在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简要介绍了“营改增”后租赁业面临的挑战、“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工作的影响,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优化“营改增”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质量的相关措施,以期能够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综合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挑战;影响;措施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6-0196-02前言租赁融资也可以称为设备租赁,或是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且最终资产的所有权可以专业也可以不转移。
若对其进行定义则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来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价,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要向供货人支付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而承租人只有相关的使用权。
在“营改增”后,以往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模式已经难以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对其进行优化已经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一、“营改增”后租赁业面临的挑战(一)融资租赁的判断我国以往对融资租赁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参与租赁活动的物品自身应具有融资性质,并且拥有所有权,支持所有权转移活动,也就是说出租人要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具体要求来提供物品,并签署相应的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只拥有相关物品的所有权却没有使用权,而承租人恰恰相反。
在规定期限到达后,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将所有的租金进行支付,且承租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购买所有权,在此过程中不论最终是否完成交易,均是融资租赁。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研究

每年 2 %和年利率 7 . 6 9 %, 求内部收益率 。根据内 部 收益 率 的定 义 : 1 6 5( P / A, r , 7 ) + 1 5 0 . 6 5 ( P / F' r ’ 8 ) = 1 2 0 0 , 求出 r … 。这样的计算过程太复杂 , 加大 了会 计处 理 的难 度 ,因此 建 议 采用 E XC E L计算 内部收益率 ,只要利用 I R R或者 X I R R公式 , 一 秒 钟 就可 以计 算 出结果 r = 2 4 . 2 4 %, 如表 1 :
案例 资料 : 2 0 1 3年 5月 1 0日。 某 租 赁公 司与
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售后 回租合同。合同的 主要条款如下 : 租赁标的物 : 食品加工设备。租赁
开始 日 : 租 赁标 的物 运 抵食 品加 工 厂 生产 车 间之 日( 即2 0 1 3年 5月 1 7日) 。租 赁期 : 2 0 1 3年 6月 1日至 2 0 1 5年 5月 3 1 E t ,共 2年 。租 金 回收 方
自2 0 1 2年 1 月 1日起 ,营业 税 改征 增 值 税 改革 试 点 , 率先 在 上 海 市交 通 运输 业 和部 分 现 代 服务 业 启动 。 2 o 1 2年 8月 1日 , 经 国务 院批 准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分 批 扩 大 至 全 国 8个 省 ( 直 辖
证金 1 0 %、 手续费每年 3 %和年利率 7 . 6 9 %, 内部 收益 率 r = 2 7 . 1 1 %; 保 证金 1 0 %、 手续 费 每年 2 %和 年利率 l 1 . 5 3 %。 第一期到第七期每期 回收 1 7 0 . 0 8 万元 , 最后一期 回收 1 6 8 . 2 9 万元 , 内部收益率 r =
“营改增”为融资租赁算笔账(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为融资租赁算笔账(老会计人的经验)5月1日起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也将给租赁行业带来深刻变化。
“喜忧参半,此消彼长。
”这是业内人士对此次“营改增”落地租赁行业的大体评价。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按照标的物不同,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
按照融资租赁不同性质,又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看,“营改增”将对融资租赁中的两种主流模式,即售后回租与直租产生不同程度影响。
售后回租成贷款业务对比2013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36号文”明确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租赁业务,含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都是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业务属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但这次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仍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却在税务上不再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目,而属于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服务。
从税率上看,回租税率从17%降至6%,降了11个百分点。
这是一个好消息,但是承租人却没有办法再去抵扣进项税了。
这将引发租赁公司对回租业务的新思考。
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额度中抵扣。
贷款利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银行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又要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链条在利息这个环节实际上是断裂了,一旦链条断裂,就会有一方成为增值税的负税人。
此次“营改增”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界定为贷款业务,会导致承租人不能抵扣这一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的进项税,这对回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浅析“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二、 融 资租 赁 的具体 判 断标准
融 资租 赁是 一种 实质 上转 移 了与资 产所 有权 有关 的全
部 风险 与报 酬 的租赁 , 其最终 所 有权 可能 转移 . 也 可 能不 转
移。 我 国《 企业 会计 准 则第 2 1号—— 租 赁》 规定 了融 资租 赁 的具 体 判断 标 准 : ( 1 ) 在租 赁 期届 满 时 , 租 赁 资 产 的 所有 权
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 局关 于融 资租 赁业 务 营业 税 计税 营业 额
区和行 业 开展增 值税 改 革试 点 ,逐步 将 目前 征收 营业 税 的
行业 改为 征收增 值 税 。 在 综合 考虑 服务 业发 展 状况 、 财 政 承
受能 力 、 征管 基础 条件 等 因素 的基础 上 . 试 点优 先 选择 经 济
价 值 ,因 而在租 赁 开始 日就 可 以合理 确定 承租 人将 会行 使
租赁 期开 始 日,出租人 一方 面应 当将 租 赁开 始 日最 低租 赁
收款 额与初 始 直接 费用 之 和作 为融 资租 赁款 ,同时 记 录未
这种 选 择权 ; ( 3 ) 即使 资产 的所 有权 不 转 移 , 租 赁 期 仍 占租
转 移 给 承租 人 ; ( 2 ) 承 租人 有 购买 租 赁 资产 的 选择 权 , 所 订
( 一) ‘ ‘ 营改增 ” 前 融 资租 赁会 计 的确认 与计量
融 资租 赁企 业 以出 租人 的身 份从 事融 资 租赁 业 务 。在
立 的购 买 价款 预计 将远 低 于行使 选择 权 时租赁 资产 的公 允
额 。其 中 出租货 物 的实 际成本 包含 由出租 方承 担 的购货 价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及财税处理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及财税处理作者:范义敏李素英来源:《现代企业》2017年第08期“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其会计处理带来极大的挑战。
本文在分析了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征收范围及纳税对象变化基础上,结合案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企业的税负变化进行了解析,以期能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税制的完善提供有益建议。
一、“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业务的征收范围及纳税对象1.“营改增”之前的融资租赁业务。
“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显著特点是允许出租方扣除相关的实际成本,实际上是以“利差”作为计税营业额。
第二种对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如果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下的“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依据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不得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也就是要全额纳税。
2.“营改增”之后的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试点在2013年已开始实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的利息和保险费、安装费以及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方法也采用传统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即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税率为17%。
2016年3月28日出台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重新界定了融资租赁服务的范围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17%)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11%),进一步拓宽了融资租赁服务的范畴;但是对于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的资本限制从以前的“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调整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并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执行差额纳税,这实际上提高了部分融资租赁业享受差额纳税的门槛;而且对于差额纳税的扣除项也进行了调整,在计算销售额时不再允许扣除“保险费、安装费”,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概念(一)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又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探讨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探讨摘要: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融资租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种的变化导致企业会计核算也发生很大变化。
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3]106 号文的有关规定,对“营改增” 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价、税、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收益的分离进行了分析,并对分离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营改增价税分离未确认融资费用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为我国“ 五”期间财税改革制定了路线图,标志着“营改增”大幕的拉开。
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标志着“营改增”在我国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逐步展开。
其中财税[2013]37 号文确定了适用于“营改增”范围的租赁企业、租赁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等问题,但是该文并未区分不同融资租赁形式的计税依据,统一以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及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导致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业务重复征税。
随后颁布的财税[2013]106 号文则明确了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业务采用差额计税方法,租金中允许扣除出租人出借的本金及相关费用。
这些文件规范租赁业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税务处理,符合规定的租赁企业的流转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由此导致出租人、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也发生很大变化。
营改增”后租赁业面临的会计问题营改增”后对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有形动产的租赁业务包括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业务由原来缴纳营业税(价内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价外税)按照财税[2013]106 号文,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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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值税是价外税。
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
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3年。
(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
(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
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现值14% 3056132.569667R 303000015% 2999285.583324(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借:融资租赁资产3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贷:银行存款 3510000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借:融资租赁资产18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贷:银行存款20000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1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贷:银行存款 120842013.1.1租出数控机床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贷:融资租赁资产3018600 (3000000+186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46923.09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1691.50 (380298÷12)贷:租赁收入 31691.50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银行存款 1200000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200000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174358.9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95074.50 (380298×2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7243.59 (348974.36×25%)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3915.12(286981.40÷12)贷:租赁收入 23915.122014.12.31收到租金借:银行存款 1200000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200000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174358.9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71745.35 (286981.40×25%)递延所得税负债7830.91递延所得税资产7667.33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7243.59 (348974.36×25%)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1636.97(379643.69÷12)贷:租赁收入31636.972015.12.31收到租金借:银行存款 1200000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200000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174358.9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银行存款702000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6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同时作如下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468000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94910.92(379643.69×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7667.33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7243.59(348974.36×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70685.22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70685.22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