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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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本法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处罚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严肃的原则。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六条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等环境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数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后,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实。

第九条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以证据确凿、充分、合法为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采取听证、勘验、查验、抽样监测等方法进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一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有明确的依据,依据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违法程度和处罚依据。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停业、关闭停业、责令整改、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在环境行政处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的收集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解决办法: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从严治罪,保持一致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程序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普通应该采取听证等程序,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辩、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罚决定的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和应用第八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九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警示意义较大或者违法事实严重的,应当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对于有严重危害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的细化第十一条环境违法行为细化为以下几种类型:1. 污染排放行为: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违法排放污水:指排放水质不符合环境标准的行为。

3.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进行固体废物排放的行为。

4.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达到环境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污染排放行为,依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处罚情节等进行量化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伤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于依据及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1】一、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者其他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等违反环境控制标准的行为;3. 污染废物的处理、处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 非法排放或泄漏有害物质的行为;5. 不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行为;6. 违反环境保护手续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繁多,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警告;2. 没入违法所得;3. 罚款;4. 撤销执照;5. 限制生产经营活动;6. 关闭停产整顿;7.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8. 召回产品;9. 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流程行政处罚程序的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 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2. 立案并调查取证;3. 初次听证;4. 确定处罚决定;5. 审理和裁决;6. 执行行政处罚;7. 整理归档。

四、行政处罚的申诉和回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行政处罚对象可以进行申诉,并提出申诉理由。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诉后,需要进行回复并回应申诉理由。

申诉的流程如下:1. 提出申诉;2. 行政机关受理申诉;3. 行政机关进行事实核查;4. 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意见。

附件:1. 《环境保护法》全文2. 相关行政处罚法规【2】一、行政处罚的范围与对象《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对象。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于以下情形和主体:1. 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2. 对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3. 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4. 对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

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的行政处罚:1. 警告;2. 没入违法所得;3. 罚款;4. 撤销执照;5. 限制生产经营活动;6. 关闭停产整顿;7.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8. 召回产品;9. 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行政处罚活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在行政监督中,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环境监管与执法机构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三)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四)依法公开和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类型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检查、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宣告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等要求。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辩、申诉,并享有法定的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实施,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执法机构。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发布环境违法行为公告等。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做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2. 违法事实属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严重;
4. 经过听证程序或者听证被豁免的情况下,有执法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处罚决定。

第八条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致使环境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致使居民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3. 有职务侵占、贪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透明,受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知道具体的处罚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保行政处罚

环保行政处罚

环保行政处罚环保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各级政府都加强了对环保问题的管理和监督。

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环保行政处罚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保行政处罚的定义、类型、程序和效果等方面。

一、环保行政处罚的定义环保行政处罚是指政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非法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行为。

环保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并纠正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环保行政处罚的类型环保行政处罚主要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种类型。

1. 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指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和违法者的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

罚款的数额一方面要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公平和合理原则。

2.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处理。

行政强制可以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封存设备、停止使用土地等措施,以便迫使违法单位或个人改正行为,恢复环境的正常状态。

三、环保行政处罚的程序环保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1. 立案立案是环保行政处罚的起始阶段,主要是接受举报、投诉或巡查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和登记。

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对涉案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一般包括现场勘查、取证材料的扣押和检验、调查谈话等环节。

3. 听证听证是在环保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申请听证的方式,经过听证会进行事实的核实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 裁决裁决是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环保行政处罚的决定。

裁决应当明确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处罚措施和期限等要素。

5. 执行执行是对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过程。

执行主体可以是违法单位或个人自行履行,也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合用范围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依法设立的行政处罚措施。

1.2 依法行政原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行政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行政处罚的分类2.1 罚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中,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以确定合适的罚款数额。

2.2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证照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的许可证、证照等,以限制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2.3 关停整改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环境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即将关停,并进行整改,确保环境安全。

三、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3.1 污染物排放超标对于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以下处罚:先行警告,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3.2 非法排污凡是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擅自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以下处罚:立案调查,查封有关设备,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3.3 未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于企事业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以下处罚:先行警告,限期整改,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模板附件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附件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缴纳通知书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包括环境保护局、环保部门等。

2. 污染物: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包括废气、废水、废固体等。

3. 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包括污染物排放超标、非法排污、未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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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 ➢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制度 ➢陈述申辩制度 ➢听证制度 ➢回避制度 ➢告知当事人权利制度 ➢案件调查人员与处罚人员分开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行 政处罚的程序,就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的 过程和步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包括简易程序、一 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环境监察的权利 现场检查询问权(含采样权); 处罚权; 建议权; 执行权。
3、现场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法律义务
在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 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 所提供的信息和实物应当真实可信,不能 拒绝检查,更不能弄虚作假。否则要受到 行政处罚。
三、环境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一)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对象
环境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环境监察机构的显失公正、不作为和违法 行为; 由于各种原因,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得 到相应处罚,欠缴、拒缴排污费未能按程 序补缴的行为。
(二)稽查的内容 环境监察稽查一般有三个内容: 1.日常稽查 2.专项稽查 3.专案稽查
(三)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环境现场执法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范畴,是 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 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 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 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 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现场环境执法的内容
(一)、现场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履行 环保法律法规义务的情况,并对违法行为 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环境现场执法是具有程序要求的行 为。环境监察机构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 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环境现场执法是具有技术性的行政 行为。因为环境法由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 执法部门实施,其内容包含有大量的反映 自然规律的技术规范,因而环境现场执法 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
4、环境执法的监督理念
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 生态系统执法的理念 公平正义的理念 伙伴关系的理念 执法效能的理念
5、环境执法的“三个转变”
从防范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 从末端执法向全方位执法转变; 从粗放式执法管理向精细化执法管理转变。
二、现场检查制度
1、现场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 对象:有环境问题或者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 地方。例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 项目、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纠纷的 地方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
(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 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情况,并对违反制度的 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例如污染防治设 施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制度;严重污染项目限期治理制度;污染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缴纳排污费制度以 及国务院的环境保护决定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保护情况,并对破坏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这些自然资源 与生态环境包括:土地、水源、森林、草 原、矿产等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野生 动物、植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 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农、牧、渔业环境 等。
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 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 政部门。
2、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处罚必须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当的原则 ➢不得以罚代刑的原则 ➢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无救济则无处罚的原则 ➢追溯时效原则
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示范课件 (培训对象:初次培训)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
一、环境现场执法 二、现场检查制度 三、环境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四、环境行政处罚要点 五、环境行政处罚的监督
一、环境现场执法
1、环境现场执法的概念 环境执法是整个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
成部分,包括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 执法。环境司法执法是由法院、检察院 等司法机关执行的;环境行政执法是由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部 门实施的。
(四)、现场监督和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情况, 并对污染海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或举报的现场调 查取证。
(六)、环境保护执法防范
3、现场环境执法的特点
(一)、环境现场执法是一种单方的具体行 政行为。它是对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和特定事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由 现场执法主体即环境监察机构单方面意思表 达即告成立; (二)、环境现场执法是直接影响环境行政 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3、后督察制度
五、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监督
➢环境监察的稽查 ➢环境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监察的稽查 ➢ 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 工作制度》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规 定了环境稽查制度和工作程序。 ➢ 2002年3月,国家环境监察局设环境 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排污收费和环 境行政执法稽查工作。 ➢ 2003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 立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之一也是负责环境监察的稽查工作。 ➢ 国家和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环境稽 查
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要点
1、合法性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2、合理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 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 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环境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环境法规机构 (二)行政复议对象 环境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期限 60日内有权提起复议 (四)行政复议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行政诉讼
(一)在环境行政诉讼中环境监察的地位 环境监察是被告,应做好应诉准备。
(二)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 举证倒置
(三)环境行政诉讼中注意事项 环境监察成为被告后,再取证是无效的; 环境行政诉讼不变更; 环境行政诉讼不调解。
(四)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的程序
1.提起诉讼。 2.受理。 3.审理。 4.判决。 5.执行。
(五)环境保护的行政应诉
环保行政应诉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内容:针对起诉状做出答辩;向法庭举证; 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履行判决 或申请强制执行;不服判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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