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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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生态文明理念,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保护目标体系,制定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第六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七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上海市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严控不合理开垦和建设。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督第九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对污染源进行精确监测,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一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奖励和激励机制,对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法环境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一体化实施方案

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一体化实施方案

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一体化实施
方案
嘿,你知道吗?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一体化实施方案,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走路,得有个明确的方向和规则吧,不然不就乱套啦!比如说,要是有人偷偷排污水,那该怎么处罚呀?这就得有个标准。

咱就说,要是没有这个一体化实施方案,那处罚起来不就各有各的说法,乱七八糟的啦!就像一群人在争论到底该走哪条路,结果谁也说服不了谁。

但有了这个方案,那就不一样啦,大家都按照同一套标准来,多清楚明白呀!
你想想,要是有个工厂违规排放废气,我们就能根据这个方案,很明确地给出合适的处罚,让他们知道不能乱来。

这就像是一把尺子,能准确衡量出他们的错误有多大,该怎么罚。

我觉得呀,这个一体化实施方案真的是太有必要啦!它能让我们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让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不敢随便乱来!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这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未来呢!。

上海海洋、供水、排水、水利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上海海洋、供水、排水、水利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上海海洋、供水、排水、水利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上海市作为一个大都市,海洋、供水、排水、水利行业是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系统的核心部分。

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在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因此,上海市出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行业的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上海市海洋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海域使用、港口管理、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

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占用海域、违规开展渔业捕捞、污染海洋环境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违法占用海域面积、损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程度、未按程序报批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降低等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

上海市供水、排水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净化设施建设、污水排放标准、环保设施使用等方面。

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过环保审批、污水排放不达标、污泥处理不当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造成的环境损失、行政处罚的效果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责令改正、限制生产等。

上海市水利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涉及到水库、堤防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

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内部监管缺失、盗窃水资源、违规开展水利工程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危害程度、行业影响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

总之,上海市海洋、供水、排水、水利行业的违法行为会对城市的发展和公共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这些行业的发展,上海市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时空跨度等方面1.事实:违法行为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相关情况应予以考虑。

2.性质: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恶意侵犯生态环境。

3.手段: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破坏生态环境的特点。

4.后果: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等。

5.时空跨度: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持续时间应予以考虑。

二、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持续时间等1.种类: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

2.浓度: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3.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4.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

三、生态环境破坏的类型、程度、影响范围等1.类型:涉及的生态环境破坏类型,如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等。

2.程度: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即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

3.影响范围: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范围,包括对局部地区还是全局的影响。

四、当事人整改的态度和措施,包括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等1.配合调查:当事人是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2.整改措施:当事人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此前是否有同类违法行为等1.信用状况: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如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

2.同类行为:当事人此前是否有过同类违法行为的历史记录。

在裁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明确裁量依据,统一裁量标准,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此外,还应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量。

在裁量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裁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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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
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
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分为两种:
专用裁量表:对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通用裁量表: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通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好裁量:
(一)选择适用的裁量表。

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表;有专用裁量表的应当适用专用裁量表,无专用裁量表的适用通用裁量表;
(二)选定裁量起点。

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应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确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

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逐一确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将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与裁量起点对应的裁量百分值相加
得到裁量百分值总和;
(四)确定罚款金额。

将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建议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表中有特殊计算公式的从其规定;建议罚款金额经审议后确定为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额。

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可以按照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情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着重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提出罚款金额的建议,并附上裁量适用依据。

第十三条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取执法稽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裁量基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裁量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强裁量的规范性、科学性、便利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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