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文件体系

合集下载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的规定运输危险 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的,追究刑事责任。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戒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丌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戒者适航证书失效戒者超过适航证书 规定范围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性文件类型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戒具 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戒 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具体阐述。 管理文件(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文共16章,214条。 内容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 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 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 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管理程序 咨询通告 管理文件 工作手册 信息通告
规范性文件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的:该法律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 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劢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 航空活劢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 发展。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国际航空实现国际线路的载人载客飞行运输。

对于国际航空的管理,也有特定的法律体系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航空法体系的详细知识。

国际航空法体系的内容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

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

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

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国家法律中国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

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

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

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

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的通知、决定戒政策说明。 工作手册(Working Manual,简称WM):用亍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国际、国内关于机场的法律文件

国际、国内关于机场的法律文件

国际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多边国际条约及附件、中外双边协定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

如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14《机场》等。

1944年12月在美国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规定了战后国际民用航空领域的重要问题,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管理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最主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作为航空领域的一个宪章性文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问题。

该公约由序言和空中航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最后条款四大部分组成,共计22章96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目的在于使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的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经济地进行。

缔约各国应无保留地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分两卷,第一卷《机场设计和运行》,第二卷《直升机场》。

国内法律规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多个层次组成。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某一方面的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基础。

有关机场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在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共有16章159条。

内容涉及领空主权、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包括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租赁)、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

该法既是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应遵守的基本法律。

民航安全法规

民航安全法规

民航安全法规摘要:一、引言二、民航安全法规的重要性三、民航安全法规的体系四、民航安全法规的实施与监管五、民航安全法规的挑战与展望正文:正文民航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民航安全法规是民用航空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旨在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有序和有效进行。

在中国,民航安全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涵盖了飞行安全、航空器适航、空管、机场、航空保安等多个方面。

民航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航安全法规明确了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和责任,为各类民用航空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和规范。

其次,民航安全法规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监管的机构和职责,确保了民用航空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航安全法规明确了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程序,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航安全法规的体系民航安全法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在法律层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行政法规层面,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

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包括《民用航空飞行人员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等。

在规范性文件层面,主要包括各类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安全管理规定等。

民航安全法规的实施与监管民航安全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是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的关键环节。

民航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类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安全法规的要求。

在监管过程中,民航安全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许可、现场检查、事故调查等多种手段,对违反民航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民航安全监管机构还负责组织民航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民航安全管理水平。

民航安全法规的挑战与展望随着民用航空活动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民航安全法规面临着诸多挑战。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净空管理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56号颁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1995年6月27日民航总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37号发布);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191号令);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净空管理的意见》;
《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民航华北发(2013)22号。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咨询通告(AC)
飞行标准司发布
工作程序
飞行标准司发布
管理文件(MD)
飞行标准司发布
其他法规性文件
民航局或飞行标准司发布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 署以主席令发布的,《民用航空法》为民 航法律体系的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家的法律体系
1. 宪法 2. 法律 3.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 部门规章
法律体系(民航规章)
题目:
a) 法律体系 b) 一般运行和维修要求 c) 航空运营人的管理 d) 航空人员的管理 e) 航空机构的管理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法律体系(民航规章)
题目:
a) 法律体系 b) 一般运行和维修要求 c) 航空运营人的管理 d) 航空人员的管理 e) 航空机构的管理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法律体系(民航规章)
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1.结构图
民用航空法
人大常委会发布
飞行标准/适航管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局发布
民航法律文件体系
运行标准部谌章泉
提纲
1.背景 2.法律文件体系
适航管理
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 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 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 、制造、使用和维修进行审查、鉴定、监 督和管理。
我国政府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 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
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条例):
1.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国务院令发 布或授权民航局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 法规(条例)为第二层次。
已发布的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国发(87)43号
《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用航 空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 章的依据。
《民用航空法》共16章,214条。
《民用航空法》内容分为三个方面:即航 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以及 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 则(1-4)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5-9)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10-3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13)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14-17)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18-25)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26-33)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34-38) 第五章 航空人员(39-52) 第一节 一般规定(39-42) 第二节 机 组(4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用航空(145-150)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151-156)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157-172)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173-183)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184-190)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191-212) 第十六章 附 则(213-214)
7.国籍和登记标志、 8.航空器的适航性、 9.简化国际航空运输的手续、 10.航空电信设备与程序的标准化、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服务、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防止非法干扰、
。 18.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
颁证
证件的类别: 1.对航空器设计、制造单位 TC PC等
民航局实施三级负责制 中国民航局 地方管理局 委任代表
适航管理阶段的划分
初始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 1. 交付之前 2. 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3. TC、PC、CTSOA 、PMA的审定 4. 标准AC 5. 证后的监督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 1. 交付之后 2. 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3. 目的:保持航空器的初始批准状态 4. 对使用人、维修人进行合格审定 5. 颁发相关的资格证件 6. 证后的监督管理
初始、持续适航的划分仅是概念上的,实 质上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二者之间无明显界限也无法截然分开。
构成了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整体和全部内 容。
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立法 颁证 监督检查
立法
立法的原则: 1.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附件为基础 2.以FAR为主要参考依据(内容、结构、分类
法律的概念
1. 广义:
a)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为规则。
2. 狭义:
a)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主席令发布的 b) 基本法 c) 非基本法
法律的概念
下级法不能和上级法相抵触:
1. 宪法 2. 法律 3. 国务院行政法律 4. 规章
关于国际条约:
1.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与航空法不 一致的应服从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用机场(53-69) 第七章 空中航行(70-90) 第一节 空域管理(70-72) 第二节 飞行管理(73-81) 第三节 飞行保障(82-89)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90)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91-105)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106-144) 第一节 一责任(124-136)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137-144)
、编号等接近)。 3.联系本国实际,吸收民航局已颁布的相关
文件中适用的部分。
ICAO18个附件:
1.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关于进行目视和仪表飞行的规则、 3.国际航行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的计量制度、 6.航空器的运行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第二部分通用航
空运输第三部分国际飞行-直升机、
2.对航空产品 AC、国籍登记证、无线电台执照等 3.对组织机构 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飞行、维修学校 4.对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人员 飞行、维修、签派、各类委任代表 5.对保障飞行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机场、通信设施等。
监督检查
定期 检查 不定期检查 调查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文件体系
复习部分法律基础知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