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获外汇局授权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的分行(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三条我行应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除外汇局规定外,仍须由外汇局核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全行资本金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含增城、从化地区)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资本金台账登记簿、资本金入账及支付结汇、出具资本金说明、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反馈等操作。
第六条获授权分行负责辖内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资本金台账登记簿、资本金入账及支付结汇、出具资本金说明、在外汇局直投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反馈等操作。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开户行负责办理资本金的开销户手续及账户管理,在直投系统进行核准件查询打印及开户信息的反馈等操作,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根据总行或所属分行出具的资本金说明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等。
第三章开销户及变更管理第八条开户开户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时,必须凭企业提供的有效外汇登记IC卡登陆直投系统,查询开户核准件信息,根据核准件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同时应在直投系统中完成相应反馈操作。
第九条销户一、开户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账户销户时,应根据我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并注意区分以下情形:(一)属于特殊情形,如破产清算等,需要关停账户的,凭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销户。
(二)属于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正常关闭账户的,可直接办理销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29•【文号】汇发[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汇发[2004]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
现将有关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二、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一)银行因经营贷款、同业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外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债权,应当由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二)银行具有下述来源于债务人的人民币资金的,可以由银行代债务人购汇:1、依据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取得的人民币资金;2、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不含人民币抵押外汇贷款的人民币抵押金)取得的人民币资金;3、扣收的人民币保证金;4、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三)银行代债务人购汇可向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是支局的,经支局初审后上报分局审批;债务人所在地是分局的,由分局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外汇管理资本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规范资本金管理,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外汇管理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资本金,是指外汇管理主体在境外投资、融资、购汇、结汇等活动中,依法合规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外汇管理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资本金管理,确保资本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风险可控。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汇管理资本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二章资本金来源管理第六条外汇管理主体在境外投资、融资、购汇、结汇等活动中,资本金来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合规:资本金来源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
(二)真实有效:资本金来源应当真实、有效,不得虚构、隐瞒、欺诈。
(三)风险可控:资本金来源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存在重大风险。
第七条外汇管理主体在境外投资、融资、购汇、结汇等活动中,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资本金来源证明材料:(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等文件;(二)融资合同、借款协议等文件;(三)购汇、结汇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四)其他证明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文件。
第八条外汇局对资本金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三章资本金用途管理第九条外汇管理主体在境外投资、融资、购汇、结汇等活动中,资本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合规:资本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
(二)风险可控:资本金用途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存在重大风险。
(三)符合投资目标:资本金用途应当与投资目标相一致,不得偏离投资方向。
第十条外汇管理主体在境外投资、融资、购汇、结汇等活动中,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资本金用途证明材料:(一)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等文件;(二)融资合同、借款协议等文件;(三)购汇、结汇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四)其他证明资本金用途合法合规的文件。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指引

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摘自2013年5月10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法规依据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保护外汇资金安全有效运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稳健、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银行外汇资金的管理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下列文件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 《外汇管理办法》;3.《商业银行外汇资本和外汇风险管理办法》;4.《银行国际业务管理办法》;5.《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外汇资金的存款及转账第四条银行应当对存款人的身份、资信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存款人告知存款利率、计息方式、利息税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汇账户实行管理,禁止开展虚假交易、违规交易或非法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转账申请进行严格审核,避免转账行为违反相关法令、法规和跨境转移规定。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以我国货币结算的外汇业务按照人民币汇率进行结算,并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合理的汇率浮动区间。
第三章外汇资金的投资及风险管理第八条银行应当针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市场风险等因素,向客户提供丰富的外汇投资品种,对客户提出的投资建议应当基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避免低估或高估风险,真实、清晰地告知客户有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对外汇资金进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监控和控制,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外汇资金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1.禁止非法传销和资金代理业务;2.禁止对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明的交易提供金融服务;3.禁止违反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的业务;4.禁止向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章监督及处理措施第十一条银行应当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依法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
(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
(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四)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五)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六)账户开立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12:00前报送账户数据的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核准件编号/ 业务编号”。
第六条入账管理:
(一)在审核企业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入账时,应先根据外管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开户企业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二)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三)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
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企业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四)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第七条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
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同名账户划转时,应要求开户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办理划转手续时,划出行、划入行应在划转凭证上注明“资本金”字样。
对于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本金,不得为其办理划转手续。
第九条账户关闭
(一)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账户关闭后,我行应按规定及时将关户信息报送至账户系统,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第三章资本金结汇的审核
第十条资本金结汇审核的依据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
[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综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综发[xx]17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注明企业资本金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见附件1)。
(二)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见附件2)。
(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需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本用途等。
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须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由外管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六)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发票等相关凭证须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我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发票,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七)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企业无需提供第十一条4、6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