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汇存款及账户管理办法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由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境内和境外的金融账户。
境内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内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内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包括限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投资、限制境内账户转移到境外账户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内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限制、外汇资金的保管等。
4. 外债管理:对境内企业和个人的外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审批外债、限制外债金额等。
境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户要求:开设境外账户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
2. 资金流动监管:对境外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的金额及频率等。
3. 外汇管理:对境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境外账户上的外汇购汇和售汇行为。
4. 对外投资管理:对境内居民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限制境外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在境内外进行账户管理活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旨在规范境内外账户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在中国,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境外资金交易、国际支付、外汇结算等业务。
外汇管理规定涉及到汇率的管理、外汇交易、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等方面。
2. 跨境资金流动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限制资金流出和资金流入的规定。
此外,还有设立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3. 境内外账户对接规定:境内外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跨境资金转移、账户余额限制、境外账户开户和境内账户跨境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4. 资本管制规定:对于特定行业和国有企业,可能会有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措施,限制其在境外开设账户和进行资本流动。
5.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为了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利用境内外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中国也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活动进行监测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查阅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此外,
为了确保合法合规,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境内外账户管理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xx]78号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账户管理规定等外汇局发布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对公存款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所发生的业务。
包括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和关闭,对公外汇存款的存入及支取,计结息规定等三大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所有支行。
第二章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第四条外汇对公存款账户的种类。
从账户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专户、贷款专户、还贷专户、B股专户、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账户种类。
在我国,目前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只有公、检、法系统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不允许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五条下列境内机构,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六条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公司外币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外币账户管理制度
本公司外币账户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外币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外币账户的开立: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开立外币账户。
在申请开立外币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并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备案和审批。
外币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外币账户的使用:外币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外币资金,如进出口贸易结算、外商投资等。
在使用外币账户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地使用。
同时,公司还需要定期对外币账户进行对账和盘点,确保账户余额与实际情况相符。
3. 外币账户的管理:外币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需要定期审查和更新外币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公司还需要加强对外币账户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外币账户的关闭:当公司不再需要使用外币账户时,应当及时向银行申请关闭账户。
在关闭外币账户时,公司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清算和销户手续,确保资金清算完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3)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8)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9)第五章附则 (11)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本行个人外汇存款账户计息规则如下:(一)存款利息按本行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外汇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第五条本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第八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90e1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5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因货币互换操作等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上述4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已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毋须做变更或销户处理。
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管理,促进外汇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存款业务的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二条各业务网点的柜员审核办理权限内的外汇存取款业务,审核上报权限外的外汇存取款业务,经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对各业务网点柜员上报的外汇存取款业务予以审批。
第三章外币储蓄存款第四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本行经办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由本行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本行按规定以外币原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外币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六条本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携出外汇,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均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八条各业务网点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规定申报有关交易信息。
第九条存款种类(一)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存款对象不同,分为非居民个人外币存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存款两种。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
凡上述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币计价并以我国货币计算余额的银行账户,用于居民及非居民在境内进行外汇存取和结算跨境交易。
二、开户与注册1. 开户资格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的主体资格包括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以及境内经营单位等。
居民个人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居民个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境内经营单位需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2. 资料及申请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时,申请人应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的联系地址、税务登记证等,以便银行进行审核和核实。
3. 开户审批银行接收开户申请后,应进行申请人身份及资质审核,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银行办理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手续。
4. 登记与备案完成开户手续后,银行应将开户信息及有关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账户管理1. 人民币与外币账户境内外汇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账户持有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一种或两种账户。
2. 存取款资金存款只限账户持有人本人或经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取款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提款申请表。
外币存款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兑换和存储。
3. 结售汇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结售汇业务,包括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存入人民币账户、购买外汇资金支付对外贸易或直接投资等。
四、跨境资金管理1. 跨境收付境内外汇账户可以用于跨境收付款项,包括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的个人间跨境资金划转、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汇账户之间的跨境资金划转等。
2. 外汇转账境内外汇账户在转账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备案。
3. 外汇支付跨境支付的外汇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合法合规证明,以及银行认可的支付凭证。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境内跨境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2. 反洗钱银行在办理境内外汇账户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反洗钱法规,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及时报送可疑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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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存款及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部为我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具体部门;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为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国际业务部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外汇账户。
第三条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第四条外汇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一)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个档次,可提前支取。
(二)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按季结息。
第五条外汇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企业应得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
第六条国际业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管理、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国际业务部只能为已在账户信息交互平台进行了信息公布的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无论是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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