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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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商银行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业务基本规定1、工商银行外汇业务范围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汇款和汇兑等。

2、工商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开展外汇业务。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外汇业务操作规定1、客户外汇资金的接收和支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工商银行应加强对外汇交易的监控,防范可能存在的外汇风险,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风险情况。

3、客户外汇结算业务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四、外汇风险管理1、工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外汇市场行情,推荐适合的外汇产品。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监测和评估,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风险隐患,确保外汇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外汇违规处理1、一旦发现外汇交易违规行为,工商银行应当立即停止该交易,采取措施限制客户的外汇操作。

2、工商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规交易情况,配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于严重违规的外汇交易行为,工商银行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外汇管理信息披露1、工商银行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外汇交易信息。

2、工商银行应当定期公布外汇业务的管理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工商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外汇审核。

七、外汇管理审计和内部控制1、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审计制度,加强对外汇业务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外汇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3、工商银行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外汇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外汇业务知识和风险意识。

银行外汇业务内控制度

银行外汇业务内控制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外汇业务内控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汇业务内控制度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本部门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本行的外汇业务内控办法包括:经办人员的操作控制与自检、各级监管人员的日常检查、检查小组的定期检查及审计部的全面审计稽核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国际业务部是外汇业务内控牵头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经办人员依据外各项外汇内控制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负责自检自查;(二)合规管理岗负责监督各岗位合规内控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合规内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供合规内控评价监测报告;(三)风险管理岗负责本单位的风险审查、识别、预警、监测和管理评价,充分利用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上报;(四)会计主管负责对业务人员的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周期制”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或上报;(五)组成检查小组,成员由分管行长、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和会计主管、风险管理岗及合规管理岗组成。

分管行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小组定期对各项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内部控制。

检查小组接受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相关报表,接受本行审计部的全面审计稽核,并积极整改。

第三章内控要求与原则第五条内控制度的总体目标:在经营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各项业务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银行间标准实务;(三)确保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四)确保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第六条内控制度遵循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应具有高度权威性;执行内控制度不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二)谨慎性原则。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xx]78号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账户管理规定等外汇局发布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对公存款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所发生的业务。

包括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和关闭,对公外汇存款的存入及支取,计结息规定等三大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所有支行。

第二章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第四条外汇对公存款账户的种类。

从账户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专户、贷款专户、还贷专户、B股专户、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账户种类。

在我国,目前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只有公、检、法系统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不允许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五条下列境内机构,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六条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业务的管理,防范外汇风险,保障公司外汇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外汇收支、外汇交易、外汇结算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业务合法合规进行。

2.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

3. 效率原则: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4. 保密原则:保护公司外汇业务信息,防止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外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汇业务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外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及监督执行。

第六条外汇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2. 负责外汇业务的审批、执行和监督;3. 负责外汇风险的管理和控制;4. 负责外汇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5. 负责外汇业务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外汇业务管理第七条外汇收支管理:1. 公司所有外汇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统一办理;2. 公司外汇收支应遵循真实性、合规性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3. 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及时报送外汇收支信息。

第八条外汇交易管理:1. 公司外汇交易应通过合法的外汇交易平台进行;2. 外汇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则,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3. 外汇交易应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交易安全。

第九条外汇结算管理:1. 公司外汇结算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进行;2. 外汇结算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合规性原则;3. 外汇结算应及时办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外汇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市场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外汇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外汇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外汇风险进行内部审计,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提高外汇资金运作水平,规范业务程序和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外汇资金管理指本系统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二章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原则第三条我行外汇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

总行统一调度与管理全行外汇资金,并负责全行外汇资金头寸的集中营运。

第四条我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外汇资金业务经营应在切实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二)风险控制原则。

外汇资金业务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避各种风险,前台与后台清算分离,使业务的开展建立在风险可控制的基础上。

第三章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内容第五条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外汇头寸管理;外汇资金清算;人民币外汇交易;外汇利率管理;外汇对外牌价等与外汇资金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总行对境内、境外外汇账户清算实行统一管理,严禁各分、支行擅自开立境外账户。

杜绝账户余额过大或透支,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

第七条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一)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的货币种类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

港币利率以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HIBOR),其他币种利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根据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和期限作适当浮动;(二)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以调度余缺、平衡头寸和盈利为目的;(三)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四)外汇货币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分为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为经批准可以经营此项外汇业务,且信誉良好、资产状况优良的中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为信誉良好、资产状况优良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五)我行从境外吸收存放资金应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控制;(六)存放同业必须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促进管理规范化,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是外汇管理内控制度的执行单位。

第三条外汇管理公文办理的管理1、需以公文形式审批或上报的外汇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初审后将相关文件送上级领导审阅,经领导批注具体办理意见后交相关部门办理。

2、拟稿经办人员须准确运用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公文文稿,经科长审核同意,交行政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局长审核签发。

3、对于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公文,在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保证政策执行周密和完善的前提下,执行会签制度。

4、经办人员严格按照领导签注办文时限处理公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超过办理时限的公文将严格追查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科长应严把公文质量,监督公文办理的各环节,杜绝压文、拖文和丢文现象。

6、对总局、省局下发的文件,如需转发的,经科长签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转发辖内相关单位,不得截留和拖压,如由此引起延误和纠纷,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外汇管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业务下设外债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外币携带证管理岗、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岗、外汇账户岗、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岗、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岗位责任制。

各岗岗位职责如下:外债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境内机构外债、外汇(转)贷款的登记、结汇、开户以及还本付息和对外担保履约的核准;(二)负责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登记;(三)负责检查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对外担保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四)负责辖内资本项目外债、外汇(转)贷款借、用、还的统计监测及汇总上报工作;(五)组织、开展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及对外担保的调查研究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二)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三)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四)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增资进行审核;(五)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撤资、清算、结汇资金的购汇和汇出进行审核、监管;(六)负责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款划拨进行审批和监管。

商业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1)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 (2)第一节业务管理 (2)第二节操作流程 (2)第四章境内外币支付来账业务 (3)第一节业务管理 (3)第二节操作流程 (4)第五章修改和查询 (4)第六章退汇和撤销 (6)第七章系统日终处理和年终处理 (7)第八章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处理 (8)第九章罚则 (9)第十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系指本行以电子方式处理境内外币跨行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按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运行、业务截止、清算窗口和日终处理五个阶段。

系统每日开放处理时间为9:00-17:00。

经办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相关外币支付业务时应遵循各运行阶段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未经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内外币支付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往来关系以及外汇资金管理和清算。

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受理及交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负责国际结算系统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第八条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指本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向系统参与者发出的支付业务。

第一节业务管理第九条经办行办理往账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审核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材料,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十条往账业务必须落实全额付汇资金,并遵循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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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运行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外汇存款准备金、存放境内、外账户行资金、存放其他金融同业资金、拆出拆入外汇资金等。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营运合理、执行制度。

外汇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第四条外汇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五条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和有关国家对外汇资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外汇资金。

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先运用本行外汇资金,而后才考虑拆借。

本行外汇资金拆借融通工作的原则,是在确保外汇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切实提高外汇资金的营运效益。

外汇资金的拆借一般限用于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引起的资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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