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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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04.15•【文号】•【施行日期】1993.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1993年4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外汇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地发展,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营外汇买卖系指金融机构以其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行买卖外汇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汇买卖业务主管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不少于3人;2.有专门交易室,并配备信息终端机和其它有关设备;3.具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4.有健全的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

1.规定各级主管人员外汇买卖的管理和审批权限;2.规定外汇买卖的业务品种范围及其风险限制条件;3.规定每个交易员或主管人员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和头寸管理权限;4.规定每日外汇买卖的敞口总头寸和隔夜敞口头寸限额;5.规定每笔外汇买卖的止蚀点;6.制定交易员守则;7.建立固定格式的台帐登记制度;8.制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专门会计科目,对自营外汇买卖进行单独核算;9.交易与结算分别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1.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申请书;2.申请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可行性报告;3.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4.外汇买卖主管人员和专职交易员的名单和简历;5.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制度;6.外汇买卖业务的交易设施、设备情况简介;7.银行总行或上级行同意其开办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文件;8.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客户自己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外汇买卖。

第一条电话交易定义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音频电话机,按照我行个人外汇买卖指南,由客户自己按键操作,通过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二条网上交易定义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登陆Internet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由客户自己利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三条报价我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进行报价。

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汇率经常处于剧烈波动之中,所以客户应充分认识到外汇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开立交易帐号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交易电话及网上交易前,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外币储蓄所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填写《电话银行开户(注册)申请表》,申请电话银行的专用编号,并预留密码,即可进行电话交易或网上交易。

第五条密码的修改电话及网上银行专用密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客户可随时通过我行的电话银行系统或网上银行系统对自己的密码进行更改。

只有密码输入正确,才能打开帐户进行操作。

凡因客户自己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网上交易安全及时滞性客户应充分认识到Internet公共网络的安全性问题。

凡因客户过失,如登陆我行网上交易系统未及时退出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网上交易具有时滞性及交易中断性的特点,因此,客户须在交易前后经常核对帐户余额。

第七条熟悉电话交易操作指南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必须熟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使用电话交易系统;若因输入错误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商业银行外汇交易处理办法

商业银行外汇交易处理办法

商业银行外汇交易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外汇交易行为,确保外汇交易的安全、合规,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从事的外汇交易活动。

二、外汇交易主体第三条商业银行外汇交易主体包括总行及分支机构。

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外汇交易,应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外汇交易范围第五条商业银行外汇交易范围包括:现汇交易、现钞交易、外汇衍生品交易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外汇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

四、外汇交易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外汇交易的责任、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商业银行从事外汇交易,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外汇买卖申报、外汇资金清算和外汇风险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的外汇政策,合理调控外汇资产和负债,保持外汇业务的稳健发展。

五、外汇交易操作流程第十条商业银行外汇交易操作流程应包括:交易申请、交易审批、交易执行、交易记录等环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外汇交易操作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外汇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年限。

六、外汇交易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环节。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外汇交易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外汇交易的安全。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定期进行外汇交易风险评估,并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七、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外汇交易,若发生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政策文件。

如需了解真实的外汇交易处理办法,请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相关法规文件。

银行外汇交易的操作流程与风险管理

银行外汇交易的操作流程与风险管理

银行外汇交易的操作流程与风险管理一、引言外汇交易是银行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它不仅能为银行带来巨大利润,也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货币兑换服务。

然而,外汇交易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系统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规性。

二、操作流程1. 客户需求确认在银行的外汇交易开始之前,首先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客户的外汇需求,包括所需货币种类、金额等。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服务。

2. 行情分析与报价根据客户的需求,银行的交易员会分析当前的市场行情和汇率走势,制定相应的报价。

这一过程需要交易员具备专业的外汇分析能力和对市场的敏锐观察力。

3. 确认交易细节交易员在报价后,会与客户进行交流,确认交易细节,包括交易金额、成交价等。

同时,还要与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告知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客户的同意。

4. 交易授权在确认交易细节后,交易员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授权人员,等待其审批和授权。

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5. 执行交易一旦获得授权,交易员将执行交易操作,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兑换,并在系统上进行记录和确认。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员需要密切关注市场的波动,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6. 结算与反馈交易完成后,银行将根据交易金额和汇率进行结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客户的指定账户。

同时,银行还会向客户提供交易结果的确认函和交易明细,以便客户核对。

三、风险管理1. 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在外汇交易中面临市场风险,包括汇率波动的风险和市场流动性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银行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风险限额、建立风险监测系统等,以及积极参与市场对冲等操作。

2. 信用风险管理外汇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客户违约的风险,即客户无法按时履约或无力偿还所借的外汇资金。

银行需要进行客户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

3. 操作风险管理外汇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包括交易操作失误、内部控制不当等,这可能导致交易中断、资金损失等问题。

外币业务管理制度

外币业务管理制度

外币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币业务管理,保障我国外币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进行的外币业务管理活动,包括外汇兑换、外汇转账、外汇结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第三条外币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客户至上、诚信经营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外汇风险。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币业务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币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外币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外币业务数据和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篇外汇兑换业务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从事外汇兑换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报送等义务。

第八条对于外汇现钞兑换,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加强验钞验卡,防止假币流入市场。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外汇柜台,专门受理外汇兑换业务,保障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汇兑换业务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其实际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汇兑换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汇兑换业务进行规范化操作和记录。

第三篇外汇转账业务管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从事外汇转账业务应当依法为客户提供外汇购汇、汇款等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的外汇转账业务进行严格的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审核,防范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外汇转账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国际银行的结算协作,提高外汇转账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汇转账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篇外汇结算业务管理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结算业务,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外币结算服务。

招商银行代理机构客户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代理机构客户外汇买卖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1:代客即期外汇买卖委托书(背面条款)外汇买卖风险提示书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农商银行”)开展的代客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是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正常合法业务。

外汇买卖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中山农商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交易品种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保值手段。

中山农商银行的代客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是以客户自主、自愿、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为原则的。

客户在委托中山农商银行进行外汇买卖的过程中(包括逐笔交易的委托、交易的交割和亏损的处理等)对中山农商银行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手续是清楚明了的。

客户必须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人员专业水平等情况谨慎考虑自身所处的风险,以及是否适合开展外汇买卖业务。

客户在中山农商银行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章制度。

为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防止或减少客户因不明外汇市场风险而造成损失,特揭示主要外汇买卖风险如下:一、某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政治或社会动乱、战乱或经济金融危机,而实施外汇管制,以至在该国的交易对手不能按期交收买卖的货币。

二、由于汇价波动造成货币贬值或升值,从而使客户在买入、卖出该货币时产生汇率差价而引起经济上的损失。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造成外汇交易不能照常进行或按时交割,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中山农商银行代客即期外汇买卖业务可以为客户防范外汇风险,但也不排除因市场剧烈波动和客户自身因素对客户产生巨大亏损的可能。

客户在接触该项业务时,应清楚了解其风险和责任,谨慎入市交易。

特此声明。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章)本公司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外汇买卖风险提示书》所述内容,在此确认本公司知悉并理解外汇买卖业务所存在的各项风险,相关风险和可能损失将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年月日。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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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ⅩⅩ
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外汇买卖交易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规避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买卖交易指ⅩⅩ银行总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以代分行平补头寸为目的的外汇买卖交易。

我行不得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场下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三条ⅩⅩ银行结售汇头寸由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

ⅩⅩ银行每日日终各分支机构综合头寸余额合计应保持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四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部负责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并对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系统内平补。

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外汇交易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更不得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交易。

第五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每日日终结售汇头寸余额应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二章系统内平盘
第六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结售汇头寸平盘时,须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向总行发送《XX分行结售汇头寸平盘申请书》。

第七条每日15:00点前分行向总行申请外币结售汇多头平盘的,总行可以于当日向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支付人民币清算资金。

原则上每日15:00点后分行向总行提出结售汇头寸平盘的,总行通过联行往来账户进行结算,而不进行实际资金支付。

第八条各分行需在每日下午16:30前向总行进行当日最后一次头寸平补。

通过本次头寸平补,各分行应将日终头寸余额控制在总行核定的范围内。

第九条分行日终头寸余额超出总行核定范围的,总行应视情况向该分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把该情况通报给分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第十条ⅩⅩ银行各分行如提前确切得知有大额(单笔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平盘需求,须立即或提前一天通知总行资金部,以便提前准备清算资金。

第十一条如ⅩⅩ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出现故障,系统内平盘功能失效,总分行间平盘信息须通过传真传递,分行向总行发送具有有效签章的《ⅩⅩ银行XX分行结售汇头寸应急平盘申请书》,并与总行确认收妥。

第十二条总行收到分行《ⅩⅩ银行XX分行结售汇头寸应急平盘申请书》并确认签章后方能为分行做平盘处理。

总行向分行回复时如需手写,则应用正楷明确填写成交要素,以避免因书写原因导致信息传递失误。

第三章外汇买卖交易操作
第十三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部须对每笔交易进行损益计算、原因分析、并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ⅩⅩ银行总行的外汇买卖交易操作分为前台、中台和后台三个环节。

各环节应分离职责、互相牵制、互相监督。

前台由资金部负责,其职责是:
(一)择优达成交易;
(二)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
(三)收集汇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
(四)控制成本;
(五)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即维持内部流动性。

中台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其职责是:
(一)确认交易对手方信用额度;
(二)对手方所在地信用状况;
(三)损益监测;
(四)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
(五)数据分析及报告;
(六)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七)风险控制。

后台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其职责是:
(一)资金清算;
(二)成交记录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审核;
(三)负责准备资金,以备付款;
(四)业务资料保管;
(五)对外报表。

第十五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部交易员进行的外汇买卖业务必须根据《XX分行结售汇头寸平盘申请书》或总行资金部相关负责人签章的《外汇买卖授权书》抑或《ⅩⅩ银行XX分行结售汇头寸应急平盘申请书》在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部进行外汇卖交易之前,应首先确认交易对手方是否有足够的授信余额。

并在外汇交易市场上择优达成交易。

第十七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部在进行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与交易对手进行电话确认,尽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第十八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前台在外汇交易系统中达成交易后,打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

按照交易单上的要素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交易单。

第十九条后台操作人员收到前台交易员传送的交易单,应执行如下检查和操作:
(一)交易凭证必须有交易员的名字、交易流水号和交易输入的时间,以便
于当日交易结束时对账。

(二)核对成交单和交易单,确保交易金额、币种、汇率、交割日等信息准
确。

(三)如发现错误,通知交易员查明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重新确认交易
信息,同时上报部门经理。

(四)每笔交易都应有对方的确认,如果当天没有收到交易对方的信息确认,
应与对手方联系进一步确认交易并上报部门经理。

第二十条ⅩⅩ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须在外汇买卖交割日当天按照清算指令发送SWIFT报文(外币)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CNAPS)与对方进行资金清算,不得提前或错后清算。

所有的付款指令必须通过二级复核,即操作员在SWIFT或大额支付系统输入付款指令,经部门经理复核后授权付款。

第二十一条每天交易截止后,财务会计部后台应和资金部的交易员核对当日的资金头寸,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信息,并与其他银行核对当日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信息,确保所有交易已经清算并输入系统,没有遗漏。

第二十二条外汇买卖交割日当天后台财务会计部经办人员应尽早通知资金前台交割情况以便提早匡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务会计部后台应在交易输入系统的第二天核对相关的系统报表,确保输入的交易信息没有差错。

同时在交易次日必须核对过渡账户余额是否为零,如不为零则必须查明原因,并上报部门经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交易系统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到期后将无法登录交易系统。

ⅩⅩ银行总行应在证书失效前后90天内在交易系统中更新证书。

第二十五条ⅩⅩ银行各分行应于每日业务结束后,向总行上报当日结售汇交易额以及持有结售汇头寸余额情况。

ⅩⅩ银行总行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每月上报相关报表。

第二十六条ⅩⅩ银行前台应收集和统计市场价格信息,中台应经常匡算外汇买
卖损益,分析损益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尽量降低因汇率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章交易错误的更正与取消
第二十七条当发现交易错误或交易需要取消,相关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告知取消或更正的交易细节,同时提出取消和更正申请。

第二十八条得到负责人批准后,由资金前台工作人员与相关方进行联系,商讨修改事宜。

如有可能,要求对方撤销或修改交易;如对方不同意撤销或更改交易,则我行应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把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九条修改过后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修改完成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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