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
浅析“淘宝事件”——从《反垄断法》看《淘宝新规》

l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宝 商 城 属 于何 种 相 关 市 场 ? _ 淘
相 关 市 场 是 指经 营者 在 一 定 时 期 内就 特 定 商 品 或 服 务
宝 商 城 里 享 受到 更 高 质 量 的 产 品 , 或 许这 样政 策 的 出台 太 但 过于急于求成 , 缺乏 中 间 过 渡 阶 段 , 是 , 时 间 被 称 为 “ 于 一 反 淘 宝新 规 ” 的以 中 小 商户 为 主 力 军 的 近 50 o 网友 展 开 了 00 名
场 打击 大 卖 家 , 而希 冀 能 迫 使 《 宝 新 规 》 定 者 改 变政 从 淘 制
策 的 网 络行 动 … …
如 今 , 宝事 件 也 因 淘 宝 商城 推 出 的后 续 扶 持 政 策 而渐 淘 渐 归于 消弭 , 但是 萦 绕 在 我 们 心 中却 有 一 个 至 今 无 法 解决 的
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21 0 2正
第2 9卷
第 2期
浅析 “ 淘宝事件 "
从《 垄断法》 淘宝新规》 反 看《
云 姣
( 川 大 学 法 学院 , 四 四川 成 都 6 0 0 ) 10 0
摘
要 : 文从《 垄断法》 本 反 角度 对 连 日来发 生 的“ 宝 事件 ” 行 理 性 分 析 。 淘 进 阐述 了淘 宝商 城 在 以提 供 第三 方 交
中 图分 类 号 : I 3 . ; 8 ' 2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74 (0 2 一 2 0 4 - 3 10 — 5 0 2 1 )0 — 11 0 -
21 0 0年 1 0月 1 日是一 个 特 殊 的 日子 .在 此 双 十节 之 0
淘宝商城事件分析

淘宝商城事件分析(1)案例基本情况:此次事件的起因,缘自于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的新规,即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现行的每年6000元调整到3万元或6万元两档,大部分商家作为服务信誉押金的消费者保证金将从现行的1万元调整到1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淘宝商城称,将实行有条件的技术服务费年终返还制度,根据商家的经营规模、服务质量等指标的达标情况对商家的技术服务年费进行部分乃至全额返还。
这次淘宝商城管理体系升级建立了“商家违约责任保证金”制度,即商家进驻该商城将根据所经营或者代理的品牌缴纳违约保证金,商家一旦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将扣除至少1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直接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
对于暂时达不到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的商城卖家,淘宝表示,淘宝将从技术层面做好协助商家从商城转移到淘宝集市的准备。
然而此举立即遭到部分中小卖家的反对。
10月11日晚间,淘宝商城受到数千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
一些中小商家通过语音聊天工具YY、论坛等方式联络,组织对淘宝商城大卖家进行恶意攻击。
出于对淘宝商城大幅提高服务费和保证金的不满,韩都衣舍、优衣库、七格格等多家商城大卖家成为此次攻击的目标。
部分中小卖家在11日晚通过恶意购买等方式对一些商城的大卖家不断进行批量拍货再申请赔偿,或是宣称要收货、给差评、再申请退款。
行动开始后不到半小时,一些卖家商品因遭到非正常拍货而被迫下架。
据悉,11日当晚结集在YY语音频道上的行动参与者将近7000人。
随着淘宝商城提高准入门槛引起小卖家围攻大卖家之后,事态逐步升级。
越来越多的小卖主加入“反淘宝联盟”,10月12日,逾3万人集结在“反淘宝联盟YY在线”,到10月14日,“反淘宝联盟YY在线”人数已经突破5万人。
截至10月12日晚,已有数十家大型淘宝商城店铺被网民“攻陷”,部分或全部商品被迫下架。
针对攻击事件,10月12日凌晨,淘宝在官方网站发出紧急公告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对于淘宝商城规则的看法和建议,但绝不容忍因为有不同的意见而去侵害其他无辜商家的暴行,不会因为威胁、恐吓而放弃原则,并称已向警方报案。
解析“阿里巴巴集团被罚182.28亿元”事件——强化反垄断

解析“阿里巴巴集团被罚182.28亿元”事件 ——强化反垄断发布时间:2021-06-08T05:47:34.008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1年7期作者:库腾腾[导读] 阿里巴巴集团也于同日在微博发出回应,称对处罚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咸阳 712000摘要:阿里巴巴集团于2021年4月10日被市场监管总局开出天价罚单。
因其垄断市场和强制商家进行“二选一”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平台经济发展。
阿里巴巴集团也于同日在微博发出回应,称对处罚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关键词:反垄断;阿里巴巴;市场监管;“二选一”一、引言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的4%为罚款,共计182.2亿元。
这不仅是阿里巴巴受到继2020年收购银泰商业违反《反垄断法》罚款50万元后第二次处罚,更是中国反垄断部门有史以来开出的最大罚款单。
二、阿里巴巴集团被罚事件回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集团。
由马云为首的18个人于1999年9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创立。
经营多项业务,包括:淘宝网、天猫、聚划算、菜鸟网络、蚂蚁金服、1688、阿里云等。
阿里巴巴的使命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创造了史上最大IPO记录。
2019年11月26日,阿里巴巴港股上市,总市值超4万亿。
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经查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采取多种奖惩制度和措施来保障“二选一”行为,以此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阿里巴巴集团此行为已构成《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中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四条,“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在法务实践中,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遵循一定的逻辑理路:首先界定涉案企业在 相关市场中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再判定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给予一定的处罚。由于网 络经济的特性以及双边市场的影响,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 为违法性分析的方法遭到挑战。基于《反垄断法》在网络领域适用的困境,本文将对传 统界定方法加以改进来具体适用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Part III: the identification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of Tmall . The first part is the meaning and that standard combination of market dominance about the Western interpretation of laws and theories ; then we analyze the particularity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in the field of network , such as a greater emphasis on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the market share , emphasis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mpact on the market forces, the barriers to entry to be considered a measure of the network effect factors. Finally, by analysing Tmall 's market share , economic strength , dependence and access barriers ,we draw a conclusion in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relevant market .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电商平台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算法共谋
利用算法技术,电商平台可实现价 格协同、限制销售等垄断行为。
强制“二选一”
要求商家在平台间进行排他性选择 ,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规制及处罚措施
01
02
03
04
《反垄断法》规制
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等行为进行规制,维护市场
公平竞争秩序。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可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
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意义
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 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电商领域,由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 ,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适用尤为重要。
电商平台发展现状
01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电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商市场之
一。
02
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电商市场的不断发展,竞争也日益激烈,各大电商平台为了争夺市
育作用。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1 2
平台垄断行为频发
部分电商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施排他性交 易、限制竞争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手段多样
电商平台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性定价、恶意评价 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
3
监管力度不足
当前对电商平台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监管存在 诸多漏洞和不足,亟待加强和完善。
强化执行力度
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加 大执行力度,确保处罚措 施得到有效落实。
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
普法宣传
01
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电商平台反垄断与
不正当竞争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
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作者:沈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继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新规之后,10月11日,近5万名网友的集体恶意操作使得淘宝商城部分大卖家利益受损,之后各方面积极对此事进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
结合该法,各方的做法具有其自己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淘宝事件;反垄断法;市场经济淘宝事件的大致经过: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将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并加大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之后一天,近5万多名网友有组织地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导致多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此次事件给阿里集团,淘宝商城大卖家,淘宝商城中小卖家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各方的博弈之中,凸现了法律问题在其中的重要意义。
一、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淘宝商城与各卖家之间淘宝商城在升级商家管理系统的同时,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
在这里我们将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分开来看。
1.首先是技术服务费淘宝商城是一个以提供网络销售平台为盈利方式的机构,与各个卖家之间可以看作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在这里,淘宝商城就是作为服务的销售者,而各个商家则是服务的消费者。
淘宝商城为各个商家提供技术支持,那么与之对应的,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那么随着管理系统的升级,提高收费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接着再来看年费返还机制,为鼓励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和壮大经营规模,淘宝商城将对技术服务费年费有条件地向商家返还。
返还方式上参照消费者动态评分(“DSR”)和年销售额两项指标,返还的比例为50%和100%两档。
①通俗的来说,只要做的够好,消费者满意,那么这部分的费用将会大大减少甚至能够全部免除。
这是促进商家改进自己的服务的一个优惠措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家的负担。
淘宝封杀微信营销应用构成垄断吗?
淘宝封杀微信营销应用构成垄断吗?近日,阿里巴巴发布声明,称一些卖家利用微信营销应用骚扰用户,影响淘宝交易安全,因此决定暂停与微信相关的应用服务。
阿里巴巴这一突然决定,引起了业界丰富联想和广泛争议。
有人担心,淘宝之举会否构成垄断?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观点认为,淘宝此举已经构成垄断,也有观点认为,淘宝此举是否构成垄断还很难判断,但是不排除存在垄断的可能性。
那么,淘宝封杀微信营销应用的做法到底是否构成垄断呢?笔者在此简要做以下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情形。
淘宝之举明显不符合“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这两种情形,因此争议不大,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业界主要争议在于淘宝此举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核心在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达到和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大要素,才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构成垄断。
如何界定相关市场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那么,什么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淘宝和微信作为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理论上其地域范围是不受限制的,只要有网络,在全球任何地方都可以使用其服务。
实践中,中国大陆范围内应属于两者竞争的核心地域,即最相关地域市场。
因此,两者的地域市场是相同的,毋庸置疑。
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
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
某些电商平台可能会故意限制交易对象,拒绝与某些商家或用户进行交易,以保 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交易限制
一些电商平台可能会对交易数量、交易方式等进行限制,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 更多利润。
限定交易
强制捆绑
某些电商平台可能会将一些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 销售,以获取更多利润。
不公平交易
要点二
详细描述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对其平台上销售的商 品进行强制性“二选一”,强迫平台内商家只能选择 其一家进行销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集团的行为构 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京东案
总结词
京东因拒绝向入驻商家提供服务构成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详细描述
拼多多作为电商平台,通过低价倾销的方式排挤竞争 对手,并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控制。市场监管总局经 过调查认为,拼多多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电 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建立信 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市 场动态和相关信息。
加强数据分析
通过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 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可 能出现的滥用行为。
制定应对措施
针对可能出现的滥用行为 ,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 预案,以便在必要时采取 及时有效的反制措施。
05
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
完善建议
加强监管力度
01
0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3
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 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其了 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后 果和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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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
【摘要】继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新规之后,10月11日,近5万名网友的集体恶意操作使得淘宝商城部分大卖家利益受损,之后各方面积极对此事进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
结合该法,各方的做法具有其自己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淘宝事件;反垄断法;市场经济
淘宝事件的大致经过: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将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并加大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之后一天,近5万多名网友有组织地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导致多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此次事件给阿里集团,淘宝商城大卖家,淘宝商城中小卖家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各方的博弈之中,凸现了法律问题在其中的重要意义。
一、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淘宝商城与各卖家之间
淘宝商城在升级商家管理系统的同时,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
在这里我们将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分开来看。
1.首先是技术服务费
淘宝商城是一个以提供网络销售平台为盈利方式的机构,与各
个卖家之间可以看作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在这里,淘宝商城就是作为服务的销售者,而各个商家则是服务的消费者。
淘宝商城为各个商家提供技术支持,那么与之对应的,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那么随着管理系统的升级,提高收费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接着再来看年费返还机制,为鼓励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和壮大经营规模,淘宝商城将对技术服务费年费有条件地向商家返还。
返还方式上参照消费者动态评分(“dsr”)和年销售额两项指标,返还的比例为50%和100%两档。
①通俗的来说,只要做的够好,消费者满意,那么这部分的费用将会大大减少甚至能够全部免除。
这是促进商家改进自己的服务的一个优惠措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家的负担。
2.接着来看保证金的部分
保证金从1万元一下子提高到了5万至15万,提价的幅度最高达到了15倍。
表面看上去,这个涨价幅度太大,让人一下子无法接受,但是仔细推敲之后发现,这次的涨价是合理合法的。
第一、提高保证金的合理性。
淘宝商城是2008年4月正式成立的b2c交易平台,1万元的保证金从成立之初就一直没有变过,所以有一定的提升是符合情理的。
淘宝商城是一种b2c的销售模式。
查看淘宝商城商家信息采集基础问卷表(旗舰专卖店版)和淘宝商城招商标准之后,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淘宝商城的定位就是大型的商家,这样的商家才有足够雄厚的资金,来保证消费者的信心。
虽然说相对
于规模不同的卖家,五万至十五万的保证金是不同的压力。
有足够的资金实力的商家,才能够对以后的销售做实在的保障。
第二、大幅提高保证金的合法性。
首先来看淘宝商城的市场份额,根据2011年企业公开财报,企业访谈以及艾瑞统计预算模型估算,淘宝商城的市场份额占到了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市场份额的b2c市场的46.9%(见附图一,左侧绿色部分是淘宝商城的市场份额),接近一半的比例,且大大超过市场份额第二的卓越亚马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淘宝商城可以被认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七种行为方式,具体可以细化到其中的两点,即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和第六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其实这两点在实质上是一样的,都体现在相对于经济实力不同的买家,同一个较高的价格对其是否是合法的问题。
在这里的价格应该限定为保证金,即违约保证金,即在卖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时候对消费者的违约保证。
淘宝商城招商的规则中,只是将保证金的额度按照销售产品的类别分类,而没有按照商家的规模来分类。
形式上,所有的商家只因销售的产品的不同(即如有售假行为的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在保证金上有所区别。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淘宝商城已经达到了形式上的公平。
在实质上,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相同的金额对于不同的商
家是不同的概念,所以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但是让我们回到淘宝商城b2c的电子商务模式,b2c模式也称商家与个人用户、商业机构与消费者模式,是企业以internet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电子化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②所以淘宝商城最初的定位就是企业,而此时的企业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的,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组织以及相当的注册资本的企业。
所以说,淘宝商城设定的保证金就是给这样的企业,而那些无力承担这种额度的保证金的商家本就不适合淘宝商城这个平台。
因而这里就不存在较高的价格和差别待遇的问题了。
此后淘宝商城提供18亿元,为符合条件的小商家向银行和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则可以认定为额外的保护中小商家的利益,而不是必须为之。
综上所述,淘宝商城提高年费和保证金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二)大卖家与“反淘宝联盟”的中小卖家之间
在10月11日的事件中,“反淘宝联盟”的中小卖家们与淘宝商城的大卖家们之间构成了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这部分利益受到损害的中小卖家们联合起来,集体对淘宝商城的大卖家进行恶意操作,严重损害了大卖家的利益。
在他们之中,市场份额处于优势地位的是大卖家,也就是这次淘宝事件的受害者。
明明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卖家,在这场竞争中却受到中小卖家的严重打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第(三)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将这个法条分为两个部分:其一“经营者集中”;其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先来看“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
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这里面有两组关键词,第一组是“通过合同方式”,第二组是“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近5万名网民集结在yy语音频道上,以协商的方式达到了意思表示一致,此时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认定为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符合该条的行为要件。
而近5万网民的集体恶意操作使得大卖家许多货物下架,部分商家甚至暂停营业。
显然此时的集体行为能够对大卖家施加决定性影响。
所以中小卖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集中”。
其二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近5万名网友的集中恶意操作导致一些大卖家不能够正常营业,严重限制了那部分大卖家的竞争能力。
因此我认为在淘宝10.11事件中,中小卖家的行为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二、关于各方态度的思考
(一)在此次的事件中,大卖家受到众多网民的恶意操作,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失
在整个淘宝事件中,大卖家的地位是最尴尬的。
作为独立的盈利组织,大卖家只要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虽然淘宝新规变相的排挤了中小卖家,但是大卖家不是淘宝新规的制定者,也不是执行者,其在淘宝新规的出台过程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将大卖家作为发泄主体是有重大问题的。
(二)对于中小卖家的行为,笔者认为,其行为虽然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方式不可取
笔者认为,相对合法的方法是到法院以反垄断法(尽管我认为不可能胜诉)起诉。
毕竟在这次淘宝商城新规的出台中(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大卖家和商城之间有联系伤害中小卖家利益的故意),淘宝商城才是真正的政策制定者,而且淘宝商城也是在追逐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制定的。
中小卖家本来就没有足够进入淘宝商城的实力,硬是要别人的规则符合自己的条件,这也是不合理的。
而规则修改之后,阿里集团投入的18亿元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卖家提供担保,部分卖家仍然坚持反淘宝,这样的行为已经是只能用网络暴力来形容了。
(三)商务部的干涉
从1978年开始,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索至今已经走过30多年。
”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就必须承认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让’看不见的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③我国的b2c
市场才发展两三年,现在尚未成熟,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许许多多的问题,这次的淘宝事件就是其中一件。
在此次的事件中,争议的双方是淘宝商城和各个卖家,因此该事件的解决应当由他们自己协商解决,即由市场解决,而不应当由国家出面干涉。
长此以往,会造成部分人的依赖心理,从而影响我国b2c市场的正常发展。
因此,商务部的出面干涉的行为有待考虑。
注释:
①参加2012年淘宝商城招商标准第十六条第(一)项。
②参见李安华.《电子商务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44页。
③参见宗寒《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几个问题的思考》,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经济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李安华.《电子商务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