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015d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4e.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1 页共 25 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管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授权监管的项目,根据授权范围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或相关组织管理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其中: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 2 页共 25 页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安排组织规划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批立项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第 3 页共 25 页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39af6d8e9951e79b892760.png)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02]338号颁布⽇期:2002-09-01执⾏⽇期:2002-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第三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编报程序第四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执⾏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检院,⾼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并编⼊部门预算。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e2c4fa6294dd88d0d26b47.png)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
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
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
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
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项目单位宜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
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第十八条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减安排该部门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
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
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由主管部门核定概算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