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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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 张路羽)

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 张路羽)

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河南省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至今已经调整了九次。

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附:历年调整时的文件。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三、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2〕1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6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6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6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自2015年7月1日起,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

月25日上午,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河南省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公布,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划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00元/月、1250元/月、1100元/月。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划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00元/月、1250元/月、1100元/月,增幅分别为12.90%、13.63%、14.58%;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5元、12元、10.5元,增幅分别为15.38%,15.38%、16.67%。

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工资制度,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收入分配最直接的政策措施,是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最有效的手段。

1995年《劳动法》明确实行最低工资制度,2004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我省政府均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令第141号),明确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办法、参考因素、调整程序及频率。

河南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目前是第10次连续调整。

本次调整是为落实国家在“十二五”期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要求,同时也是为落实2014年省“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关于调整河南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河南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工资分配机制,切实发挥工资的保障和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分配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体现员工岗位差异以及对经营绩效的贡献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
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1.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
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
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总页数】1页(P39-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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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0]4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640元/月、560元/月、480元/月。

其中,已实行市级统筹的新乡市、三门峡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640元/月;纳入省级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40元/月。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二、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规定执行。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根据国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就业形势,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在2010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有所提高。

例如,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广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四川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甘肃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等等。

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最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消费升级,拉动内需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着成本压力,尤其是一些中小微企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增加用人成本,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面临着就业困难,尤其是一些低技能劳动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低技能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减弱,增加了一些劳动者的就业难度。

因此,针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需要综合斟酌,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既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要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洛阳最低工资标准

洛阳最低工资标准

洛阳最低工资标准篇一: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表日期:_年_月25日出处:河南省劳动保障网【编辑录入:】豫劳社劳资〔_〕_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_年_月1日起实行.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_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_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_%的幅度内分别确定.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_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四.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_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附件:河南省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_年九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篇二: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张路羽)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_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河南省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至今已经调整了九次.注:>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附:历年调整时的文件.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_〕56号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_号)和>(省政府令第_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__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_.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_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_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__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_.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_年7月1日起施行.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三.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_)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_〕1_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_号)和>(省政府令第_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_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_.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篇三:基本工资工资标准一.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为全日制的双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为全日制的三倍.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括号内为执行时间)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3、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6)4、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1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3)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5)7、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6)8、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7)9、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7日) (21)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6月1日) (22)11、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2月1日) (24)12、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25)13、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2月1日) (28)14、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8月1日) (29)15、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0)16、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1)17、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3)18、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5)19、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6)20、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9)21、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2)22、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43)23、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5)24、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8)25、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9)26、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0)27、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3月1日) (51)28、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3)29、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1日) (53)30、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54)31、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7)32、西藏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8)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5月1日)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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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适用范围见附件)
1、一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2、二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小时);
3、三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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