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1年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在当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上海市为1120元/月,广东省为860元/月,四川省为660元/月,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有不同,但普遍呈现出逐年提高的趋势。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的。
首先,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也会有所提高。
其次,物价水平的变化也是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因素。
随着物价的上涨,劳动者的生活成本也在增加,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产生一定影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工资收入的要求也会逐渐增加,因此需要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满足劳动者的合理收入预期。
再者,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劳动者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同时,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劳动者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要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因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综上所述,2011年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呈现出逐年提高的趋势,其调整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但也要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实现劳动者与企业的共赢局面。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9.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驻郑单位: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予以发布。
(一)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6%;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市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企业要按照省厅文件的实施要求,认真落实工资增长指导线。
企业尤其是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增资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审核备案。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豫政 〔2011〕70号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2011〕70号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11年7月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八月十日第一条为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总页数】3页(P56-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J],
2.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J],
3.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J], ;
4.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J],
5.《最低工资规定》问答 [J], 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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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doc 29页)

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doc 29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一、全国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天津市:2011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到11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5.3元调整到 6.7元,分别增幅26.09%、26.4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8元调整到11.6元,增幅31.82%。
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60元(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到11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调整到6.7元(不含个人应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增幅20.83%、21.8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到13元、法定节假日由25.7元调整到30元(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分别增幅18.18%、16.73%。
上海市:2011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20元调整到1280元(不含个人应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增幅14.29%;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元调整到11元(不含应缴社保费),增幅22.22%。
重庆市: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比上次调整(2008年1月1日)每月增加190元,具体调整标准分四个标准:渝中区等9个区、万州区等16个区县、梁平县等15个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分别调整为870元、750元、710元和87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7元、7.5元、7.1元和8.7元。
二、我国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情况新华网消息:中国东部的山东省、东南沿海的广东省分别上调了各自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东北的吉林省以及西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也在近期透露将在今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预计都将达到两位数。
统计数据显示,自去年以来,中国有30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大部分省份的调整幅度都在10%左右,一些甚至达到25%以上。
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我国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各省市都有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1年各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统计,2011年,北京
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上海市为1410元/月,广东省为960元/月,四川
省为750元/月,甘肃省为570元/月,西藏自治区为500元/月。
可以看出,不同地
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反映了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的差异。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各地区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物价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当定期进行调整。
这就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成本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促进就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强其就业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从而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劳动者因为生活压力过大而出现的就业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总的来说,2011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各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制定的,其调整机制和标准制定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我们期待着未来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劳动者的生活需求和社会发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1年中国大陆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汇总表

8月9日 7 - 8.5 6.9 - 9 6.9 - 9 6.1 - 8.1 6.1 - 8.1 7.5 8 - 8.5 8.2 - 8.9 7.8 - 9.3 7.8 - 9.3 7 - 9.3 7 - 9.3 7 - 9.3 7 - 9.3 6 - 6.5 6.9 - 8.4 6.9 - 8.4 6.9 - 8.4 6.9 - 8.4 6.9 - 8.4 6.9 - 8.4 7.2 7.2 7月8日 6.3 6 6 6 6 6.1 - 7.3 6.1 - 7.3 6.1 - 7.3 4.5 - 6 7.9 7.9 6.9 - 7.9 7.5 - 8 7.5 - 8 7.5 - 8 7.9 - 9 7.5 - 8.5 7.5 - 8.5 7.5 - 8.5 6.5 - 8.5 5.4 - 6.4 5.4 - 6.4 5.4 - 6.4 5.4 - 6.4 5.4 - 6.4 5.4 - 6.4
6.4 - 7.2 6.4 - 7.2 6.4 - 7.2 9.6 8.8 8.8 8.8 7.8 7.8 - 9.6 7.8 - 9.6 7.8 - 9.6 7.8 - 9.6 6.5 - 9.6 9.6 9 8.1 8.1 8.1 7.3 7.3 7.3 - 8.1 7.3 - 8.1 8月9日 6.5 - 7.3 7.6 - 9 7.6 - 9
-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880 850 850 850 850 850 850 850 850 840 840 840 840 840 840 840 830 830 83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10 810 81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790 790 790 790 790 790
2011年各主要省市最低工资一览表

新闻资料:主要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元
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1.7元
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6元
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
浙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5元
江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2元
山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8元
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
珠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1元
山东: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1.5元
佛山: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重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
福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广东: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新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
河北: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辽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河南: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
安徽: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
吉林: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
(中新网财经频道根据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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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河南将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700元、600元,将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元、7.9元、6.8元将分别调整为10.2元、8.9元、7.7元。
【变化】包含职工缴纳的“三险一金”
9月30日下午,河南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为此召开新闻通气会,其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河南省施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用人单位需另行支付,而与10月1日施行的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执行】按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三档标准
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注意】劳务派遣人员无工作任务期间也能拿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任务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不包括】伙食补贴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处罚】低于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得补齐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9月30日16时,河南省召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新闻通气会,公布河南省月最低工
资标准由现行的800元,700元,600元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820元。
另讯,洛阳市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平顶山市区、舞钢市、安阳市区、鹤壁市区、新乡市区、焦作市区、沁阳市、孟州市、许昌市区、长葛市、三门峡市区、济源市、巩义市等都属于一类行政区域。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11年7月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为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确
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下列因素:(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职工平均工资;(五)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六)劳动生产率。
第八条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下列因素:(一)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辖市市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拟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应当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进行协商,根据协商意见,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二)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应当征求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必要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吸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性报纸上公布。
第十一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
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任务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一)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按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二)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按周、日、小时等周期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采用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支付。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拒不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