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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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

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

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1. 认罪认罚制度啊,好处可不少呢。

就像在一个游戏里,你知道自己错了就赶紧认,这能让事情简单化。

比如说我有个朋友,他开车不小心闯了个红灯,被交警逮着了。

要是搁以前啊,得走好多复杂的程序。

可这认罪认罚制度下,他老老实实承认错误,很快就接受了处罚,节省了自己的时间,也节省了执法人员的精力。

这就像走了一条捷径,大家都轻松。

2. 认罪认罚制度也有它好的一面,那就是给罪犯一个机会重新做人。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暗里迷路了,这个制度就像一盏灯。

我邻居家的小伙子,年少不懂事,参与了盗窃。

后来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他真心悔过。

法院看他态度好,给他判了个相对较轻的刑罚,还给他安排了一些改造课程。

现在啊,他就像换了个人似的,在社区里还做一些志愿者工作呢。

这制度不就像一个人生的转折点嘛。

3. 不过呢,认罪认罚制度也有点让人担心的地方。

有时候啊,就怕有人稀里糊涂地就认了。

这就像你去买东西,老板说啥就是啥,你都不仔细想想。

我听说有个人,他其实没完全搞清楚自己到底犯了啥罪,就因为别人都劝他认罪认罚能从轻处罚,他就认了。

结果后来才发现有些情况不是他想的那样,可这时候想反悔就难了。

这就像是上了一辆没看清楚目的地的车,下都下不来。

4. 认罪认罚制度吧,它的好处是能提高司法效率。

想象一下,法院就像一个大工厂,案子就是产品。

如果每个案子都要拖很久,那这个工厂的生产效率得多低啊。

我有个亲戚在法院工作,他说自从有了这个制度,很多小案子就像流水线上的产品一样,处理得又快又好。

那些认罪认罚的人,就像主动配合工厂生产流程的零件,让整个司法系统这个大工厂运转得更顺畅了。

5. 可这认罪认罚制度也不是完美的呀。

对于受害者来说,有时候会觉得不公平。

就好比你被人欺负了,结果欺负你的人很快就认罪认罚得到从轻处罚,你心里肯定不好受啊。

我有个同学,他被人骗了钱,骗子认罪认罚后判得比较轻。

我同学就特别生气,说这怎么能这么轻易就放过他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适用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反思。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一)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被追诉人的自愿认罪认罚。

然而,在实践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部分被追诉人可能因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案件事实的误解或者受到办案人员的不当影响而作出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决定。

另一方面,被追诉人在面对强大的侦查和追诉机关时,可能出于恐惧、无奈等心理而被迫认罪认罚,而非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

(二)值班律师制度不完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但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值班律师的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其次,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有限,往往只能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难以在案件的关键环节发挥实质性作用。

此外,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不够,缺乏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影响了其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能力。

(三)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能存在对案件事实和情节考虑不充分、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评估不准确等情况,导致量刑建议不合理。

(四)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容易被忽视。

一方面,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其意见和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

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被害人对司法结果不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以换取量刑从宽的待遇。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制度概述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以换取量刑从宽的待遇。

该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证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案例、数据,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具体包括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

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现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现象普遍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往往能够获得较轻的刑罚。

这表明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五、量刑从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从宽的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幅度差异较大。

其次,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策略考虑,可能会故意选择认罪认罚以换取较轻的刑罚,而非真正悔罪。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认罪认罚的过度依赖,忽视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

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人员的素质差异、社会舆论的影响等。

六、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明确量刑从宽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量刑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能力,防止过度依赖认罪认罚制度。

3.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和引导,使其真正认识到认罪悔罪的重要性,而非仅仅为了获取较轻的刑罚。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我国刑法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度性。

自愿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处罚;合法性是指认罪认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正性是指认罪认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适度性是指从宽处理应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犯罪案件,但在严重犯罪、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要从宽处理必须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确保司法公正。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认罪认罚真实、合法。

3.法院审理。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理,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宽处理是否适当。

4.判决执行。

根据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判决结果接受处罚。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和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从宽处理的尺度不易把握等。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独特机制。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认罪认罚的机会,从而缓解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情况,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基于此,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后。

1984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首次出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披露其他犯罪事实,或者起先揭发并协助侦破其他的严重犯罪案件,那么不仅有可能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高度评价。

过去十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深化,其本质是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审判进程。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对社会保持稳定,折服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供关键证据对嫌疑犯的惩罚的高压,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刑事过错信息。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滚动执行的过程中,保护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机关在舆论上的公信力,有利于社会进步。

3.认罪认罚从中存在的问题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法律空子,拖延认罪认罚的过程,使司法程序进展缓慢,也给道德侵权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加快审判进程,也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社会舆论,提高公信度和公正性;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过去十年中得到的广泛认可,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评估,以便做出调整和完善。

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嫌疑人法律意识在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进行宣传,让嫌疑人更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对于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机制,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机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认罪认罚制度概述认罪认罚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所犯罪行表示认罪、接受处罚的制度。

该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

三、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概念反悔上诉是指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因故改变初衷,对已作出的认罪认罚决定提出异议,要求上诉或撤销原判决的行为。

抗诉则是指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四、反悔上诉的机制(一)反悔上诉的条件被告人反悔上诉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判决存在错误、新的证据出现等。

同时,应考虑被告人反悔上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反悔上诉的程序被告人提出反悔上诉后,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依法审查上诉理由和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五、抗诉的机制(一)抗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需具备法定条件,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

同时,抗诉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

(二)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决定抗诉后,应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抗诉书后,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的特点与挑战(一)特点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具有复杂性、时效性等特点。

复杂性表现在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多、证据繁多;时效性则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程序。

(二)挑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反悔上诉及抗诉可能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等问题。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平衡司法效率与被告人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七、完善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的建议(一)明确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条件和程序为规范反悔上诉及抗诉行为,应明确其条件和程序,确保相关行为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重大举措,其与宽严相济的政策密不可分,是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伴随实际情况发展的结果,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对从宽幅度的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办法。

标签: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完善引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随后两高相继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

201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关于认罪认罚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则,并且完善发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在相应程序上的规定。

至此,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出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一直贯彻落实的政策“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制度化,是刑事法律制度随我国实际状况发展完善的结果。

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变复杂,我国刑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走向,然而暴力性犯罪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轻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势必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应用,对于高效合理配置有效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非指单一的实体制度方面也不是指单一的程序制度方面,而是存在于刑法适用的定罪量刑阶段和刑事诉讼阶段。

对“认罪认罚”的准确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取得应有的保障。

(一)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异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对于是否认罪的判断,应以主客观一致为准,不但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还必须保证认罪态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法律(3篇)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案件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案件的定义认罪认罚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犯罪事实,对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愿意接受处罚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非受到强制或诱导。

2. 明确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

3. 接受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依法判决的处罚。

三、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以下情形:1. 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夺、故意伤害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

2. 普通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情节较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3. 贪污贿赂案件:如贪污、受贿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4. 财产犯罪案件:如诈骗、侵占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如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四、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为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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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侦控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它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它不是脱离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规范而独立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

一、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与价值取向(一)时代背景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路径。

认罪认罚制度是充分体现刑事政策精神的制度样本。

2.犯罪轻刑化与犯罪数量的增长。

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凸显出犯罪轻型化倾向,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有必要创新司法程序,乃至统筹改变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以适应刑事司法新常态。

3.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

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增无减,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不失为支撑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措施。

(二)价值取向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

“公正为本,效率优先”应当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

2.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

认罪认罚制度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

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由于被追诉人认罪、控方与其协商协议,控辩双方形成了刑事诉讼的非对抗格局。

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设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降低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效果减损,进而谋求司法资源配置效果最大化。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与制度边界(一)制度内涵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了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简。

1.何谓“认罪”、“认罚”有权机关将认罪的前提设定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作为一种广义的概念,其理应包含刑法中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

“认罚”应当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在程序上,“认罚”应当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犯罪后嫌疑人的退赃退赔也应当是“认罚”中的应有之义。

2.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认罪认罚制度同时兼顾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性质,但同时该制度又并非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而存在。

它既存在于刑法适用定罪量刑过程中,同时也存在于刑事诉讼不同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

3.认罪认罚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关系我国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之时,是否意味着必然推行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控辩双方的协商只能是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而获得的可能优惠达成协议。

在此过程中禁止交易罪名、罪数,应当是我们坚持的基本底限。

认罪认罚必须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进行,不允许司法机关借认罪认罚之名,依此减轻或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二)制度边界1.侦查阶段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诉讼节点限制,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挥特定优势,而不能适用于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取证而不是认罪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可以使处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利于侦查机关顺利收集有关证据,通过后续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现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2.控方证明责任的变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我国刑事司法仍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控方在证明被告人应受刑事制裁的过程中证明责任发生相应的变化,但不意味着降低证明标准或者取消庭审程序。

控方仍需移送证据材料以达到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

3.法院庭审环节的简略法院庭审环节体现简略的新变化,表现为普通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简化或者省略,但是出于司法裁判正当性的顾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案件时某些特定的程序是不能简化和省略的。

三、认罪认罚制度的体系化建构(一)参与主体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选择认罪认罚时,办案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其程序选择权和反悔权(亦可称为撤回权)。

2.检察官检察官作为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过程中的控方代表,在审查起诉中与犯罪嫌疑人展开协商,在法庭审理中,承办检察官必须出庭,履行支持公诉的法定职责。

(1)开展与犯罪嫌疑人的协商活动;(2)提出程序适用建议与认罪认罚协议;(3)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3.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关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咨询,向其解释、说明选择该制度对其利益的得与失;在控辩双方在是否达成认罪认罚协议以及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4.法官在立法层面明确法官对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处理的案件享有最终审查权,这是维持该制度适用正当性的保证。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法官审查职能的具体内涵由于程序类型、案件性质等因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5.被害人为确保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效率性,防止因被害人主观情感的变化而导致协商过程随意变更损害诉讼程序的确定性,被害人不宜作为参与主体而对案件协商过程产生实质影响。

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与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直接挂钩,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动性。

(二)案件适用范围从宽处理制度不应当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刑罚在内的重罪都可以适用该制度。

应该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效率追求为目标并公平适用所有类型的案件。

(三)程序构造以刑事案件处理的诉讼阶段为分界点,贯彻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构造可大致遵循以下路径: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不负有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职责,这并不意味着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得提出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示。

通过对该案件侦查结果的整体把握,侦查机关亦可同时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建议。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审阅意见。

同检察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向其充分说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检察官应当提出可能的量刑建议,并与犯罪嫌疑人协商。

犯罪嫌疑人可主张获得律师帮助。

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共同协商,最终协商结果应当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书面确认。

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主张撤回认罪认罚的供述。

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检察机关可否撤回原来的从宽决定或者建议?一般而言法律不应当允许检察院对认罪认罚协议的撤回。

但在特殊清形下,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撤回承诺。

但该撤回也需在法院确认之前作出。

第二,检察机关能否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作出实体性处理,比如作出不起诉或者暂缓不起诉决定?由于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处理案件中有控辩协商协议等特定内容,则此类案件必须经由法院审查,如果被告人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则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作出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3.法院审查确认阶段法院全面审查该案件是否达到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定条件,特别是需要对认罪认罚协议的合法性、正当性予以审查,只有在同意控辩双方协议的前提下方能审查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在审判阶段是否需要开庭、开庭审理的环节等也需要区别分析。

而这直接决定了法院审查确认的方式。

对于法院审查的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被告人是否满足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法定条件、控辩双方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合法性、检察院移送程序适用建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其他不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定因素。

为确保法院待审查上述事项的全面、真实,法院须借助科学、合理的审核方式:案卷材料的审核、庭审上的讯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院依职权调查、其他可行的法定审查方式,等等。

申诉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允许对其进行限制减损。

现阶段,不允许被告人进行申诉弊大于利。

对于是否可允许上诉的问题,有必要分而论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予以审理的案件,再允许其上诉将严重影响该制度带来的效率价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仍有必要赋予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需要重新限定提出上诉的法定情形。

(四)从宽的界限和幅度从宽处理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刑法的既有量刑条款为限度,控辩双方不得突破法律而任意协商。

从宽处理制度是在认罪、认罚两个基本维度层面的适用,从宽处理的界限和幅度应当充分照顾不同程序差异性的层级化改造需求:1.从宽处理体现层级性特征从刑法修改角度的设计,针对我国从宽处理的规定,设置具体从宽处理幅度的层级性,针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时间节点、不同认罪认罚的具体方式来设置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体现不同层级的差异性。

2.从宽处理是否包含罪名和罪数的协商一般而言,不得通过罪名变化来作为办理案件的交换条件。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也不得在协议过程中降格指控,将重罪协商改成轻罪,或协商减少指控改变罪数。

这是我国探索认罪认罚制度的一个基本底线,也是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明显区别。

3.从宽的幅度与限制从宽处理的幅度除程序上体现从简以及可能带来依法不捕等后果以外,主要体现在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一方面,增加“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形,实现“应当型”从宽与“可以型”从宽的协调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的合理期待;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从宽量刑指导原则,设计科学的量刑基本方法最终确定宣告刑。

从宽处理幅度的设置体现在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两个方面,与前述“从宽处理体现层级性特征”之内容相结合,细化不同限度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情形,从而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为检察官与被追诉人协商提供明确指引。

四、制度发展与趋向展望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无疑会对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该制度适用的阻力之大也需要我们给予充分重视,其适用仍有诸多有待解决的难点,如控辩双方协商法制化、法院审查实质化、律师参与正当化等无不呈现牵一发而动全身之特点。

同时,还需立法回应的核心问题之一即疑罪案件中能否协商?笔者认为,在当前阶段存疑的案件不能协商,还不适合探索疑罪交易的制度形态。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积累丰富经验并促成司法体制、机制较为完善的前提下,我们才有探讨某些特定类型案件能否进行疑罪交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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