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管理制度汇编
股权流转管理制度

股权流转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的流转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
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股权流转的各项活动。
三、流转程序
1. 股权转让申请
(1)股东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审批,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 股权过户手续
(1)公司负责处理股权过户手续,办理相关文件和手续;
(2)完成过户手续后,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3. 股权转让完成
(1)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在股权变更登记册上进行记录,标识新的股东信息。
四、流转管理
1. 监管机构
公司设立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股权流转的各项活动,包括审批、登记、记录等工作;
2. 信息公示
公司每年定期公示股权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 纠纷处理
公司设立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因股权流转产生的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主动适用于公司的股权流转管理活动中;
2.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有哪些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有哪些股东会决议制度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股东会决议制度的范本通常包含会议召开程序、表决规则、决议效力等内容。
这一制度要求明确股东会议的种类(如年度大会、临时大会等),以及各种会议所需的通知时间、出席人数比例等。
股权转让制度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对外进行股份交易的过程。
一个完善的股权转让制度范本应当规定转让的程序、条件、限制及对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例如,对于内部转让可能要求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对外转让则可能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安排。
股东权利保护制度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等。
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范本需要明确这些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包括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提出议案、参与分红等。
还应当设立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障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力与责任制度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负责制定战略方针和管理公司日常运营。
管理层权力与责任制度的范本应当界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成员构成、选举与任期等。
同时,还需明确管理层的责任,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等。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公平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范本应包含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内容、时间要求、披露方式以及对虚假披露的处罚措施等。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利润分配与再投资制度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收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利润分配与再投资制度的范本需规定分红的原则、比例、时间等,同时考虑到公司的再投资需求,以平衡短期回报与长期增长之间的关系。
单位股权关系管理制度

单位股权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内部股权关系管理行为,维护单位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单位,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单位的机构制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股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股权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股权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单位股权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股东权益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确保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得到维护。
第六条单位应当向股东公开公司章程、年度报告、分红情况、部分重大决策等信息,确保股东获得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单位应当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股东对公司管理层不当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并告知结果。
第三章股权转让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股权转让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在单位内部、市场交易中的股权转让行为。
第九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后进行股权转让。
第十条股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但应当向单位及其他股东提前通知,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明确确定股权转让的标的、价格、转让程序等要素,保证股权转让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股东会议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讨论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管理层工作,决定公司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所有股东发出邀请,明确会议议程和规则,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需要股东代表出席,代表应当携带有效证件和授权书,进行投票表决,决议应当经过多数股东同意。
第五章受托代理第十五条股东可以委托特定人员代表自己行使股东权益,包括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等。
第十六条受托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股东的委托行使职责,保护股东的利益,不得违法违规。
长客股份管理制度

长客股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司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公司章程和公司经营方针政策。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自律性的基本规则,是公司顺利运营的基础,在公司运营中排除操作风险,提升经营效率,保障稳定和有序的运营环境。
第四条公司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随时与公司运营环境和经营需求相适应,确保公司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利最高organ,行使对公司进行股东投票表决,审议股东大会议程等权力。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议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形式可区分为物理大会和线上大会,具体由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来决定。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根据持股比例而定,具体规则可以参考公司章程。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包括但不限于选举董事会成员,审议公司财务报表等。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由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各方签署生效,签署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参会人员通报。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行政管理决策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的规模由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分为董事和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十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开,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成员通报有关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会成员中的过半数同意生效,生效后应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公司业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由公司监事组成,公司监事须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执行董事。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会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审查公司董事会决定等。
第十九条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纠正措施。
公司初创阶段股份管理制度

公司初创阶段股份管理制度我们需要明确股份的分类。
在初创公司中,股份通常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持有者拥有投票权和对公司利润的索取权,而优先股持有者则享有在分红和资产清算时的优先权。
初创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和股东结构,合理设计股份种类和比例。
是股权分配的问题。
初创公司在成立初期,应依据创始团队成员的贡献、投入的资金和技术等因素,合理分配股权。
为了激励员工,公司可以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期权池,以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
股份转让制度也是股份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司应规定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比如股东在转让股份前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设置一定的锁定期。
这有助于保护公司的稳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新加入的投资者,初创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入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股份比例、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这些协议应当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由法律顾问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增资扩股的情况。
这时,公司需要制定增资扩股的规则,比如增资的价格、比例以及现有股东的认购权等。
这些规则应当公平合理,既要考虑到公司的资金需求,也要照顾到老股东的利益。
初创公司还应建立股东大会制度,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通过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比如选举董事会成员、审批年度财务报告等。
初创公司在制定股份管理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长远发展,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一个良好的股份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促进公司的健康成长,还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公司的股权管理制度

公司的股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权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自有股权的管理和变动,包括股本结构的变更、股权交易的管理、股份转让的审批等。
第三条公司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透明和依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股权变更事项。
第五条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由公司股权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执行。
第六条公司股权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原则,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公司股权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股本结构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通过定期披露、年度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股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控股股东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制度,确保股东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确保股东资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股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督,防止控股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规范股东大会程序,保障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意志的表达。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确保股东大会权力的合法行使,不得侵犯股东权益,保障股东利益。
第三章股权交易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股权交易管理制度,规范股权交易的程序和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于投资者了解和参与,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股权档案管理制度

股权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股权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股权情况的管控,确保公司股权的安全和有效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股权档案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公司股权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三、股权档案管理责任1. 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进行重大决策;2. 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决定公司运营方针政策;3. 监事会: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4. 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执行公司章程,并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
四、股权档案管理流程1. 股东名册管理:公司应每年定期更新股东名册,并存档备查;2. 公司章程管理: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应妥善保存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3. 股东大会决议管理: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及时记录并归档;4. 董事会决议管理:董事会的决议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文件,应妥善保存并执行;5. 监事会决议管理:监事会决议应认真记录并报经董事会审核通过;6. 股权交易管理: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应按照程序进行,并进行备案;7. 管理制度检查:定期对股权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五、管理措施1. 文件存档:所有相关文件应按照类别进行存档,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2. 保密措施:对于涉及公司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文件,应采取保密措施;3. 审核制度:对重要决议文件和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并备有审核记录;4. 紧急处理:对于突发事件或重要文件的丢失,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5. 教育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股权档案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1. 内部审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股权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2. 外部审计:公司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七、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股权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八、附件1. 公司股权档案管理流程图2. 公司股权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细则本股权档案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不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份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股份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股份分配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份分配管理制度是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理、公平地对公司股份进行分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股份分配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类股份分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利润分配、股票发行、股权转让等。
第二章分红政策第四条公司坚持以稳定、可持续的分红政策来回馈股东,增加股东的长期投资价值。
第五条公司每年将按照公司盈利情况、业务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制定合理的分红政策,确保分红金额合理、及时。
第六条公司分红政策应当公平、公正,充分考虑不同股东的利益,避免损害少数股东的权益。
第七条公司将在每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分红政策及具体实施情况,接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利润分配第八条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利润分配比例确定为至少30%留作盈余积累,其余可用于现金分红或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九条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将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情况,并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章股票发行第十一条公司将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股票发行计划,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公司将遵守证券法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票发行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公司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充分披露信息,提高投资者的透明度和知情权。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监督和管理股权的转让行为,保障公司的稳定和股东的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保持信息透明,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将依法处理潜在的股权转让纠纷,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将对公司的股份分配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会将对公司的股份分配管理实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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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制度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
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同时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公司股东的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